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431-討論事項-第6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埔墘段12地號4筆土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31
案件id
MOI新北工業區2023101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6月11日第12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10年7月30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10136741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永森(召集人)、林委員秋綿、彭前委員光輝、徐前委員中強及曾委員琡芬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2月21日、111年9月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因彭前委員光輝及徐前委員中強任期屆滿,經再簽奉核可,改由劉委員曜華及蔡前委員岡廷接續為專案小組成員,於112年3月28日、112年5月2日召開第3、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新北市政府112年9月15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12180806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12年9月15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121808066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如附表、圖),並退請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請市政府強化論述板橋區乙種工業區整體發展策略及因應工業區鼓勵優先變更轉型後整體產業發展配置與規劃,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有關本案所提板橋工三(乙)街廓整體規劃構想及開放空間系統,請市政府確實作為日後街廓內個案變更之指導依據,以確保開發空間系統之完整性及變更回饋標準之一致性。
- 三、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意見五涉及公益性設施捐贈及十(三)涉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請市政府補充整體公益性回饋計畫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附表、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板橋區三民路一段以東,中山路二段443巷以西乙種工業區(1.5512)住宅區(0.9772)公園用地(0.4091)道路用地(0.1649)附圖、修正變更內容示意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2年5月2日第4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大會審議。
- 一、本案新北市政府於103年同意依據「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3款」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辦理迅行變更,有鑑於辦理期程已久遠,請市政府審視都市實質發展需求,如確有需要,重新依都市計畫第27條規定審認之;另詳予補充變更後對於整體地區經濟發展貢獻關係,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目前因應台商回流及國發會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等,請補充說明本次工業區變更轉型是否有符合整體產業發展政策、變更後如何帶動周圍環境發展及本次變更為住宅區之必要性、公益性及合理性。
- 三、本案變更範圍非完整街廓,且基地相鄰及其周邊仍有工業區,為避免個案零星變更影響都市整體發展,請提出本案基地與相鄰周邊工業區轉型策略,並請市政府從區域角度審視板橋地區都市整體發展,依下列各點詳為說明,供審議參考:
(一)請補充板橋都市計畫工業發展現況、工業發展需求、工業發展型態、工業區轉型策略及變更工業區之替代策略,供審議參考。
(二)依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變更策略說明,本案及周邊地區屬內環區域,配合閒置工業區鼓勵轉型,未來產業機能朝向商業及服務業為主,產業升級為輔,並配合人口適度規劃住宅使用,惟尚缺乏本案區域整體工業區轉型策略,商業及服務業完整性分析、有無優勢產業、非傳統性之產業潛力、特色產業或其它可能性產業等分析資料,藉以說明該地區未來自給自足之轉型方向、轉型後具體空間定位及地方連結性。
(三)有關板橋地區都市整體長期發展,倘市政府界定本案及周邊地區轉型後適宜未來發展定位後,應研擬短、中、長期策略之「整體規劃」,包含整體規劃構想、計畫人口策略、公共設施的配置、交通運輸系統、分期分區計畫、全區引導變更策略及環境影響衝撃等土使用用合理性規劃,以引導未來的發展,請市政府詳予補充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有關「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係藉由容積提高,增加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其目的為解決都會區產業空間不足問題,本案將工業區立體化作為都市工業用地減少替代策略,請新北市政府重新檢視合理性。
- 四、請補充與毗鄰工業區發展課題及對策(居住與產業人口、土地使用相容性、五項公共設施、開放空間、環境衝擊、交通系統及如何帶動後期開發);本案未來擬做為居住、提供商業服務機能及一定比例公共設施用地,故請一併補充未來整體規劃發展構想、個別實質內涵(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及公共開放空間),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請研議提供更具公益性及必要性之公共設施(如社會住宅、社會福利設施……等)或是否有申請自行經營管理之公益性計畫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六、公共設施用地:
(一)本案擬變更為住宅區,變更範圍與周邊工業區不相容混合使用,為避免衍生公共設施需求及公用設備等相互干擾,故請市政府分析公用設備配合情形及該地區公共設施容受力,並補充具體因應策略。
(二)板橋都市計畫地區生活環境密集、擁擠及公共設施明顯不足,且本案與既有工業活動併存,為健全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應考量公共設施對居住人口開放性、可及性、公益性需求,請補充該地區公共設施需求分析及留設公園、道路理由,供審議參考。
- 七、交通規劃:
(一)本案開發勢必衍生居住人口及產業活動等不同交通流量,且基地北側留設12公尺道路均將影響該地區交通動線,故請提出交通主管機關同意交通影響評估書面文件,另補充因應區域性與基地內交通動線改善規劃方案及停車內部化之需求對策,供審議參考。
(二)本案及周邊地區部分路段現況服務水準已為D級及E級,故應從基地與相鄰周邊工業區轉型分析交通影響衝撃,針對轉型後未來整體發展構想所衍生的交通量評估、交通服務水準、停車供需情形、交通改善措施、公共運輸轉換及本案基地交通動線如何配合改善之對策,減少對未來發展衝撃。
- 八、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開發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市政府提出針對本開發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及韌性社區,以建構安全的防災空間,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
- 九、涉及本會第662、675及727次會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詳為補充,以供審議參考。
(一)為提升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並促進整體發展,變更範圍宜以一個街廓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為原則;若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者,得以整體規劃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同街廓內後續變更審議之準則。
(二)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惟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改採代金者,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
(三)變更後之住宅區、商業區其容積率不宜比照周邊住宅區、商業區容積率,其基準容積率依下列計算式檢討核算,且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容積率。
F1=【A/(A-ΔA)】×FF1:變更後之基準容積率。
F:變更前工業區之容積率。
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
Δ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扣除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面積後,其剩餘部分劃設百分之三十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
(四)變更後建築基地原則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但變更後總容積未超過第五點上限規定,且經各級都委會審決有助於改善當地公共設施者,不在此限。
(五)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依第三點核算變更後基準容積之1.5倍,以減少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之影響。
(六)變更範圍內應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宜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七)申請人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以為執行依據。
- 十、本案涉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詳予補充,供審議參考:
(一)請依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層級分別載明,非屬本案主要計畫部分,建議刪除;倘涉及市政府訂定規範部分,請依權責核處或納入細部計畫。
(二)有關環境現況調查結果檢核情形,涉及開發區域涵蓋加油站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請補充調查結果及處理對策。
(三)有關工業區變更住宅區捐贈百分之三十七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部分,查本案捐贈百分之三十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其餘百分之七可建築用地部分改採代金繳納,考量代金無法提升都市環境品質,請市府就可建築用地併同本案相關回饋計畫,研議公益性回饋計畫,提請大會報告。
(四)有關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停車需求,係為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本案經市政府交通局評估不符效益,改採代金,惟依據審議規範尚無改採代金規定,請市政府依規範劃設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適法。
(五)請釐清工業區變更後涉及容積移轉規定,供審議参考。
(六)案經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為103年12月31日,請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七)本案辦理時程較久,涉及相關法令檢討之規定,請重新檢討後更新,以資妥適。
十一、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回饋內容請新北市政府與土地所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並俟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本案計畫書、圖相關內容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