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81-討論事項-第8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前竹地區區段徵收開發)(第二次專案變更)案」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前竹地區區段徵收開發)(第二次專案變更)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81
案件id
MOI臺中竹地區20238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年12月9日第13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12年1月19日府授都計字第112001333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前委員靜琪(召集人)、簡委員伃貞、劉委員曜華、董委員建宏、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2年2月24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12年6月20日府授都計字第112016987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再評估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針對申請人陳情本案143-73、143-74及143-145地號等3筆土地所建議之土地使用變更規劃方案之可行性。」。
6.綜上,針對申請人所提之建議修改方案,本府初步研析意見補充說明如下:「1.該項次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方案修改原10M-(2)之路型,產生約90度之轉彎,並位於該道路與15M-(25)銜接之路口旁約10公尺處,增加路口衝突點,易有行車安全疑慮。且因道路系統修改所產生之街廓規模相對較小,土地利用效益不彰,影響區段徵收工程設計及日後管理維護。2.另查陳情人前於本府辦理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時已為同一案由提出陳情,業經本府釐清所陳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土地之地上建物,依本府地政局中市地區二字第1090052645號函認定非屬合法建物,故建議不予採納,該計畫案業經內政部110年1月29日核定,並經本府於110年2月24日公告發布實施在案。3.陳情人於本案公開展覽期間提出陳情(人3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37次會議審議決議,考量旨案地號土地現況之工廠非屬合法之建築改良物,且綜合考量都市計畫規劃及區段徵收整體性,故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提請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2年2月24日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臺中市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內容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綜合性意見1.烏日都市計畫與周遭都市計畫區歷經都市計畫合併、臺中市及烏日都市計畫調整邊界範圍、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圖資數值化等多次變更,建請釐清上述變更歷程與本案之關聯,提供正確圖說資料作為本案變更依據,並納入計畫書補充說明,以資明確。
2.建請補充說明本案完成區段徵收作業後,是否已解決都市計畫範圍、地籍線、徵收範圍等,界線範圍認定不相符之問題。
3.本案與「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如有重複之處,建請釐正,並於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周詳。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附表二。
(三)地政司書面意見:建請臺中市政府研提研析意見,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1.經查前竹區段徵收範圍內前有協力鏈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及第50條規定向本部申請撤銷徵收,經提110年9月1日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227次會議審查,會議決議:「保留再議。」理由:「請臺中市政府查明下列事項,並檢送相關資料到部,再行提會審議:……二、請針對土地所有權人所提替代方案,補充具體之可行性評估情形,或研議可行之調整方案,以兼顧區段徵收作業執行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次查協力鏈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後續已依前揭土徵小組會議決議理由二研提可行之都市計畫調整方案向臺中市政府提出都市計畫內容變更之陳情,並經該府納入本次專案變更作業,惟該陳情事項之變更內容嗣經111年12月9日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37次會議決議未便採納,爰未納入本次報部審議之變更內容中。
3.基於本部土徵小組對於申請人於前揭第227次會議會上提出前竹區段徵收案都市計畫內容調整之建議有明確決議事項,及為維護申請人權益,請臺中市政府補充說明該市都委會對於前揭申請人變更陳情案處理未便採納之詳細緣由,並請本部都委會再審酌前揭本部土徵小組建議意見及變更規劃之合理性。
附件
- 附表1: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逕1侯○昌、陳○爐、林○己、黃○琳烏日區重建段850-1、850-3、851-1、(112.04.13第一次陳情)1.復臺中市政府112年2月14日府授地區二字第1120033134、1120037613、1120037618、1120037636號函。
2.異議人林○己民國52年起所有位於臺中市烏日區重建段0854地號,歷經85、97、100年政府因為道路(五光路)拓寬及配合大里溪及旱溪河道整治已經被3次逕為分割、將陳情土地剔除區段徵收案。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土地原於公展草案變9案提列變更,擬剔除區段徵收範圍,惟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 附表2: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項次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臺中市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內容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綜合性意見1烏日都市計畫與周遭都市計畫區歷經都市計畫合併、臺中市及烏日都市計畫調整邊界範圍、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圖資數值化等多次變更,建請釐清上述變更歷程與本案之關聯,提供正確圖說資料作為本案變更依據,並納入計畫書補充說明,以資明確。
本案以107年10月8日公告之區段徵收範圍及地籍圖資,即原臺中縣、市界作為調整前竹區段徵收地區涉及臺中市及烏日都市計畫邊界之依據,已將相關都市計畫變更歷程與本案之關聯納入計畫書敘明,詳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P.4與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P.4。
2建請補充說明本案完成區段徵收作業後,是否已解決都市計畫範圍、地籍線、徵收範圍等,界線範圍認定不相符之問題。
本案區段徵收計畫業於107年10月8日公告,並已完成地籍資料整理、調查及繕造清冊等作業,確認徵收範圍。本案係配合區段徵收範圍辦理變更,故本案變更後都市計畫與區段徵收範圍界線與地籍線相符。
3本案與「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如有重複之處,建請釐正,並於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周詳。
遵照辦理。本案劃入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後續納入「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併同周邊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詳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2案與變3案,以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2案與變3案。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附表二。遵照辦理,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
1.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修正內容詳P.15~P.23。
2.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修正內容詳P.21~P.33。
(三)地政司書面意見:建請臺中市政府研提研析意見,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1.經查前竹區段徵收範圍內前有協力鏈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及第50條規定向本部申請撤銷徵收,經提110年9月1日本部1.有關地政司指陳申請撤銷徵收案,經查係協力鏈股份有限公司及同心興業有限公司等2人申請烏日區頭前厝段143-74、143-73、143-145地號等3筆土地,先予釐清。
2.申請人前於「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四次項次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227次會議審查,會議決議:「保留再議。」理由:「請臺中市政府查明下列事項,並檢送相關資料到部,再行提會審議:……二、請針對土地所有權人所提替代方案,補充具體之可行性評估情形,或研議可行之調整方案,以兼顧區段徵收作業執行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次查協力鏈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後續已依前揭土徵小組會議決議理由二研提可行之都市計畫調整方案向臺中市政府提出都市計畫內容變更之陳情,並經該府納入本次專案變更作業,惟該陳情事項之變更內容嗣經111年12月9日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37次會議決議未便採納,爰未納入本次報部審議之變更內容中。
3.基於本部土徵小組對於申請人於前揭第227次會議會上提出前竹區段徵收案都市計畫內容調整之建議有明確決議事項,及為維護申請人權益,請臺中市政府補充說明該市都委會對於前揭申請人變更陳情案處理未便採納之詳細緣由,並請本部都委會再審酌前揭本部土徵小組建議意見及變更規劃之合理性。
通盤檢討)案」再公展期間提出陳情(再人24案),陳情訴求將烏日區頭前厝段143-74地號等3筆土地撤銷區段徵收,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78次會議決議(略以):「一、….除再人24案請臺中市政府確認所陳建物如屬合法者,則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該府研析意見及修正變更內容通過」。後依本府地政局中市地區二字第1090052645號函認定非屬合法建物,故建議不予採納,該計畫案經內政部110年1月29日核定,並經本府於110年2月24日公告發布實施在案。
3.申請人復依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227次會議決議理由二,於本案公開展覽期間提出陳情(人3案),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討論,建議參採新增變更案件提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其內容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37次會議審議決議:「有關人3案之調整土地使用計畫內容,因旨案地號土地現況之工廠經本府地政局109年12月25日中市地區二字第1090052645號函審認非屬合法之建築改良物,且綜合考量都市計畫規劃及區段徵收整體性,故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4.綜上,申請人訴求業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未便採納,認本案倘配合非合法建築物保留而變更都市計畫,不僅缺乏正當性且造成區段徵收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間公平性疑義,爰建議基於都市計畫之合理性及一致性,維持原計畫。
5.前揭申請撤銷徵收案嗣經貴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260次會議決議「部分不予受理;部分不准予撤銷徵收。」,並附帶
- 附表3: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變1計畫區南側南區和烏日區交界處(變更範圍:南區下橋子頭段359-3、356及359-25地號)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烏日:道路用地)(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1.查烏日都市計畫於61年11月發布實施,計畫範圍東、北側與原臺中市南區為界,故南區土地依原規劃意旨,非屬本計畫區,爰將南區土地劃出烏日都市計畫區,併入臺中市都市計畫區,調整都市計畫範圍邊界,並劃出區段徵收範圍。
2.考量烏日都市計畫「兒21」用地現況部分為福田污水處理廠使用,且土地權屬為公有,為避免影響福田污水處理廠既有設施,屬福田污水處理廠使用範圍部分併劃出之宗教專用區變更為污水處理廠用地,餘維持兒童遊樂場用地。
變更面積依地籍面積為準。
建議除變更編號以1-1、1-2…方式編號外,其餘照案通過。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烏日:兒童遊樂場用地)(兒21)(0.10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94)(0.06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污1)(0.04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烏日:宗教專用區)(0.03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污1)(0.03公頃)變2計畫區南側南區和烏日區交界處(變更範圍:南區樹子腳段681-14、681-8、679-4及679-6地號)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烏日:住宅區)(0.0039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72)(0.0039公頃)1.查烏日都市計畫於61年11月發布實施,計畫範圍東、北側與原臺中市南區為界,故南區土地依原規劃意旨,不屬於烏日都市計畫區,爰將南區土地劃出烏日都市計畫區,併入臺中市都市計畫區,調整都市計畫範圍邊界。
2.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劃入臺中市都市計畫範圍之土地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72),並建議納入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併同周邊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變更面積依地籍面積為準。
建議照案通過。
變3計畫區南側南區和烏日區交界處(變更範圍:南區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烏日:住宅區)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68)(0.0005公頃)1.查烏日都市計畫於61年11月發布實施,計畫範圍東、北側與原臺中市南區為界,故南區土地依原規劃意旨,不屬於烏日都市計畫區,爰將南區土地劃出烏日變更面積依地籍面積為準。
建議照案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樹子腳段1030-1地號)(0.0005公頃)都市計畫區,併入臺中市都市計畫區,調整都市計畫範圍邊界。
2.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劃入臺中市都市計畫範圍之土地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68),並建議納入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併同周邊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變4兒174西側光明路(變更範圍:南區樹子腳段1045、1045-1、1045-2、1044地號)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烏日:住宅區)(0.0037公頃)住宅區(0.0037公頃)附帶條件:
應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完成回饋後,始得依所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申請建築。
1.查烏日都市計畫於61年11月發布實施,計畫範圍東、北側與原臺中市南區為界,故南區土地依原規劃意旨,非屬烏日都市計畫區。
2.另查變更範圍已於75年臺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14案,由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3.106年臺中市都市計畫計畫範圍通盤檢討時,因臺中市與烏日都市計畫範圍重疊,調整計畫範圍,致使南區樹子腳段1045地號等土地劃歸烏日都市計畫,其中1045地號並納入前竹區段徵收範圍。
4.考量南區土地依擬定時之規劃意旨,非屬烏日都市計畫範圍,且變更範圍於75年即已變更為道路用地,依原規劃意旨,將南區土地劃出烏日都市計畫區,併入臺中市都市計畫區,調整都市計畫範圍邊界。
5.考量住宅區街廓之完整性,樹子腳段1045地號應維持住宅區。惟依75年臺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14案規劃意旨係屬道路用地,爰本案係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應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
變更面積依地籍面積為準。
建議本案除修正變更理由,並補充歷史緣由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烏日:道路用地)(0.03公頃)道路用地(0.03公頃)
- 附表4: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變1變1計畫區東側烏日區和南區交界處(變更範圍:南區下橋子頭段359-3、356及359-25地號,烏日區蘆竹湳段47-21、47-41地號)道路用地(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並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臺中:道路用地)(0.01公頃)1.查烏日都市計畫於61年11月發布實施,計畫範圍東、北側與原臺中市南區為界,故南區土地依原規劃意旨,非屬本計畫區,爰將南區土地劃出烏日都市計畫區,調整都市計畫範圍邊界,並劃出區段徵收範圍。
2.考量「兒21」用地現況尚有部分烏日區土地亦已供福田污水處理廠使用,且土地權屬為公有,為避免影響福田污水處理廠既有設施,屬福田污水處理廠使用範圍變更為污水處理廠用地。
變更面積依地籍面積為準。
建議除變更編號以1-1、1-2…方式編號外,其餘照案通過。
園道用地(0.00004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並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非都市土地)(0.00004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兒21)(0.1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並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臺中: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94)(0.06公頃)(臺中:污水處理廠用地)(污1)(0.04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污2)(0.01公頃)宗教專用區(0.03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並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臺中:污水處理廠用地)(污1)(0.03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變2變2計畫區東側烏日區和南區交界處(變更範圍:南區樹子腳段681-14、681-8、679-4及679-6地號)住宅區(0.0039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並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臺中: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72)(0.0039公頃)1.查烏日都市計畫於61年11月發布實施,計畫範圍東、北側與原臺中市南區為界,故南區土地依原規劃意旨,非屬本計畫區,爰將南區土地劃出烏日都市計畫區,調整都市計畫範圍邊界,並劃出區段徵收範圍。
2.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劃入臺中市都市計畫範圍之土地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72),並建議納入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併同周邊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變更面積依地籍面積為準。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3變3計畫區東側烏日區和南區交界處(變更範圍:南區樹子腳段1030-1地號)住宅區(0.0005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並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臺中: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68)(0.0005公頃)1.查烏日都市計畫於61年11月發布實施,計畫範圍東、北側與原臺中市南區為界,故南區土地依原規劃意旨,非屬本計畫區,爰將南區土地劃出烏日都市計畫區,調整都市計畫範圍邊界,並劃出區段徵收範圍。
2.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劃入臺中市都市計畫範圍之土地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68),並建議納入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併同周邊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變更面積依地籍面積為準。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4變4綠7南側住宅區與道路用地(南區樹子腳段1045、1045-1、1045-2、1044地號)住宅區(0.0037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並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臺中:住宅區)(0.0037公頃)附帶條件:
應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完成回饋後,始得依所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申請建築。
1.查烏日都市計畫於61年11月發布實施,計畫範圍東、北側與原臺中市南區為界,故南區土地依原規劃意旨,非屬烏日都市計畫區。
2.另查變更範圍已於75年臺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14案,由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3.106年臺中市都市計畫計畫範圍通盤檢討時,因臺中市與烏日都市計畫範圍重疊,調整計畫範圍,致使南區樹子腳段1045地號等土地劃歸烏日都市計畫,其中1045地號並納入前竹區段徵收範圍。
4.考量南區土地依擬定時之規劃意旨,非屬烏日都市計畫範圍,且變更範圍於75年即已變更為道路用地,依原規劃意旨,將南區土地劃出烏日都市計畫區,調變更面積依地籍面積為準。
建議本案除修正變更理由,並補充歷史緣由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道路用地(0.03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臺中:道路用地)(0.03公頃)整都市計畫範圍邊界。
5.考量住宅區街廓之完整性,樹子腳段1045地號應維持住宅區。
惟依75年臺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14案規劃意旨係屬道路用地,爰本案係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應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
變5變5公10用地北側公園用地(0.04公頃)宗教專用區(0.04公頃)頭前厝福德宮為前竹地區地方信仰,基於尊重地方信仰及安置合法登記在案寺廟之目的,變更公園用地為宗教專用區,供頭前厝福德宮遷建使用。
本案係依區段徵收之規定辦理,建議除補充說明本案屬抵價地配回之土地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6變7文中2南側「綠5」用地綠地用地(0.01公頃)電路鐵塔用地(0.01公頃)配合臺灣電力公司69千伏霧峰-九德輸電線路與中市-九德輸電線路第4號鐵塔引供下地等工程需求,劃設電路鐵塔用地。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7變8抽水站用地南側「綠5」用地(變更範圍:烏日區環河段179地號)綠地用地(綠5)(0.0014公頃)農業區(0.0014公頃)(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1.查95年辦理「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前竹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至99年9月21日第739次及100年8月23日第762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內容,均未含括烏日區阿密哩段13-38地號土地(重測後為環河段179地號),惟108年10月7日公告發布實施都市計畫將之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考量未完備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逕為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補辦區段徵收行為屬有瑕疵之行政處分。
2.另變更位置係單一區塊且面積畸零狹小,影響區段徵收工程設計及日後管理維護,考量與毗鄰農業區係相同土地所有權人,故併毗鄰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劃出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範圍。
變更面積依地籍面積為準。
據市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非屬區段徵收範圍內,建議除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8變1020M-(2)計劃道路西側「綠5」用地(變更範圍:
烏日區綠地用地(綠5)(0.0014公頃)農業區(0.0014公頃)(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經查重建段848-14地號於100年分割自同段848地號,其地上建物於94年領有(094)府工建使字第03248號使用執照,係為合法建物,因區段徵收作業致影響其建物主要結構,為保障合法建築權益,依地籍範圍將損及部分劃出區段徵依都市計畫TW97(2010)樁位資料為變更範圍。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重建段848-14地號)收範圍,併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變9變11勤農巷南側住宅區住宅區(0.17公頃)綠地用地(0.17公頃)查計畫區內經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公告有3株受保護樹木(編號2308002、2308003、2308004),為配合其生育地環境範圍,依108年「臺中市烏日前竹地區區段徵收工程受保護樹木(老樹)現地保護計畫」之範圍,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利原地保留,故變更住宅區為綠地用地。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