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81-討論事項-第4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大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81
案件id
MOI通檢施用地20238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10年8月3日第995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10年9月22日起依法重新公開展覽30日,期間接獲3件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劉委員曜華(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謝前委員靜琪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1年9月29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該府112年5月26日府都計字第1120141822號函送重新公開展覽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12年5月26日府都計字第1120141822號函送重新公開展覽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10年8月3日第995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1年9月29日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重新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表1,建議請桃園市政府以處理情形對照表方式詳為補充資料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表1、重新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1游○豪陳情位置:
大園區東園段261、261-1、618等3筆地號陳情理由:
1.民等所有上列地號土地原屬零售市場用地(二),並於本次通盤檢討內變更為住宅區(附),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2.惟查民等所有前開土地,街廓完整、公設完備、產權單純、地勢方正、且其上大部分已供建築興建使用,似無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第1項所列辦理市地重劃之要件,如若依前項計畫辦理恐損及民等權益。
建議事項:
1.原則同意變更。
2.降低重劃總平均負擔比率。
3.原地主領回之土地應高於重劃前土地面積70%。
4.重劃分配應以最小拆遷為原則,該地上已興建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物應避免拆遷。若配回土地面積小於建築物面積,可以市價買回。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次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開發方式辦理原則係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重劃整體開發,重劃總負擔比例以不超過45%為原則。
所陳有關市地重劃負擔及分回比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以實際辦理時為準。
2.重劃分配、建物拆遷及補繳差額地價等事宜,依重劃相關規定辦理。
除請市政府補充本次檢討由生活圈觀點整體考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規定及保障所有權人權益等內容,妥為修正研析意見之不予採納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2游○宏陳情位置:
大園區東園段622-1地號陳情理由:
1.大園都市計畫64.12.15實施,公設保留地市場用地與緊鄰地劃為道路用地,均屬同一地主,當年道路用地徵收以極偏低公告現值加四成獎勵金,並課徵土地增值稅,與現今依毗鄰地平均市價補償免徵稅賦相較,被徵收道路用地之地主其地價補償蒙受重大損失。
2.市場用地二,自民國64年都市計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歷46年被限制無法做長遠規畫使用,僅能為「不能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為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46年何其長?期間政府未予徵收,限制使用又未予任何補償,這是市場用地地主第二次蒙受重大損失。
3.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於40年未徵收,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財產權,現為解編以市地重劃辦理,規劃地主僅能重劃分配55%之土地,地主蒙受第三次重大損失。
4.市場用地解編以市地重劃辦理,但解編前該地區已實施都市計畫,應無公共設施(道路、公園、溝渠…等用地)需設置必要,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等,亦所需費用應大為降低,市地重劃由參加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其折價抵付之土地以市地重劃抵費地法令上限45%為之,顯不公平合理。
建議事項:
1.同意政府以市地重劃方式解編,將公共設施預定地市場用地二解編為住宅用地。
2.如陳情理由(一)道路徵收已蒙受一次重大損失,陳情理由(二)劃為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次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開發方式辦理原則係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重劃整體開發,重劃總負擔比例以不超過45%為原則。
所陳有關市地重劃負擔及分回比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以實際辦理時為準。
除請市政府補充本次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之目的及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供土地所有權人開發利用等內容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場用地,未徵收被限制使用46年,蒙受第二次重大損失。懇請政府保障人民財產權,體恤地主前所蒙受損失,公平合理解編市場用地為住宅用地,在市地重劃所需費用大幅降低下,請將重劃分配發還地主土地由55%提高為65%以上,以維護地主之權益。
重3羅○全陳情位置:
大園區東園段42-6地號1.有關貴府來函辦理「變更大園都市計畫案」公開展覽中擬變更私人土地東園段42-6號土地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展內容含糊不明,本人強烈主張必須以110年10月該段鄰地實價登錄買賣價格徵收,否則反對變更。
2.公展中標示將東園段42-6號土地變更為公共設施專用地,說明含糊未清楚將土地使用詳細交代。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土地為文小用地,該地號為文小一北側邊界上未取得之土地,考量學校仍有使用需求,納入重劃併同取得。
2.由於面積狹小,未來重劃開發將與他人合併方式,或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處理。
建議修正為部分採納,部分不採納,並請市政府針對民眾所提意見逐點回應更新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