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431-討論事項-第4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澳底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3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3101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10年11月23日第100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11年8月18日起依法重行公開展覽30日,期間接獲6件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並提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2年5月23日第152次會議審議通過,嗣經該府112年8月4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121483254號函送重新公開展覽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請新北市政府併同本會110年11月23日第1002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次提會調整部分:
(一)再公展編號第5案: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依本案主計、細計拆分原則8公尺路幅係屬細部計畫層級道路系統,配合調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拆離之面積,故同意市政府所提修正變更內容如附表1(再公展編號第5案)。
(二)再公展編號第6案: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配合漁港區域公告劃定範圍變更漁港區為港埠專用區,並兼顧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劃完整性及合理性調整港埠專用區範圍,故同意市政府所提修正變更內容如附表1(再公展編號第6案)、附圖1。
(三)再公展編號第7案: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配合再公展編號第13案澳仔漁港聯外道路寬度縮減為8公尺,縮減部分併毗鄰之農業區調整,故同意市政府所提修正變更內容如附表1(再公展編號第7案)、附圖2。
(四)再公展編號第13案: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配合澳仔漁港聯外道路計畫寬度由原規劃之10公尺縮減為8公尺,依本案主計、細計拆分原則8公尺路幅係屬細部計畫層級道路系統,故無涉及主要計畫變更,爰予維持原計畫。
- 二、重新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2本會決議欄。
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再公展編號部大會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55變7全計畫區主細計內容未辦理拆離細部計畫內容另訂細部計畫管制道路用地(3.1632)乙種工業區(0.1906)商業區(0.1291)住宅區(2.8435)機關用地(0.1364)住宅區(0.5240)停車場用地(0.1007)市場用地(0.2869)66變8澳底漁港漁港區(15.3307)港埠專用區(15.3307)77變9澳仔漁港漁港區(0.1211)港埠專用區(0.8025)農業區(0.0129)海域資源保護區(0.6685)海域資源保護區(0.0004)農業區(0.0004)註:表內面積應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之面積為準。
附圖1、再公展編號第6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2、再公展編號第7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2、重新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決議再人陳1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澳底漁港本次變更澳底漁港區域公告(本府111年7月5日新北府農漁字第11136088601號公告)係因漁港設施法定空地範圍釐清及建設管理需要,調整澳底漁港區域範圍,檢附區域劃定範圍數值檔及說明資料,作為貴局將前開地號變更為「港埠專用區」之參考依據,請貴局惠予協助錄案納入「變更澳底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澳底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案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有關本處變更澳底漁港漁港區域範圍,變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為「港埠專用區」。
部分採納,併主計再公展編號第6案(細計再公展編號第3案)。
理由:
1.有關澳底漁港係依循漁港計畫整體規劃,基於土地管用合一,爰配合漁港計畫公告範圍變更漁港區為港埠專用區,惟公告範圍外與省道臺2線間仍存在狹長帶狀土地大多屬漁管處管有,並有4筆交通部公路總局管理之零星公有土地(165.14㎡)及1筆私有土地(19.44㎡),亦應併同納入變更漁港區為港埠專用區範圍,以兼顧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劃完整性及合理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一致性、避免造成土地畸零不適利用。
2.另將公有土地範圍順接漁港計畫公告範圍變更漁港區為港埠專用區,以及將漁港計畫公告範圍未納入漁港設施規劃使用之私有土地,不納入港埠專用區變更範圍。
除請補充部分不採納之理由以及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外,其餘照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修正內容如附表1(再公展編號第6案)、附圖1。
再人陳2吳○明仁里段406、408、409、410、414地號本澳仔漁港聯外道路,設計為10M計畫道路,劃分道路位置嚴重影響周邊土地完整性並造成許多小塊其畸零地,不利於都市發展。
建議左下偏移440公分(詳圖),可大幅降低畸零地產生。
部分採納,併主計再公展編號第13案(細計再公展編號第11案、第12案)。
理由:
考量澳仔漁港聯外道路服務對象與交通需求及周邊地區道路系統之銜接聯繫、減輕對周邊土地使用完整性影響、保障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將原規劃之10公尺計畫寬度酌減為8公尺。另因前開修正調整涉及主計再公展編號第7案(細除請補充部分不採納之理由外,其餘照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修正內容如附表1(再公展編號第5及7案)、附圖2。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決議計再公展編號第4案)澳仔漁港配合漁港計畫公告範圍變更港埠專用區,非公告範圍應併毗鄰分區變更調整,以及主計再公展編號第5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拆離事宜,爰須配合酌予修正。
再人陳3吳○明仁里段658、665、670、671地號本土地現況為空地。
表面也無柏油或水溝鋪設並無公所養護,也無任何戶別通行,故無通行之必要。(詳附件一)另原位置是特別為了提供原澳底醫療保健站救護方便,提供救護車出勤上下緊急病患或出動搶救生命使用。特別留下的空地,現在無中生有登記為計畫道路,現況實無必要增加一條蜿蜒小路增加車禍機率。
建議取消道路劃定,還地於民,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酌予採納。
理由:
1.經查陳情範圍涉細計變更案再公展編號第13案,現況為水泥鋪面,屬核准編號69T定329的4公尺寬建築線案核定之現有巷道,另貢寮鄉公所83年11月9日北縣貢建字第9687號函已證明供公眾通行達20年以上。
2.考量該道路已指定現有巷道在案,可供公眾通行,為避免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議細計變更案再公展編號第13案予以撤案,維持原分區住宅區使用。
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照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
再人陳4林○安新港段997、1416地號漁港區車輛停放太多,導致要上下漁貨時,車輛沒有位置可以停放。是否可以增設停車位置,供漁民停放或洽公民眾停放。
是否可將地號:
997及1416港埠專用地部分加設停車場,或是將海巡旁變更為港區的部分增設停車場。
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範圍僅部分位於主計變更案再公展編號第6案(細計變更案再公展編號第3案),且權屬多為私有,現況北側緊鄰港區部分為造船廠及住宅使用,已無腹地規劃停車場,南側海巡附近為荒草地,區位條件不適宜。
2.依本府111年7月5日新北府農漁字第11136088601號公告之澳底漁港漁港計畫書及區域劃定範圍數值檔,澳底漁港於第三泊區北碼頭後線與路側坡崁間規劃1,679平方公尺的停車場,照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決議作為漁業、遊客車輛停放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未來共計可停放42席小汽車;且規劃有指標引導遊客車輛至第三泊區停車場,或停放至第二泊區北碼頭後線空地。
另因第一、第二泊區碼頭空間有限,為避免造成交通阻塞、影響漁民作業區域,應於假日禁止遊客與釣客之車輛進入港區碼頭。
3.因考量陳情範圍無適宜規劃停車場之處,且漁港計畫已停車需求內部化及有相關管理措施,而周邊貢寮澳底公園地下停車場110年尖峰停車率亦僅69.22%,可提供88席小汽車、22席機車停車位,故澳底漁港周邊應無增設停車場之必要性。
再人陳5吳○華仁里段658、665、670、671地號本土地現況為空地。
表面也無柏油或水溝鋪設並無公所養護,也無任何戶別通行,故無通行之必要。(詳附件一)另原位置是特別為了提供原澳底醫療保健站救護方便,提供救護車出勤上下緊急病患或出動搶救生命使用。特別留下的空地,現在無中生有登記為計畫道路,現況實無必要增加一條蜿蜒小路增加車禍機率。
建議取消道路劃定,還地於民,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酌予採納。
理由:
併編號再人陳3研析意見辦理。
併再人陳3。
再人陳6吳○國仁里段658、665、670、本土地現況為空地。
表面也無柏油或水溝鋪設並無公所養護,也無任何戶別通行,故無通行之必要。(詳建議取消道路劃定,還地於民,維持原土地酌予採納。
理由:
併編號再人陳3研析意見辦理。
併再人陳3。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會決議671地號附件一)另原位置是特別為了提供原澳底醫療保健站救護方便,提供救護車出勤上下緊急病患或出動搶救生命使用。特別留下的空地,現在無中生有登記為計畫道路,現況實無必要增加一條蜿蜒小路增加車禍機率。
使用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