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431-討論事項-第2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豐潭雅神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鼎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31
案件id
MOI臺中神地區2023101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委會111年7月22日第13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11年9月7日府授都企字第111023323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召集人)、謝前委員靜琪、蔡前委員岡廷、彭前委員光輝、曾委員琡芬組成專案小組,於111年10月7日、112年5月3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12年9月1日府授都企字第112025002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12年9月1日府授都企字第112025002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為經濟部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案件,基地周邊農地非農用情形普遍,有關工廠擴廠之區位選擇,請補充基地周圍是否有其它合適之工業區供選擇使用,並說明本案變更後對周圍農業區環境、工業區用地之影響,以利審議查考。
- 二、考量本計畫僅以神洲路130巷作為出入道路,為維護基地周圍農業區及工廠之防救災動線順暢,仍請市府於後續通盤檢討時妥為研議周邊地區整體性公共設施規劃及配置構想,以符地方實際發展之需要。
- 三、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詳予補充緊急疏散計畫、避難位置、醫療救護空間及防災動線等相關規劃於計畫書中,以資妥適。
- 四、後續辦理事項: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五、附帶決議事項:請臺中市政府辦理臺中市豐潭雅神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下次通盤檢討時,優先規劃本地區之現有巷道系統,擬定建築物退縮、留設公共設施用地等相關原則,並佈局整體交通系統,以利建立全市通案性原則,輔導工廠用地合法化。
附件
- 附表:本會專案小組112年5月3日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第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一)綜合性意見1.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及零星工業區之整體發展,建議補充本計畫區工業區之整體發展構想及回饋之公共設施留設原則,作為日後本計畫區工業區變更指導之參考。
2.基地現況為鼎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二廠做臨時使用,且周邊農地非農用情形普遍,建議補充本案周圍未登記工廠分布情形及對周邊農業區環境之影響,以利查考。
1.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及零星工業區之整體發展對於本案所在區位指導內容茲配合審查意見條列摘述如下:
(1)為輔導零星工業區之整體發展,本案補充臺中市都市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策略對本計畫之指導參考,零工-16現況工業使用率已達100%,周邊農業區多分佈類似型態之工業,應檢討變更轉型,變更位置為非位於一級環境敏感區,且周邊工廠密集,上位計畫將此區劃為產業發展儲備用地,增列於主要計畫書第二章第貳節P.14~15。
(2)依「臺中市國土計畫」指導,本計畫農業區涉及產業發展儲備用地及都市發展儲備用地,因現況農業區內大部分非屬農業使用比例高,農業區轉用情形密集,現況多為工業或商業使用,配合都市發展需求勘選適宜釋出之農業區,以供作為都市發展儲備用地,輔導未登記工廠之指導內容增列於P.19。
(3)本計畫補充整體發展構想內容詳述於第五章-實質計畫內容P.53。
(4)有關於公共設施留設原則,考量神洲路130巷地理位置位屬神洲路與東洲路中間,有其地理位置優勢,規劃廣場兼道路用地係考量未來交通網絡系統之整合串聯,神洲路130巷有機會往東延伸至東洲路與豐工路,形成雙向通路,據以憑藉新的道路系統,提高道路的機動性及可及性,並可因此創造以人為本的友善空間,同時滿足現況與因應未來發展需求,詳細內容補充於計畫書P.54。
2.鼎聖機械二廠現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使用中,未來將拆除重建新廠房。
基地周邊未登工廠分布範圍詳如主要本會第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計畫書P.25圖3-4,現況以做為農業、住宅及零星工廠、未登記工廠混雜使用中,附近未登記工廠數量密集,顯示農業區上大多數已非農使用。
(二)防災規劃:建議補充與消防單位研析,本案開放空間、道路退縮、動線及現場照片等內容於計畫書中,並請市府消防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以確認救災動線出入無虞。
依據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2年6月16日中市消預字第1120035774號函(附件十二)表示本案規劃廣場間道路用地留設的寬71公尺、深度22.58公尺足夠供消防車輛迴轉使用,並補充於第五章第肆節都市防災計畫,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實際於112年5月9日派消防車運行的照片於主要計畫書P.77。
(三)其他計畫書建議修正內容1.建議引述經濟部同意申請個案變更函之內容於計畫書中,以強調本案之必要性。
2.本案申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之臺商資格核定,須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資,建議補充於計畫書中,以強調本案之急迫性。
3.有關無法納入神岡產業園區之理由,簡報與計畫書內容不一致,請釐正內容並修正。
4.會中提及本案基地範圍與周圍農地高差較大,不利於聯外道路留設,建議輔以照片佐證,以利查考。
1.遵照辦理,業已取得經濟部同意符合第2點第1款「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認定標準在案(經濟部107年3月5日經授工字第10720404950號,詳如計畫書P.1、P.3、P.45、P.47及附件四)。
2.遵照辦理,依經濟部110年11月17日經招服字第11005098360號函,本案投資計畫應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資,本計畫確實有其急迫性,補充於計畫書P.1及附件五。
3.距離本計畫基地最近之產業園區為神岡產業園區,神岡產業園區位於大甲溪南側,源於因應產業對產業用地之需求,輔導在地、傳統產業升級、擴廠需求、轉型、新興產業推動及未登記工廠合法化,加速整體產業發展,提供就業機會及帶動地方繁榮,爰依「產業創新條例」、「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擴大神岡都市計畫案,完整評估至完成實質開發耗費時日攏長,而申請人需掌握辦理時程,考量投資時間成本效益,目前無法等待神岡產業園區完成後再行投資。補充於主要計畫書P.45。
4.遵照辦理,有關於現況土地高低差照片補充於主要計畫書P.28~P.29圖3-9。
本會第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四)後續辦理事項:為避免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上開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遵照辦理,本案俟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依核定計畫辦理實施,後續辦理事項將依建議事項及程序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1年10月7日、112年5月3日2次會議)本案經臺中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112年3月9日府授都企字第1120059605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表),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上開處理情形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審議。
(一)綜合性意見1.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及零星工業區之整體發展,建議補充本計畫區工業區之整體發展構想及回饋之公共設施留設原則,作為日後本計畫區工業區變更指導之參考。
2.對於擬變更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之同樣性質變更案件,建議臺中市政府日後以專案通盤檢討方式處理,以利審議程序進行。
3.基地現況為鼎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二廠做臨時使用,且周邊農地非農用情形普遍,建議補充本案周圍未登記工廠分布情形及對周邊農業區環境之影響,以利查考。
4.臺中市政府對於轄內各區未登記、已登記工廠已有初步產業規劃策略,建議補充說明本案無法納入神岡產業園區之理由,以利查考。
(二)交通規劃1.本案原廠區及本次擬擴廠範圍皆未臨接計畫道路,主要出入動線僅現況1條既成通路,考量未來業務及生產衍生之交通及防災需求,建請市府就現況已指定建築線之既有巷道妥為評估,提出沿線土地應配合退縮之原則性規定,或連通至其他道路之可行性,至少留設1條8米以上之道路較為妥適。
2.本案防災規劃之開放空間及動線,建議徵詢市府消防單位確認救災動線出入無虞;出入道路配合退縮留設部分及研擬之交通改善措施,建議評估由申請單位負責維管之相關機制及納入協議書中規定之妥適性。
3.本案聯外道路通往臺中市區、沙鹿及后里之道路服務水準皆為B級,建議詳予補充交通系統改善計畫,以資妥適。
(三)防災規劃:建議補充與消防單位研析,本案開放空間、道路退縮、動線及現場照片等內容於計畫書中,並請市府消防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以確認救災動線出入無虞。
(四)其他計畫書建議修正內容1.建議引述經濟部同意申請個案變更函之內容於計畫書中,以強調本案之必要性。
2.本案申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之臺商資格核定,須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資,建議補充於計畫書中,以強調本案之急迫性。
3.有關無法納入神岡產業園區之理由,簡報與計畫書內容不一致,請釐正內容並修正。
4.會中提及本案基地範圍與周圍農地高差較大,不利於聯外道路留設,建議輔以照片佐證,以利查考。
(五)後續辦理事項:為避免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上開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