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411-討論事項-第10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莒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11
案件id
MOI通檢光地區2023912
概要說明
- 說明:
1.公共設施之需求性,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外,建議仍應經其他機關評估是否有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
遵照辦理:
本已多次召開機關協調會,會中除徵詢各機關用地需求,如有變更為其它公共設施用地需求者,亦已列入檢討變更,如簡報P9_樣態6。
2.樣態4係以增加容許使用方式辦理者,雖屬細部計畫層級,建議仍應詳列樣態分析說明,以資完妥。
遵照辦理:
已補充細部計畫處理樣態說明。詳簡報P9、P28~P303.評估無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個別變更回饋為例外,建請補充整體開發評估分析內容,以及難以跨區重劃方式辦理之原因,強化說明採個別整體開發之理由,並請載明個別整體開發之方式為何。
遵照辦理:
整體開發流程過於複雜,建議依小組意見(四)列為第二階段案件。
4.樣態5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研處說明(1)建請補充說明如現況已有建築物,該建築物是否合法及查處情形。
(1)目前已有違建查處地號詳如簡報P11所示,現況建物以無法提供合法建物文件為主。
(2)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回饋通案性規定。
(2)補充回饋通案性規定詳簡報P10-P11。
(3)變更範圍內除私有土地外,如有權屬未定地,涉及國有地開發之相關配套措施。
(3)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可分為1.整體開發,及2.繳納回饋二種開發方式;如屬權屬未定地則應俟權屬確定後,再視其權屬,分別依公有或私有方式辦理。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僅列本次會議討論部分)1.擬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者:
(1)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者後續將涉及負擔及分配事宜,因變更範圍內仍有部分權屬未定地,建議連江縣政府可考量俟土地權屬確定後,再分階段辦理。
遵照辦理:
整體開發案因內容複雜,已改列為第二階段審議案件。
(2)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如有區位鄰近者,建請重新評估以跨區重劃方式辦理之可行性(如變4案及變29案)。
因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已改列為第二階段案件,將於第二階段重新考量。
(3)變10案及變25案擬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後續依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開發,建請補充具體興辦事業計畫,供審議參考。
遵照辦理:
因變10案及變25案涉及開發計畫,已改列為第二階段審議案件。
2.其餘個案之變更理由,建請補充說明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以利查考。
遵照辦理:
因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案件多已改列第二階段辦理,將於第二階段重新提出整體開發評估說明。
(五)地政司書面意見:有關第1次專案小組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八)1: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1節,本件變更案僅南竿地區變更編號29公兒三變更為商業區,採市地重劃開發方式,經連江縣地政局依都市計畫委託工程顧問公司之評估報告書建議說明:似有高估重劃後地價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費、未編列未達最小分配面積發給現金補償費用及高估貸款利率等問題,建請配合修正並考量是否檢討規劃內容重新評估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比例及財務是否平衡。
整體開發案件已改列為第二階段件。將於第二階段重新提出整體開發評估說明。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112年8月1日府工都字第1120034824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計畫書修正事項:
(一)有關變更理由所述本案通案回饋原則、連江縣變更回饋通案原則、本縣通案回饋標準等詞,請釐清是否為同一原則規定,並請統一用語。
(二)變更內容示意圖之變更斜線多有超出該土地使用分區範圍之情形,請修正。
(三)請補充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以利查考。
- 二、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連江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三)附帶條件以變更回饋方式辦理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核定前與連江縣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相關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經連江縣政府依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以112年2月22日府工都字第1120006701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件)及相關資料,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上開處理情形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補充資料(10份)到署,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說明。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有關公共設施用地擬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之回饋通案性規定部分,建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1、有關產業專用區部分,經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現行計畫無產業專用區之劃設,該府產業發展處迄今未提出具體使用計畫,建議涉及變更回饋之規定,產業專用區之議題納入本案第二階段辦理。
2、有關上次會議建議連江縣政府考量以變更規模大小訂定代金之計算方式1節,建議請於本案提委員會討論前先行研提通案性變更回饋計算標準,以資妥適。
3、有關連江縣政府研提將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強度納入訂定回饋比例之依據參考部分,建請補充說明本次通盤檢討適用之公共設施用地,係以私有未開闢之範圍為主,以符合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目的。
4、有關連江縣政府擬將變更後依現況容積使用之專用區,訂為無須辦理回饋項目1節,建議回饋標準應將是否增加使用項目納入考量。
(二)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樣態4屬配合發展遊憩及多元使用需要,並擬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如擬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提高使用強度或放寬使用規定,應具體敘明理由(如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原因),以利查考。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彙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南竿地區(詳附表1)及莒光地區(詳附表2)屬變更性質較為單純且無爭議者,建議同意連江縣政府先行以第一階段方式提會討論。
(四)陳情意見綜理表:本次僅討論莒光地區與上開擬以第一階段方式提會討論內容有關者,詳附表3。
附件
- 附表2:變更內容明細表-莒光地區(彙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西莒軍醫院(田沃村)機關用地(機西四)(0.13)保護區(0.13)機西四計畫面積0.42公頃,現況部分作西莒軍醫院使用;主管機關僅就已取得部分表示仍有使用需求,故就東北側私有地未取得部分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原則二(二)5)。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東莒派出所機關用地(機東一)(0.01)保護區(0.01)機東一計畫面積0.07公頃,現況為警察局分駐所;因機關僅使用公有土地部分,且無私有地取得及開闢計畫,故就西側私有地未取得部分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原則二(二)5)。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福正村辦公室機關用地(機東六)(0.01)保護區(0.01)機東六計畫面積0.10公頃,現況為福正村辦公室,西北側私有地無使用需要,爰併入鄰近分區(原則二(二)5)。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消防局東莒分隊機關(消防)用地(0.02)農業區(0.02)機關(消防)用地計畫面積0.10公頃;消防隊現已興闢,西側私有地無取得開闢計畫,爰配合臨近分區變更(原則二(二)5)。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東莒國小北側住宅區(0.02)學校用地(文東小)(0.02)主管機關表示已取得大坪段33地號,未來擬設置公托使用,爰配合學校需求調整變更。
本案非屬無需求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性質,建議本案納入莒光地區下次通盤檢討整體考量,以資妥適。
九有容路及莒光路交叉口公用事業用地(公用西五)(0.38)保護區(0.38)原指定供莒光鄉公所遷建使用,目前機關表示無保留必要,爱配合臨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原則二(二)5)。
建議除請補充主管機關無使用需求之相關證明文件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西莒航空站西側停車場用地(停西二)保護區(0.0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使用需求,爱配合臨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原則二(二)5)。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0.04)西莒海淡廠東側(油西一)加油站用地(0.01)保護區(0.01)西莒加油站計畫面積0.10公頃,未取得開闢部分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原則二(二)5)。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東莒加油站(油東一)加油站用地(0.06)保護區(0.06)東莒加油站計畫面積0.08公頃,機關表示僅福正段725地號為加油站使用需求,其餘未取得開闢部分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原則二(二)5)。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西莒警察所東側體育場用地(0.005)商業區(0.005)1.體育場用地計畫面積0.46公頃,現況尚未開闢使用;參酌人民陳情意見,配合私有權屬及建物,縮小體育場用地(原則二(二)4)。
2.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1.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查變更範圍西側之體育場用地內尚有私有土地,建議請於適當章節補充後續體育場用地之土地取得計畫。
航東一航空站用地(航東一)(0.02)保護區(0.02)東莒直升機航空站用地計畫面積0.72公頃,現況僅部分開闢取得。經機關表示私有地無取得計畫,爱配合臨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原則二(二)5)。
1.請連江縣政府確認航空站實際使用範圍,提委員會補充說明。
2.如變更範圍仍屬前開實際使用範圍,建議請連江縣政府儘速編列預算取得。
3.如變更範圍已無需使用,則建議於補充無使用需求之相關證明文件後,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3:陳情意見綜理表-莒光地區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莒(逾1)劉○菊/青帆段556-4地號
- 附件1:變更連江縣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第4次專案小組意見研析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研處說明(一)有關公共設施用地擬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之回饋通案性規定部分,建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1.建請補充說明回饋比例之訂定依據。遵照辦理:
本案回饋比例係參照107年第44次縣都委會通過之全縣通案標準訂定。
2.考量不同公共設施用地有不同使用強度之區別,建議將前開不同使用強度納入訂定回饋比例之依據參考。
遵照辦理:
1.考量原屬市場用地部分如現況非市場使用,則其變更效益仍與其他原非市場用地公設一致,故公展草案併未區別回饋比例。
2.原市場用地變更前之使用效益較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大,參考會中所提台中市案例,分別訂定原市場用地與原非屬市場用地回饋比例,詳如簡報P5所示。
3.建請補充說明擬劃設產業專用區之使用性質與強度。
遵照辦理:
1.產業專用區係配合縣府產業發展處陳情建議變更劃設,據主管機關於機關協調會口頭表示,將提供在地特色伴手禮產品產銷使用。惟雖經機關協調會要求,迄今未提出具體使用規劃。
2.案經第3次專案小組會後要求提供具體使用計畫,產發處於111年4月25日回文表示「原案保持機關用地辦理」。且因分階段辦理,產專區因涉及回饋已移至第二階段。
4.建請補充說明變更後之事業專用區,較原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強度是否降低,以及是否有新增商業使用。
遵照辦理:
本次檢討變更為事業專用區部分,第一類為依現況使用者僅金融專用區(原機關用地供台電使用),其土管內容係比照電信專用區、郵政專用區訂定,依公共設施用地管用相符原則變更。在不必回饋前提下,建議縣都委會修正限依現況強度使用。詳簡報P6-P9。
第二類為新增事業用地部分,如南竿變九電信專用區,因現況尚未使用,則指定應依通案規定回饋。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研處說明5.建議可考量以變更規模大小訂定代金之計算方式,區分為以市價估價方式、或以公告現值加乘以一定比例計算之,以避免估價成本過高衍生執行爭議。
因全縣通案回饋標準已於107年修正為以市價估價方式辦理,建議由連江縣政府另行評估是否參考變更規模修正回饋計算基準。
6.有關變更回饋比例與採市地重劃方式負擔比例間之公平性與合理性說明部分,建議可將離島辦理市地重劃之行政費用成本納入考量,再評估訂定適當之公共設施回饋比例。
遵照辦理:
因涉及回饋比例及是否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故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已納入第二階段辦理。未來納入跨區市地重劃部分將依地方辦理市地重劃成本負擔訂定公共設施回饋比例。
7.建請補充說明已先行違規使用者應另繳交懲罰性代金之法令依據,並建請考量將懲罰性代金納入回饋通案性規定之妥適性。
遵照辦理:
1.懲罰性代金係於縣都委會階段由委員要求提出,故參考新北市泰山區中山段1005地號(長群建設)案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案之「懲罰性代金」訂定納入。
2.惟縣都委會討論過程亦考慮其不夠完備,將由一般通檢或另案深入評估;最接近之參考法令為都市計畫法第79條,然非為法令依據。故建議另由連江縣政府依權責配合違章查處方式酌處。
(二)本次會議連江縣政府提出部分變更樣態之變更內容性質較為複雜,如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涉及簽訂協議書及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等變更內容,因需費時深入討論,爰建議本案以分階段提委員會討論方式辦理,擬將變更性質較為單純且無爭議者先行以第一階段方式提請委員會討論1節,建議原則同意辦理。
遵照辦理。詳附表1及附表2。
(三)變更樣態4屬配合發展遊憩及多元使用需要,並擬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因涉及與原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之討論,建議請連江縣政府補充資料後,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遵照辦理:
已補充樣態4擬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資料,詳簡報P9。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1及附表2,僅列本次會議討論部分,其餘連江縣政府擬建議於本案第一階段優先辦理者,建請補充現況照片後,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遵照辦理。
- 附件2:變更連江縣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第3次專案小組意見研析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研處說明(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之目標係在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都市居民生活環境品質,並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務負擔。惟目前連江地籍圖重測尚未完成,且土地仍有多數為權屬未定地的狀態下,建請釐清本案辦理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之目的究以何者為優先?以利後續實質變更案件討論。。
遵照辦理:
本縣因地形與微島規模限制,原本可資開發之平坦土地就屬稀少,又因特殊之戰地背景,致(軍用)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較其他縣市高,故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於本縣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
地籍部分,雖因戰地政務影響,部分土地公私權屬關係尚未確定。但本縣自民國101年起即依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目前已完成約98%案件。然部分異議案件因調處不易,故迄今尚未全部完成。
因上述地形、規模、權屬等因素交雜,如俟全縣土地權屬確認後再行辦理檢討,將阻礙全縣都市發展影響甚鉅,故在先期規劃階段研商達成共識後,仍建議以同步辦理為宜。惟權屬未定地涉及整體開發部分再分階段發布實施。
(二)本次會議研提之用地取得方式示意圖部分,以附帶條件方式取得者,除自願捐贈方式外,亦包含整體開發方式,建請妥予補充。
遵照辦理:
已修正土地取得方式示意圖(附帶條件取得公共設施),詳簡報P8。
(三)本次會議研提之通案性檢討變更原則及示意圖部分,建請依下列各點補充
- 附件3:變更連江縣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研析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研處說明(一)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情形統計表僅有處數,建請補充開闢面積,以利討論。
遵照辦理,已調整公共設施開闢情形表示方式,詳簡報P9~P12。
(二)公共設施需求的評估,除人口分析外,應與觀光產業發展有關,建議利用可建築土地之容納人口推估公共設施用地需求,並建請補充現況產業結構與相關觀光發展政策,以強化說明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變更結果。
另考量連江縣可利用之坡度平坦土地較少,經評估無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優先考量轉作為可供發展其他觀光產業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1.經改以可建築土地之容納人口(8,300人)推估公共設施用地需求後顯示,本計畫區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已達檢討標準,詳簡報P13~P17。
2.連江地區因農地缺稀,且領海與大陸過於接近,一級產業並不發達,又因平地甚少,又以觀光旅遊產業為發展目標,全縣僅登記4家工廠,但目前均未營業。以三級產業之觀光旅遊業為主要之發展產業。詳簡報P18。
3.依風管處提供之「馬祖國家風景區觀光整體發展計畫暨大北海遊憩區規劃設計」報告書顯示,風管處建議將評估後具觀光發展潛力之多處地點變更為風景區,惟囿於土地權屬,並未提出具體之配套或補償機制,僅敘明供縣府參考。因本案於機關協調會時亦已邀請風管處表示意見,且就風管處提出意見部分均已納入考量。在主管單位並無具體之開發取得計畫前,建議仍依本案檢討原則辦理。
4.經評估無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已優先轉作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詳簡報P29。
(三)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之通盤檢討,應請補充由生活圈觀點整體考量下(加強說明連江縣四鄉五島地理環境下生活圈之特殊性),本次檢討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是否仍符合本計畫區未來發展趨勢,以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遵照辦理:
1.已說明本縣四鄉五島地理環境下生活圈之特殊性(一島一生活圈),詳簡報簡報P19。
2.本次檢討變更後公共設施檢討結果亦符合最低標準,詳簡報P17。
3.因已徵詢各主管機關意見,因應未來發展需要之需求建議由各主管機關另循各按變更辦理。
(四)通案性檢討變更原則之示意圖,建請增列處理樣態類型及後續土地取得與開發方式,並請重新檢視各種檢討類型及實質計畫變更是否有誤植或漏列遵照辦理:
1.已修正變更原則示意圖,增列處理樣態類型及後續土地取得與開發方式,詳簡報P28~P32。
2.已重新依上述類型調整變更案順序,詳簡報P33~P89。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研處說明開發方式之情形。
(五)承上,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解編之重點多是未取得未開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但連江縣的狀況多是已開闢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建請詳予補充連江縣公共設施用地之特殊性及相對應之配套措施。另建請就權屬未定地部分,詳予補充說明是否歸類為已取得之樣態。
1.因應本縣過去實施戰地政務及特殊地理環境背景之特殊性,本次檢討就已開闢未取得之公共設施建議採用一般徵收及配套措施,內容詳簡報P20~P25。
2.權屬未定地部分均未計入已取得樣態。
(六)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個別變更回饋為例外,建請補充說明本計畫訂定之變更回饋比例與市地重劃方式之負擔差異是否具有公平性與合理性,並於個別變更案中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以資妥適。另有關上開通案性回饋比例、回饋方式及回饋時機之合理性,涉及都市計畫執行事宜,建請納入細部計畫敘明,以資妥適。
1.因應連江縣特殊歷史及地理環境背景,全縣僅有4處變更案指定整體開發,剩餘75案(南竿43案、北竿13案、莒光17案、東引6案,合計79案)經評估不適用整體開發。因採用整體開發為特殊情況,建議不逐個、重複於個別變更案中補充說明。
2.有關通案性回饋比例與市地重劃負擔之比較說明如簡報P26;另通案回饋方式及回饋時機等內容,將納入細部計畫敘明。
(七)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以125年為計畫目標年,本計畫年期建議調整為125年,並請一併重新調整修正相關檢討分析內容。
遵照辦理;1.已修正計畫年期,詳簡報P34。
2.修正相關分析內容(人口),詳簡報P13~P15。
(八)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遵照辦理:
已將地政局對市地重劃案(公兒三)意見回文納入計畫書附件一,詳簡報P39。
1.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已將地政局對市地重劃案(公兒三)意見回文納入計畫書附件一,詳簡報P30。
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擬配合第(九)點意見,將市地重劃案保留為第二階段應辦事項。
(九)後續辦理事項:
1.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遵照辦理。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研處說明更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連江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擬將涉及整體開發之南竿機五及公兒三2案,及指定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部分,附帶條件列為第二階段作業。
3.附帶條件以變更回饋方式辦理者,土地所有權人應與連江縣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相關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已補充相關規定於通案回饋標準說明中,詳簡報P26。
(十)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建請補充整體開發區之相關說明,並建請補充私有土地、國有土地及權屬未定地之土地取得方式。
遵照辦理;1.整體開發區之相關說明後續將補充於計畫書第六章「捌、實施進度及經費」。
2.已於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補充說明私有土地、國有土地及權屬未定地之土地取得方式,詳簡報P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