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01-討論事項-第7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01
案件id
MOI通檢楊梅鎮202332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8月23日第3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8年12月27日府都計字第108032967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曜華(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謝委員靜琪、張前委員馨文及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4月29日、109年5月15日及109年10月22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111年8月31日府都計字第111024493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11年8月31日府都計字第111024493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配合桃園市國土計畫以125年為計畫目標年,請一併重新檢討本案計畫年期及計畫人口,並提出變更內容及補充相關分析內容。
- 二、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 三、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9年4月29日、5月15日及10月22日3次會議)本計畫區係屬桃園市政府函報鄉村生活圈及桃園航空城生活圈等7處都市計畫範圍,經本會專案小組聽取全案變更通案性原則及態樣,陸續將已完成審議之都市計畫區提請大會審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意見修正納入計畫書。
(一)本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全盤性檢討計畫區內所有公設用地,其檢討處理樣態應考量整體公平性、一致性並顧及民眾權益等共同原則,提出相關具體可行檢討方案,故請詳予檢視是否仍有未處理之公共設施用地,避免遺漏損及民眾權益。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及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原則外,並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以及個別變更回饋原則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四)有關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考量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五)整體開發範圍劃設:整體開發單元第2點修改如下:「考量可建築土地之區位零散及併同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效益,以同一都市計畫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為原則;惟為重劃開發執行之彈性,得於都市計畫再公開展覽後,視實際需要予以劃分開發單元,並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六)另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之發展,劃設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請主管單位配合整體開發作業時程,優先編列經費進行開闢。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請補充檢討成果與效益、整體開發地區劃設情形、整體檢討效益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計畫書載明待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30年,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關預定期程部分請配合國土計畫修正,該段文字請修正「待徵收及協議價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25年」。
- 六、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七、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有關公共設施取得開闢情形,除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資料外,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
(二)涉及變更之公設用地請補充該用地發展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資料以及變更後公共設施明細表,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另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表所載列公共設施用地,請釐清後修正。
(四)依經濟部水利署於109年9月21日召開水利法出流管制規定涉及都市計畫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定,整體開發地區合計面積超過2公頃者,於開發時應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請市政府評估重劃可行性時,應適時將日後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之相關費用,予以估算。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六)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詳如表2。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中央之西南側站場用地(0.54)農業區(0.54)站場用地尚未開闢取得,依本府交通局函復已無使用需求,變更為毗鄰之農業區。
本案除請市政府補充主管機關已無需求相關文件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中央及中央偏東住宅區(2.60)住宅區(附)(2.60)1.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升都市生活品質,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各項公共設施用地。
2.住宅區(附)將另於細部計畫劃設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3.另配合重劃配地需求,需併同取得興闢毗鄰之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本案除下列各點請市府補充修正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調整係屬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範疇。
2.請於細部計畫變更內容補充部分機關用地(機六)變更為公園用地之理由。
3.部分住宅區係配合鄰近分區調整為商業區(附)。(修正後變更內容如附表1)。
4.有關本案重劃可行性評估請確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與重劃總負擔比例之相關數據資料。
道路用地(0.31)道路用地(附)(0.31)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2、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謝○芳陳情位置:
楊梅區民生段645、646地號陳情理由:
變更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中將原先機關用地及停車場變更為公園用地,本地為臨近富岡車站的精華地,如果改為公園預定地,是否有變成苗栗大埔案翻版之嫌?原地主的權益是否被損傷。
不予採納。理由:
1.機六及停三用地經相關主管單位評估已無使用需求。
2.考量機六用地部分已開闢為豐野社區活動中心使用,且周邊多為建物密集之住宅社區,為提升環境品質,並補足本計畫區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本次檢討將機六及停三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並以公辦市地重劃開發取得。
3.本案將以市地重劃總負擔比例不超過45%之情況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能配回一定可建築用地,以維護其權益。
除請市政府補充說明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補充該用地劃設為農業區之適宜性分析說明。
2.部分機關用地(機六)變更為公園用地之理由,並敘明該公園用地係屬永久性空地。
3.機關用地(機六)北側留設部分住宅區供地主配回以及整體負擔事宜。
逕宋○苮陳情位置:
楊梅區民生段地號陳情理由:
該地號上之矮房子騎樓端,目前有石頭頻繁駁落及掉落之情形,恐怕傷及在路邊等垃圾車丟垃圾之其他居民,(尤其83巷內的住戶)。恐意外事件發生,請求解編以利重建。
建議事項:
1.該地號於民國74年03月12日劃為都市預定地之道路用地,至今將屆滿35年,理應解編。
2.依都市計畫法第5條、第15條第2項規定:「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前項主要計畫書,...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同法第26條亦明文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不予採納。理由:
1.該12公尺計畫道路係連接信義街至豐興街、信義街至富豐北路之主要道路,而陳情人所述之83巷係屬住宅區內巷道,其功能與本案12公尺計畫道路不同。
2.本案12公尺計畫道路為富岡火車站東側商業區至富豐北路之重要道路,本次通盤檢討案在財務許可之下,將透過公辦市地重劃方式取得部分道路用地,以建構完整交通路網系統。
3.考量本計畫區之交通需求及道路系統之完整性,本案12公尺計畫道路仍有劃設之必要性,其餘部分,後續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取得。
除請市政府補充該計畫道路指定建築線及整體交通系統考量等相關內容,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上開條文的規範意義,應是都市計畫向將來規劃的時間合理為25年,所以都市計畫內編定的公共設施用地,最長自亦應於25年內完成,倘若超過25年仍未開發的公共設施用保留地,自應儘速解編,而無使私人土地受限制狀態持續存在之必要。
https://www.storm.mg/article/3116803.距1063地號不到100公尺,已開闢同方向之大馬路連接民生路,而本地號道路用地開闢之效益不大,請求解編。
4.若房屋不給解編,也不徵收,此後若石頭掉落,傷及居民,理應請求國賠,持有人於法免責。
附表1、修正後主計變2案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中央及中央偏東住宅區(2.60)住宅區(附)(2.38)1.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升都市生活品質,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各項公共設施用地。
2.住宅區(附)將另於細部計畫劃設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3.為配合重劃配地及出入通行之需求,併同取得興闢毗鄰之道路用地並連接既有道路(富聯路)(如附圖1)。
商業區(附)(0.22)道路用地(0.31)道路用地(附)(0.31)-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圖1修正後主計變2案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