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61-討論事項-第8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61
案件id
MOI通檢壢平鎮2023117
概要說明
- 說明:
緣本人所有之桃園市中壢區普義段782、783地號土地前於民國61年2月26日中壢平鎮都市計畫編為綠地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然經過數十年未經需地機關徵收,亦未辦理解編。經查,監察院曾於糾正案(非本件)中指出:根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25年內完成,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應限期檢討,不必要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3、40年仍不取得使用,則表示已無公共設施保留的必要…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等語。內政部亦因此修訂相關作業原則。前揭兩筆土地編定迄今已有五十餘年,未徵收,足見上開兩筆土地確已無公共設施保留之必要。故請求貴政府就上開兩筆土地予以解編。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本案土地位於新街溪二側之綠地用地,係為民國61年初始都市計畫所劃設,作為美化環境、保護溪岸所需使用。
2.本案綠地屬新街溪的水岸休閒軸帶,部分河段本府已完成相關之防災工程、堤防整建、河道拓寬、景觀工程、休閒步道等,另為提高新街溪的親水性,未來也將依計畫分階段辦理用地取得,藉以串聯河濱步道,增加市民休閒遊憩空間。
3.本府水務局刻正辦理新街溪排水幹線整治計畫,本案部分綠地亦涉及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後續尚需配合調整,故該綠地仍有保留之需要,建議維持原計畫。
4.本計畫區之整體開發財務,無法將上開綠地用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併同取得,未來除由各目的主管機關,以逐年編列預算方式予以徵收取得外,亦可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或「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除請市政府補充具體之開發財務計畫及實施進度等內容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附表1、逕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說明原計畫新計畫4計畫區中央之文大一用地文大用地(文大一)(0.21)住宅區(附)(0.21)1.文大一用地係民國61年初始都市計畫所劃設,供私立中原大學使用,本案5筆尚未取得之土地(中壢區中原段1024、1026、1027、1027-1、1029地號),經私立中原大學評估,該校已無使用需求,本次檢討變更為毗鄰之住宅區。另考量變更範圍之完整性,上述土地間夾雜之畸零土地(中壢區中原段1025-1地號),一併納入變更。
2.本案基地未臨接計畫道路,且現況出入通道約2~3公尺,將無法指定建築線申請建築使用;惟土地所有權人表示,本案鄰近土地已進行整合完成,可一併進行開發使用。
3.考量本案基地屬裏地,因未臨接計畫道路無法指定建築,難以執行重劃開發及土地分配,改以回饋繳交代金方式辦理,且後續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協調整合未來基地進出通路及指定建築等相關事宜。
附帶條件:
1.本案應回饋比例參照本次通案之重劃負擔比例(45%)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變更範圍總面積45%土地,折算捐贈代金予桃園市政府。
3.前項回饋代金之計算,以變更後之市價為原則,其計算方式及數額,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4.土地所有權人應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附圖1、逕1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2、逕7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東側,文小二(自立國小)南側之市二用地市場用地(二)(0.01)住宅區(附)(0.01)本案市場用地(市二)土地所有權人於109年8月14日向本府經發局申請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剩餘土地面積約100平方公尺(占1.61%),現況已為住宅社區使用,難以納入市場用地併同申請獎勵投資計畫,該土地畸零狹小難以納入辦理重劃整體開發,故改以回饋繳交代金方式辦理。
-附帶條件:
1.本案應由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變更範圍總面積45%土地,折算捐贈代金予桃園市政府。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送本府1年內,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2.前項回饋代金之計算,以變更後之市價為原則,其計算方式及數額,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附圖2、逕7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3、逕8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東側,文中一(內壢國中)北側之廣九用地廣場用地(廣九)(0.04)住宅區(0.04)1.本府於民國67年間委託亞美玩具公司以興建國宅方案申請興建勞工住宅共496戶。該社區共規劃4處兒童遊憩區(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依當時法規定應登記為本府所有。惟當年亞美公司未依規定將兒童遊戲區移轉登記予本府,致該等土地陸續發生產權移轉,後因土地所有權人債務問題,4處兒童遊憩區陸續遭法院拍賣,由其他私人取得。86年本府向亞美公司求償損害金額,惟損害賠償請求權因已逾法定時效15年被桃園地方法院駁回,並於88年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本府上訴確定,故本府已無法限制該4處土地作為兒童遊憩區使用。
2.爰本府於100年間為維護仁愛勞宅社區內居住品質及解決法院拍賣後所衍生民眾權益問題,陳情將本案土地等四處納入中壢平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由住宅區變更為廣場用地,案經108年10月8日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於109年6月20日公告實施。
3.本案中壢區復興段1769-1、1769-3、1769-4及1796-5地號土地,於108年7月11日提出建造執照申請,本府於108年8月13日依當時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依法核發建築執照,並於109年6月24日辦理屋頂版勘驗,後於110年5月19日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核發使用執照。
4.本案土地已興建民宅,如徵收土地及地上物約需花費7,000萬元,且嚴重損害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權益。依原提案單位(本府住宅發展處)110年10月26日桃住服字第1100025547號函及本府工務局110年10月13日桃工景字第1100040510號函皆表示,本案土地已無需維持廣場用地且無開闢需求,爰建議由廣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以維護民眾權益。
附圖3、逕8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決議
- 決議不予採納該陳情意見,仍維持由住宅區變更為廣場用地,並於109年6月20日公告實施。
4.有聯公司於108年4月與陳情人進行本案土地買賣,陳情人表示對於變更為廣場用地一事完全不知情。另本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一致性及公平性、回饋事宜以及橫向聯繫改善機制或措施等內容,提請大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明備註欄應註明已公展將變更為"廣場用地"但府方未任何註記。使得我們善良老百姓深受其害。
- 三、附近公園、婦幼館活動中心、遊戲區、廣場區都很大、也好幾處,而此地左右前後皆為住宅區,若在此設為廣場用地對附近民眾居家品質造成非常大的困擾。P.S此地原樣雜草如樹高,地上雜草內藏了很多老鼠,如松鼠大,生活廢棄物、垃圾很多、非常髒亂,現在鄰居們說,我們在這蓋了房子,感覺環境乾淨了,巷道也舒服多了,這塊地不大,四周圍全是住宅,它該是乾淨的住宅用地。
請我們主持正義○瑄懇謝係依據已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核發作為參考,有效期間為四個月,且並無法令依據可加註變更中情形。
5.陳情人於108年7月11日提出建造執照申請,本府於108年8月13日依當時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依法核發建照,並於109年6月24日辦理屋頂版勘驗,後於110年5月19日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核發使用執照。
6.本案土地已興建民宅,如徵收土地及地上物約需花費7,000萬元,且嚴重損害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權益。依原提案單位(本府住宅發展處)110年10月26日桃住服字第1100025547號函及本府工務局110年10月13日桃工景字第1100040510號函皆表示,本案土地已無需維持廣場用地且無開闢需求,爰建議由廣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7.其餘三處廣場用地並無核發建造執照,且通盤檢討已於109年6月20日公告實施,自公告實施後此類情形不會再發生,未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逐年編列預算方式予以徵收取得外,亦可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9范○博陳情位置:中壢區普義段782、783地號主旨:請就桃園市中壢區普義段782、783地號土地予以解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