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411-討論事項-第7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秀林(和平地區)都市計畫(再生能源開發)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11
案件id
MOI花蓮平地區20239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11年8月30日第101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本案經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112年6月28日第445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考量土地調查發現多種稀有植物及保育類動物等,要求開發單位退縮規劃綠帶並縮小開發規模,故需再提會修正都市計畫內容,案准花蓮縣政府112年8月15日府建計字第1120150368號函送再提會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參採經濟部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考量為配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建議,縮小開發規模並規劃建築退縮空間,准照花蓮縣政府112年8月15日府建計字第1120150368號函送修正方案通過(詳附表、附圖),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11年8月30日第1018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1-1計畫區東北側、鐵路東側、堤防南側綠地(一)(5.57)特種工業區(5.57)變1-2綠地(二)(2.54)特種工業區(2.54)本次調整方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七、計畫區東北側之部分特種工業區沿道路境界線退縮10公尺建築,退縮部分應植栽綠化(詳附圖)。
- 七、環保設施用地及特種工業區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起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需於建築物新建時一併設計,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審查。
- 八、除前點以外之特種工業區及環保設施用地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起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需於建築物新建時一併設計,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審查。
附圖、計畫區東北側之部分特種工業區退縮位置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