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71-討論事項-第3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71
案件id
MOI桃園特定區2023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4月6日第4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9年6月3日府都計字第109013030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曜華(召集人)、張前委員梅英、彭前委員光輝、張前委員馨文及曾委員琡芬組成專案小組,惟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另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梅英(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張前委員桂鳳、古委員宜靈及曾委員琡芬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9月9日及110年12月9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111年8月3日府都計字第111021001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退請桃園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詳予補充並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一、請桃園市政府對本案周邊農業區及工業區未來發展研訂更明確之指導原則與對策,並研擬長期整體公共設施系統之規劃及配套措施,以避免農業區零星破碎,及作為該地區未來預留土地使用之規劃可能性與配置合理性。
- 二、變更範圍內作為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因涉及該用地劃設區位之需求性、可及性、公益性、廠區與周邊交通系統規劃合理性等課題,爰請桃園市政府與申請單位重新研提具體可行方案,並考量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
- 三、回饋計畫及實施進度及經費等節,請補充本案相關回饋計畫、回饋之計算依據以及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應由申請單位負責開闢及善盡維護管理責任等內容,並加強說明後續使用仍維持公益性之具體作為,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有關都市防災規劃部分,請再補充防救災空間、車輛迴旋空間、救災路線與道路系統之連接等具體規劃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其他及應補充事項(一)請補充停車空間以及廠區綠能規劃構想等說明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請再確認或釐清計畫書內所述交通量預測之分析內容,以茲妥適。
(三)計畫書審核摘要表援引法令依據,應與都市計畫變更相關,請再查明修正;另有關審查通過之用語,請修正為審議通過。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9年9月9日及110年12月9日2次會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為強化本案變更之合理性與必要性,請依下列各點詳予補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一)請補充相關上位指導計畫、產業發展政策及工業區整體規劃原則,以作為本案變更之指導原則。
(二)為瞭解擴建廠區之實質需求,請補充擴廠計畫摘要、整體土地使用計畫與空間配置概要(含用地面積需求、建物配置示意圖、交通進出入動線規劃、環境景觀及公共開放空間留設、隔離綠帶等)、擬設新廠與舊廠之整體規劃構想、產業聚集效應與增加就業機會之效益評估、開發後對周邊環境之影響與改善措施等分析資料,以供本案變更之依循。
(三)請補充本案擴廠計畫所載年產值相關內容,包括擴廠前後其年產值變化等資料。
- 二、請補充鄰近工業區現況發展及供需情形、變更範圍及原廠區都市計畫概述、土地使用現況(原廠範圍、變更範圍)、發展背景分析(生產產品、現況廠區分布、產量及產值概況、營收概況等)等基本調查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三、農業區變更部分:
(一)請就國土計畫之指導及整體空間發展定位,補充農地空間資源調查資料、農業區之使用與容許開發總量管制、農業政策方向、未來發展願景等相關指導原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請補充本案對周邊農業生產環境、灌溉與排水等影響及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四、交通規劃:本案基地現況僅透過南側既有道路連通,交通可及性較低,請將本案整體交通動線規劃、對鄰近地區未來可能衍生之交通量、停車供需情形、聯外道路是否有足夠容量可容納該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聯外道路系統出入口之指引及疏導以及如何降低交通衝擊的方式等相關分析資料,並將交通單位同意或檢核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五、都市防災規劃:請補充本地區之災害史及災害潛勢分析,並說明防救災空間、救災路線與道路系統之連接等具體規劃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另請妥為補充本案開發後排放污水、廢氣、噪音等對周邊環境造成之可能衝擊及相關因應管制措施,並將相關單位同意或檢核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六、其他及後續應辦理事項:
(一)請補充公司登記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證明文件。另本案所附平鎮段雙連坡195-10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所載日期為106年10月19日,惟該地號土地依地籍謄本資料係於106年10月23日辦理分割登記,相關資料請配合更新並詳實檢核。
(二)請補充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檢核表,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三)本案如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於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四)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桃園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為確保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共用途,請補充相關回饋計畫、後續興闢管理及該公共設施之開放性、可及性等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五)有關本案擬劃設作為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請於另行擬定之細部計畫規範相關管制,並善盡維護管理責任之規定。
(六)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七)為避免本案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擬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圖1、細部計畫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