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91-討論事項-第7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新豐(山崎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機關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用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91
案件id
MOI新竹山崎地20233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7月18日第29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107年10月11日府產城字第107017723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永展(召集人)、林委員秋綿(召集人)、林前委員旺根、洪前委員鴻智、洪前委員啟東、張前委員馨文、徐前委員中強、王前委員靚琇、陳委員永森、謝委員靜琪、蔡委員岡廷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12月20日、109年10月6日及110年12月17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新竹縣政府111年11月1日府產城字第111007055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新竹縣政府111年11月1日府產城字第111007055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主要為因應都市周邊工業區衍生之居住需求而變更農業區;另新竹縣政府為強化本案之公益性而劃設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及社會住宅用地,原則同意並支持(詳附件),惟請縣政府詳予論述農業區變更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並配合修正計畫緣由、變更理由及與實質變更內容之關聯性,核實檢討人口成長及住宅、商業使用之供需情形及檢具相關書面文件,以符合都市計畫變更之法令依據。
- 二、有關新竹縣政府所提社會住宅用地部份,考量計畫書缺乏相關資料,故請縣府詳予補充該縣之社會住宅政策、目標、興辦計畫及預期進度與效益,並評估本地區所需之社會住宅數量、面積及後續推動執行等具體配套措施,以作為本案指導社會住宅之依據。
- 三、本案農業區變更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請縣府依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臺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示「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敘明本案之處理情形,並就本案劃設之代用地與市地重劃之共同負擔分別詳列其差異及後續執行,納入計畫書敘明。
附件、本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說【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0年12月17日第3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大會審議。
- 一、本案係依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為使本案符合都市計畫變更之法令依據,請縣政府補充新竹縣整體社會福利政策、全縣幼兒托育資源盤點、新豐鄉公共托育需求、數量、區位等評估,並補充相關書面文件納入計畫書,以符規定。
- 二、計畫人口:本計畫區計畫人口為22,000人,現況人口約19,000人,而本案擬開發作為住宅區使用,請縣政府確實依「新竹縣國土計畫」補充或更新相關計畫人口、人口結構、人口分派及人口推估等分析資料,並提供新竹縣及新豐鄉當地之空餘屋統計分析數據及住宅供需之關聯性,以符合計畫之指導。
- 三、本次農業區之變更涉及「新豐(山崎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檢討原則,故請縣政府詳予補充三通對本計畫區之農業發展願景、轉型配套措施及相關區位選定與管制等指導原則,以避免農地零星破碎的蛙躍式發展;另請補充鄰近整體開發區之發展率、現況都市機能與公共設施容受力等面向,評估本案所需公共設施之項目與優先次序,以提供都市規劃亮點(如國中、小之學校用地、社會住宅、長照福利設施或多功能防災空間等),強化本案變更之公益性。
- 四、本次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且基地南側緊鄰現況工廠使用之甲種工業區,爲避免不同土地使用分區相互干擾與影響,造成日後該工業區之生產活動對周邊居住生活環境產生衝擊,請縣政府強化本案與甲種工業區隔離之對策與措施;又本案未符合「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十二點「鄉街計畫、鎮計畫及特定區計畫地區:不得小於五公頃。」之規定,請縣政府詳予補充說明本案符合例外之規定,並就剩餘北側之工業區街廓提出後續因應策略,並提會說明。
- 五、都市防災計畫:為確保本案開發之都市防災功能健全,請詳予補充本案環境敏感區之評估、歷年災害類型、地點及潛勢分析,並妥為規劃相關之防、救災措施與計畫,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六、本案後續開發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故請縣政府依其都市計畫變更內容,研提本案市地重劃之可行性評估(包括重劃意願調查、負擔比例、財源籌措方式、財務計畫等),並經該府之地政主管機關審查後,檢附相關函文及資料供審議參考。
- 七、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八、請縣政府依其都市計畫變更內容,逐項檢核「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並補充其處理情形,彙製成表納入計畫書。
- 九、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8年10月30日經水河字第10816149580號函有關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應於變更都市計畫送本部核定前,取得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出流管制規劃書等文件,並納入計畫書。
- 十、其他: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案名建議配合審議結果修正之,以資妥適。
(二)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若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產生執行疑義,本案應俟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四)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