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21-討論事項-第6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保護區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更連江縣(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保護區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更連江縣(東引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保護區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及「變更連江縣(莒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保護區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21
案件id
MOI通檢竿地區20235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2月23日第46次會議、108年3月26日第47次會議、108年12月19日第50次會議、109年1月15日第5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連江縣政府109年4月13日府工都字第10900122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梅英(召集人)、洪前委員啟東、彭前委員光輝、蘇前委員瑛敏、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6月17日、109年12月23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因洪前委員啟東與蘇前委員瑛敏任期屆滿,經再簽奉核可,改由林委員秋綿及王委員翠霙接續為專案小組成員,於111年5月11日、111年10月14日召開第3、4次專案小組會議,並於111年11月8-10日赴現場勘查,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連江縣政府112年2月20日府工都字第1120005780號函送修正第一階段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不予回饋。
3.另第一階段未涉及回饋案件,建議改為第二階段討論。
(4)有關保護區檢討變更原則,建議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先行提委員會討論,於獲致委員會具體共識後,再續行由專案小組討論個別變更內容。
因第一階段僅討論保護區內合法建物陳情案件,建議完成相關案件討論後逕送大會審議。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有關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業於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討論,本次會議未討論變更案件;有關保護區變更部分,俟通案性檢討變更原則獲致委員會具體共識後,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遵照辦理。
(以下空白)
附件
- 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南竿地區(彙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15年依循全國區域計畫年期調整。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以125年為計畫目標年,建議調整為125年。
2調整計畫人口6,300人8,700人現況人口已超出計畫人口,且近年人口成長頗為快速,故配合成長趨勢及現況酌予提高計畫人口。
併初步建議意見(二),建議連江縣政府納入各計畫區通盤檢討時再行檢討。
3計畫總面積及各分項面積計畫總面積1,200.47公頃計畫總面積1,195.50公頃1.計畫範圍配合重製結果,依規劃意旨參酌地籍線範圍展繪,並重新丈量。
2.配合重製都市計畫圖作業,重新展繪為數值計畫圖並丈量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作為本次檢討之現行計畫面積,解決早期都市計畫圖精度不足,所產生之量測誤差。
計畫圖重製;重製前後面積詳見計畫書第四章表四。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港二用地西側住宅區內道路住宅區(0.0151)道路用地(0.0151)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三者不相符,樁位展繪線損及建物。配合現況調整計畫道路路型,以維護民眾權益。
依據重製疑義會議
- 附表2:變更內容明細表-北竿地區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15年依循全國區域計畫年期調整。
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以125年為計畫目標年,建議調整為125年。
2調整計畫人口2,500人2,800人現況人口已接近計畫人口,且近年人口成長頗為快速,宜配合成長趨勢及現況酌予提高計畫人口。
併初步建議意見(二),建議連江縣政府納入各計畫區通盤檢討時再行檢討。
3計畫總面積及各分項面積計畫總面積774.43公頃計畫總面積773.75公頃1.計畫範圍配合重製結果,依規劃意旨參酌地籍線範圍展繪,並重新丈量。
2.配合重製都市計畫圖作業,重新展繪為數值計畫圖並丈量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作為本次檢討之現行計畫面積,解決早期都市計畫圖精度不足,所產生之量測誤差。
計畫圖重製;重製前後面積詳見計畫書第四章表四。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墓二用地西北側道路道路用地(0.0021)保護區(0.0021)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相符;樁位展繪線與現況路型不相符,現況道路已開闢。樁位展繪線與現況道路偏差約為1.51M,未損及建物。配合現況提列變更。
依據重製疑義會議
- 附表3:變更內容明細表-莒光地區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調整計畫人口770人1,800人現況人口已超出計畫人口,且近年人口成長頗為快速,故配合成長趨勢及現況酌予提高計畫人口。
併初步建議意見(二),建議連江縣政府納入各計畫區通盤檢討時再行檢討。
2計畫總面積及各分項面積計畫總面積528.40公頃計畫總面積531.04公頃1.計畫範圍配合重製結果,依規劃意旨參酌地籍線範圍展繪,並重新丈量。
2.配合重製都市計畫圖作業,重新展繪為數值計畫圖並丈量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作為本次檢討之現行計畫面積,解決早期都市計畫圖精度不足,所產生之量測誤差。
計畫圖重製;重製前後面積詳見計畫書第四章表四。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莒東12號計畫道路保護區(0.0078)道路用地(0.0078)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與現況四者不相符;配合現況道路位置提列變更案。
1.依據重製疑義會議
- 附表4:變更內容明細表-東引地區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15年依循全國區域計畫年期調整。
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以125年為計畫目標年,建議調整為125年。
調整計畫人口930人1,500人現況人口已超出計畫人口,且近年人口成長頗為快速,宜配合成長趨勢及現況酌予提高計畫人口。
併初步建議意見(二),建議連江縣政府納入各計畫區通盤檢討時再行檢討。
計畫總面積及各分項面積計畫總面積442.74公頃計畫總面積441.66公頃1.計畫範圍配合重製結果,依規劃意旨參酌地籍線範圍展繪,並重新丈量。
2.配合重製都市計畫圖作業,重新展繪為數值計畫圖並丈量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作為本次檢討之現行計畫面積,解決早期都市計畫圖精度不足,所產生之量測誤差。
計畫圖重製;重製前後面積詳見計畫書第四章表四。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件1:「變更連江縣(南竿、北竿、東引及莒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保護區專案通盤檢討)案」本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紀錄意見回應表(連江縣政府111年8月30日府工都字第1110037465號函送)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一)綜合性意見:
1.有關計畫人口部分,建請依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加強戶籍人口及實際居住人口數據分析、自然及社會環境資源容受力分析等相關說明資料,並建議將常住人口、戶籍人口及觀光人口分開估計,覈實評估目標年之計畫人口後,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遵照辦理。
1.已補充說明戶籍人口於近年持續成長,實際居住人口(常住人口)於駐軍刪減後約為戶籍人口之90%,已達穩定狀態,並無常住人口與戶籍人口有大幅落差情形。
2.人口成長原因以社會增加為主,約為自然增加之3倍;惟無論是自然增加或社會增加均為正成長。現行計畫人口過於低估,實應予以調整。
3.另為加速本案辦理進度,且目前已另正辦理一般通檢,計畫人口調整議題建議改由一般通檢辦理。
2.保護區檢討變更原則部分,建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1)本案擬變更保護區為建築用地,經連江縣政府補充說明保護區係因應戰地政務需求劃設,該戰地政務已於81年解除,建議請先補充說明辦理保護區專案通盤檢討的目的為何?係以解決保護區現況建築管理問題為優先,或為縣府預留發展腹地為優先?並請補充說明縣府對轄內解除戰地任務後之保護區整體規劃構想,以利討論。
1.本縣保護區之劃設方式與臺灣本島其他地區不同,除配合環境敏感地及水土保持理由外,主要因實施戰地政務關係,以軍事理由除聚落以外地區均劃設為保護區,故造成本縣長期低度發展,為全國僅有之特殊案例。
2.爰本案旨在宣示本縣保護區合理管理使用之方針,然因保護區之檢討耗時長久且內容繁複,故擬於一次達到解決保護區現況建築管理合法化之土地使用問題、及為縣府預留發展腹地等多重目標。惟此二目標後續均需由縣府配合研訂配套措施、具體開發時仍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非本專案通盤檢討後即可建築開發。
3.解除戰地政務後,保護區之管理使用仍回歸都市計畫管理,依其自然環境與特殊目標統籌管理。
4.為加速本案辦理進度,涉及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部分已改列第二階段案件,建議本次不予討論。
(2)涉及非屬合法建物之相關變更內容,業經連江縣政府研擬輔導合法化之通案性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提該縣都委會報告,惟有關輔導方案及回饋比例及方式部分:
建議第一階段審議重製案及合法建物,涉及非屬合法建物者改列第二階段,故除下列補充說明外不予討論。
A.建議非屬合法建物之變更規定及回饋原則,應與現行轄內合法建築物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等規為區分合法建築物與非屬合法建物之變更回饋,已於回饋規定中增列「違規使用費」規定:先行為法使用者,參採「連江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租金率計收標準」加收使用費。其金額=變更面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定,研提具有合理公平之差異。
積*本案公告迄簽訂協議書年期*公告土地現值*5%。(合法化方案訂定),故將可區分合法建物及違法使用之差異。
B.有關上開輔導方案之作業流程,建議請再檢視列為「下次通盤檢討回復原計畫」部分之合理性。
因為依規定完成回饋者都市計畫未發布實施,故無「下次通盤檢討回復原計畫」之必要,已修正為「維持原計畫」。
C.有關捐贈回饋部分,後續可能涉及國有土地,建議除改採代金之方式外,研擬新增國有土地適用之方式;另本次會議研提之方案中,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分不需捐贈,建議請補充其合理性。
1.本次檢討變更類型有二:屬重製變更部分變更形狀較為細碎,多不涉及回饋。屬保護區變溝為可建築用地部分,以私有土地為主,僅為範圍完整因素故納入部分國有土地,該等變更範圍土地面積狹小、形狀不整,爰因地制宜改採繳納代金方式為主。然因需回饋之可建築土地以住、商為主,故亦可於繳納代金後自行辦理土地交換、出售、出租等處分。
2.宗專區部分各縣市標準並不一致,屬各縣市依地區需求規範(詳附表);本縣因宗專區為地方信仰,人口(信徒)不多,信徒捐獻總金額普遍不多,且無營利行為,故其性質較趨向公共設施,經陳情人(馬祖教會)提出後,由縣都委會
- 附件2:「變更連江縣(南竿、北竿、東引及莒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保護區專案通盤檢討)案」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紀錄意見回應表(連江縣政府111年4月12日府工都字第1110015332號函送)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本業經連江縣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以109年11月24日府工都字第1090048217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上開處理情形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處理情形對照表(10份)到署,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說明。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至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廷。
(一)綜合性意見1.重製疑義處理原則部分,建議除請依疑義分類摘要說明其處理情形及是否提列變更案件外,變更內容明細表內亦請備註重製疑義編號,以利查考。
遵照辦理:
1.疑義分類摘要說明詳書面補充資料。
2.變更內容明細表加註重製疑義編號詳提會簡報。
2.配合計畫年期建議調整為125年,連江縣政府提出計畫人口擬由6,300人調整為9,600人部分,建請加強戶籍人口及實際居住人口數據分析、自然及社會環境資源容受力分析等相關說明資料,覈實評估,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遵照辦理:
因缺乏實際住人口資料,已補充配合本縣風景特定區之發展定位,有關民宿空間需求推估,引伸之建議計畫人口調整規模詳簡報P6~8。
3.保護區檢討變更原則部分,建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1)本案擬變更保護區為建築用地,建議仍應先補充敘明連江縣保護區劃設緣由及目的,以及前開劃設理由是否已消失,並請補充說明相關檢討變更之評估分析及變更原則之訂定是否仍有將保護區之水土保持及國土保安之功能納入考量。
1.保護區劃設理由及理由已消失說明詳簡報P9。
2.檢討變更原則之訂定已考量保護區之水土保及國土保安之功能,包括環境敏感地區,均仍維持為保護區;詳簡報P9。
(2)查A-1類及A-4類之部分變更案件非屬合法建築或聚落,似與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之保護區變更原則(二)「保護區內既有之合法建物或群落,且坡度平緩(平均原始坡度<30%)得納入檢討變更」不符,建請補充說明。
1.A-1類變更原則係考量本縣可供建築土地稀少,故以毗鄰聚落旁之平坦土地經清查後納入變更,並不考慮是否有建築物,其適用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之保護區變更原則六.2;詳簡報P10。
2.A-4類案件係依人民陳情意見變更,為即時反映人情意見,故採先行變更,附帶條件由陳情人提出舉證資料,如未能提出者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恢復為原計畫,以維護民眾權益。
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3)擬優先討論位於保護區之合法建物部分,其餘非屬合法建物之相關變更內容建議連江縣政府研擬輔導合法化之通案性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提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續行討論。
本府已擬定「變更連江縣(南竿、北竿、東引及莒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保護區專案通盤檢討)案」有關非合法建物之相關內容輔導合法化之通案性原則即相關配套措施,並經本縣110年11月3日第54次縣都委會照案通過。
內容摘要詳簡報P12~15(4)B類屬連江縣政府擬預留未來發展腹地部分,建請補充說明劃設之需求性及必要性,以利討論。
因各項建設之需求常具有臨時性與急迫性,為避免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延宕相關建設時程,且本次檢討已就土地權屬全面清查,故預先預留未來發展腹地;且因後續仍須進行計畫變更及實質開發計畫審查,爰建議於本次預先就可能整體利用土地預為變更為保護區(附)。
4.依國有財產署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內國有土地變更後倘涉反回饋事項,後續將以捐贈其他國有土地方式辦理。
敬悉。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本次會議未及討論之變更案件,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敬悉。
(三)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辨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敬悉。
- 附件3:「變更連江縣(南竿、北竿、東引及莒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保護區專案通盤檢討)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紀錄意見回應表(連江縣政府109年11月24日府工都字第1090048217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案建議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檢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補充資料(10份)到署,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說明。
(一)綜合性意見1.重製疑義處理情形部分,建請依疑義分類摘要說明其處理情形,強化說明與後續變更內容之關聯。
遵照辦理。
本次補充重製疑義說明及其處理情形(詳簡報P8~P10),並於變更內容明細表內說明兩者之關聯。
2.計畫書內引用資料及相關數據請更新至最新年度,以資完妥。
遵照辦理。
已納入計畫書修正(詳簡報P12、15、16)。
3.有關住宅供需分析部分,建請補充住宅區發展率,供審議參考。
遵照辦理。
本次補充住宅區開發率(詳簡報P14)。
4.保護區檢討構想之可供發展土地部分,建議將因戰地任務解除後可活化使用之土地類型納入;另有關具發展潛力之說明提及地勢「平坦」部分,建議依實際地形情形修正說明文字。
遵照辦理。
本次修正保護區檢討構想內容及說明文字(詳簡報P17)。
5.計畫書內請加強說明連江縣之地理及自然環境之特殊性,並強化前開特殊性之說明與保護區劃設理由及樣態分類聯結,以作為提出保護區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之基礎。
遵照辦理。
本次加強說明連江縣之特殊性(詳簡報P11)。
護區(附)部分,考量係屬依人民陳情意見提列變更者,建議將陳情內容、土地現況及區位條件綜合考量後,如屬可供發展土地之類型,建請研擬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及相關附帶條件規定之調整變更方案,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遵照辦理。
後之土地使用分區及相關附帶條件規定(詳簡報P20、118)。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未列之變更內容留待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1.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以125年為計畫目標年,本計畫年期建議調整為125年,並請一併重新調整修正相關檢討分析內容。
遵照辦理。
修正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調整計畫年期為125年,並依計畫年期調整計畫人口及住宅供需分析(詳簡報P13~15)。
2.計畫人口調整部分,建請依更新後數據資料重新覈實檢討,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遵照辦理。
本次修正配合計畫年期調整計畫人口(詳簡報P13)。
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處理情形3.變更內容屬重製疑義者,建請標註疑義處理原則之類別,並說明疑義處理情形及檢附相關圖資(現況圖、地籍圖、樁位圖及都市計畫圖)與現況照片,以利討論。其餘非屬重製疑義之變更內容,亦請檢附地形圖(視需要提供地籍圖)及現況照片輔助說明,以利討論。
遵照辦理。
修正內容詳變更內容明細表。
(三)地政司書面意見:
1.請連江縣政府都計單位協助並提醒用地單位注意公共設施用地(保留地)之取得及使用。倘係已以徵收方式取得,請依徵收計畫使用,避免有土地徵收條例地主申請收回或撤銷徵收、廢止徵收情形。另旨揭4案檢討變更部分,如涉及徵收取得之公設用地範圍變動,請需地機關主動檢討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作業。倘係未取得之私有土地,請確實依營建署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檢討維持公保地之必要性,或儘速辦理用地取得,以維護民眾權益。另南竿地區變更內容編號6(P64)變更理由二提及體二用地為連江縣政府預定遷移地1節,似未列本次變更內容,亦請查明有無上開情形。
遵照辦理。
1.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非屬本案檢討內容,建議改於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討論。
2.變更編號第六案之提及之體二用地為連江縣政府預定遷移地1節,非屬本案變更內容,故未列為變更案。
2.按「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為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所明定。旨揭4案實施進度及經費(均為表四十)有關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採用徵收方式取得,建請考量前揭條例意旨,於用地取得過程加強與所有權人溝通,並優先以協議價購等其他方式取得為宜。
敬悉。
3.請連江縣政府於南竿地區及莒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分別為p63及p57)之變更理由欄註明疑義處理原則之類別,並補充敘明遵照辦理。
修正內容詳變更內容明細表。
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處理情形現況與地籍圖、樁位或都市計畫圖是否符合,俾利審酌。
(四)計畫書圖修正事項:
1.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計畫圖比例尺請修正為1/3000,並於計畫圖各變更內容旁標示變更編號,編號請儘可能縮小至肉眼能辨識為原則,以利查閱。
遵照辦理。
已納入計畫圖修正。
2.本計畫之審核摘要表漏列公告徵求意見之登報資訊,建請補正;另有關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結果建請依各地區實際提會情形修正。
遵照辦理。
已納入計畫書修正。
3.計畫書之相關計畫內容及附件(如相關會議紀錄),建請依各地區需要納入。
遵照辦理。
已納入計畫書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