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71-討論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坪林水源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7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371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2月20日第11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10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9040655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梅英(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蘇前委員瑛敏、張前委員馨文、王前委員靚琇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7月8日、109年8月4日、110年7月6日及111年3月2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12年3月25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12350243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事項二詳予補充並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2)經查陳情位置土地現況,僅保坪段468地號土地有臨時建物登記資料,惟是否拆除房屋後續仍應依市地重劃相關規定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9年7月8日、109年8月4日、110年7月6日及111年3月2日4次會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意見修正納入計畫書。
(一)本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全盤性檢討計畫區內所有公設用地,其檢討處理樣態應考量整體公平性、一致性並顧及民眾權益等,提出相關具體可行檢討方案,並請詳予檢視是否仍有未處理之公設用地,避免遺漏損及民眾權益。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跨區市地重劃標的劃分原則及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外,並請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以及個別變更回饋原則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公共設施用地分類及處理原則請檢視相關分類說明與處理原則之連結性,並確認以私有地規模500平方公尺作為分類是否有執行疑慮,另請說明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過高地區公共設施用地篩選原則之合理性,供審議參考。
(四)有關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考量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五)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六)有關未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剔除於面狀公共設施用地分類說明資料,請市政府依平均寬度過窄、狹小及裏地等實際執行狀況敘明。
(七)另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之發展,劃設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請主管單位配合整體開發作業時程,優先編列經費進行開闢。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本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如維持原計畫,應詳予說明具體取得年限、方式及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避免主管機關無明確事業及財務計畫,再次造成無限期保留之情形。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 五、本計畫案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整體開發案件,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 六、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取得開闢情形,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資料,實施進度及經費表所載列面積請釐清後修正。另涉及變更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該用地劃設時間等資料。
(二)本案採整體開發之案件,請市府主管機關依調整後方案,檢附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內容以及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並補充整體開發範圍示意圖,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建議分析乙節,處理方式涉及一般徵收部分請修正相關文字。
(四)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六)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表2。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市場用地(北宜路八段與坪林街交叉路口西北側)市場用地(0.2600)商業區(附)(0.1808)1.本案變更位置經檢討權屬、使用現況、私有地規模、基地條件及基地條件等面向,符合納入整體開發標的之處理類型。
2.市場處已確認無使用需求。
3.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前於92年第二次通盤檢討時,未能於內政部都委會給予時限內整合取得全部地主同意採自辦市地重劃,並考量現況地形、配地可行性及指定建築線之彈性等因素,爰參酌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並納入毗鄰未開闢之道路用地併同辦理,以利道路系統重新配置並規劃人行步道用地予以銜接。
4.學校用地(坪林國小)內尚有1筆私有地未取得,故納入本案跨區重劃,以解決公保地問題。
5.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6.變更後不影響原五項開放性公共設施服務範圍。
本案除下列各點請市政府補充修正外,其餘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所提修正內容通過(修正後變更內容詳附表1、附圖1、附圖2)。
1.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二)辦理。
2.補充涉及合法建物納入整體開發範圍或剔除之意願說明資料。
3.有關交通系統調整部分請交通局確認,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4.請刪除變更理由第6點。
住宅區(附)(0.0343)道路用地(附)(0.0449)道路用地(0.1002)商業區(附)(0.0340)人行步道用地(附)(0.0113)道路用地(附)(0.0549)學校用地(0.0017)學校用地(附)(0.0017)--附帶條件:
1.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本案市地重劃範圍包含市場用地完整範圍,以及市場用地東側、北側之道路用地、部分學校用地範圍,涉及地號詳表14。
3.重劃範圍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合計面積以45%土地為原則。
2廣停用地(北宜路八段與坪林街交叉路口西南側約175公尺處)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700)住宅區(附)(0.1190)1.本案變更位置經檢討權屬、使用現況、私有地規模、基地條件及基地條件等面向,符合納入整體開發標的之處理類型。
2.交通局已確認無使用需求。
3.參酌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考量周邊地區發展需要留設一部分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4.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5.變更後不影響原五項開放性公共設施服務本案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二)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0510)附帶條件:
1.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本案市地重劃範圍包含廣停用地完整範圍,涉及地號詳表15。
3.重劃範圍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以45%土地為原則。
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修正內容)編號位置修正後變更內容(公頃)修正後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1市場用地(北宜路八段與坪林街交叉路口西北側)市場用地(0.2218)商業區(附)(0.1243)1.本案變更位置經檢討權屬、使用現況、私有地規模、基地條件及基地條件等面向,符合納入整體開發標的之處理類型。
2.市場處已確認無使用需求。
3.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前於92年第二次通盤檢討時,未能於內政部都委會給予時限內整合取得全部地主同意採自辦市地重劃,並考量現況地形、配地可行性及指定建築線之彈性等因素,爰參酌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並納入毗鄰未開闢之道路用地併同辦理,以利道路系統重新配置並規劃人行步道用地予以銜接。
4.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住宅區(附)(0.0343)道路用地(附)(0.0427)綠地用地(附)(0.0205)道路用地(0.0483)商業區(附)(0.0171)道路用地(附)(0.0254)綠地用地(附)(0.0058)--附帶條件1:
1.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本案市地重劃範圍包含市場用地完整範圍,以及市場用地東側、北側之道路用地,涉及地號詳表14。
3.重劃範圍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以45%土地為原則。
3市場用地(北宜路八段與坪林街交叉路口西北側)市場用地(0.0382)商業區(再)(附)(0.0598)1.經查保坪段812地號上建物完成建築於民國59年,登記於108年12月19日,於坪林都市計畫發布前就已存在,另同段813、814、814-1、815、815-1、816、道路用地(0.0216)編號位置修正後變更內容(公頃)修正後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附帶條件3:
1.變更範圍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99%,惟倘經捐贈不低於45%之公共設施用地或折算代金繳納,容積率得調高為180%。
2.捐獻代金之數額由新北市政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依下列公式計算之,查估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毗鄰第三種商業區公告土地現值之1.4倍。
3.捐獻代金之數額=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基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45%。
817、818-1、820地號等9筆土地上之建物為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有門牌編訂記錄之建物。
2.本案變更位置經檢討權屬、使用現況、私有地規模及基地條件等面向,符合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再發展區之處理類型,故參酌毗鄰分區變更為商業區(再)(附),由地主自行依附帶條件辦理。
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圖1、變1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2、變3案變更內容示意圖表2、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葉Ο和/坪林段水柳腳小段34-14等地號
- 一、依據鈞府108年8月12日新北城審字1081478981號函續陳情。
- 二、檢附舊有合法房屋證明影本乙份供參。
- 三、請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5項規定辦理。
同意陳情人按原有位置分配並保留原有建物。法規依據、奉貴局承辦指示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酌予採納。
理由:
1.坪林水源特定區計畫係於62年3月15日發布實施,經查陳情人土地附著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資料顯示,該建物建築完成日期為59年1月24日,即都市計畫施行前既存之建物。
2.另查同段813、814、814-1、815、815-1、816、817、818-1、820地號等9筆土地上之建物為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有門牌編訂記錄之建物,故本局前於110年10月6日函請保坪段812等10筆地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表示剃除市地重劃範圍並劃設為再發展區之意願,經回收意願調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皆有意願劃為商業區(再發展區)。
3.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既有合法使用權益及需求,且無參與市地重劃之意願,將其建物坐落之地號劃為商(再)(附),排除於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地區之外。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逕2葉Ο和/坪林段水柳腳小段34-14等地號
- 一、依據鈞府108年12月12日新北城審字1082352079號函續陳情。
- 二、此變1案已嚴重侵害民之財產權,依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陳情貴府、委酌予採納。
理由:
有關陳情人陳述內容併逕1案。
併編號逕1。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員體察民現有房舍存在先於都市計畫實施之前,為保有家園不參加計畫,請將民所在之地號”坪林區水柳腳小段34-14”排除重劃計畫之外。
逕3葉Ο和/坪林段水柳腳小段34-14等地號
- 一、34-14地號上之建物為合法建物不想參加此市地重劃案,此案已嚴重侵害民之財產權,依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陳情貴府、委員體察民現有房舍存在先於都市計畫實施之前,為保有家園不參加計畫,請將民所在之地號“坪林區水柳腳小段34-14”排除重劃計畫之外。
民已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依據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說明辦理向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陳情,但未被列入“108.12.20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3次會議紀錄”中,故再次向內政部營建署陳情。
- 二、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份供參。
- 三、檢附向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陳情書影本一份供參。
部分採納。
理由:
1.有關陳情人陳述內容併逕1案。
2.另有關前開陳情書表示109年1月7日陳情意見未列入108年12月20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3次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城鄉局前已依新北城審字第1090964747號函復:「查『變更坪林水源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係於108年12月20日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3次會議紀錄,後臺端於109年1月7日(機關收文日109年1月9日)檢送陳情意見至局,因臺端陳情意見尚未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爰會議記錄尚未列入臺端意見。」。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