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411-討論事項-第9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11
案件id
MOI通檢竿地區20239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7月30日第5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連江縣政府109年9月21日府工都字第109003715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學聖(召集人)、謝前委員靜琪、彭前委員光輝、古委員宜靈、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11月5日、110年3月23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因張前委員學聖於110年6月30日任期屆滿;經再簽奉核可,改由彭前委員光輝及徐前委員中強接續為召集人及專案小組成員,於111年2月25日、111年10月3日召開第3、4次專案小組會議,並於111年11月8-10日赴現場勘查;嗣因彭前委員光輝於111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經再次簽奉核可後,改由古委員宜靈及王委員翠霙接續為召集人及專案小組成員,於112年3月29日召開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連江縣政府112年8月1日府工都字第1120034824號函送修正第一階段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112年8月1日府工都字第1120034824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計畫書修正事項:
(一)有關變更理由所述本案通案回饋原則、連江縣變更回饋通案原則、本縣通案回饋標準等詞,請釐清是否為同一原則規定,並請統一用語。
(二)變更內容示意圖之變更斜線多有超出該土地使用分區範圍之情形,請修正。
(三)請補充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以利查考。
- 二、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連江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三)附帶條件以變更回饋方式辦理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核定前與連江縣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相關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經連江縣政府依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以112年2月22日府工都字第1120006701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件)及相關資料,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上開處理情形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補充資料(10份)到署,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說明。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有關公共設施用地擬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之回饋通案性規定部分,建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1、有關產業專用區部分,經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現行計畫無產業專用區之劃設,該府產業發展處迄今未提出具體使用計畫,建議涉及變更回饋之規定,產業專用區之議題納入本案第二階段辦理。
2、有關上次會議建議連江縣政府考量以變更規模大小訂定代金之計算方式1節,建議請於本案提委員會討論前先行研提通案性變更回饋計算標準,以資妥適。
3、有關連江縣政府研提將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強度納入訂定回饋比例之依據參考部分,建請補充說明本次通盤檢討適用之公共設施用地,係以私有未開闢之範圍為主,以符合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目的。
4、有關連江縣政府擬將變更後依現況容積使用之專用區,訂為無須辦理回饋項目1節,建議回饋標準應將是否增加使用項目納入考量。
(二)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樣態4屬配合發展遊憩及多元使用需要,並擬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如擬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提高使用強度或放寬使用規定,應具體敘明理由(如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原因),以利查考。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彙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南竿地區(詳附表1)及莒光地區(詳附表2)屬變更性質較為單純且無爭議者,建議同意連江縣政府先行以第一階段方式提會討論。
(四)陳情意見綜理表:本次僅討論莒光地區與上開擬以第一階段方式提會討論內容有關者,詳附表3。
附件
- 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南竿地區(彙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計畫年期調整民國110年民國115年參酌全國區域計畫年期、土地總登記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時程調整。
配合全國國土計畫,建議將計畫年期調整為125年。
二縣立醫院、衛生局(復興)機關用地(機一)(0.55)保護區(0.46)1.機一計畫面積1.70公頃,西半部皆已開闢開闢;東半部無用地需求部分,考量基地坡度已達四級坡以上,為維護生態環境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原則二(一)3)。
2.因應馬祖觀光酒廠發展現況,依馬祖酒廠權屬範圍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原則一(三))。
3.考量介壽國中小交通環境及附近地區停車需求,鄰中央大道平坦部分變更為廣(停)用地,以發揮公設保留地之效用(原則二(ㄧ)2)。
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建請刪除變更理由中機一用地計畫面積,以避免誤解。
2.本案擬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部分,建請補充用地取得計畫,並請儘速編列經費辦理。
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0.0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8)三公二北側(介壽)機關用地(機四)(0.01)住宅區(0.01)1.機四現況為老人文康運動中心,東側未取得部分尚未開闢,經檢討後無需求,爰變更為鄰近分區(原則二(二)5)。
2.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並建議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以利下一階段會議續行討論。
1.建請補充說明現況建築物是否合法及查處情形。
2.建請檢視變更範圍南側之權屬未定地是否納入變更。
3.新計畫之住宅區欄位建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四介壽馬祖酒廠對面空地(介壽)機關用地(機五)(0.18)住宅區(0.18)1.機關用地經檢討無保留劃設需求,故考量周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原則二(二)1)。
2.附帶條件:應另擬細部計畫,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本案涉及整體開發適宜,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並建議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以利下一階段會議續行討論。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建請與鄰近變更案一併評估辦理跨區重劃之可行性。
2.附帶條件部分建請敘明後續將以何種開發方式辦理,以利查考。
3.變更範圍內仍有部分權屬未定地部分,建請補充說明採整體開發方式之可行性,及考量俟土地權屬確定後,再分階段辦理。
4.新計畫之住宅區欄位建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五14號(聚英路)路旁(介壽)機關用地(機七)(0.49)公用事業用地(0.40)機七計畫面積1.15公頃;因機關用地應供公家機關辦公使用,現機七中央部分面積現況為台灣銀行及台電公司使用,爰依台灣銀行及台電公司地籍權屬參酌現況使用範圍,分別調整變更為公用事業用地(台電)(原則一(二))及專用區(台銀)(原則一(三))。
考量本案擬變更範圍僅部分機七用地,其餘維持機七用地部分仍有私有土地尚未取得,且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目前無具體使用計畫,考量機七用地之使用目的已與劃設原意有間,建議連江縣政府將全部機七用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作業時予以整體考量,以資完妥,故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金融專用區(0.09)六馬祖福利園區(清水)機關用地(機十)(0.37)社會福利設施用地(0.37)配合現況使用情形變更為社會福利用地(原則二(一)4)。
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補充現況係為老人安養中心使用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公(兒)二北端(清水)機關用地(機十二)(0.20)保護區(0.20)機關用地應供公家機關辦公使用,現況為漁會租借予電台使用,均非公家機關;考量周邊為水庫用地,爰配合水源保護調整(原則二(二)3)。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清水勝利自來水廠(清水)機關用地(機十三)(0.42)公用事業用地(0.42)機十三計畫面積0.58公頃,因機關用地應供公家機關辦公使用,機十三北側現況為勝利山莊使用(軍事設施改建之招待所)、南半部現況供自來水廠使用。因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變更理由中引述機十三計畫面積係為說明本案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自來水公司屬事業單位,爰將南半部調整變更為公用事業用地(原則一(二))。
僅變更部分機關用地,惟為避免誤解,建議僅說明南北二側使用現況即可,計畫面積予以刪除。
2.建請補充用地取得計畫,並請儘速編列經費辦理。
九牛背嶺(福沃)機關用地(機十五)(0.58)電信專用區(0.03)1.機十五計畫面積0.89公頃,因機關用地應供公家機關辦公使用,因中華電信公司已取得部分土地產權,爰配合其取得產權部分調整為電信專用區(原則一(三))。
2.另機十五爰指定供馬祖防衛部使用,經主管機關表示中央地帶未取得部分已無保留需求,考量周邊皆為保護區且地勢陡峭,爰併鄰近使用分區變更(原則二(二)3)。
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建請刪除變更理由中機十五用地計畫面積,以避免誤解。
2.本案擬變更為電信專用區部分,建請補充說明應依本案通案原則辦理回饋,並註明是否改以代金方式繳交。
保護區(0.55)十縣營畜牧場(清水)機關用地(機十六)(0.64)產業專用區(0.55)1.依本縣產業發展需要,擬於清水發展食品加工產業(清水產業園區),後續將依「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開發。(原則一(三))。
2.區內公有土地及其西側被地形阻隔之私有地部分配合上述政策調整為產業專用區,東側無保留必要之機關用地併鄰近分區變更(原則二(二)5)。
3.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及產業專用區部分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本案涉及整體開發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並建議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以利下一階段會議續行討論。
1.建請補充具體興辦事業計畫,供審議參考。
2.變更範圍內仍有部分權屬未定地,建議連江縣政府可考量俟土地權屬確定後,再分階段辦理。
3.新計畫之產業專用區及住宅區欄位,建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農業區(0.06)住宅區(0.03)三槍堡東側(福沃)機關用地(機十七)(0.48)住宅區(0.39)1.機十七原為兵工訓練基地,軍方表示已無使用需求,私有地部分現況並已興建高樓住宅。
為提供違建合法化機會,爰配合現況調整(原則二(二)4)。
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並建議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以利下一階段會議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0.09)2.地勢陡峭之公有地及權屬未定地因位於轉角處,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以維護交通安全。
3.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行討論。
1.本案擬以變更回饋方式辦理,建請補充說明回饋比例之公平性與合理性。
2.本案私有地部分已有建築,建請補充查處情形。
3.新計畫之住宅區欄位建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梅石村西側(清水)機關用地(機十八)(1.83)保護區(0.34)1.機十八計畫面積2.88公頃,其中北側現況為陸軍梅石營區、南側為梅石中正堂。配合中正堂擬改為展演廳,爰將南半部調整為社教用地原則(二(一)1);非屬梅石展演廳預定地部分併鄰近使用分區變更(原則二(二)3)。
2.另配合現況已開闢道路,爰將部分機關用地調整為道路用地原則(二(ㄧ)4)。
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刪除變更理由中機十八用地計畫面積,以避免誤解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社教用地(1.43)道路用地(0.06)陽明橋西北側(仁愛)機關用地(機廿)(0.26)公用事業用地(0.26)機關用地應供公家機關使用,機廿現況係供南竿發電廠使用,爰配合調整為公用事業用地(原則一(二))。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馬祖日報社(仁愛)機關用地(機廿二)(0.08)保護區(0.08)機廿二計畫面積0.85公頃,依使用機關馬祖日報社表示仁愛段236、276、152-7、152-8地號無使用需求,考量無需求土地屬坡地且鄰保護區,為維護生態環境,併毗鄰使用分區(原則二(二)3)。
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刪除變更理由中機廿二用地計畫面積,以避免誤解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儲水沃淨水廠(津沙)機關用地(機廿三)(0.37)公用事業用地(0.37)機關用地應供公家機關辦公使用,機廿三現況係供儲水沃淨水廠使用,爰調整變更為公用事業用地(原則一(二))。
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補充用地取得計畫,並請儘速編列經費辦理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珠螺村西側(珠螺)機關用地(機廿四)(0.02)住宅區(0.02)1.機關用地應供公家機關辦公使用,現況供馬祖防衛部使用,主管機關表示未取得部分無使用需求爰配合權屬及鄰近分區1.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
2.新計畫之住宅區欄位建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為住宅區(原則二(二)5)。
2.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馬港郵局(中正國中小對面)機關用地(機廿六)(0.09)住宅區(0.09)1.機廿六計畫面積0.12公頃,機關用地應供公家機關辦公使用,機廿六現況除供警察局使用外,馬祖郵局及其周邊私有地部分均無使用及取得計畫,因位屬馬祖村聚落,爰變更為住宅區(原則二(二)4)。
2.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1.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
2.新計畫之住宅區欄位建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清輝樓東側(馬祖)機關用地(機廿七)(0.19)旅館區(0.18)1.機廿七計畫面積0.30公頃,機關用地應供公家機關辦公使用,機廿七現況除供海軍馬祖基地指揮部管有之清輝樓使用外,東側私有地及西側海天民宿均為私人所有,且軍方均無使用及取得計畫,爰配合權屬、鄰近分區及使用現況變更為旅館區及住宅區(原則二(二)2、二(二)4)。
2.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及旅館區部分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1.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
2.新計畫之旅館區與商業區欄位建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商業區(0.01)廣(停)九北側(馬祖)機關用地(機廿八)(0.20)保護區(0.20)光武堂配合訴訟結果拆屋還地於民,因位屬馬祖村聚落,爰配合權屬及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原則二(二)4)。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維藍眼淚生態館對面(四維)機關用地(機卅二)(0.17)住宅區(0.09)1.機卅二計畫面積0.24公頃,現況未使用部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示無使用需求,爰配合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歸還四維段1054、1055地號土地並變更為住宅區(原則二(二)4);部分併入鄰近分區(保護區;原則二(二)5)。
2.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本案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建請刪除變更理由中機卅二用地計畫面積,以避免誤解。
2.擬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因涉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並請於新計畫之住宅區欄位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3.擬變更為保護區部分,保護區(0.08)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據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因涉及周邊港口、安檢所及機關用地之必要通路,建議列為下一階段討論內容,由該府依機關用地之使用整體考量,研提修正方案後,再行討論,建議同意納入下一階段辦理。
ㄧ津沙公園(津沙)機關用地(機卅四)(0.20)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0)機卅四原指定供教師會館使用,教師會館已無興建計畫,而津沙村缺乏鄰里性遊憩設施,且現況已開闢為津沙公園,爰配合現況變更(原則二(一)2、4)。
本案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補充用地取得計畫,並請儘速編列經費辦理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產業發展處北側(清水)機關用地(機卅六)(0.14)農會專用區(0.12)道路用地(0.02)1.機卅六計畫面積0.25公頃,現況南側供產業發展處使用、北側為農會出租予商店使用。
因農會及商業使用均非屬機關使用範疇,爰配合權屬(未定地)及管理機關變更為農會專用區(原則二(二)4)。
2.東北側現況供道路使用部分,配合現況變更為道路用地,以提高交通安全性(原則二(一)4)。
3.附帶條件:變更為農會專用區部分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1.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
2.新計畫之農會專用區欄位建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3.建請刪除變更理由中機卅六用地計畫面積,以避免誤解。
清水住宅北側(清水)機關用地(機卅七)(0.05)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5)機卅七經主管機關表示無使用需求部分變更為停車場用地補充清水住宅周邊鄰里性停車空間。
(原則二(一)3)本案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補充用地取得計畫,並請儘速編列經費辦理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南竿機場西側(復興)機關用地(機四十)(1.23)保護區(1.01)1.機四十原供監理所使用,經監理所表示已無用地需求,考量周邊皆為保護區且地勢陡峭,爰併鄰近使用分區。(原則二(二)3)。
1.考量連江縣政府刻正辦理之保護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建議將擬變更為保護區(附)部分,刪除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保護區(附)(0.22)2.機四十東南側現況為砂石廠;另連江全縣刻正辦理都市計畫保護區專案通盤檢討,配合該案保護區(附)劃設原則變更機關用地為保(附)。(原則二(二)3)。
附帶條件,本案變更範圍皆調整變更為保護區,並請連江縣政府修正變更理由。
2.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津沙苗圃(津沙)機關用地(機四十ㄧ)(6.11)產業專用區(6.11)1.依本縣產業發展需要及產發處意見變更,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原則一(三))2.附帶條件:變更為產業專用區部分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本案涉及整體開發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並建議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以利下一階段會議續行討論。
1.建請補充具體興辦事業計畫,供審議參考。
2.變更範圍內仍有部分權屬未定地,建議連江縣政府可考量俟土地權屬確定後,再分階段辦理。
3.新計畫之產業專用區欄位,建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介壽澳口公園西側(介壽)機關用地(機四十九)(0.43)體育場用地(0.43)機四十九原指定供興建第二縣政中心使用,目前第二縣政中心已於他處興建,機四十九現址改為供體育場使用。因全區均屬公有地,爰配合變更為體育場用地(原則(二(一)1))。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馬祖高中西側(介壽)學校用地(文二)(0.49)保護區(0.49)文二計畫面積3.94公頃,現為馬祖高中使用。基地西側私有地部分校方表示已無保留使用需求,爱配合權屬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原則二(二)3)。
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刪除變更理由中文二用地計畫面積,以避免誤解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4號道路旁(公(兒)一)(福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7)住宅區(0.17)1.公(兒)一計畫面積2.56公頃,現況為枕戈待旦公園。經主管機關表示:未取得部分無開闢取得計畫。爰將其南側私有地部分配合現況已興建之大樓變更為住宅區,以提供為件合法化機會(原則二(二)4)。
2.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部分1.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
2.新計畫之住宅區欄位建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縣政府南側(介壽)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三)(0.95)商業區(0.95)1.主管機關表示無使用需求,且範圍內多數地主陳情變更為商業區。
2.因公兒用地長期無法徵收,地主作為耕作使用,常因使用肥料造成臭味四溢,影響環境品質。
3.縣政府未來將遷移,本處為介壽村主要商業活動中心,配合鄰近使用分區宜調整為商業區(原則二(二)5)。
附帶條件:
1.應另擬細部計畫,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2.應提送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並針對開發強度及建築高度予以限制。
3.應俟本案整體開發完成後始開徵地價稅。
本案涉及整體開發事宜,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並建議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以利下一階段會議續行討論。
1.建請與鄰近變更案一併評估辦理跨區重劃之可行性。
2.附帶條件部分建請敘明後續將以何種開發方式辦理,以利查考。
3.變更範圍內仍有部分權屬未定地部分,建請補充說明採整體開發方式之可行性,及考量俟土地權屬確定後,再分階段辦理。
4.新計畫之商業區欄位建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馬祖村地方法院南側(馬祖)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七)(0.17)機關用地(0.02)1.公(兒)七周邊已有馬祖公園(公一)可提供休憩功能,且主管機關表示公(兒)七無保留必要。爰除北側屬地方法院管有土地配合權屬及使用現況變更為機關用地外,其餘私有土地部分配合區位條件變更為住宅區。(原則二(二)1、二(一)4)2.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1.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
2.新計畫之住宅區欄位建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住宅區(0.15)ㄧ清水住宅北側(清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八)(0.1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十二)(0.10)1.公兒八為一通清水住宅變更案時附帶條件指定由地主無償捐贈。
2.主管機關表示因用地尚未捐贈無開闢計畫。爰配合社區停車需要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補充清水住宅周邊鄰里性停車需求(原則二(一)3)。
3.附帶條件:應依原附帶條件取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得(地主無償捐贈)。
連江地政事務所對面(清水)市場用地(市三)(0.06)住宅區(0.01)主管機關表示尚無使用需求,因區位鄰近水庫,且現況有道路經過,除東北側已有建物部分配合陳情案變更為住宅區外,其餘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原則(二)5)。
1.建議請連江縣政府重新檢視並補充說明變更內容之公平性與妥適性2.因涉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下一階段討論內容。
保護區(0.05)梅石村高王爺廟東側(清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二)(0.01)住宅區(0.01)1.廣(停)二計畫面積0.12公頃,經檢討有保留必要。惟東南側現有合法建物,爰配合人民陳情意見,將合法建物範圍部分變更為住宅區(原則二(二)4)。
2.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1.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
2.新計畫之住宅區欄位建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津沙村內(津沙)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五)(0.01)聚落保存專用區(0.01)1.廣(停)五計畫面積0.22公頃,經檢討有保留必要。廣停用地範圍包含西北側及西南側現有合法建物;爰配合人民陳情意見,將合法建物範圍部分變更為聚落保存專用區(原則二(二)4)。
2.附帶條件:變更為聚落保存專用區部分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1.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
2.新計畫之聚落保存專用區欄位建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介壽市場對面(介壽)停車場用地(停二)(0.05)宗教專用區(0.04)1.因現況已違法興建為寺廟(玄天宮),為保留寺廟合法化機會,並防範其持續擴建影響介壽地下停車場出入,爰配合現況玄天宮建物部分變更為宗教宗用區;其餘土地併東側機關變更為體育場用地(原則二(二)4)。
2.因陳情人未提供所有地主同意書,倘廟方無法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前提供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同意書,則維持原計據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該府刻正輔導合法化之寺廟,經出席委員討論後,建議停車場用地0.05公頃除變更範圍東北側之國有地範圍併同東側體育場用地變更為體育場用地外,其餘皆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體育場用地(0.01)畫。
1.建請補充停車場用地已無需求之相關說明或證明文件。
2.建請釐清寺廟現況是否有占用國有地之情形,如有使用國有土地情形,請先與國產署建立合法使用關係。
3.部分權屬未定地部分之後續處理情形。
4.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分,建請補充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消防局南竿分隊(神農山莊對面)(清水)公用事業用地(公用六)(0.34)機關用地(0.22)1.公用六現況部分供南竿消防分隊使用,爰配合使用現況變更為機關用地。(原則一(二))。
2.經主管機關表示清水段598-27地號無使用需求,考量毗鄰分區皆為保護區,且基地無出入道路,爰變更為保護區(原則二(二)3)。
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補充用地取得計畫,並請儘速編列經費辦理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保護區(0.12)秋桂山夫人嶺(四維)公用事業用地(公用八)(1.04)機關用地(0.91)1.公用八現況供中央氣象局馬祖氣象站使用,經馬祖氣象站評估除四維段227、228及229地號外,均已無需求,爰配合公有地使用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原則一(二))。
2.其餘無使用需求之私有土地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原則二(二)5)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保護區(0.13)連江游泳池(珠螺)公用事業用地(公用九)(4.25)體育場用地(0.22)公用九原指定供監理站使用,主管機關表示已無需求;爰配合現況,屬連江游泳池使用部分變更為體育場用地、擬增設(生活圈)道路部分變更為道路用地,其餘配合地形變更為保護區。(原則二(一)4、原則二(二)3)1.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有關擬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建請補充用地取得計畫,並請儘速編列經費辦理。另有關權屬未定地之取得費用,建議以假設為私有土地作為經費計算基準。
道路用地(0.51)保護區(3.52)三連江地社教用地宗教專用1.社二用地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保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院馬港院區旁(馬祖)(社二)(0.46)區(0.46)留需求,且該土地為天主堂所有,現況亦為天主堂使用。爰配合私有地權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原則二(二)4)2.因變更後使用強度降低,故無須負擔回饋。
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建請補充說明現況天主堂是否為合法建物。
2.本案是否免予回饋,請連江縣政府檢視通案性回饋規定是否包含本案情形,如無包含,並建議將本案情形新增至前開通案之免予回饋規定,以資完妥。
清水溼地(清水)港埠用地(港三)(2.66)濕地生態園區(2.25)1.港三用地屬幾已全部劃入清水濕地範圍,並公告為國家級濕地,因為權屬未定地,爰配合環境保護及觀光發展需要變更為濕地生態園區。(原則二(二)2)。
2.濕地東側現況為道路及兒童遊樂場使用部分,配合現況變更為道路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原則二(一)4)。
3.港三東南側無公共設施用地需求,且現況為住宅使用部分,配合人民陳情變更為住宅區(原則二(二)4)。
4.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擬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考量可劃設之道路寬度及迴車空間不足,建議依使用現況調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2.建請補充港埠用地已無需求之相關說明或證明文件。
3.擬變更為濕地生態園區部分,建請修正為濕地生態公園用地。
4.擬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涉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
5.連江縣政府依上開意見及委員現勘意見修正後變更內容如下,建議同意: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港埠用地(2.64)濕地生態公園用地(2.22)污水處理場用地(0.03)道路用地(0.12)兒童遊樂場用地(0.28)住宅區(0.01)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關用地(0.0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4)兒童遊樂場用地(0.18)ㄧ馬祖高中南側(介壽)人行步道用地(0.01)保護區(0.01)馬祖高中南側人行步道現況未開闢,依道路檢討原則不影響道路系統完整性且無指定建築線需求,爰併鄰近分區變更(原則二(二)3)。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青潭沃第二公墓(珠螺)公墓用地(墓二)(2.75)殯葬專用區(2.75)墓二用地經主管機關(民政局)表示尚有保留必要,然尚無具體取得計畫及開發時程,故調整為殯葬專用區,由主管機關自行與地主協調取得開闢。
1.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請補充變更後土地使用強度規定,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
2.新計畫之殯葬專用區欄位建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軍人公墓(珠螺)公墓用地(墓三)(0.21)住宅區(0.13)1.墓三用地計畫面積0.22公頃,經主管機關表示權屬為私人土地部分,未來無使用需求,爰併鄰近分區變更(原則二(二)3)。
2.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1.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
2.新計畫之住宅區欄位建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保護區(0.07)農業區(0.01)仁愛市場(仁愛)市場用地(市四)(0.11)住宅區(0.11)1.市四用地經主管機關(南竿鄉公所)表示已無使用需求,爰併鄰近分區變更(原則二(二)3)。
2.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
1.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建議列為本案下一階段討論內容。
2.新計畫之住宅區欄位建請註明有附帶條件規定。
- 附件1:變更連江縣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第4次專案小組意見研析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研處說明(一)有關公共設施用地擬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之回饋通案性規定部分,建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1.建請補充說明回饋比例之訂定依據。
遵照辦理:
本案回饋比例係參照107年第44次縣都委會通過之全縣通案標準訂定。
2.考量不同公共設施用地有不同使用強度之區別,建議將前開不同使用強度納入訂定回饋比例之依據參考。
遵照辦理:
1.考量原屬市場用地部分如現況非市場使用,則其變更效益仍與其他原非市場用地公設一致,故公展草案併未區別回饋比例。
2.原市場用地變更前之使用效益較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大,參考會中所提台中市案例,分別訂定原市場用地與原非屬市場用地回饋比例,詳如簡報P5所示。
3.建請補充說明擬劃設產業專用區之使用性質與強度。
遵照辦理:
1.產業專用區係配合縣府產業發展處陳情建議變更劃設,據主管機關於機關協調會口頭表示,將提供在地特色伴手禮產品產銷使用。惟雖經機關協調會要求,迄今未提出具體使用規劃。
2.案經第3次專案小組會後要求提供具體使用計畫,產發處於111年4月25日回文表示「原案保持機關用地辦理」。且因分階段辦理,產專區因涉及回饋已移至第二階段。
4.建請補充說明變更後之事業專用區,較原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強度是否降低,以及是否有新增商業使用。
遵照辦理:
本次檢討變更為事業專用區部分,第一類為依現況使用者僅金融專用區(原機關用地供台電使用),其土管內容係比照電信專用區、郵政專用區訂定,依公共設施用地管用相符原則變更。在不必回饋前提下,建議縣都委會修正限依現況強度使用。詳簡報P6-P9。
第二類為新增事業用地部分,如南竿變九電信專用區,因現況尚未使用,則指定應依通案規定回饋。
5.建議可考量以變更規模大小訂定代金之計算方式,區分為以市價估價方式、或以公告現值加乘以一定比例計算之,以避免估價成本過高衍生執行爭議。
因全縣通案回饋標準已於107年修正為以市價估價方式辦理,建議由連江縣政府另行評估是否參考變更規模修正回饋計算基準。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研處說明6.有關變更回饋比例與採市地重劃方式負擔比例間之公平性與合理性說明部分,建議可將離島辦理市地重劃之行政費用成本納入考量,再評估訂定適當之公共設施回饋比例。
遵照辦理:
因涉及回饋比例及是否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故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已納入第二階段辦理。未來納入跨區市地重劃部分將依地方辦理市地重劃成本負擔訂定公共設施回饋比例。
7.建請補充說明已先行違規使用者應另繳交懲罰性代金之法令依據,並建請考量將懲罰性代金納入回饋通案性規定之妥適性。
遵照辦理:
1.懲罰性代金係於縣都委會階段由委員要求提出,故參考新北市泰山區中山段1005地號(長群建設)案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案之「懲罰性代金」訂定納入。
2.惟縣都委會討論過程亦考慮其不夠完備,將由一般通檢或另案深入評估;最接近之參考法令為都市計畫法第79條,然非為法令依據。故建議另由連江縣政府依權責配合違章查處方式酌處。
(二)本次會議連江縣政府提出部分變更樣態之變更內容性質較為複雜,如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涉及簽訂協議書及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等變更內容,因需費時深入討論,爰建議本案以分階段提委員會討論方式辦理,擬將變更性質較為單純且無爭議者先行以第一階段方式提請委員會討論1節,建議原則同意辦理。
遵照辦理。詳附表1及附表2。
(三)變更樣態4屬配合發展遊憩及多元使用需要,並擬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因涉及與原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之討論,建議請連江縣政府補充資料後,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遵照辦理:
已補充樣態4擬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資料,詳簡報P9。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1及附表2,僅列本次會議討論部分,其餘連江縣政府擬建議於本案第一階段優先辦理者,建請補充現況照片後,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遵照辦理。
- 附件2:變更連江縣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第3次專案小組意見研析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研處說明(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之目標係在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都市居民生活環境品質,並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務負擔。惟目前連江地籍圖重測尚未完成,且土地仍有多數為權屬未定地的狀態下,建請釐清本案辦理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之目的究以何者為優先?以利後續實質變更案件討論。
遵照辦理:
本縣因地形與微島規模限制,原本可資開發之平坦土地就屬稀少,又因特殊之戰地背景,致(軍用)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較其他縣市高,故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於本縣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
地籍部分,雖因戰地政務影響,部分土地公私權屬關係尚未確定。但本縣自民國101年起即依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目前已完成約98%案件。然部分異議案件因調處不易,故迄今尚未全部完成。
因上述地形、規模、權屬等因素交雜,如俟全縣土地權屬確認後再行辦理檢討,將阻礙全縣都市發展影響甚鉅,故在先期規劃階段研商達成共識後,仍建議以同步辦理為宜。惟權屬未定地涉及整體開發部分再分階段發布實施。
(二)本次會議研提之用地取得方式示意圖部分,以附帶條件方式取得者,除自願捐贈方式外,亦包含整體開發方式,建請妥予補充。
遵照辦理:
已修正土地取得方式示意圖(附帶條件取得公共設施),詳簡報P8。
(三)本次會議研提之通案性檢討變更原則及示意圖部分,建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
1.公共設施之需求性,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外,建議仍應經其他機關評估是否有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
遵照辦理:
本已多次召開機關協調會,會中除徵詢各機關用地需求,如有變更為其它公共設施用地需求者,亦已列入檢討變更,如簡報P9_樣態6。
2.樣態4係以增加容許使用方式辦理者,雖屬細部計畫層級,建議仍應詳列樣態分析說明,以資完妥。
遵照辦理:
已補充細部計畫處理樣態說明。詳簡報P9、P28~P303.評估無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個別變更回饋為例外,建請補充整體開發評估分析內容,以及難以跨區重劃方式辦理之原因,強化說明採個別整體開發之理由,並請載明個別整體開發之方式為何。
遵照辦理:
整體開發流程過於複雜,建議依小組意見(四)列為第二階段案件。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研處說明4.樣態5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
(1)建請補充說明如現況已有建築物,該建築物是否合法及查處情形。
(1)目前已有違建查處地號詳如簡報P11所示,現況建物以無法提供合法建物文件為主。
(2)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回饋通案性規定。
(2)補充回饋通案性規定詳簡報P10-P11。
(3)變更範圍內除私有土地外,如有權屬未定地,涉及國有地開發之相關配套措施。
(3)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可分為1.整體開發,及2.繳納回饋二種開發方式;如屬權屬未定地則應俟權屬確定後,再視其權屬,分別依公有或私有方式辦理。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僅列本次會議討論部分)1.擬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者:
(1)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者後續將涉及負擔及分配事宜,因變更範圍內仍有部分權屬未定地,建議連江縣政府可考量俟土地權屬確定後,再分階段辦理。
遵照辦理:
整體開發案因內容複雜,已改列為第二階段審議案件。
(2)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如有區位鄰近者,建請重新評估以跨區重劃方式辦理之可行性(如變4案及變29案)。
因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已改列為第二階段案件,將於第二階段重新考量。
(3)變10案及變25案擬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後續依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開發,建請補充具體興辦事業計畫,供審議參考。
遵照辦理:
因變10案及變25案涉及開發計畫,已改列為第二階段審議案件。
2.其餘個案之變更理由,建請補充說明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以利查考。
遵照辦理:
因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案件多已改列第二階段辦理,將於第二階段重新提出整體開發評估說明。
(五)地政司書面意見:有關第1次專案小組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八)1:
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1節,本件變更案僅南竿地區變更編號29公兒三變更為商業區,採市地重劃開發方式,經連江縣地政局依都市計畫委託工程顧問公司之評估報告書建議說明:似有高估重劃後地價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費、未編列未達最小分配面積發給現金補償費用及高整體開發案件已改列為第二階段件。將於第二階段重新提出整體開發評估說明。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研處說明估貸款利率等問題,建請配合修正並考量是否檢討規劃內容重新評估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比例及財務是否平衡。
- 附件3:變更連江縣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研析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研處說明(一)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情形統計表僅有處數,建請補充開闢面積,以利討論。
遵照辦理,已調整公共設施開闢情形表示方式,詳簡報P9~P12。
(二)公共設施需求的評估,除人口分析外,應與觀光產業發展有關,建議利用可建築土地之容納人口推估公共設施用地需求,並建請補充現況產業結構與相關觀光發展政策,以強化說明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變更結果。
另考量連江縣可利用之坡度平坦土地較少,經評估無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優先考量轉作為可供發展其他觀光產業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1.經改以可建築土地之容納人口(8,300人)推估公共設施用地需求後顯示,本計畫區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已達檢討標準,詳簡報P13~P17。
2.連江地區因農地缺稀,且領海與大陸過於接近,一級產業並不發達,又因平地甚少,又以觀光旅遊產業為發展目標,全縣僅登記4家工廠,但目前均未營業。以三級產業之觀光旅遊業為主要之發展產業。詳簡報P18。
3.依風管處提供之「馬祖國家風景區觀光整體發展計畫暨大北海遊憩區規劃設計」報告書顯示,風管處建議將評估後具觀光發展潛力之多處地點變更為風景區,惟囿於土地權屬,並未提出具體之配套或補償機制,僅敘明供縣府參考。因本案於機關協調會時亦已邀請風管處表示意見,且就風管處提出意見部分均已納入考量。在主管單位並無具體之開發取得計畫前,建議仍依本案檢討原則辦理。
4.經評估無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已優先轉作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詳簡報P29。
(三)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之通盤檢討,應請補充由生活圈觀點整體考量下(加強說明連江縣四鄉五島地理環境下生活圈之特殊性),本次檢討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是否仍符合本計畫區未來發展趨勢,以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遵照辦理:
1.已說明本縣四鄉五島地理環境下生活圈之特殊性(一島一生活圈),詳簡報簡報P19。
2.本次檢討變更後公共設施檢討結果亦符合最低標準,詳簡報P17。
3.因已徵詢各主管機關意見,因應未來發展需要之需求建議由各主管機關另循各按變更辦理。
(四)通案性檢討變更原則之示意圖,建請增列處理樣態類型及後續土地取得與開發方式,並請重新檢視各種檢討類型及實質計畫變更是否有誤植或漏遵照辦理:
1.已修正變更原則示意圖,增列處理樣態類型及後續土地取得與開發方式,詳簡報P28~P32。
2.已重新依上述類型調整變更案順序,詳簡報P33~P89。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研處說明列開發方式之情形。
(五)承上,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解編之重點多是未取得未開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但連江縣的狀況多是已開闢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建請詳予補充連江縣公共設施用地之特殊性及相對應之配套措施。另建請就權屬未定地部分,詳予補充說明是否歸類為已取得之樣態。
1.因應本縣過去實施戰地政務及特殊地理環境背景之特殊性,本次檢討就已開闢未取得之公共設施建議採用一般徵收及配套措施,內容詳簡報P20~P25。
2.權屬未定地部分均未計入已取得樣態。
(六)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個別變更回饋為例外,建請補充說明本計畫訂定之變更回饋比例與市地重劃方式之負擔差異是否具有公平性與合理性,並於個別變更案中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以資妥適。另有關上開通案性回饋比例、回饋方式及回饋時機之合理性,涉及都市計畫執行事宜,建請納入細部計畫敘明,以資妥適。
1.因應連江縣特殊歷史及地理環境背景,全縣僅有4處變更案指定整體開發,剩餘75案(南竿43案、北竿13案、莒光17案、東引6案,合計79案)經評估不適用整體開發。因採用整體開發為特殊情況,建議不逐個、重複於個別變更案中補充說明。
2.有關通案性回饋比例與市地重劃負擔之比較說明如簡報P26;另通案回饋方式及回饋時機等內容,將納入細部計畫敘明。
(七)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以125年為計畫目標年,本計畫年期建議調整為125年,並請一併重新調整修正相關檢討分析內容。
遵照辦理;1.已修正計畫年期,詳簡報P34。
2.修正相關分析內容(人口),詳簡報P13~P15。
(八)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遵照辦理:
已將地政局對市地重劃案(公兒三)意見回文納入計畫書附件一,詳簡報P39。
1.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已將地政局對市地重劃案(公兒三)意見回文納入計畫書附件一,詳簡報P30。
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擬配合第(九)點意見,將市地重劃案保留為第二階段應辦事項。
(九)後續辦理事項:
1.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遵照辦理。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研處說明更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連江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擬將涉及整體開發之南竿機五及公兒三2案,及指定應依通案原則辦理回饋部分,附帶條件列為第二階段作業。
3.附帶條件以變更回饋方式辦理者,土地所有權人應與連江縣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相關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已補充相關規定於通案回饋標準說明中,詳簡報P26。
(十)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建請補充整體開發區之相關說明,並建請補充私有土地、國有土地及權屬未定地之土地取得方式。
遵照辦理;1.整體開發區之相關說明後續將補充於計畫書第六章「捌、實施進度及經費」。
2.已於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補充說明私有土地、國有土地及權屬未定地之土地取得方式,詳簡報P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