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31-討論事項-第6案:臺南市政府函為「擬定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A、B、C、D、E、N、O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31
案件id
MOI臺南業園區202351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12月24日第11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11年1月19日府都綜字第111010884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7、23、28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英浩(召集人)、邵委員珮君、張前委員桂鳳、蔡委員岡廷、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1年2月24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臺南市政府112年3月22日府都綜字第1120330488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12年3月22日府都綜字第1120330488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請於計畫書妥為敘明變更為農業區附帶條件之公平性及學校用地劃設區位之適宜性等論述。
- 二、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1新增道路用地變更為產業支援區,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同意市政府所提調整方案(如附表1及附圖1),並請妥為補充是否影響地區道路系統及需求等論述,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案係配合擬定細部計畫併同變更主要計畫內容,故計畫書審核摘要表法令依據請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相關配合之法令規定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並重新檢視計畫名稱,以資妥適。
- 四、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明細表部分,請核實填列相關開發經費,以茲明確。
附表1、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二-1開發區塊B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生活服務區)(2.47公頃)生活服務區(2.47公頃)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生活服務區)(37.28公頃)產業支援區(37.28公頃)道路用地(1.27公頃)產業支援區(1.27公頃)附圖1、變更內容示意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1年2月24日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次檢討係延續南科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指導,針對擬定細部計畫之分區,由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產業支援區)、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生活服務區)調整為產業支援區及生活服務區。倘為配合整體產業發展需求擬調整已核定浮動分區之配置區位,仍請依循南科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重新調整變更內容,以茲妥適。
- 二、南科四周目前已陸續規劃南科擴建三期、開發區塊F、G區及安定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區,為避免開發競合,請市府說明近期南科園區內人口及產業發展現況、周邊整體開發地區所提供之住商產業面積總量及使用情形,並就上位計畫部分,補充地區產業發展趨勢、規模需求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案計畫人口前後不一致,請市府查明後修正。另為強化醫療用地劃設必要,應就計畫人口面向說明醫療需求類型(如區域型、醫學中心等),並補充主管機關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案開發區塊部分屬土壤液化高潛勢地區與淹水潛勢範圍,為避免極端氣候提高鄰近地區淹水災害潛勢發生風險,以及日後開發影響地區生活環境品質,請補充說明區內滯洪排水系統及對周邊聚落之影響、相關防災應變措施與因應改善策略、開發逕流處理機制。
- 五、有關本案擬針對毗鄰零星工業區之土地,調整為附帶條件農業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一事,因前開工廠非屬合法,請市府補充說明劃設原則及回饋比例是否具合理性及公平性後,提請大會報告。
- 六、本次變更產業支援區有部分區塊毗鄰農業區及生活服務區,為減少因土地使用不相容所帶來之衝擊,請於計畫書內補充說明隔離空間或綠帶留設之相關規範。
- 七、計畫區內約有40處遺址分布,且部分遺址位於產業支援區,為確保開發及文化並存,請補充說明開發保護原則及減輕影響之因應措施,如已規劃為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者,請以圖說方式標示區位。
- 八、依本部101年1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10367327號函就土地徵收之事業計畫屬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達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或事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故請市府依規定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其公益性及必要性,再提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如有必要調整開發方式或土地使用內容,則再交由專案小組續審。又本案辦理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急迫性,請於計畫書內敘明。
- 九、本案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市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 十、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8年10月30日經水河字第10816149580號函有關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應於變更都市計畫送本部核定前取得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出流管制規劃書等文件,並納入計畫書附件以茲明確。
十一、本案開發行為如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未來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或相關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十二、其他(一)本案都市計畫法令依據請市府再行檢視並配合調整。
(二)現行計畫圖部分圖例闕漏且與現行計畫不符,請查明後修正。
(三)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式未於事業及財務計畫表載明,請核實修正。
(四)計畫書未來辦理核定作業時,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製作,並將相關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期,以茲妥適。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三、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表一。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1開發區塊A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產業支援區)(45.19公頃)產業支援區(46.62公頃)1.因應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產業及地區發展,在交通區位條件及都市機能完善之考量下,辦理A、C、D、E區塊之開發,以就近提供園區產業、服務性支援及生活機能等之相關設施,滿足當地發展需求。
2.引導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周邊土地有序漸進發展,營造園區與周邊環境發展融合協調,健全開發財務,開發後具有降低淹水風險、改善周邊環境品質,並促進園區生活服務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能及促進公共衛生等公益性及必要性。
3.為符合整體產業發展需求及依循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指導之「西側重產業支援,東側重生活服務」的空間架構,擬以烏橋中路作為整體發展需求之劃分,以東主要為生活服務區,以西主要為產業支援區,故擬將部分E區及部分道路用地配合調整為生活服務區。
4.配合既有合法建物保留及後續區段徵收配地需求調整道路系統與鄰接之綠地。
5.考量未來用電成長需求,將C區部份體育場用地調整為電力事業用地。
6.因應大南科地區未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1.43公頃)一-2開發區塊C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產業支援區)(42.55公頃)產業支援區(43.64公頃)除請補充電力事業用地變更產業支援區之理由及醫療用地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電力事業用地(0.78公頃)機關用地(0.31公頃)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產業支援區)(4公頃)醫療用地(4公頃)體育場用地(6.78公頃)電力事業用地(6.78公頃)一-3開發區塊D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產業支援區)(40.67公頃)產業支援區(40.35公頃)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0.31公頃)零星工業區(0.01公頃)一-4開發區塊E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產業支援區)(39.30公頃)產業支援區(4.51公頃)除請依綜合意見一修正及配合綜合意見五提請大會報告農業區(附)劃設原則、回饋比例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附)(0.60公頃)生活服務區(34.18公頃)零星工業區(0.01公頃)綠地(0.16公頃)道路用地(0.16公頃)道路用地(0.16公頃)生活服務區(0.16公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公園用地(6.78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06公頃)醫療服務需求,於C區增設一處醫療用地。
7.為利土地整體規劃使用,原位屬C區之機關用地,等面積調整至D區。
8.毗鄰零星工業區之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產業支援區)土地,依工廠登記證所登載地號(詳附件二),調整為零星工業區,並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另非屬上開合法使用登記範圍,現況已違規使用之土地,依本案「零星工業區毗鄰土地處理原則」(詳表2)辦理,變更為附帶條件農業區,亦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
9.原公園用地除考量未來土地使用之完整性,配合東北側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調整部分範圍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外,因本案整體配置配合遺址分布區位,已集中留設公園用地,爰其餘用地皆調整為生活服務區。
生活服務區(6.72公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1開發區塊B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生活服務區)(39.75公頃)生活服務區(2.47公頃)1.因應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產業及地區發展,在交通區位條件及都市機能完善之考量下,辦理開發區塊B、N、O區,以就近提供園區之生活及服務性設施,滿足當地發展需求。
2.引導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周邊土地有序漸進發展,營造園區與周邊環境發展融合協調,健全開發財務,開發後具有降低淹水風險、改善周邊環境品質,並促進園區生活服務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能及促進公共衛生等公益性及必要性。
3.為符合整體產業發展需求及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指導之「西側重產業支援,東側重生活服務」的空間架構,擬以烏橋中路作為整體發展需求之劃分,以東主要為生活服務區,以西主要為產業支援區,故B區除領寄聚落周邊仍維持生活服務區外,其餘則配合調整為產業支援區。
4.為滿足未來生活需求及依推估目標年計畫學齡人口,經主管機關表示本案國中小學校用地需求至少應4.50~6.59公頃。故於N區劃設4.50公頃學校用地,以因應未來人口成長,作為學校儲備用地。
5.電力事業用地(電力4)區位鄰近南科園除請依綜合意見一修正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產業支援區(37.28公頃)二-2開發區塊N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生活服務區)(39.10公頃)生活服務區(34.60公頃)變更範圍北側已有一處小新國小,除請補充學校用地劃設必要及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學校用地(4.50公頃)綠地(0.08公頃)電力事業用地(0.08公頃)廣場用地(0.80公頃)停車場用地(0.80公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3開發區塊O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生活服務區)(45.97公頃)生活服務區(45.97公頃)區,考量該地區供電系統負載成長需要及提升供電穩定度,評估法定退縮規定、設備運搬便利性及維護空間等因素,需擴大使用範圍,爰調整部分綠地用地(綠9)為電力事業用地。
6.考量南科車站周邊停車空間不足,將廣場用地調整為停車場用地。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污水處場廠用地(污1及污2)污水處場廠用地污1(2.50公頃)公園(兼滯洪池)用地(2.50公頃)1.水利局擬將原汙1、汙2用地需求整併,已計畫另案於南科特定區計畫西側農業區設置,以整合處理未來新市、善化及安定等區之民生污水。
2.污1用地已無使用需求,配合周邊滯洪空間需求檢討及公共設施用地整體考量,調整為公園(兼滯洪池)用地,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取得。
3.依周邊開發區塊之整體就學需求,將污水處理廠用地(污2)調整為學校用地,以因應未來人口成長,作為學校儲備用地,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取得。
除學校用地因未臨接聯外道路,提請大會報告劃設區位適宜性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污水處場廠用地污2(2.50公頃)學校用地(2.50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