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71-討論事項-第4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71
案件id
MOI通檢大溪鎮2023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7月4日第3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9年6月3日府都計字第109013030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前委員秀娟(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張前委員梅英、洪前委員啟東、邱委員英浩及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惟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另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前委員啟東(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張前委員梅英、張前委員學聖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10月26日及109年12月1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111年8月10日府都計字第111021774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依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尚涉及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3公有土地轉型為其他地區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規劃評估、細部計畫劃設之必要性、市地重劃特殊情形之調整可行性、出入通行與指定建築線、計畫年期調整、市場用地供需分析與開發方式,以及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都市居民生活環境品質之積極作為等課題,案情複雜有待進一步釐清,故退請桃園市政府詳為補充計畫書相關分析資料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並由本案原專案小組(成員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續審,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8年10月26日、109年12月14日2次會議)本計畫區係屬桃園市政府函報桃園生活圈等9處都市計畫範圍,經本會專案小組聽取全案變更通案性原則及態樣,陸續將已完成審議之都市計畫區提請大會審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意見修正納入計畫書。
(一)本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全盤性檢討計畫區內所有公設用地,其檢討處理樣態應考量整體公平性、一致性並顧及民眾權益等共同原則,提出相關具體可行檢討方案,故請詳予檢視是否仍有未處理之公共設施用地,避免遺漏損及民眾權益。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及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原則外,並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以及個別變更回饋原則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四)有關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考量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五)整體開發範圍劃設:整體開發單元第2點修改如下:「考量可建築土地之區位零散及併同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效益,以同一都市計畫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為原則;惟為重劃開發執行之彈性,得於都市計畫再公開展覽後,視實際需要予以劃分開發單元,並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六)另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之發展,劃設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請主管單位配合整體開發作業時程,優先編列經費進行開闢。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請補充檢討成果與效益、整體開發地區劃設情形、整體檢討效益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計畫書載明待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30年,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關預定期程部分請配合國土計畫修正,該段文字請修正「待徵收及協議價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25年」。
- 六、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七、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有關公共設施取得開闢情形,除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資料外,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
(二)涉及變更之公設用地請補充該用地發展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資料以及變更後公共設施明細表,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另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表所載列公共設施用地,請釐清後修正。
(四)依經濟部水利署於109年9月21日召開水利法出流管制規定涉及都市計畫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定,整體開發地區合計面積超過2公頃者,於開發時應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請市政府評估重劃可行性時,應適時將日後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之相關費用,予以估算。並檢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之可行性評估。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六)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計畫區北側,機一用地北側之文中一用地學校用地(文中1)(0.81)公園用地(公3)(0.81)考量部分文中1用地現況為埤塘使用,且屬桃園農田水利會之保留池,爰依據現有埤塘生態自然紋理劃設公園用地範圍,並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
除請市政府補充主管機關已無需求相關文件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計畫區中央,變電所用地東側,高速公路用地北側之住宅區住宅區(0.09)保護區(0.09)原計畫之0.09公頃住宅區係屬細部計畫之綠地用地(綠7),位於高速公路旁且毗鄰保護區,應無設置綠地之必要,依本次檢討通案原則予以變更為毗鄰之保護區。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計畫區中央,變電所用地西側之文高職用地學校用地(文高職)(4.00)住宅區(特)(4.00)1.考量文高職用地已於民國86年辦理市地重劃完竣,惟該文高職用地非屬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之十項公共設施用地,故造成該用地多數土地仍為私人所有,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於前次重劃已負擔約37%之重劃負擔,故不應納入本案整體開發,爰劃設為住宅區(特)。
2.本案之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重劃負擔以不超過45%為原則,故考量公平原則,調降變更後土地之容積率為165%。
除請市政府補充文高職用地劃設需求、劃設為住宅區合理性及指定建築線等內容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2計畫區北側及中央偏南文中一、停學校用地(文中1)(2.39)住宅區(2.39)1.文中1用地除變更為公園用地外,其餘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其中0.14公頃於細部計畫檢附帶條件:
應以跨除請市政府補充主管機關已無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
- 三、廣二用地、道路用地及住宅區道路用地(0.41)道路用地(0.41)討變更為道路用地納入整體開發,另配合重劃配地需求,需併同取得興闢毗鄰之道路用地。
2.停3用地經本府交通局評估,該用地面積過小且周邊尚無停車需求,本次檢討變更為毗鄰之工業區。
3.原計畫之1.11公頃住宅區係屬細部計畫之公園(公6、公8)、鄰里公園兼供兒童遊樂場(公兒2、部分公兒1及公兒3)及道路用地,予以納入整體開發併同取得。
4.原計畫之0.59公頃住宅區係屬細部計畫之機關用地(機7)及市場用地(市4),於細部計畫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另配合重劃配地需求,需併同取得興闢毗鄰之道路用地。
5.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升都市生活品質,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廣2用地。
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需求相關文件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停車場用地(停3)(0.14)工業區(0.14)住宅區(1.11)住宅區(1.11)住宅區(0.59)住宅區(0.59)廣場用地(廣2)(0.14)廣場用地(廣2)(0.14)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