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431-討論事項-第8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水里主要計畫(配合水里溪南側整體開發地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31
案件id
MOI南投開發地2023101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年7月14日第30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112年7月31日府建都字第112017895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許委員君薇(召集人)、林委員秋綿、邵委員珮君、劉委員芸真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2年3月30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南投縣政府112年7月31日府建都字第112017895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參採南投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除變更內容修正如表1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南投縣政府112年7月31日府建都字第1120178959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表1、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2水里溪南側整體開發地區附帶條件(一):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公有地集中劃設於一號道路東側規劃為停車場用地,並得作多目標使用;其所佔百分比不計入私有地應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之百分比,且不納入私有地之開發負擔。
3.私有地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劃設30%之公共設施用地。
4.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3年內未能依照辦理者,於下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修訂附帶條件(一):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2.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辦理。
【附錄】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12年3月30日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計畫緣起與法令依據:本案因依通盤檢討之規定,執行附帶條件時,產生計畫內容與法規面及執行面之競合情形,爰變更「水里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內,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之附帶條件內容以及主要計畫之劃設內容,故本次仍屬都市計畫法第26條之範疇,請併同修正本案計畫緣起、法令依據及計畫書、圖名稱等內容,以符規定。
- 二、土地使用計畫內容:本案因主要計畫道路之劃設,不符整體住宅街廓長度及地形條件而需調整變更,相關公共設施另配置於細部計畫,惟區內現況尚有多處地上物,請縣府加強分析現況執行困境以作為本次變更理由之依據,及補充後續細部計畫規劃公共設施用地應考量其公益性、必要性及公平性等原則,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整體開發地區涉及市地重劃方式者,建議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都市計畫依案附市地重劃區範圍南側(P.33),雖已剔除建物密集區,惟區內現況尚有多處地上物,恐涉及日後執行市地重劃拆遷補償及繳納差額地價等事宜,請縣府審慎評估財務是否可行,及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意願。另請檢附該府地政單位認可之可行性評估文件,供委員審議時參考。
(二)本案整體開發地區倘擬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另請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意願調查書面資料,補附於計畫書內,供委員審議參考。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有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爰本案倘擬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其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負擔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四)本案重劃負擔比例請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計算式詳列於計畫書,其各項費用請詳實估算。
(五)本案重劃區面積為2.45公頃,依據經濟部110年1月14日經授水字第11020200700號函規定,應提出流管制規劃書。
- 四、防災計畫:考量該區域為住宅區亦位於水里溪南側,請針對該計畫區之地理環境、地方特性、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現況發展等分布情形,參據環境敏感地區、災害潛勢地區,研提相關防、救災動線及災害防治及減緩因應策略,並納入都市防災計畫妥為補充敘明。
- 五、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一)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所載之法令依據,請配合修正法令依據,並請核實填列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機關欄位及公告徵求意見相關資訊及公開展覽欄位請載明刊登報紙之版面。
(二)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涉及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部分,請另於細部計畫載明。
(三)計畫書、圖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附件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水里溪南側整體開發地區10公尺計畫道路道路用地(附一)0.04公頃住宅區(附一)0.04公頃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2水里溪南側整體開發地區附帶條件(一):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公有地集中劃設於一號道路東側規劃為停車場用地,並得作多目標使用;其所佔百分比不計入私有地應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之百分比,且不納入私有地之開發負擔。
3.私有地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劃設30%之公共設施用地。
4.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3年內未能依照辦理者,於下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修訂附帶條件(一):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2.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內,除以區內未登記地劃設並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土地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劃設25%之公共設施用地。
3.於本次變更發布實施3年內未能依照辦理者,於下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參採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內容及理由請依綜合意見一、二妥為修正,並提大會報告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