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51-討論事項-第9案:內政部為「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增設橋科匝道及聯絡道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51
案件id
MOI內政新市鎮202361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為高雄橋頭科學園區整體發展,建構園區完整之聯外路網,科技部提出「橋頭科學園區聯外交通整體計畫」,並經行政院111年3月23日院臺交字第1110005023號函核定在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依據行政院111年3月23日院臺交字第1110005023號函核定科技部提出之「橋頭科學園區聯外交通整體計畫」,於國道一號增設橋科匝道及聯絡道,以有效因應高雄橋頭科學園區開發完成後引入之交通流量。爰此,擬於「高速公路岡山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及「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範圍內除現行高速公路用地外,擬變更高速公路用地兩側部分土地做為聯絡道。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11年11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1日止公開展覽30天,並於111年11月28日於燕巢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111年11月16、17及18日中華日報及自由時報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署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法令依據援引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請檢附相關文件或提出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二、計畫書第16頁現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未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請修正。
- 三、本案為儘速取得道路用地,於高雄新市鎮後期發展區辦理區段徵收前,先以其他方式取得部分,同意辦理;惟倘協議不成,後續需用土地人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
- 四、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及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楊○登等29人:
1.此次增設橋科匝道及聯絡道工程案,請貴部比照高雄市岡山區友情段346-1號等756筆土地案,依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因此次的工程案是配合橋頭科學園區的開發。
2.本人的土地位於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範圍內,有參加貴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假高雄市燕巢區公所舉辦「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案」說明會,貴部人員會中語意要強制徵收私人土地,如貴部一定要強制執行,我個人聲明不參與此案的變更,我已準備好與貴部走行政訴訟,我們法院見。
1.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本案經營建署112年3月21日召開「橋科匝道及聯絡道工程土地徵收協調說明會」,因工程用地取得必要性及急迫性,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之私有土地原則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惟考量高雄新市鎮後期發展區刻正研議開發規劃作業中,建議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含台糖、台水、台電等)同意簽署先行使用同意書供工程施工,則保留其參加後續開發區區段徵收權利。
(2)另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屬河川區兼供道路及高速公路使用之土地,係配合於112年1月7日發布實施之「變1.准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通過。
2.變更內容明細表與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中涉及土地取得部分,請一併修正。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及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典寶溪排水系統筆秀支線後續改善工程)案」,土地取得方式採撥用及徵購辦理。
2.本次參採陳情意見後修正變更內容,將本計畫開發方式由道路用地及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採「區段徵收」變更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採「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公有土地採「撥用」,河川區兼供道路及高速公路使用已另案透過撥用及徵購方式取得。
2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1.經查「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增設橋科匝道及聯絡道工程)案」範圍係使用本局權管燕巢區安西段940-13、949-1、951-2、946-6、965-5地號等5筆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現況為本局轄管之大遼排水,該排水現做公共排水使用,為後續維護管理需求,爰請修正其使用分區名稱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兼供高速公路使用)」。
2.旨案變更範圍涉及本局辦理「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典寶溪排水系統筆秀支線後續改善工程)案」,該案於111年12月15日經內政部核定,使用分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現況為本局轄管筆秀排水,為後續維護管理需求,爰請修1.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為保留大遼排水及筆秀排水之公共排水功能,爰修正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名稱為「河川區兼供道路及高速公路使用」。
2.配合112年1月7日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典寶溪排水系統筆秀支線後續改善工程)案」修正變更內容,將6.54公頃「道路用地」及0.20公頃「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變更為6.12公頃「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及0.62公頃「河川區兼供道路及高速公路使用」,修正後變更內容詳附圖所示。
准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及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正其使用分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兼供高速公路使用)」。(高雄市政府水利局112年1月4日高市水工字第11230137100號函)3吳○寅:
1.陳請因本工程使用燕巢區海城段61地號部分土地,剩餘土地無法進出影響農作,建請調整土地變更範圍,預留通道。
2.陳情人所有座落海城段61地號土地,臨路面寬可達18.5米,從事農作進出極為方便,惟依工程示意圖觀之,本筆土地出入口已被阻絕,似已成裡地,影響從事農作至深。
3.依據111年6月16日內政部營建署座談會現場公布的圖,與貴單位現在寄來的圖不一樣,請問是否擴大徵收範圍,導致地主土地原先有道路出入口,現完全被切割,地主無法出入,影響甚大,請考量地方的權益,審慎規劃處理。
4.請變更為區段徵收。
5.或不參加變更計畫。
6.建請需地機關拿出最大誠意和善意,以最高標準,做好此次之地價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作業,俾利後續工程進度能順利完成,共創雙贏。
7.為昭公信,土地所有權人,將自行委任不動產估計價師辦理地價查估,若與需地機關查估地價發生差異時,雙方同意,以較1.第1.2.3項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依高雄市政府意見,考量高速公路旁兩側30、40公尺都市計畫道路初期並無全部開闢之需求,故僅就增設匝道工程(含管遷)實際需求範圍由高雄市政府辦理用地取得作業,惟都市計畫變更範圍仍維持30、40公尺都市計畫道路全部變更。經查陳情人土地係座落於高雄新市鎮都市計畫40公尺計畫道路範圍,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及道路用地(分區界線尚未分割),本案僅將道路用地之部分,變更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土地變更範圍為既有40公尺計畫道路劃設範圍。
(2)經套繪相關圖資,海城段61地號實際用地取得範圍尚距都市計畫變更界線約10公尺,其臨路進出空間並未全部取得,剩餘土地仍可依原動線預留通道進出,應不致影響進出問題。
2.第4.5項同陳情意見1。
3.第6.7.8項不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事項,後續將依據土地徵收相關規定辦理。
1.准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通過。
2.變更內容明細表與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中涉及土地取得部分,請一併修正。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及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高者做為徵收標準,以維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8.殘餘土地已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八條第1項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陳請需地機關依法將殘餘部分土地<一併徵收>4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有關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增設橋科匝道及連絡道工程)案需使用燕巢區安西段966-1地號及海城段36及56-1地號等3筆土地乙案,本處意見如下:
1.旨案土地本公司埋設供水幹管(DIP-1800mm)除供應北高雄用水及擔負每日北送支援台南地區20萬噸之重要任務,如經撥用、價購或一般徵收,將影響供水,屬重大民生議題,合先敘明。
2.倘基於配合政府公共工程之推動,市政府或主辦單位能提供適當方案解決管線改遷用地問題,本公司得評估配合辦理。
3.另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本處被徵收土地內之送水管線遷移,應發給遷移費,又依據本公司財產受損作業要點規定:
「供水設備因配合辦理道路工程及橋梁拓寬改建工程而需永久遷移者,由本公司配合施工,並全額負擔遷移費用。」係屬管線遷移經費負擔議題,不涉及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事項。
1.准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不予採納。
2.有關管線遷移經費負擔事宜,後續請規劃單位將意見轉請申請單位錄案妥處。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及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故本案遷移費用應由主辦單位全額負擔。
4.另依據自來水第54條規定,埋設於都市計劃區域內公有道路及其預定地之水管或其他設備,因都市計劃之變更,必須遷移或拆除者,請貴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補償因本工程須報廢之既設管線及供水設施,並依自來水法第54條全額補償管線遷移費用。
附圖: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