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51-討論事項-第7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5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2122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7月3日第9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9年9月17日府都規字第109108808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學聖(召集人)、張委員桂鳳(召集人)、邵委員珮君、謝委員靜琪、古委員宜靈、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月19日及110年11月1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111年6月10日府都規字第111070934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11年6月10日府都規字第111070934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變更範圍涉及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為利整合相關觀光資源之需求,請於計畫書內補充當地遊憩觀光服務等公共設施現況及中央目的主管機關之觀光發展策略,以資完備。
- 二、請配合計畫年期調整強化計畫人口檢討說明,並核實修正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0年1月19日及110年11月11日)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一)本案公共設施檢討原則劃分方式,請市府再行檢視予以精簡,並將各公共設施用地處理方式依其樣態分類陳述,以利檢視變更內容有無符合原則。
(二)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三)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個別變更回饋為例外,建請補充說明得依都市計畫通案性變更回饋比例辦理之原則及其回饋比例與市地重劃方式之負擔差異是否具有公平性與合理性,並於個別變更案中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以資妥適。
(四)樣態C、D(繳納代金及調降容積率)請具體說明各自適用範疇或特殊因素,如以產權或最小建築面積作為檢討要件,以符合公平原則。
(五)樣態E擬由地主另依法定程序自行辦理變更一事,因未實質將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建議市府研提其他具體可行之替代方案辦理。
(六)關於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於計畫書內補充納入道路範圍之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地主權益及具體可行策略。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本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如維持原計畫,應詳予說明具體取得年限、方式及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避免主管機關無明確事業及財務計畫,再次造成無限期保留之情形。
- 五、涉及變更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其使用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經檢討後無使用需求者,請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書面文件,以利查考。
- 六、擬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者,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採「政府公辦方式」辦理,並於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內敘明主辦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符規定。另請補充整體開發區劃設原則、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以及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因應臺南市國土計畫已發布實施,計畫書內引用之內容請配合修正。
(二)發展現況資料請更新至最新年份。
(三)請補充開放空間系統公共設施服務半徑範圍示意圖、檢討成果與效益等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交通系統示意圖請標註道路編號以利檢視。
(五)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內有關土地取得方式(徵購、撥用),請分開欄位敘明。
(六)計畫書、圖之內容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表一。
表一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25年配合全國國土計畫目標年,修訂為民國125年。
除變更理由補充臺南市國土計畫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2墓二用地墳墓用地(墓二)(1.61公頃)農業區(1.60公頃)1.墓二用地已開闢,惟尚有部分私有地未取得,考量私有地解編後尚不影響墓二用地之完整性,故併同鄰近分區予以變更為保護區及農業區。
2.依據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關係人並無因變更有所利得,故免予回饋。
變更範圍:
1.變更為農業區:六甲段96、97-6、97-7、98、97-8、119-3地號;岩埤段44、45-1、45-2、46、47-1、47-2、47-3、49-1、70-1、71-1、71-2、107-2、109-1、109-2、110-1、111-1、120-1、120-2、122-1、155-1、156-1地號;七甲段264-45、264-46地號。
2.變更為保護區:六甲段95-8地號。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保護區(0.01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