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91-討論事項-第2案:內政部為「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鼻頭、龍洞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貢寮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福隆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卯澳、馬岡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9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33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11年4月12日第1009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單位)110年11月3日城規字第110901490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本案4處細部計畫之自行車道系統規劃,以及因應不同地區災害型態之都市防災規劃,請補充相關說明。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福隆地區編號十與編號十一等案,以及卯澳馬岡地區編號六、編號八與編號九等案,涉及變更回饋部分,請新北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錄-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四、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五、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六、計畫圖變更圖例錯誤部分,請查明修正。另外,計畫圖變更內容旁請標示變更編號,以利查核。七、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有案。
-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12年2月13日城規字第1129001677號函送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附表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同意依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111年4月12日第1009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規劃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文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再吳○松(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新北城審字第號)貢寮區福隆段125、127地號(福隆地區細部計畫「變11案」)本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希望政府將該二筆土地以市價徵收,不要變更(補充說明:陳情人於再公展說明會現場表示所陳土地及地上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陳情人盡繳稅義務但無法主張產權之使用。)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維持原計畫,並以市價徵收。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本變更案目的為因應私人公共設施保留地權益受損問題。
2.陳情人「不要變更」之主張亦涉及本變更案是否符合正當性,經評估道路變更為住宅區(附)對整體地區指定建築線的影響輕微,仍可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申請建築。倘部分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不認同變更案而未簽訂協議書則維持原計畫,亦是反應民意所在。未來俟全數所有權人支持本案時,保留可再啟動執行的機會。
3.另綜合評估,維持變更案可保留聚落紋理、避免拆屋,並減少政府預算支出。雖可能增加防救災風險,但可透過增加適當防救災設備改善,故在公共利益層面內政部1009次都委會決議(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仍屬合理,故建議不予採納。
再王○吉瑞芳區鼻頭路227-4號(7-11便利商店)前岸邊消波塊常有垃圾囤積,且放置此處消波塊效果有限。
(補充說明:陳情人於再公展說明會當場表示,把消波塊吊至外海,裡面比照國外開始養灘做為海水浴場,將使東北角海岸觀光將消波塊吊往外海,能抵檔海浪,亦方便環境清潔打掃。
建議不予討論理由:
1.評估陳情人意見應為管理層面議題,與本次細計通檢無關。
2.陳情意見涉及觀光遊憩及環境維護經營管理,前已副知東北角管理處、新北市環保局、及瑞芳區公所。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文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遊憩更具有國際吸引力。)再楊○英(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新北城審字第號)貢寮區福隆段1084地號等鑑於福隆火車站東側道路路段(福隆街)平常日車輛稀少,假日禁止車輛進入,考量道路開闢之實際需求與開發效益,配合現況調整路型,並配合主要計畫變更細部計畫內容。
請配合主要計畫變更細部計畫內容,變更部分道路為乙種住宅區。
建議該保留案完成協議程序及主要計畫變更後,另案辦理本細計變更後再予討論。
理由:
1.經查該陳情為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已發布)附錄一所列尚需簽訂協議書第五十五案。
2.陳情人主張細部計畫應配合主要計畫內容變更,惟該案尚未完成相關程序及尚未發布實施,合先敘明。
3.另陳情人主張配合現況道路路型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乙種住宅區,非本次福隆地區細部計畫檢討變更內容及內政部第1009次都委會決議內容。
再尤○信(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新北城審字第號)貢寮區福隆段1084地號等鑑於福隆火車站東側道路路段(福隆街)平常日車輛稀少,假日禁止車輛進入,考量道路開闢之實際需求與開發效益,配合現況調整路型,並配合主要計畫變更細部計畫內容。
請配合主要計畫變更細部計畫內容,變更部分道路為乙種住宅區。
建議該保留案完成協議程序及主要計畫變更後,另案辦理本細計變更後再予討論。
理由:
1.經查該陳情為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已發布)附錄一所列尚需簽訂協議書第五十五案。
2.陳情人主張細部計畫應配合主要計畫內容變更,惟該案尚未完成相關程序及尚未發布實施,合先敘明。
3.另陳情人主張配合現況道路路型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乙種住宅區,非本次福隆地區細部計畫檢討變更內容及內政部第1009次都委會決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