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71-討論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澳底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71
案件id
MOI通檢用地專202371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月17日第11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20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9046500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梅英(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蘇前委員瑛敏、張前委員馨文、王前委員靚琇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7月8日、109年8月4日、110年7月6日及111年3月2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12年3月25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12053560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12年3月25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12053560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請新北市政府補充現況排水溝渠之使用情形,以及變更後開發是否影響後續排水功能等內容,並檢附主管機關之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請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機關用地相關主管機關確認無使用需求之同意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有關計畫書表2「變更澳底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後歷次變更面積增減統計表」相關內容,請再檢核並修正。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9年7月8日、109年8月4日、110年7月6日及111年3月2日4次會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意見修正納入計畫書。
(一)本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全盤性檢討計畫區內所有公設用地,其檢討處理樣態應考量整體公平性、一致性並顧及民眾權益等,提出相關具體可行檢討方案,並請詳予檢視是否仍有未處理之公設用地,避免遺漏損及民眾權益。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跨區市地重劃標的劃分原則及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外,並請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以及個別變更回饋原則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公共設施用地分類及處理原則請檢視相關分類說明與處理原則之連結性,並確認以私有地規模500平方公尺作為分類是否有執行疑慮,另請說明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過高地區公共設施用地篩選原則之合理性,供審議參考。
(四)有關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考量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五)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六)有關未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剔除於面狀公共設施用地分類說明資料,請市政府依平均寬度過窄、狹小及裏地等實際執行狀況敘明。
(七)另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之發展,劃設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請主管單位配合整體開發作業時程,優先編列經費進行開闢。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本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如維持原計畫,應詳予說明具體取得年限、方式及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避免主管機關無明確事業及財務計畫,再次造成無限期保留之情形。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 五、本計畫案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整體開發案件,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 六、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取得開闢情形,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資料,實施進度及經費表所載列面積請釐清後修正。另涉及變更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該用地劃設時間等資料。
(二)本案採整體開發之案件,請市府主管機關依調整後方案,檢附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內容以及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並補充整體開發範圍示意圖,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建議分析乙節,處理方式涉及一般徵收部分請修正相關文字。
(四)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六)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機(計畫區西北側機關用地0.1364住宅區(附)0.13641.本案變更位置經檢討權屬、使用現況、私有地規模、基地條件及基地條件等面向,符合納入整體開發標的之處理類型。
2.警察局、消防局、交通局已確認無使用需求。
3.參酌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考量該住宅區未來出入及指定建築線之需求,納入毗鄰未開闢之道路用地併同辦理。
4.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5.變更後不影響原五項開放性公共設施服務範圍。
除請刪除變更理由第5點外,其餘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所提修正內容通過(修正後變更內容詳附表1、附圖1)。
道路用地0.0542道路用地(附)0.0542停一(計畫區西北側)停車場用地0.1007住宅區(附)0.1007道路用地0.0591道路用地(附)0.0591如上--附帶條件:
1.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本案市地重劃範圍包含機關用地及停一用地完整範圍以及機關用地及停一用地周邊道路用地範圍。
3.重劃範圍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以45%土地為原則。
2文中(計畫區西北側)文中用地2.3871保護區0.87741.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0月4日新北教工環字第1081819584號函(略以):「考量內政部及本市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及人民陳情意見,並經評估本案所在貢寮區人口發展及教育資源現況,目前該區國中教育資源尚足以容納當地學生就學需求,又該文中用地私有地佔9成以上,土地取得成本評估約需新臺幣2億2,971萬元,本局經綜合考量評估後於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風景區1.5097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08年9月23日第1081753248號簽准將此文中用地釋出。」,爰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確認無使用需求。
2.經檢討本案變更範圍之土地權屬、使用現況、私有地規模、基地條件等面向,屬於本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恢復原分區或併鄰近分區變更之處理類型。
3.嗣考量倘納入整體開發標的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其重劃共同負擔遠高於45%上限,且現行澳底都市計畫住宅區使用率34.02%,多數住宅區仍未使用;另文中用地解編後,土地所有權人即得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使用。
4.依57年「澳底都市計畫案」,本文中用地範圍之土地使用分區原為保護區及公園用地,嗣參酌74年「變更澳底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檢討標準: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者,原計畫公園用地可做為其他使用,即將公園用地變更為風景區。
5.故綜合考量處理一致性、財務可行性與都市計畫合理性,檢討變更恢復為保護區(西側)及風景區(東側)。
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修正內容)編號位置修正後變更內容(公頃)修正後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1機(計畫區西北側)機關用地0.1364住宅區(附)0.13641.本案變更位置經檢討權屬、使用現況、私有地規模、基地條件及基地條件等面向,符合納入整體開發標的之處理類型。
2.警察局、消防局、交通局已確認無使用需求。
3.參酌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考量該住宅區未來出入及指定建築線之需求,納入毗鄰未開闢之道路用地併同辦理。
4.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停一(計畫區西北側)停車場用地0.1007住宅區(附)0.0818綠地用地(附)0.0189機與停一周邊道路道路用地0.0868道路用地(附)0.0868如上--附帶條件:
1.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本案市地重劃範圍包含機關用地及停一用地完整範圍以及機關用地及停一用地周邊道路用地範圍,涉及地號詳表14。
3.重劃範圍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以45%土地為原則。
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圖1、變1案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