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71-討論事項-第9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九如都市計畫(配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71
案件id
MOI通檢用地專2023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4月16日第21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9年5月26日屏府城都字第10919302900號及109年8月4日屏府城都字第10928934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前委員光輝(召集人)、蘇前委員瑛敏、洪前委員啟東、張前委員梅英、王前委員靚琇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9月3日、109年10月6日、110年9月28日及111年4月7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屏東縣政府111年9月15日屏府城都字第111575012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屏東縣政府111年9月15日屏府城都字第11157501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請於計畫書強化說明市場用地供需分析,以及屏東縣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中有關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態樣與處理方式。
- 二、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 三、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九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9年9月3日、109年10月6日、110年9月28日及111年4月7日)本案除請屏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補充資料,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並納入計畫書,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一)本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全盤性檢討計畫區內所有公設用地,其檢討處理樣態應考量整體公平性、一致性並顧及民眾權益等,提出相關具體可行檢討方案,並請詳予檢視是否仍有未處理之公設用地,避免遺漏損及民眾權益。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及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原則外,並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或個別變更回饋原則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規定略以,經檢討可變更公共設施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應併同檢討後仍保留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評估可行之整體開發方式(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及整體開發範圍,以整體開發。有關本案涉及整體開發地區,仍應依上開規定之「政府公辦方式」辦理,並於實施進度及經費與事業及財務計畫內敘明主辦機關為所轄地方政府,以符規定。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綠地)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請補充檢討成果與效益、整體開發地區劃設情形、整體檢討效益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如維持原計畫,應詳予說明具體取得年限、方式及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避免主管機關無明確事業及財務計畫,再次造成無限期保留之情形。
- 六、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請縣政府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標準及未來實際發展需要規劃並配合已合併之村里,重新再檢討閭鄰單元服務之劃設原則。
(二)公共設施取得開闢情形,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資料。
(三)考量整體開發公平性,請說明整體開發區平均負擔比例劃設評估原則。
(四)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五)本次未予以納入檢討之公設保留地,即計畫書表十三中表列未處理之公設地(例如:九如(三通)附帶條件之停一用地及部分市二用地等),請於實施進度及經費中補充列表及後續辦理方案之補充。
- 七、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表一、表二。
表一、變更九如都市計畫(配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新計畫1計畫區西側,九明街、維新路交叉口附近市場用地(部分市二)(0.08公頃)商業區(附公專一)(0.08公頃)1.由於九如路二段與東寧路交叉口附近已有一處市集,可提供市場服務機能。
2.本次專案通盤檢討住宅區與商業區之檢討原則上與計畫人口檢核脫鉤,另考量市場用地原可發展強度就較一般公共設施用地高,為增加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整體開發意願,除九仁段209、203-1、部分206地號外,其於宜變更為商業區,與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整體開發,解決保留地取得問題。
備註:【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跨區整體開發(整體開發區一)除下列各點補充後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有關屏東縣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中變更市場用地為商業區之態樣與處理方式予以補充。
2.部分市二用地維持現行計畫剔除整開區,除地主強烈反對外,應再補充理由說明。
2計畫區北側,東寧路北側市場用地(市三)(0.11公頃)商業區(附公專一)(0.11公頃)1.由於九如路二段與東寧路交叉口附近已有一處市集,可提供市場服務機能。
2.本次專案通盤檢討住宅區與商業區之檢討原則上與計畫人口檢核脫鉤,另考量市場用地原可發展強度就較一般公共設施用地高,為增加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整體開發意願,宜變更為商業區,與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整體開發,解決保留地取得問題。
備註:【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跨區整體開發(整體開發區一)除有關屏東縣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中變更市場用地為商業區之態樣與處理方式予以補充後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新計畫3計畫區北側,林森路、勝利街交叉口綠(帶)地(0.12公頃)綠(帶)地(附公專一)(0.12公頃)計畫區北側綠(帶)地屬塊狀用地,現況有一條通路(勝利街)行經,除部分公有地(面積0.02公頃)外,其餘均為私有地,為保留原有交通紋理及解決保留地問題,宜維持現行計畫納入整體開發地區。
備註:【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跨區整體開發(整體開發區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10年11月15日屏府城都字第11053682600號)林○山等土地表示:東庄段885、889、891地號屏東縣政府各位大人您好本人為辛苦的農民林正山,身份證號T1○○○○2103,對於九如都市計畫陳情意見想請屏東縣政府從善如流評估通過。
根據”變更九如都市計畫(配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書中所描述”計畫範園東至東寧村,南至武洛溪,西至九明村,北至大坵村”,所以都市計畫使用區分九勇段、九平段武洛溪沿線以北劃入都市計畫。東庄段確有小部分地號在武洛溪以北且毗鄰九平段。
本人東庄段885地號,東庄段889地號,本人懇請屏東縣政府參考實際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將上述三筆土地劃入九如都市計畫內以利人民農業規劃的完整性,用以合理運用農業資源,提振產業經濟,全力發展特色農業,誠摯希望屏東縣政府體恤民意懇經查所陳土地東庄段885、889、891地號為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不屬於本次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範疇。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東庄段891地號土地與都市計劃九平段606-1地號毗鄰,上述3筆土地位於武洛溪沿線以北並毗鄰九平段的都市計畫土地,雖屬東庄段但實則為九平段界。
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