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71-討論事項-第4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71
案件id
MOI通檢崁地區2023718
概要說明
- 說明:
1.桃園市新埔段10、13、15、18-5等35筆地號土地,原定做為文高二用地,桃市府未徵詢市民,僅以土地現況未開闢為由,片面變更為住宅區及公園預定地。
2.桃園市109學年度國中會考報名人數有21019人,然錄取公立高中比率僅有35%,錄取高職比率更只有11%,桃園市民殷切期盼文高二用地能再興建公立高中職,減輕學生及家長壓力。
3.桃園區人口稠密,學生數甚多,若德已增設公立高中職,除可讓學子就近入學,又因桃園區為桃園市中心,交通相當便利發達,亦有利其他地區學生通勤就讀。
4.綜上所述,桃園市民堅決反對市府逕自將文高二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以下檢附市民連署書,請貴會委員體察民意,駁回桃園市府將文高二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申請計畫。
1.依本府教育局110年12月9日桃教設字第1100112014號函表示:
(1)桃園市高中入學區招生名額大於國中畢業生人數:查桃園市本(桃連)區110學年度各高級中等學校核定招生名額約24,200名,該年度國中畢業生人數之比例約21,100名,平均每位學生可有約1.1469之錄取名額,顯示名額尚能滿足學生升學之入學機會。
(2)107年度9所國立高中改隸市立高中:本市改制為直轄市後,於107年改隸9所國立高中歸屬市府,現本市共33所公私立高中職。
(3)國中畢業生升學公立高中職比例逐年上升已達44%:查本市國中畢業生升學本市公立高中職之比例109年度約42.75%,110年度約44.25%,顯示本市國中畢業生升學公立高中職比例漸有上升趨勢。
(4)桃園市高中設商管群學校多在南區:經盤點本市33所公私立高中職及技術型高中之學生生涯進路選擇,以商業與管理群就讀率87%為最高,惟本市現設有商管群之高中,北桃園設有6校,其中公立技術型高中僅有壽山高中;南桃園設有5校,其中公立技術型高中有中壢高商、中壢家商,設有商業與管理群之學校七成為私立,顯見公立學校招生容量之不足且有南北分布不均之情形。
(5)以經國國中改制為商業群科高中職(附設國中部)具有實益:
(5-1)桃園經國特區周邊既有3所高中,如市立桃園高中、南崁高中及武陵高中等,距離大約4至5公里內,又文高二用地總面積3.82公頃,本局未完全取得且地價甚高,初估取得用地將近70億元,如以價購土地取得用地設立學校,再加計興建工程款,以及辦理,並請桃園市政府強化與民眾溝通協調設校之辦理情況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教學設備設施等,顯然經費龐大甚至可能造成排擠效應,故無用地需求。
(5-2)桃園經國特區為本市商業發展重心,亟需培育商業人才,考量北桃園人口稠密、學生數甚多,該區確有高級中等教育之需,距離文高二用地250公尺左右,已有1所桃園市立經國國中,校地面積將近3公頃,經評估以經國國中就地改制為商業群科高中職(附設國中部)規劃,可縮短改制設置時間,亦能解決公立學校招生容量之不足及商管群科設校南北分布不均情形,改制所需經費約3億元,即能更為有效提供在地學生就學需求,減輕學生及家長壓力及符合未來就業發展及在地人才需求。
2.本案於106年7月25日公開展覽30日,並於蘆竹區公所、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區公所舉辦公開說明會,並以書面通知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
3.綜上,本案確無用地需求,應核實檢討以維護民眾權益。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11年9月20日府都計字第1110255628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3案(文高二用地),除請桃園市政府詳予補充桃園市國土計畫人口分派、12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高中學生數與入學狀況之具體數據分析資料、經國高中籌備處辦理進度,以及教育主管機關相關證明文件等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 二、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涉及高速公路二側交通路網需求及闢建,故請市政府詳予補充整體交通路網規劃之系統性、需求性及必要性,以及交通主管機關具體道路興闢計畫與經費編列等相關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經查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未取得面積零星狹小,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仍請市政府協調相關用地主管機關儘速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並提出具體開闢時程及預算經費編列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8年12月26日、110年3月16日及111年3月2日3次會議)本計畫區係屬桃園市政府函報桃園生活圈等9處都市計畫範圍,經本會專案小組聽取全案變更通案性原則及態樣,陸續將已完成審議之都市計畫區提請大會審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意見修正納入計畫書。
(一)本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全盤性檢討計畫區內所有公設用地,其檢討處理樣態應考量整體公平性、一致性並顧及民眾權益等共同原則,提出相關具體可行檢討方案,故請詳予檢視是否仍有未處理之公共設施用地,避免遺漏損及民眾權益。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及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原則外,並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以及個別變更回饋原則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四)有關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考量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五)整體開發範圍劃設:整體開發單元第2點修改如下:「考量可建築土地之區位零散及併同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效益,以同一都市計畫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為原則;惟為重劃開發執行之彈性,得於都市計畫再公開展覽後,視實際需要予以劃分開發單元,並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六)另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之發展,劃設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請主管單位配合整體開發作業時程,優先編列經費進行開闢。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請補充檢討成果與效益、整體開發地區劃設情形、整體檢討效益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計畫書載明待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30年,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關預定期程部分請配合國土計畫修正,該段文字請修正「待協議價購及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25年」。
- 六、考量文高二用地眾多人民陳情提及學校用地分析、公立高中需求及未徵詢市民等課題,故請桃園市政府針對其意見內容逐點妥為回應並提具體研析意見,補充說明高中用地推估、12年國教論述、經國國中校地規劃及高中籌備處辦理進度以及地政主管機關認可重劃可行性等資料,並妥與民眾充分溝通協調說明。
- 七、本計畫案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整體開發案件,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 八、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有關公共設施取得開闢情形,除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資料外,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
(二)涉及變更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該用地發展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資料以及變更後公共設施明細表,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另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表所載列公共設施用地,請釐清後修正。
(四)本案採整體開發之案件,請市府主管機關依調整後方案,檢討整體開發之可行性評估資料,並補充整體開發範圍示意圖,納入計畫書敘明。
(五)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六)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七)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 九、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表2。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計畫區西南側,南崁溪以西,高速公路二側毗鄰農業區之綠地綠地(1.77)綠地(兼供道路使用)(1.77)1.本市人口持續成長,為因應地區日益增加之交通需求,本府刻就高速公路二側綠地及既有道路系統進行路網規劃。
2.配合未來交通路網闢建之用地需求,調整綠地為綠地(兼供道路使用),並可透過逐年編列預算及容積移轉方式取得。
除請補充事業及財務計畫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計畫區中央偏北側之機八用地機關用地(機八)(0.40)公園用地(0.40)機八用地已取得,原為本府警察局蘆竹分局預定地,現況為光明河濱公園使用。經檢討本府警察局已無使用需求,配合實際使用現況,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
除請市政府釐清是否涉及撤銷徵收事宜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人2計畫區中央偏北側之油三用地加油站用地(油三)(0.21)停車場用地(0.21)本用地周邊半徑一公里範圍內,現況已設有多處加油站,經檢討周邊停車空間不足,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44計畫區東北側之部分文小一用地學校用地(文小一)(0.02)工業區(0.02)公埔國小係於民國44年設校,本都市計畫後於64年10月公告發布實施,經檢討未取得土地現況非屬公埔國小校區範圍,故本次檢討依私有土地權屬位置調整用地範圍,審酌原都市計畫規劃原意,本案變更為工業區部分,免予回饋。
除請市政府於變更理由補充涉及計畫書圖疑義及為維護民眾權益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5計畫區南側,文高二用地及部分住宅區學校用地(文高二)(3.82)住宅區(2.87)文高二現況未開闢使用,予以納入檢討變更。
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本案請市府依下列各點補充修正,並就涉及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逕3案部分公園用地(0.55)道路用地(0.40)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1.00)住宅區(附)(1.00)該住宅區係屬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桃園市地區)細部計畫之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十一、兒十九及兒二十)、綠地(綠113及綠115)、兒十一用地東側毗鄰尚未開闢之道路用地及尚未開闢之4-127-8M計畫道路毗鄰綠113、綠115之範圍予以納入整體開發併同取得。
補充辦理情形後,提請大會討論。
1.請補充整體開發範圍勘選適宜性、公平性及一致性等資料。
2.補充變更後對於周邊整體環境提升之效益。
3.學校用地主管機關已無需求相關文件及劃設需求說明。
4.請釐清變更後是否造成畸零地。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6人1、人3、人4計畫區南側,部分文中六用地學校用地(文中六)(0.09)住宅區(附)(0.07)道路用地(0.02)1.經本府教育局評估部分文中六用地(桃園區中埔段483-1及483-2等2筆地號土地)已無使用需求,審酌永安北路道路通行需求,前開土地現況已做為永安北路使用部分變更為道路用地,其餘變更為住宅區。
2.考量前開範圍之桃園區中埔段483-2地號土地刻正辦理廢止徵收事宜,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爰本用地不納入本計畫區之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附帶條件:
審酌通案公設回饋比例為45%,除土地所有權人須無償捐贈現況已為永安北路使用範圍土地予桃園市政府外,另須回饋一定比例之代金,前開捐贈土地與回饋代金合計回饋比例不得少於45%,並於本案核定前,與桃園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且於申請建築執照前繳交回饋代金及捐贈道路用地。有關代金之計算及繳交方式依照「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6計畫區東南側之部分工工業區(0.18)工業區(附)(0.18)該工業區係屬南崁都市計附帶條件:除請市政府於變更理由補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業區及部分綠地綠地(0.08)綠地(0.08)畫(高速公路南側地區)細部計畫之機關用地,原劃設供警察設施使用,經本府警察局評估已無使用需求,變更為工業區併同取得南側之部分綠地。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充該綠地之需求及開闢效益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2、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蘆竹區南崁段416地號(油三)本局重申106年8月16日業字第1061961407號函(諒達)意見,本土地本局仍有提供出入國道用路人加油使用需求,相關加油站改建規劃設計書圖,預算書目前審查中,俟審查完成後,即可辦理工程招標作業,建議仍維持作為本局加油站用地。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所陳維持原計畫一事,前於本市都委會決議:「不予採納。
理由:1.本用地周邊半徑一公里範圍內,現況已設有多處加油站,考量周邊停車空間不足,且經交通局會中表示實有停車需求,爰予以維持檢討變更為停車場用地。2.經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會中表示本用地變更後需辦理有償撥用,後續請交通局編列經費取得本用地。」。
2.查本府交通局前於110年1月27日桃交停字第1100004290號函敘明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已函文同意合作闢建停車場,建議維持檢討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逕2阿爾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區長安段606地號(綠地)主旨:
懇請解編南崁都市計畫坐落蘆竹區長安段606地號綠地為工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