MOIO10251-討論事項-第13案:內政部為「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筆秀排水護岸整治工程)案」及「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二期細部計畫(配合筆秀排水護岸整治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51
案件id
MOI內政新市鎮2022122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配合高雄市政府辦理筆秀排水後續整治工程用地取得之需要,及保障其原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範圍之發展權益,其河川區範圍之私有土地參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精神與規定,擬於土地取得方式增列容積調派規定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辦理,故申請本部辦理個案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11年8月3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於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燕巢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111年9月5日假高雄市燕巢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111年8月26日至111年8月28日刊登台灣新生報及自由時報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內容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接收基地於第1次申請建築時,改以申請建照或都市設計審議階段核算調派後容積1節,請於確定容積接收基地之位置、面積及容積率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細部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以資適法。
- 二、本案送出基地之土地範圍已於細部計畫詳予列冊,故免再與地主另行簽訂協議書,以保障權益;至於先行提供土地供高雄市政府排水整治工程施工使用部分,係屬都市計畫執行事宜,請高雄市政府循常例以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方式辦理。
- 三、有關調派增加容積加計都市更新獎勵容積、其他獎勵容積、容積移轉及增額容積等,總容積量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容積調派前之基準容積1.5倍1節,同意照辦。
- 四、計畫書圖內容請依下列各點查明修正。
(一)變更計畫審核摘要表請補充公告公開展覽期間及公展說明會辦理情形。
(二)請依最新發布實施之計畫內容,補充現行計畫發展情形,並更新各項土地使用之面積及相關示意圖。
(三)部分公有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完成撥用程序,故土地權屬相關資料請更新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資明確。
- 五、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蔡○龍:
容積調派時間是否可延長,不限制10年內建議同意採納:
- 一、考量土地所有權人需求,調整年限問題,建議調整為俟土地所有權人尋獲適合容積調派接受基地後,應與接受基地之建造執照或都市設計審議併同提出申請。並配合調整計畫相關內容如下:(一)俟土地所有權人尋獲接受容積調派基地後,依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細部計畫區河川區容積調派處理原則所載之公式及有關規定,於第1次申請建築時,提出容積調派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1.容積調派之核算及申請程序,依決議一辦理。
2.本次變更範圍先行供排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申請。
(二)參酌土地所有權人反應意見,為避免接受基地因面積較小之限制,導致容積無法足額調派,故建議修正放寬接受基地調派增加之容積比例,爰刪除「接受基地調派增加之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原基準容積之30%」條件限制,惟容調後總容積仍維持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容積調派前之基準容積1.5倍。
(三)有關同意容積調派之移出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發文日起三個月內與水利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並配合提供土地供排水整治工程施工使用。
(四)未符合申請容積調派條件之私有土地或未於期限內與水利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者,仍應採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辦理。
水整治工程施工使用部分,依決議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