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91-討論事項-第6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91
案件id
MOI通檢重製專20233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4月30日第5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4日府都計字第110013478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梅英(召集人)、徐前委員中強、王委員翠霙、蔡委員岡廷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1年7月5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111年9月22日府都計字第111026334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11年9月22日府都計字第111026334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11年7月5日會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後重新丈量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互有增減,且其中農業區及河川區等重製前後面積差異較大,故請將其增減原因、對民眾權益之影響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等納入計畫書中詳予補充敘明外,並檢視是否涉及分區之變更。
- 二、請市政府依內政部106年9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60818042號函修訂「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規定補充說明重製疑義類型分類案件數量等相關內容。
- 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如因書、圖不符而於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提列變更案者,請依該「重製疑義研商辦理處理原則表」改為訂正案無需再列為變更案件,有關本案訂正內容明細表請於適當章節詳予臚列,以資明確並利查核。
- 四、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
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 六、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計畫書表10面積增減表及表11檢討後計畫變更明細表相關數據請釐清並配合審議結果修正。
(二)查訂正編號第2案所載地號土地涉及其他使用分區,故請再查明並確認公墓用地範圍相關地號土地,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計畫圖民國103年8月測繪比例尺1/3000圖資民國107年11月TM二度分帶(TWD97)數值測量比例尺1/1000為提高計畫圖之精確性及避免都市計畫執行疑義。
原計畫圖於本次檢討發布實施同時公告廢除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15條主要計畫之規範意旨,建議計畫圖比例尺仍維持原計畫1/3000,並請配合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
變計畫面積503.06公頃532.50公頃配合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修正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併同調整本計畫面積。
查「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階段)案」於110年10月29日公告,故請將相關內容納入現行計畫敘明,並修正相關面積。
變文小一西側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依據重製疑義研商會議E1-3案決議辦理,以現行計畫展繪,參考權屬及現況檢討變更。
2.現行都市計畫線損及建物約2.36㎡,且變更範圍內屬私人土地部分約2.66㎡,其餘均屬公有土地。
3.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本案考量原規劃計畫道路寬度為12米,且依重製疑義研商會議說明資料,樁位、地籍與現況較為相符,故請依樁位線展繪,無須提列變更。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負擔回饋審議原則第6點第2項規定:都市計畫辦理檢討、重製,原核定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與地籍分割資料不合,而需調整變更者,免予回饋。
變文小(一)南側農業區農業區(0.07)住宅區(0.07)1.依據重製疑義研商會議E1-5案決議辦理,以現行計畫展繪,參考地籍線檢討變更。
2.本案都市計畫樁位與都市計畫圖不相符,惟地籍已依都市計畫樁位辦理逕為分割,並核發建築執照,故依都市計畫樁位及地籍提列變更。
3.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第6點第2項規定:都市計畫辦理檢討、重製,原核定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與地籍分割資料不合,而需調整變更者,免予回饋。
本案除請補充核發建照情形、住宅區變更為農業區是否影響民眾權益以及課稅資料等內容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62㎡)農業區(62㎡)變文中一西側農業區(20㎡)學校用地(20㎡)1.依據重製疑義研商會議E1-7案決議辦理,以現行計畫展繪,參考樁位線檢討變更。
2.變更範圍主要參考學校權屬與校地圍牆線進行調整。
本案除請補充學校用地規劃意旨及變更後是否影響民眾權益等內容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學校用地(75㎡)農業區(75㎡)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