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21-討論事項-第7案:新北市政府函為「新訂擴大大漢溪南都市計畫(土城地區)(配合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為司法園區)主要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21
案件id
MOI新北土城地20235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10年8月31日第997次會議及111年6月14日第1013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北市政府111年5月9日新北府城規字第1110848828號函送資料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10年8月31日第997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依上開決議事項修正轉接站用地區位,提請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年6月17日第142次會議審議通過,另採納民眾陳情意見,將土城區柑林段1232地號土地由原細部計畫之商業區(再)(附)調整為商業區,改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並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年10月21日第146次會議審議通過,為避免主要計畫實施進度與經費區段徵收範圍與核准區段徵收計畫書文字產生不一致情形,並考慮實際測量面積與計畫書數值圖面積有落差,建議增列相關說明文字,以保留彈性。
- 三、另本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配合水土保持計畫相關審議作業時,依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土重處)112年2月13日地工市字第1121630770號函表示,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審查意見,修正滯洪池規劃內容,案准新北市政府112年3月29日新北府城規字第1120556909號函送相關修正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參採新北市政府及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列席人員說明,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表一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新北市政府112年3月29日新北府城規字第1120556909號函送修正內容通過(如表二),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10年8月31日第997次會議及111年6月14日第1013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再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地工市字第1121630770號:
主旨:有關「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配合水土保持計畫審查修正涉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請協助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事宜,請查照。
- 一、復貴分署112年1月30日城規字第1120000654號函。
- 二、本處辦理旨揭工程水土保持計畫,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審查意見,修正滯洪池規劃方案,該部分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爰依上開函說明二提送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方案建議修正資料1份(詳如附件)。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依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土重處)提出,配合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建議增設滯洪池用地及區內地表逕流收集導引至滯洪池增設排水溝用地之一節,內政部營建署前於112年3月7日邀請相關單位召會研商,並經土重處確認陳情建議方案,係依照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審查水土保持計畫內容修正,故建議依據土重處建議意見,調整土地使用計畫內容。
2.另有關計畫區北側臨和平路左側之商業區內綠地用地調整為排水溝用地一節,查計畫內原貫穿商業區水路,原係以規劃綠地用地,改道水路繞行至和平路及金城路方案辦理,惟經土重處評估因該方案施工影響範圍大,致施工困難,故建議調整該原水路改道方案,採沿商業區南側銜接至該水路下游方式辦理,爰取消原綠地用地(十),配合水路行經路線增設排水溝用地。
3.另有關本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編號不一致一節,建議依土重處建議統整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編號,使其一致。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再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城區柑林段143、299、300、302、303地號等5筆土地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12日新北環維字第1120630764號函:
主旨:有關「新訂擴大大漢溪溪南都市計畫(土城地區)(配合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為司法園區)主要計畫」案範圍涉及本局土城區有機物再生中心及清潔隊作業場區案,建請原地保留並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審議,請查照。
- 一、查本局現於土城區設有清潔隊作業場區(土城區柑林段143地號等土地)及有機物再生中心(土城區柑林段299地號等土地)等2處設施,設施位處『新訂擴大大漢溪溪南都市計畫(土城地區)(配合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為司法園區)主要計畫」案範圍,因該案後續將辦理區段徵收作業,前述設施被迫遷移,故本局於111年4月另覓場址辦理土地撥用。
- 二、惟112年度執行新址用地變更及規劃時(和平路以南之徵收區外土地)遭遇民眾陳抗,考量區段徵收未整合區內之公有設施搬遷配套措施、前述設施屬環境保護必要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經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情土城區柑林段143地號土地,依本計畫111年6月13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13次審議內容,規劃為高速公路用地。另查土城區柑林段299、300、302、303地號等4筆土地,規劃為機關用地(未來將供法務部矯正署使用)。
2.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情土城區柑林段143地號原地保留作為清潔隊作業廠區一案,分述如下:
(1)經查前開土地產權係屬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所有,且剔除區段徵收範圍。
(2)現況為高架高速公路用地使用,其平面為35公尺寬涵洞,其現況部分供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及作為道路使用。
(3)另依本計畫111年6月13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13次審議內容,前開涵洞前後兩端皆銜接本計畫規劃之20公尺寬之計畫道路,未來本計畫開發後,應保留20公尺寬作為道路使用。
(4)另查依內政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附表規定高架道路立體多目標使用,下層得作為資源回收站,建議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後續得依據前開法令申請辦理。
3.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情土城區柑林段299、300、302及303地號等4筆土地原地保留作為有機物再生中心一案,分述如下:
(1)經查前開土地產權係為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所有,現況為鐵皮建築物,由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租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作為有機物再生中心使用。
(2)另查前開土地經行政院110年5修正為部分採納,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場所且公共服務不能中斷等情,況新址位屬山坡地、腹地零散、進出道路無系統規劃、實際可供利用面積不足等因素,是以新址場區條件不佳;故建請於司法園區案規劃以原地保留方式作為前述設施場址。
- 三、檢送本局土城區有機物再生中心及清潔隊作業場區場址資料1份。
月21日院臺法字第1100014704號函原則同意「土城司法園區整體開發興辦事業計畫」,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業經111年6月13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13次審議內容,規劃為機關用地,未來供法務部矯正署作為看守所使用。
(3)查依據內政部於111年10月3日召開新北市土城區司法園區區段徵收案第4次工作小組會議紀錄臨時動議第二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案建議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城區堆肥場原地留設,其提案說明(略):「…該地點原為傳統堆肥場場址,後為因應非洲豬瘟應變措施,於108年開始建置廚餘高效堆肥處理廠…」,決議(略):「1.經查土城區柑林段299、300地號等兩筆土地,未來已規劃為機關用地供法務部使用,故未能原地留設。」。
(4)查柑林段299及300地號土地前經內政部委託查估公司於110年年底至111年3月辦理地上物查估作業後,內政部嗣以111年4月8日台內地字第11102619075號開會通知地上物所有權人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土地改良物協議價購作業,檢送協議價購歸戶表在案。故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11年4月時已知悉本計畫區段徵收案後續開發作業相關辦理事宜。另查前開兩筆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業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認屬88年6月21日以後非合法建築改良物。
4.綜上所述:
(1)土城區柑林段143地號原地保留作為清潔隊作業廠區部分,將來須保留20米道路使用外,可依多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目標方案申請辦理,建議酌予採納。
(2)柑林段299地號等4筆土地產權係屬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所有,考量本計畫機關用地業經行政院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供法務部矯正署作為看守所使用,涉及環保局有機物再生中心場址設立問題,建議由地政司於本案地上物拆遷相關程序中予以協調。
表二:主要計畫修正內容綜理表編號本部都委會第1013次會議方案本次再提會修正方案說明計畫面積84.10公頃計畫面積84.07公頃配合轉接站用地位置調整、測量及樁位檢討,修正計畫範圍及面積。
計畫區南側住宅區4.63公頃轉接站用地0.025公頃計畫區南側住宅區4.59公頃轉接站用地0.025公頃綠地用地0.015公頃1.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13次會議決議事項修正,考量原設置之柑林段1107地號土地地主反對納入區段徵收,且經台電公司評估轉接站移至和平路以北具可行性,故考量民眾權益,同意台電公司評估建議,將轉接站用地調整至和平路以北。
2.本案轉接站用地區位及面積業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業處111年9月15日北供字第編號本部都委會第1013次會議方案本次再提會修正方案說明號函表示,精檢視調整後連接站用地位置及面積均無誤,同意依修正後都市計畫規劃方案推動。
計畫區西側商業區4.02公頃計畫區西側商業區3.80公頃滯洪池用地0.20公頃排水溝用地0.02公頃依據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112年2月13日陳情建議,依照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審查水土保持計畫內容修正,新增滯洪池用地(滯三、滯
- 四、滯五)及排水溝用地,提供設置該商業區開發所需之排水溝及滯洪設施。
計畫區西側商業區0.99公頃計畫區西側商業區0.91公頃1.依據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112年2月13日陳情建議,依照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審查水土保持計畫內容修正,新增滯洪池用地(滯六)。
2.計畫內原貫穿商業區水編號本部都委會第1013次會議方案本次再提會修正方案說明綠地用地0.05公頃滯洪池用地0.04公頃排水溝用地0.09公頃路,原係以規劃綠地用地,改道水路繞行至和平路及金城路方案辦理,惟經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評估,因該方案施工影響範圍大,致施工困難,故建議調整該原水路改道方案,採沿商業區南側銜接至該水路下游方式辦理,爰取消原綠地用地(十一),配合水路行經路線增設排水溝用地。
計畫區西北側學校用地(大專院校)2.05公頃計畫區西北側學校用地(大專院校)1.88公頃滯洪池用地0.12公頃排水溝用地0.05公頃依據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112年2月13日陳情建議,依照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審查水土保持計畫內容修正,新增滯洪池用地(滯七)及排水溝用地。
編號本部都委會第1013次會議方案本次再提會修正方案說明6計畫區中央機關用地(機十八)12.73公頃滯洪池用地1.10公頃計畫區中央機關用地12.81公頃滯洪池用地1.02公頃依據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112年2月13日陳情建議,依照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審查水土保持計畫內容修正,於本次計畫區北側新增4處滯洪池用地,故調整南側原滯洪池用地(二)面積。
7第七章實施進度及經費第一節開發方式依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台內營字第0920084077號函釋,「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故本計畫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為原則,由內政部為開發主體辦理開發。
本計畫區段徵收範圍為計畫範圍剔除高速公路用地(國道三號現行路權範圍)、殯葬用地(靈恩納骨塔、第四公墓部分公有地範圍)、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部分校地、保護區,總計區段徵收範圍面積64.79公頃(詳圖47)。
第七章實施進度及經費第一節開發方式依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台內營字第0920084077號函釋,「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故本計畫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為原則,由內政部為開發主體辦理開發。
本計畫區段徵收範圍為計畫範圍剔除商業區(細部計畫之商業區(再)(附))、高速公路用地(國道三號現行路權範圍)、殯葬用地(靈恩納骨塔、第四公墓部分公有地範圍)、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部分校地、保護區,總計區段徵收範圍面積64.82公頃(詳圖47),實際應依區段徵收計畫書核定內容為準。
本案計畫面積及區段徵收面積係以數值圖檔測量計算,因本案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考量區段徵收實際面積應依測量結果及區段徵收計畫書為準,建議增列相關文字,以保留彈性。
編號本部都委會第1013次會議方案本次再提會修正方案說明新訂擴大大漢溪南都市計畫(土城地區)(配合土城彈藥庫附近地區為司法園區)主要計畫案區段徵收範圍示意圖刪除回歸細部計畫並依核定之區段徵收計畫內容為準。
9公共設施用地編號未統一,部分為國字及數字。
重新調整本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編號檢視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編號,並以國字統整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