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51-討論事項-第4案:內政部為「變更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階段)(配合區段徵收調整安置街廓)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51
案件id
MOI內政場園區202361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配合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等二案,因實際地上物查估之設籍人口及分戶增加、申請選配安置街廓安置戶數比例提升、安置土地增配機制及一里一安置之安置街廓配地原則考量,擬選擇適當街廓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另因部分安置街廓深度過深,擬增設道路用地,爰辦理本次都市計畫變更,以利後續區段徵收作業之進行,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12年5月3日城規字第112900512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12年3月30日起至112年4月28日止公開展覽30天,並於112年4月14日於蘆竹區公所及112年4月18日於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112年4月14、15及16日中國時報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曜華(召集人)、林委員秋綿、古委員宜靈、許委員君薇、石委員豐宇、董委員建宏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2年5月16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12年6月9日城規字第112000384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12年6月9日城規字第1120003843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請該署城鄉發展分署彙整交通部及桃園市政府之修正資料,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2案及第13案,政策環評結論雖無強制性,但航空噪音對居住確實將造成影響,據桃園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區段徵收配地時已提供民眾多處安置街廓讓民眾依意願選配,該府亦依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於112年6月2日至地方召開說明會,充分說明航空噪音影響及相關補償機制,爰請將前開區段徵收配地相關文件及說明會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二、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人1鍾○/大園區福海段1616地號土地懷德風箏緣地育幼院原有土地已納入航空城機場園區區段徵收範圍,並於111年12月獲配社會福利專用區,目前刻正進行安置重建規劃設計事宜,由於社會福利專用區面臨25米、20米計畫道路,兩側需退縮5米,此外兩側臨接公共設施用地,需退縮6米,導致剩餘可建築範圍不利於建築使用,考量社會福利專用區屬於安置育幼院性質,建請放寬退縮建築之規定。
1.建請將社會福利專用區鄰接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放寬退縮建築為2米。
2.臨25米及20米計畫道路之退縮規定,建議比照住二,以退縮3.5米為原則。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陳情所述大園區福海段616地號土地,係屬110年11月2日發布實施「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階段)案」之社會福利專用區。
2.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2年51.陳情範圍非屬本案變更範圍,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2.陳情內容涉及區段徵收執行事宜,請需地機關錄案通盤考量,並妥予向陳情人說明後續可能作法;如經評估有調整修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月29日航工產字第1120018199號函檢送陳情人研析意見表示,分述如下:
(1)經查陳情土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基地兩側面臨25公尺及20公尺計畫道路,依據前開發布實施案第八章第七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二十七點規定,該陳情土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
(2)另該陳情土地緊鄰綠地用地(綠107),依據前開土地使用分區規定,鄰接公共設施用地,自基地境界線退縮至少6公尺建築。
(3)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檢視該基地依據前開規定辦理後,剩餘可建築土地面積約431.16平方公尺(建蔽率43%),尚符合社會福利專用區建蔽率50%之規定。
3.考量陳情範圍非屬本計畫變更範圍,建議未便採正都市計畫之必要,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納。另如經陳情人評估仍有調整退縮規定之必要,再請提出剩餘可建築範圍不利於建築使用相關證明,後續由需地機關另案評估其他處理方式。
逾人2范○瑜、張○貞、王○聖、江○國/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711-5地號土地1.我們非屬於准予徵收坐落於桃園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1-10地號等9507筆土地。
2.土地所有權人張○貞主張711-5地號於105年內政部就非屬徵收農牧農地範圍,但是桃市府108年仍然強制徵收,內政部於111年11月即回函張○貞此筆土地不在徵收範圍。
3.其餘3位土地所有權人自始不知情而配合徵收計畫,然補償條件、評點極其不合理,多次抗爭無果,只有含淚配合,如今知道不在徵收範圍,當然不願意再被徵收。
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711-5地號,4位土地所有權人一致決議:自區段徵收中剔除不參與航空城的徵收計畫。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陳情所述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711-5地號土地,係屬110年11月2日發布實施「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階段)案」之第二種商業區。
2.經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確認,陳情範圍內4位陳情人所有土地均已提出申領抵價地,並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在案。
考量陳情範圍非屬本計畫變更範圍,建議未便採納。
1.陳情範圍非屬本案變更範圍,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2.陳情內容涉及區段徵收執行事宜,請需地機關錄案後妥予向民眾說明,並告知其救濟程序;如經評估有調整修正都市計畫之必要,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逾人3范○瑜、張○貞、王○聖、江○國/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711-5地1.土地所有權人張貴貞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收到內政部中部辦公室來函告知:查訴願人張貴貞所有桃園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711-5地號之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建築1.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711-5地號非屬徵收範圍內土地,那麼就讓一切回歸原始把土地建物過回各所有權人名下。
2.土地所有權人本併逾人2。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號土地用地,非屬前揭規定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無通知訴願人參加徵收必要性聽證會議之必要(如附件)。
2.函請桃園市政府查明711-5地號是否為徵收範圍土並且回函告知(附地籍圖)(異動索引)。
著相信桃園市政府,所以含淚配合徵收程序,但自從111年11月9號,從內政部來函得知非屬徵收範圍,多次向桃市府表明不再配合徵收程序。希望桃園市政府能將心比心,還給我們辛苦一輩子的財產!!【附件】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回應意見備註
- 一、依桃園市政府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因區段徵收辦理複估時戶數增加,致安置街廓不足,建請補充戶數增加影響安置街廓需求之具體資料,以加強說明本案計畫緣起與變更內容之關聯性。
遵照辦理。已補充戶數增加影響安置街廓需求之具體資料,簡要說明如下:
(一)符合增配機制者可增配安置單元面積:
依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6日訂頒之「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第3、4、13條規定,安置戶於選配安置土地時,其權利價值大於1安置單元(100平方公尺)所需,並符合設籍條件,可依其權利價值辦理增配最多增配60平方公尺。其中,機場園區總安置街廓需求量體估計約29.08公頃(合法建物約25.71公頃、其他建物約3.37公頃),於第一階段安置各里合法建物時,需再提供菓林里及竹圍里各約0.07及1.84公頃之安置街廓;附近地區(第一期)菓林里安置街廓需求量體估計約1.92公頃,需再提供0.45公頃之安置街廓。
(二)擴大安置「其他建物」:依前開作業要點第11條規定,安置街廓土地除提供合法建物安置戶選配外,亦擴大提供「其他建物安置戶」選配,惟合法建物安置戶係於第一、二階段優先選配,至其他建物安置戶第三、四階段選配時,機場園區安置街廓面積將不足約2.71公頃,附近地區(第一期)菓林里安置街廓面積將不足約0.45公頃。
詳P.14~P.15
- 二、據桃園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安置街廓之選址係考量先建後遷之施工條件及民眾意願,惟計畫書內未見新增安置街廓選址、變更範圍及規模等劃設原則之詳細分析資料,建請於補充相關分析資料後,逐一檢核本案變更內容是否符合前開安置街廓劃設原則,並將前開分析內容及檢核結果,具體補充至各變更案之變更理由,以加強說明變更範圍遵照辦理。已就本案變更案之安置街廓選址原則、變更範圍及規模等劃設原則,敘明詳細分析過程,並經逐一檢核皆符合安置街廓劃設原則,簡要說明如下:
(一)變更案第1案至第11案:
1.符合就近安置原則(1)菓林里:於菓林里範圍內鄰近第二種住宅區,依需求量體規劃適當街廓就近安置。
(2)竹圍里:因竹圍里位於機場北側需遷移,致原地域性消失,於鄰近既有竹圍里及各里安置街廓,依需求量體規劃適當街廓予以安置。
詳P.14~P.31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回應意見備註劃設之合理性。2.符合可優先施工條件:變更街廓以位於區段徵收工程之優先開發區為首要,如非屬優先開發區,需鄰接優先開發區或可優先開闢之道路。
3.地上無建物或可配合拆遷:變更範圍內無地上建物,或地上物可配合優先開發區施工拆遷,達到可立即施工等條件。
4.土地使用相容性:變更街廓以住宅區為原則,且鄰近第二種住宅區或其他安置街廓,其容許使用項目與第二種住宅區相容。
5.符合安置單元劃設:以選擇深度約40公尺可配置雙排深度20公尺安置單元之街廓為原則;如無上述適當街廓,則於街廓單側劃設適當深度為第二種住宅區。
(二)變更案第12案至第13案:
1.以菓林里界範圍內為原則:菓林里於附近地區(第一期)範圍多處位於111年度航空噪音60分貝線以上地區,在滿足居民安置意願與需求條件下,菓林里內變更範圍為第二、三種商業區。
2.變更範圍需鄰近區徵工程之優先開發區:變更範圍應以位屬區段徵收工程之優先開發區為首要,如非屬優先開發區,需鄰接優先開發區或可優先開闢之道路。
3.變更範圍內無建物或供其他工程使用:為符合先建後遷,變更範圍需考量用地是否有地上建物或供其他工程使用等符合可立即施工之要件。查菓林里範圍內僅有5處商業區,其中既有安置街廓北側之第三種商業區,因涉及中油管線遷移以及既有建物保留分配,全街路二側之第二、三種商業區,該街廓內部分範圍亦有建物保留分配,無法以全街廓方式予以變更。其中5-24-20M道路西側之2處商業區因臨道路側有既有建物,無法使用;故僅能以該道路東側之部分商業區街廓劃設為安置街廓使用。
4.劃設安置街廓無違商業區之整體使24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回應意見備註用:第二、三種商業區分別允許60%及40%之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供多戶住宅使用,且後續仍得依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所訂之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及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予以配地。
(三)變更案第14案至第16案:為符合安置街廓之配地原則(以5公尺面寬*20公尺深度劃設安置單元),增設3處8公尺計畫道路,俾順利劃設安置單元。
- 三、查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2案及第13案擬變更商業區為第二種住宅區之範圍,套疊111年度航空噪音線後將位於60分貝線範圍內,與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中避免新設住宅區至60分貝線以上地區之政策環評結論,以及與本計畫區將現行航空噪音60分貝線以北規劃為產業發展軸帶,除既有合法聚落、社區或合法住家外避免新設住宅區之土地使用規劃原則等二項規定有違,雖經桃園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安置街廓選址係主要考量施工條件及民眾意願等因素,且航空噪音60分貝線係有變動可能,仍建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供審議參考。
(一)建請補充本特定區計畫之商業區規劃構想,並請補充說明本案擬變更商業區(商二、商三)為第二種住宅區是否與前開規劃構想有違。
(二)建請補充安置街廓區位選址之理由、評估過程、擬沿20公尺道路沿街劃設之理由,以及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
(三)建請補充商業區沿20公尺遵照辦理。已就變更案第12案及第13案之安置街廓選址考量補充敘明,簡要說明如下:
(一)本特定區計畫之商業區係以捷運車站TOD發展概念規劃,考量計畫區人口總量及區位條件,規劃不同使用強度及住商混合使用比例之商業區。次依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第二、三種商業區分別供多戶住宅使用;而第二種住宅區於地面層第一、二層之容許使用項目亦包括事務所、辦公室、日用品零售業、餐飲業等,與第二、三種商業區使用項目相容,應無違商業區之整體使用。
(二)變更案第12案及第13案安置街廓評估1.以菓林里界範圍內為原則:菓林里於附近地區(第一期)範圍多處位於111年度航空噪音60分貝線以上地區,在滿足居民安置意願與需求條件下,菓林里內變更範圍為第二、三種商業區。
2.變更範圍需鄰近區徵工程之優先開發區:變更範圍應以位屬區段徵收工程之優先開發區為首要,如非屬優先開發區,需鄰接優先開發區或可優先開闢之道路。
3.變更範圍內無建物或供其他工程使用:為符合先建後遷,變更範圍需考量用地是否有地上建物或供其他工程使用等符合可立即施工之要件。查菓林里範圍內僅有5處商業區,其中既有安置街廓北側之第三種商業區,因涉及中油管線遷移以及既有建物保留分配,全街廓無法納入變更範圍;另5-24-20M道路二側之第二、三種商業區,該街廓內部分範圍亦有建物保留分配,無法以全街廓方式予以變更。其中5-24-20M道詳P.27詳P.25~P.26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回應意見備註道路側如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後,是否影響同一街廓分配至商業區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如有,建請補充說明是否有配套措施。
(四)依據本特定區計畫擬定時之桃園國際機場運量預測結果,未來客、貨運量及航班起降架次皆將顯著增加,恐造成擬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之範圍仍位於60分貝線內之情形,為瞭解民眾是否充分知悉未來安置街廓居住環境之航空噪音影響,建請桃園市政府與當地民眾加強溝通,並將溝通情形及相關證明文件,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路西側之2處商業區因臨道路側有既有建物,無法使用;故僅能以該道路東側之部分商業區街廓劃設為安置街廓使用。
4.劃設安置街廓無違商業區之整體使用:第二、三種商業區分別允許60%及40%之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供多戶住宅使用,且後續仍得依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所訂之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及臨計畫道路最小面寬,予以配地。
5.綜合以上評估考量,以附近地區(第一期)菓林里範圍內5-24-20M道路東側之部分第二、三種商業區,檢討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
(三)第二、三種商業區沿5-24-20M道路側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後,變更案第12案北側第三種商業區仍依原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及臨計畫道路最小面積規定予以配地,變更案第13案北側第二種商業區除因有建物申請原地保留外,其餘土地將依上開規定予以配地,故不影響同一街廓分配至商業區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四)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於112年6月2日假大園區兒十四兒童遊樂公園暨管理中心,辦理「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菓林里安置土地都市計畫變更及相關作業進度說明會,說明菓林里安置土地都市計畫變更及相關作業進度,包含變更區位評估原則、航空噪音防制區範圍及歷年變動情形、安置土地施工進度、請照重建作業詳P.27詳附件三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回應意見備註流程等事項。參與民眾計20人,其中1人詢問若位於航空噪音60分貝線內,是否得為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補償,惟皆未對安置街廓變更區位提出疑義。
- 四、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4案至第16案擬增設8公尺計畫道路部分,建請補充說明該安置街廓劃設時之安置規定與現況執行規定是否有情事變更情形,以加強說明有增設8公尺計畫道路之需求。
遵照辦理。變更案第14案至第16案增設8公尺計畫道路之需求,簡要說明如下:
(一)安置街廓規劃時之安置規定:變更案第14案至第16案係前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2次會議決議為增加民眾安置區位選擇性、土地使用需求及相容性,調整部分安置街廓至捷運A11站周邊5-23-20M道路西側2處街廓及5-30-20M東側之1處街廓。
(二)配地執行困難:因5-23-20M道路西側2處安置街廓,其西側緊鄰綠帶用地,無法指定建築線,且深度達66~88公尺,僅能單側配地,不符合安置街廓之配地原則(以5公尺面寬*20公尺深度劃設);另5-30-20M道路東側之安置街廓,因其深度達88公尺,無法依安置配地原則劃設安置單元。
(三)綜上,上開安置街廓經增設8公尺計畫道路後,得依安置街廓配地原則劃設安置單元。
詳P.28~P.30
- 五、依桃園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調整前後使用強度或所增減,惟無涉都市計畫回饋及計畫人口調整等事宜,建請具體補充變更前後容積調整情形,供審議參考。
遵照辦理,配合第二、三、五種住宅區、第二、三種商業區及道路用地面積增減,其總容積樓地板面積計減少0.88公頃。調整情形如下:
分區容積率增減面積(公頃)增減容積樓地板(公頃)住二200%+4.05+8.10住三180%-2.94-5.30住五240%-0.80-1.92商二280%-0.27-0.75商三360%-0.28-1.01道路0%+0.24+0.00加總--+0.00-0.88--
-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1。遵照辦理,變更內容明細表併相關初步建議意見,修正於計畫書。
詳P.32~P.33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2。
遵照辦理,就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補充後續處理情形。
詳附件
- 八、計畫書修正事項:
(一)建請補充全區變更內容示意圖,並標示變更編號,以利查考。另變更後都市遵照辦理。
(一)就全區變更內容示意圖,標示變更編號;另變更後都市計畫示意圖,刪除變更編號。
詳P.34、P.51~P.55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回應意見備註計畫示意圖,建請刪除變更編號。
(二)本案開發方式為區段徵收,實施進度及經費一節僅列原核定之徵收計畫,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原徵收計畫亦應予調整,建請補充後續區段徵收作業之辦理程序,以資完妥。
(二)就後續區段徵收作業之辦理程序,因本案未涉及區段徵收範圍變更,後續將於本都市計畫變更案發布實施後,修正區段徵收計畫書內容報送內政部,提請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後予以備查。
詳P.66
附件
- 附件:修正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申請單位研析意見人1莊○秀/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1155-20及1155-28地號等9筆土地
- 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機場園區特定區南側第三種住宅區(0.71)第二種住宅區(0.71)配合安置街廓實際需求,調整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共2.94公頃,供符合安置資格之建物所有權人選配。
併初步建議意見(一)及(二)。2第三種住宅區(0.32)第二種住宅區(0.32)3第三種住宅區(0.20)第二種住宅區(0.20)4第三種住宅區(0.45)第二種住宅區(0.45)5第三種住宅區(0.22)第二種住宅區(0.22)6第三種住宅區(0.30)第二種住宅區(0.30)7第三種住宅區(0.29)第二種住宅區(0.29)8第三種住宅區(0.25)第二種住宅區(0.25)9第三種住宅區(0.20)第二種住宅區(0.20)10機場園區特定區南側第五種住宅區(0.30)第二種住宅區(0.30)配合安置街廓實際需求,調整第五種住宅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共0.80公頃,供符合安置資格之建物所有權人選配。
併初步建議意見(一)及(二)。11第五種住宅區(0.50)第二種住宅區(0.50)12捷運A11站西側第三種商業區(0.28)第二種住宅區(0.28)配合安置街廓實際需求,調整第三種商業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共0.28公頃,供符合安置資格之建物所有權人選配。
併初步建議意見(一)、(二)及(五)。
13捷運A11站西側第二種商業區(0.27)第二種住宅區(0.27)配合安置街廓實際需求,調整第二種商業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共0.27公頃,供符合安置資格之建物所有權人選配。
併初步建議意見(一)、(二)及(五)。
14捷運A11站東側第二種住宅區(0.09)道路用地(0.09)配合安置街廓配地需求增設8公尺計併初步建議意見(六)。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5第二種住宅區(0.08)道路用地(0.08)畫道路。
16第二種住宅區(0.09)道路用地(0.07)
- 附表2:逕向內政部陳情案件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1莊○秀/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1155-20及1155-28地號等9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