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81-討論事項-第7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81
案件id
MOI桃園鐵都會202322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10日發文得知本人陳情桃園市延平段3至11地號土地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同地段2地號土地聯合開發乙節,按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該土地前曾與唐榮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契約,因雙方對契約效力存有爭議,目前尚於最高法院爭訟審理中。囿於該土地是否應受前開合作開發契約之約束尚待釐清,宜俟訴訟確定後始得依判決結果辦理後續相關事宜…等云云。時至今日109年8月17日剛滿六年,是否還在訴訟中呢?基於行政體系一致性,從馬政府至蔡政府執政皆無法解決困境不是嗎?
- 二、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3年9月3日發文得知基於私權自由原則,尚難以公權力介入私權契約,時至今日109年8月17日壽險公司可以投資不動產,以振興經濟與時俱進的立法,似乎可以作為建築經理的起造人的信託,方能保障實施者與地主、消費者的權益嗎?依據整體都市美化及遠見,有其必要整體開發讓都市面容完整。況且它是重劃區的商業區應該方便規劃不是嗎?公平比例分配給地主不是嗎?
- 三、依據前桃園縣政府103年9月2日發文得知桃園市公所刻正研擬桃園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草案,迄今109年8月17日已至「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案」的階段,但是令地主詬病是核定何時確定,可以預知如何與政府配合或自行開發,這不是政府最希望看到景象不是嗎?也可以減少拆遷的困難度不是嗎?
- 四、感謝蔡總統與行政院長對於鐵路地下化的支持,但是對於鄭市長欲聯合開發鐵路沿線,似乎感覺滯礙難行,中央與地方不是完全執政嗎?遇到台灣銀行土地,感覺中央力不從心,併編號桃園逕4案。
併編號桃園逕4。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反觀台銀花博公辦都更於108年12月31日簽約及台鐵攜手日勝生開發高雄火車站…等比比皆是,鐵路的兩側目前未聽說要拆除、補償及開發,六都當中桃園的進度最慢不是嗎?2022年底前是否會有成效呢?很懷念蘇院長在台北縣長時的魄力,今日的新板特區與台北大學的開發令當地的人受惠而感恩帶來繁榮與便利。試問,桃園為何不行呢?
- 五、陳情的目的在於「解決問題」,否則人民的期待,會隨著行政率而減少投資不是嗎?相信它不是執政團隊的原意不是嗎?
- 六、附件公函五份: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桃園縣政府、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行政院秘書長。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11年5月20日府都綜字第111012113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案編號第4案(臺銀土地整體開發),依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尚涉及變更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公有已開闢公共設施用地調整為其他使用之公益性、辦理第2次市地重劃目的及整體負擔合理性、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整體規劃定位與必要性、現況停車需求與交通管理改善具體配套措施、人本交通規劃策略以及社會福利設施或社會住宅使用之可行性等課題,案情複雜,有待進一步釐清,故退請桃園市政府詳為補充相關分析資料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由本案原專案小組(成員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續審,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二、有關車站專用區調整為鐵路用地等配合工程設計調整部分,考量係屬未來鐵路地下化桃園車站工程必要範圍且具急迫性,故參採桃園市政府列席代表與交通部鐵道局所提變更內容,變更車站專用區為鐵路用地(面積約0.04公頃)。
- 三、考量本案回饋內容涉及捐贈等不同執行機制,故請市政府詳予補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另有關簽訂協議書及回饋執行等規範,係屬地方政府權責,建議修改為依市政府所定之通案性規範辦理,無需納入主要計畫之規定,以利因地制宜並兼顧可行。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9年9月22日、110年3月5日、110年4月13日、110年9月29日及111年1月25日5次會議)(節錄本案)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本案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個案變更,考量變更內容涉及工業區變更、都市更新及整體開發等案件,故請說明本案第二階段變更內容與本次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之關連性、變更之急迫性及必要性,以符合都市計畫法所規定之意旨。
- 三、變更案編號第4案(臺銀土地整體開發),依下列各點補充後,提會討論。
(一)請市府補充本案停車場用地選址評估、區位適宜性分析、用地需求分析、基地整體開發後對於周邊交通環境影響以及與桃園車站發展之關聯性等資料,並檢附交通主管機關之書面意見與具體開發計畫。
(二)有關辦理第2次市地重劃事宜,請市政府補充整體負擔合理性、回饋比例以及開發強度(容積率)之訂定等計算依據與規範。
(三)本案將兒童遊樂場用地予以變更,故請市政府補充鄰近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情形、相關休憩空間之替代性及五項公共設施用地增加調整之具體因應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本重劃範圍除公共設施為桃園市所有外,土地所有權人僅台灣銀行,桃園市政府本次會議擬將原報部審議之轉運站配置,修正為停車場並列入重劃共同負擔,且停車場日後將以立體多目標使用而設置轉運站1節,查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所列10項由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係指該項公共設施主要具有供重劃區內民眾使用之地區性性質;本案停車場供多目標使用並列入重劃共同負擔,為避免受益的可能性主體為不確定性公眾之爭議,建議桃園市政府應加強論述該停車場用地與滿足重劃區內民眾生活需求之合理關聯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7號判決參照)。又本次調整方案應再請該府地政局提供重劃可行性評估,供委員會參考。
(五)至於本案變更範圍內桃園市政府持有之兒童遊樂場、道路及其興建費用,係參與第一次市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分擔,參依本部76年5月25日台內地字第505647號函示,該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後應回饋原重劃區,該府地政局110年2月17日桃地重字第1100006574號函之重劃可行性評估說明略以,轉運站用地之取償價款應作為增添原重劃區內公共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本案仍請桃園市政府依該府地政局建議意見辦理。
(六)整體開發及回饋規定載明停車場用地得立體多目標並設置轉運站1節,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已有規定,請予以刪除。
- 五、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六、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本次桃園、內壢、中壢車站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回饋部分,同意會中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市府列席代表所提建議方案,刪除「鐵路沿線公共設施保留地」文字。並將「鐵路沿線公共設施保留地」納入內壢車站旁廣三用地(桃市府管有)之回饋。
(二)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四)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詳如后表2。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變1桃園車站周邊鐵路用地(0.45)車站專用區(0.45)為利桃園車站站區未來多元開發營運,重新界定車站站區範圍,予以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允許多元開發經營。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4桃園車站西南側住宅區(1.04)商業區(1.04)為落實桃園大後站計畫,並整合提供桃園車站周邊完善交通轉運機能,將桃園車站西南側臺灣銀行管有住宅區土地,併同周邊公共設施用地重新檢討規劃,變更為商業區、轉運站用地,以滿足旅客轉運需求,並創造後站地區都市發展動能,進而帶動前站更新發展,最終達成前後站地區整體都市再生、共榮發展的目標。
見三外,其餘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所提修正內容(修正後變更內容詳附表1、附圖1)。
住宅區(1.03)商業區住宅區(0.48)商業區住宅區(0.53)商業區住宅區(0.62)轉運站用地道路用地(0.10)商業區道路用地(0.10)商業區兒童遊樂場用地(0.13)商業區兒童遊樂場用地(0.06)道路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0.15)商業區變6桃鶯路兩側住宅區(0.0012)道路用地(0.0012)配合鐵路地下化春日路陸橋拆除改為平面道路,依現況春日路、桃鶯路路幅寬度,變更所需路權及截角範圍為道路用地。
整後道路寬度及事業財務計畫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
倉庫區(0.0014)道路用地鐵路用地(0.0000)道路用地註:1.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原編號」為公展草案之編號;「新編號」係依市都委會決議修正後之編號。
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本次修正內容)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變桃園車站西南側住宅區(1.04)商業區(附)(1.04)為落實桃園大後站計畫,並整合提供桃園車站周邊完善交通轉運機能,將桃園車站西南側臺灣銀行管有住宅區土地,併同周邊公共設施用地重新檢討規劃,變更為商業區、停車場用地,以滿足地區性停車需求,並創造後站地區都市發展動能。
住宅區(1.03)商業區(附)住宅區(0.48)商業區(附)住宅區(0.53)商業區(附)住宅區(0.62)停車場用地(附)道路用地(0.10)商業區(附)道路用地(0.10)商業區(附)兒童遊樂場用地(0.13)商業區(附)兒童遊樂場用地(0.06)道路用地(附)兒童遊樂場用地(0.15)商業區(附)-附帶條件: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註:1.表內面積應依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凡本次變更未指明變更部分均依原計畫為準。
附圖1、變4案變更內容示意圖表2、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二階段)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逕黃○峰/桃園市桃園區後站主旨:
針對桃園市桃園區後站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的條件限制,本人欲確認回饋及容積率,所陳述理由提供貴府詳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