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51-討論事項-第5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原新竹科技特定區Y-1與Y-2計畫道路)(配合竹科X計畫周邊產業區整體規劃構想)專案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5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361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12年3月28日第103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請新竹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及補充說明相關資料送部後,再提會討論。(略)」在案。
-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112年5月10日府都規字第112003298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並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原新竹科技特定區)(配合竹科X計畫周邊產業整體規劃專案通盤檢討)案」及本會第1030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等相關文件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112年5月10日府都規字第112003298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配合竹科X計畫周邊產業整體規劃專案通盤檢討)案」,以資簡潔。
- 二、計畫書審核摘要表第2次公開展覽前座談會公告日期登載有誤,請查明修正。
- 三、逕向本部陳情案件綜理表: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件陳情內容係屬細部計畫範疇,故請新竹市政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並向陳情人妥為說明。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逕1新竹麵粉廠股第3-1整體開發區東北有關貴府變更都市計畫(原新竹科技特定區第3-1整體開發區)專案通盤檢陳情人所提意見屬細部計畫範疇,並已於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份有限公司側(現新竹麵粉廠)
- 二、門牌號石門區德茂里嘉祿街32號。
討,改為分別開發區分成單元一及單元二個別開發,嚴重影響本公司權益乙案,請查照。
- 一、復貴府111年12月22日府都計字第11101890851號函及111年6月21日府都規字第1110095564號函。
- 二、旨揭案長期無法開發,係肇因於私地主公設負擔不公及本公司現有麵粉糧食倉儲,生產工廠,房舍遭變更後道路穿越破壞,等同廢廠。
而「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85次」會議(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處理情形)案非但未檢討計畫內容,反而欲強行通過屢遭人民質疑之計畫方案。本案擬將開發區分成單元一及單元二個別開發,相關不公平合理事項說明如下:
(一)公設負擔比例:單元一(即本公司)公設負擔比例,依市府提供資料,高達自有土地41.25%,而單元二(其他地主)僅約自有土地27.57%。
(二)分回土地完整性:104年變更前方案,係維持本公司及公道五路上其餘民宅之完整性,變更後卻將本公司廠房直接貫穿,將土地一分為二,但卻將現在所謂單元二土地集中成完整兩大塊,實在無法令人信服非圖利單元二私地主。
(三)地主權益與計畫變更:承辦科室僅研析建議104年方案變更回100年方案,涉及其他私地主權益,卻不說明100年方案於104年變更後,造成我方損失與其他私地主權益增加,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 三、綜上所述,本案屢次無視本公司權益之損失及其他私地主權益之增加,僅說104年方案已變更,試問100年計畫是有明顯缺失或有損單元二地主權益,故需要於104年變更計畫,犧牲本公司權益來成就單111.12.14召開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85次會議決議在案,故建議本次審議不予討論。
1.本次變更內容僅劃分3-1為兩個開發單元(單元一及單元二),以解決長期無法開發之問題,並無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調整。
2.第3-1整體開發區於104年時因考量該區東側及西側均緊鄰陸橋,且北側為鐵路用地,考量減低鄰避影響,於鄰接鐵路用地之區塊留設適當距離之開放空間,始配合調整道路系統及劃設綠地作為隔離並已於104年11月10日公告發布實施。
3.而於陳情人所陳述之公平性議題,3-1於本案劃分為兩個開發單元後依舊會維持其公平性,超過捐地比例25%之部分將給予容積補償,反之則需予以補足。
4.陳情人(3-1單元一)所建議回復到100年公告之路型方案,涉及3-1單元二及其他私地主之權益,且屬細部計畫範疇,建議本次審議不予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元二地主權益,以挽救100年核定計畫不符公平正義之缺失?逕2新竹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第3-1整體開發區東北側(現新竹麵粉廠)有關貴府變更都市計畫(原新竹科技特定區第3-1整體開發區)專案通盤檢討,改為分別開發區分成單元一及單元二個別單元開發案,核與104年發布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之規劃悖離,影響整體都市發展,應退回重新檢討,以符實需,請查照賜覆。
- 一、復貴府111年12月22日府都計字第11101890851號函。兼復貴府111年6月21日府都規字第1110095564號函。112年2月12日新麵總字第1120222101號函諒達。
- 二、有關貴府111年12月14日召開「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85次」會議(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處理情形)案會議決議,略以:「陳情人所提意見非本次提案變更內容,建議不予採納。……」實有偏頗,查本案當初係採整體規劃整體開發,開發商(或是市政府)理當克服困難案計畫執行,然現今並未依計畫實行,而將第3-1整體開發區變更內容劃分為兩個單元,(即單元一及單元二),雖無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但因為兩個單元公設比相差太多,即單元一(本公司所在區位)公設比約佔39.28%,而單元二(其他地主)公設比約佔27.57%,將影響單元一所有地主之權益(公設比過高,已嚴重影響單元一地主權益)應當退回重新檢討,使兩個單元之公共設施比率在同一基準,以符合104年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整體開發之精神,以保障單元一所有權人的權利及法益。
- 三、複查本案急著在林市長智堅御任前111年12月14日召開第285次都委會,且劃設兩個單元之公設比,明顯不相稱,有圖利單元二之嫌,請站在公平正義原則,正視本陳情人所提意見屬細部計畫範疇,並已於111.12.14召開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85次會議決議在案,故建議本次審議不予討論。
1.本次變更內容僅劃分3-1為兩個開發單元(單元一及單元二),以解決長期無法開發之問題,並無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調整。
2.第3-1整體開發區於104年時因考量該區東側及西側均緊鄰陸橋,且北側為鐵路用地,考量減低鄰避影響,於鄰接鐵路用地之區塊留設適當距離之開放空間,始配合調整道路系統及劃設綠地作為隔離並已於104年11月10日公告發布實施。
3.而於陳情人所陳述之公平性議題,3-1於本案劃分為兩個開發單元後依舊會維持其公平性,超過捐地比例25%之部分將給予容積補償,反之則需予以補足。
4.陳情人(3-1單元一)所建議回復到100年公告之路型方案,涉及3-1單元二及其他私地主之權益,且屬細部計畫範疇,建議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案應該以衡平方式處理,若要強制分成兩個單元分別開發,則應將公設比調整為一致為宜。
- 四、為長遠都市發展及都市紋理,宜將X3北方之Y8計劃道路取消(綠色部分),調整至東側畫一計劃道路Y8-1(紅色部分)以銜接公道五北方之Y4計劃道路,以兼顧本公司麵粉廠之完整性。
本次審議不予討論。
附件
- 附表:本會112年3月28日第1030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第1030次會議決議文處理情形本案辦理法令依據,如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請於計畫書中補充說明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之緣由、目的及範圍,以及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與分析推計,並據以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再將檢討成果相關內容於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妥適。如配合實際檢討變更內容,則改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敘明理由並依法補行相關程序,以資適法。
1.依決議調整本案案名為公展前座談會階段之案名。
2.依決議調整本案專案通盤檢討範圍(竹科X計畫範圍),補充相關現況資料分析過程,並據以研擬課題與對策及計畫目標與構想。且依據本案過去檢討之歷程,說明本案變更內容之選定緣由及理由。
有關第1案擬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科技商務區,請補充說明是否涉及變更回饋或捐贈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已補充本案道路用地變更為科技商務區涉及變更回饋與捐贈之相關事項。並併同補充部分科技商務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涉及協議價購或徵收之相關事項。
依計畫示意圖所示「新竹世博台灣館」似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上,請查明並檢討適宜性。
本案考量周邊分區之街廓之完整性,以及Y-2道路範圍涉及之兒童探索館部分為挑高觀景平台及銜接至東側公園用地之通廊等非主建物之部分,將部分Y-2道路變更為公園用地,以塑造更為廣闊而完整之腹地,以利相關藝文設施的整合與藝文展演場地的利用,並維持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規劃之合理性。
四計畫書第23頁圖13示意圖右側與圖12內容不符,請查明修正。
已配合意見修正。
計畫書第29頁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內有關土地取得方式僅列「其他」,其餘未盡明確,請補充說明並查明修正。
已配合意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