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01-討論事項-第4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鳳山厝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0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332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0月19日第8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9年12月29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36198900號函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學聖(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古委員宜靈、王委員成機及劉委員芸真組成專案小組,惟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另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前委員光輝(召集人)、古委員宜靈、王委員成機、劉委員芸真及邵委員珮君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月26日及111年2月1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12年1月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2301037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12年1月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2301037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4案採樣態2方式辦理個別市地重劃1節,因重劃負擔比例已達52.9%,故請高雄市政府具函表明市地重劃是否可行,並研議採樣態6方式辦理變更回饋之適宜性,檢送相關補充資料到部後,再提會討論。
- 二、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3,經市府評估採樣態2方式辦理個別市地重劃尚屬可行,爰同意依照市府所送修正計畫書、圖內容通過,陳情意見未便採納。
- 三、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法令依據請刪除「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4款。」文字,另於計畫書適當章節予以敘明,以資妥適。
- 四、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第2點第1項第6款規定,補充本次通盤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實際取得面積是否較通盤檢討前增加,以確保檢討後居民生活環境品質有所改善。
- 五、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劃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 六、變更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6案採態樣6方式辦理變更回饋者,土地所有權人應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同意依相關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 七、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八、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經高雄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錄),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補充資料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本案計畫人口為20,000人,惟計畫區近10年平均人口為6,072人,建議市府考量周邊橋頭科學園區預期引入人口數,及確認教育部有無相關之未來規劃構想後,調降本案計畫人口,以符實際。
(二)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係以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為原則,建請市府於計畫書中補充敘明本計畫市地重劃實施者為高雄市政府,以資妥適。
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三)後續辦理事項:
1.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建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2.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建設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採態樣6方式辦理變更回饋者,土地所有權人應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同意依相關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高雄市政府110年12月3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6165600號函送到部,變更內容示意圖詳附件)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25年1.本計畫配合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將計畫年期訂為民國125年,並依此推估本計畫區125年之人口發展情況,作為後續檢討之參據。
2.本計畫以125年作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之目標年,以有效檢討公共本案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設施取得課題。
二高雄市燕巢區鳳加路38巷東側及西側市一兒一用地「市一」市場用地(0.2541公頃)住宅區(附)(0.2347公頃)1.為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課題,經評估後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2.考量地區通行銜接順暢性,西側基地臨4米道路部分由基地再退4公尺使西側道路道寬為八公尺,以利後續指定建築線及地區通行之使用,並且納入北側未取得之私有地部分一併整體開發。
3.保留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作為地區性開放空間。
鳳山厝跨區整開區一。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1。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本案兒一變更為道路用地(附)部分似為誤繕,建議除請高雄市政府修正變更內容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附)(0.0194公頃)「兒一」兒童遊樂場用地(0.1974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0979公頃)道路用地(附)(0.0995公頃)道路用地(0.0237公頃)道路用地(附)(0.0237公頃)三高雄市大社區光華路11巷旁市二用地「市二」市場用地(0.1528公頃)商業區(附)(0.1528公頃)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將「市二」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以捐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5%。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本案建議請高雄市政府研議以單一基地市地重劃變更為住宅區之可行性,提請本會討論決定。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四高雄市大社區萬金路旁市三用地「市三」市場用地(0.1881公頃)商業區(附)(0.1272公頃)本案經評估後採個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以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課題。
鳳山厝個別整開區一。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2。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本案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廣場用地(附)(0.0609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368公頃)商業區(附)(0.0368公頃)道路用地(0.0274公頃)道路用地(附)(0.0274公頃)五高雄市大社區保舍甲路旁兒二用地「兒二」兒童遊樂場用地(0.2002公頃)商業區(附)(0.2002公頃)兒二自都市計畫擬定以來尚未徵收開闢,考量該用地地上物建築密集,如採整體開發將導致費用負擔過高開發不具可行性,故為維護地主權益及妥善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本案採態樣6方式辦理,依毗鄰分區變更為商業區,並附帶條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5%。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北側清福段747地號道路優先本案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件以捐贈北側道路用地優先。
捐贈,餘不足35%者,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
2.如未能依據前述規定捐贈者,得經本府同意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等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
3.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4.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變更回饋。
六實施進度與經費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變更內容及計畫年期調整,修訂實施進度與經費內容。
本案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王○仲「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鳳山厝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屬變更案第4案,以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並惠請貴署同意列席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
1.陳情人擁有高雄市大社區萬金段0275號土地面積1872.52平方公尺:市場用地、萬金段264、264-2、274-1、276號面積1872.52平方公尺:道路用地(如附件、附圖),位於「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鳳山厝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屬變更案第4案。
2.依據說明書變更理由:「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將「市三」及週邊人行步道用地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以捐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備註:「附帶條件: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照或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1之原則辦理。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市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合以先敘。
3.目前變更案之配置及負擔回饋方式,與市府108年11月之公展版本完全不同(詳附件1),建請主辦機關與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考量信賴保護原則,顧及合法地主之權益。
4.依據說明書變更市場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為商業區面積0.188+1.經查所陳土地係於民國66年7月29日「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鳳山厝)計畫」即劃設為市場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涉及本計畫變更編號第4案,本市都委會決議係採公共設施處理樣態6-1負擔回饋方式辦理。
2.依本案內政部都委會第一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略以:「建議本案(第三案)依下列各點辦理後,下次會議再行討論:…2.請研議本案改以態樣1併同第四案辦理跨區整體開發,或採態樣2進行個別整體開發之可行性。…」。
3.承上,本府業依上開會議紀錄研提跨區整體開發方案以及個別整開方案送本府地政局評估重劃可行性,經本府地政局評估結果,因變3及變4案地價明顯差異,且變3案尚有地上物拆遷等課題,考量土地分配之公平性及本案併同變四案辦理。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0.0368=0.2249公頃,其中萬金段266號土地面積8.70平方公尺屬私人所有、萬金段264-2號土地面積206.93平方公尺之權利範圍2064/284900:1.50平方公尺屬市有:市府工務局管理,合計10.20平方尺,僅佔變更總面積0.45%,其餘皆為陳情人所有佔99.55%,明顯無需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5.陳情人具體建議願意依「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辨理,即萬金段264號道路用地面積1110.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圖28232/284900作為捐贈標的,並於計畫核定前與市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
6.惠請貴署同意陳情人建議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鳳山厝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屬變更案第4案,以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請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列入陳情說明。
合理性,爰跨區重劃不可行。
4.另變4案採個別重劃方案,經本府地政局評估結果,重劃總負擔分別為38.54%(變更為住宅區)及41.53%(變更為商業區),但因北側10米道路未整條納入重劃範圍,無法與東側已開闢道路相連,又開闢半寬,不利出入。
5.考量本變更案土地所有權人僅共4位(國有、市有、2位私有),且私有地主部分皆已明確表達希採捐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負擔回饋,地主意願恐影響後續公辦重劃之進行,爰提請委員會討論是否得採負擔回饋方式辦理,以提升公設解編之效益。
逕2李○遂「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劃(鳳山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屬變更案第4案,願依1.陳情人摊有高雄市大社區萬金段0266號土地面8.70平方公尺,位於「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鳳山厝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屬變更案第4案。
2.依據說明書變更理由:「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同逕1研析內容。本案併同變四案辦理。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之相關規定完成回饋附帶條件。
益,故將「市三」及週邊人行步道用地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以捐地或缴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附帶條件如下:(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照或變更使用轨照,赠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缴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1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市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合以先敘。
3.惠請貴署同意陳情人建議「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鳳山厝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属變更案第4案,以缴纳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
- 附件:本案變更內容示意圖修正後變二案變更內容示意圖變三案變更內容示意圖修正後變四案變更內容示意圖修正後變五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0年2月3日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10年12月3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6165600號函送)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案建議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及相關資料後,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說明。
-(一)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應核實檢討總人口成長需求,計畫區內人口之推估應以全國國土計畫指派人口數量為基礎,參酌近10年人口變遷趨勢以及計畫區內可作為居住空間之樓地板面積,核實推計。本計畫區近10年平均人口數為6,072人,唯本次檢討仍維持原計畫人口20,000人,顯有不符,請市府核實調降修正。
考量本計畫區內尚有一處區段徵收區,係為民國86年第二次通盤檢討第1案配合國立高雄技術學院(現稱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園整體規劃之完整性,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文中小用地等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並附帶條件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依該細部計畫所訂計畫人口為7,800人,惟迄今尚未辦理開發。另考量本計畫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於民國103年、105年及106年分三階段發布實施迄今剛屆滿計畫年期民國110年,計畫人口的檢討應視計畫區內土地使用現況及整體開發未來發展趨勢調整,爰擬於該地區下次通盤檢討時再視發展情形妥予全面檢討計畫人口。
(二)本計畫中學校用地係位於既有整體開發地區內,毋須列入本次通盤檢討範疇,請市府於計畫書之公共設施用地需求分析推估中補充敘明,以利查考。
業已補充敘明,詳見附件九。
(三)建議請高雄市政府依本會109年11月10日第980次會議決議內容,將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態樣6-2予以刪除,原採態樣6-2變更之個案請調整為態樣6-1辦理(統稱態樣6),以符公平性與合理性。
遵照辦理。
(四)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適度檢討負擔項目及縮減周圍道路用地納入重劃之範圍,以增進重劃之可行性。
業已重新調整變更範圍,並納入變更理由敘明,詳見附件七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2.有關納入重劃範圍之道路用地,請於變更內容綜理表內敘明,以資妥適。
3.配合前開建議意見,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檢附高雄市地政單位認可之整體開發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2)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所列各整體開發區,建請強化與變更內容之連結,以利查考。
(3)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五)後續辦理事項:
1.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建請高雄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2.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建設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採態樣6方式辦理變更回饋者,土地所有權人應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相關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