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01-討論事項-第8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新屋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01
案件id
MOI通檢施用地202332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8月23日第3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8年12月27日府都計字第108032967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曜華(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謝委員靜琪、張前委員馨文及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4月29日、109年5月15日及109年10月22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111年9月2日府都計字第1110242541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11年9月2日府都計字第111024254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配合桃園市國土計畫以125年為計畫目標年,請一併重新檢討本案計畫年期及計畫人口,並提出變更內容及補充相關分析內容。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案有關機關用地調整為農業區部分,參採桃園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係因涉及增列未取得土地所致,故同意市政府所提調整內容(變更機關用地為農業區(面積約72平方公尺))。
- 三、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 四、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9年4月29日、5月15日及10月22日3次會議)本計畫區係屬桃園市政府函報鄉村生活圈及桃園航空城生活圈等7處都市計畫範圍,經本會專案小組聽取全案變更通案性原則及態樣,陸續將已完成審議之都市計畫區提請大會審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查「變更新屋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已於109年7月31日公告實施,爰後續相關案件請配合發布都市計畫內容調整。
- 二、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三、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意見修正納入計畫書。
(一)本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全盤性檢討計畫區內所有公設用地,其檢討處理樣態應考量整體公平性、一致性並顧及民眾權益等共同原則,提出相關具體可行檢討方案,故請詳予檢視是否仍有未處理之公共設施用地,避免遺漏損及民眾權益。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及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原則外,並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以及個別變更回饋原則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四)有關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考量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五)整體開發範圍劃設:整體開發單元第2點修改如下:「考量可建築土地之區位零散及併同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效益,以同一都市計畫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為原則;惟為重劃開發執行之彈性,得於都市計畫再公開展覽後,視實際需要予以劃分開發單元,並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六)另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之發展,劃設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請主管單位配合整體開發作業時程,優先編列經費進行開闢。
- 四、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五、請補充檢討成果與效益、整體開發地區劃設情形、整體檢討效益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六、本案計畫書載明待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30年,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關預定期程部分請配合國土計畫修正,該段文字請修正「待徵收及協議價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25年」。
- 七、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八、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有關公共設施取得開闢情形,除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資料外,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
(二)涉及變更之公設用地請補充該用地發展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資料以及變更後公共設施明細表,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另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表所載列公共設施用地,請釐清後修正。
(四)依經濟部水利署於109年9月21日召開水利法出流管制規定涉及都市計畫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定,整體開發地區合計面積超過2公頃者,於開發時應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請市政府評估重劃可行性時,應適時將日後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之相關費用,予以估算。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六)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 九、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計畫區東北側機關用地(四)(0.006)農業區(0.006)機四用地已開闢供新屋消防分隊使用,惟尚有0.006公頃土地未取得,本府消防局評估已無使用需求,故檢討變更為毗鄰之農業區。
本案除下列各點請市府補充修正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市政府補充主管機關已無需求相關文件。
2.變更面積請依實際面積表示。(修正後變更內容如附表1)。
計畫區中央偏東側,公一用地東側市場用地(二)(0.16)體育場用地(0.16)市二用地已捐贈取得,本府經濟發展局評估無作市場使用之需求,考量市二用地現況已做天幕球場使用,故檢討變更為體育場用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中央偏北側,文小一用地東側兒童遊樂場用地(三)(0.07)學校用地(文小一)(0.07)兒三用地臨新屋國小部分土地已取得並開闢為新屋國小使用,故檢討變更為文小用地。
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已納入「變更新屋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辦理,爰予以撤案。
計畫區中央偏北側,文小一用地東側兒童遊樂場用地(三)(0.41)住宅區(0.25)兒三用地已劃設30年遲未開闢,為提升地區生活環境品質,檢討變更部分為住宅區,部分維持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並整體開發併同取得興闢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本案除下列各點請市府補充修正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補充現有寺廟及現況通路位置圖。
2.修正後變更內容如附表2、附圖1)。
兒童遊樂場用地(三)(0.16)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表1、變1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1計畫區東北側機關用地(四)(64㎡)農業區(64㎡)機四用地已開闢供新屋消防分隊使用,惟尚有64㎡土地未取得,本府消防局評估已無使用需求,故檢討變更為毗鄰之農業區。
附表2、變4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中央偏北側,文小一用地東側兒童遊樂場用地(三)(0.41)住宅區(附)(0.25)兒三用地已劃設30年遲未開闢,為提升地區生活環境品質,檢討變更部分為住宅區,部分維持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並整體開發併同取得興闢公共設施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三)(附)(0.16)--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附圖1變4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