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441-討論事項-第10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湖內(大湖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41
案件id
MOI通檢大湖地2023103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0月4日第7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8年12月2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8352390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桂鳳(召集人)、林前委員旺根、洪委員啟東、彭前委員光輝、林委員秋綿、陳委員永森、蘇前委員振維、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2月11日及109年3月9日及111年9月20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12年8月2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233968400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12年8月2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233968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0案及第11案(原「機二」及「機三」機關用地)等2案,因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周邊地區尚未開發使用,且計畫道路尚未開闢得供指定建築線及車輛出入,故仍予以保留,請市府納入本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時再視地區發展情形整體考量,以資妥適。
- 二、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四案,原則同意高雄市政府所提將部分道路用地(面積0.082公頃)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範圍,以利整體開發。
- 三、計畫書草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計畫審核摘要表內公開徵求意見及公開展覽日期天數請核實計算,以符實際。
(二)第28頁及第29頁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三及四新計畫均有變更為「綠地用地」,惟相對應之變更內容示意圖卻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且後續之公共設施明細表與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亦有項目、面積前後不符及遺漏之情形,請查明修正。
(三)第44頁「變更後公共設施明細表」及第45頁「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內部分公共設施用地項目與面積,請詳實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之內容查明修正。
(四)本案係主要計畫,計畫書第45頁「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細部計畫應表明事項,建議予以移除,以資適法。
(五)查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案件,係以公辦市地重劃為原則,故計畫書第45頁實施進度及經費第二段「經本次檢討…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1節,請予以刪除。
- 四、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高雄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 五、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六、本計畫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本專案小組第2次建議意見之處理情形(詳附錄)及修正計畫書辦理,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2份、計畫圖2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二(原「市一」、「停一」)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研擬方案辦理。
1.配合鄰近分區,將擬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修正為「商業區」:並將擬變更為「綠地用地」部分修正為「停車場用地(附)」,以供附近停車需求。
2.原擬將周邊部分未開闢道路用地納入重劃範圍1節,公有土地部分建議予以剔除,私有地部分則視需求納入半寬,以增進重劃負擔之公平性。
3.前開剔除之面積,應移至「停車場用地(附)」之基地旁,以增加公共設施用地,並符合回饋比例。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三(原「停三」、「市二」、「公兒(六)」、「人行步道用地」及部分道路用地)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研擬方案辦理。
1.原擬將周邊部分未開闢道路用地納入重劃範圍,建議予以剔除,以增進重劃負擔之公平性。
2.前開剔除之面積,應視實際需要移至「綠地用地(附)」或「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之基地旁,以增加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地區需求,並符合回饋比例。
(三)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四(原「公兒(五)」及「道路用地」)案、編號五(原「公二」及「道路用地」)案與新編號七(原「公(兒)七」)案等3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研擬方案辦理。
1.將該3案合併並採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2.原擬將周邊部分未開闢道路用地納入重劃範圍,建議予以剔除,以增進重劃負擔之公平性。
3.前開剔除之面積,應視實際需要移至原「公二」之基地之「綠地用地(附)」,以增加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地區需求,並符合回饋比例。
(四)計畫書草案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主辨單位欄位內所列「需地機關或重劃會」部分,建議予以刪除,以符合公辦市地重劃之通案性原則。
(五)本計畫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六)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建請高雄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七)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依據高雄市政府111年8月1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3571600號函送修正)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一計畫年期民國115年民國125年1.本計畫配合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將計畫年期訂為民國125年,並依此推估本計畫區125年之人口發展情況,作為後續檢討之參據。
2.本計畫以125年作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之目標年,以有效檢討公共設施取得課題。
建議照案通過。
二二高雄市湖內區民權路30巷旁市一用地及停一用地「市一」市場用地(0.209公頃)「停一」停車場用地(0.119公頃)道路用地(0.106公頃)住宅區(附)(0.167公頃)綠地用地(附)(0.042公頃)住宅區(附)(0.119公頃)道路用地(附)(0.106公頃)1.市一現況為空荒地,南側部分為建築使用。停一現況部分作為道路通行及空荒地使用。為維護地主權益,本案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以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課題。
2.為解決整體開發區對外通行課題,將市一東側及西側部分尚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4M。停一西側部分尚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4M。另市一及停一湖內(大湖)跨區整開區一。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1。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之間尚未開闢之12M計畫道路亦納入,以確保後續建築開發。並劃設一處綠地用地提供地方休憩空間。
三三高雄市湖內區寧靖街旁停三用地及市二用地「停三」停車場用地(0.099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27公頃)「市二」市場用地(0.168公頃)住宅區(附)(0.066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033公頃)住宅區(附)(0.022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005公頃)住宅區(附)(0.168公頃)1.停三現況除一棟建物外,其餘為空荒地。市二現況為農業使用。公(兒)六現況除少部分建築使用外,其餘皆為空荒地。為維護地主權益,本案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以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課題。
2.為解決整體開發區對外通行課題,將市二東側部分尚未取得之道路用地以及北側尚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4M寬。公(兒)六東側及北側部分尚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4M寬。並劃設一處廣(停)用地以確保後續建築開發。另停三整體開發後東側及南側4M人行步道已無留設必要,故一併變更為住宅區及廣(停)用地。並劃設一處綠地用地提供地方休憩空間。
湖內(大湖)跨區整開區二。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1。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高雄市湖內區市二用地西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六」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00公頃)道路用地(0.134公頃)住宅區(附)(0.152公頃)綠地用地(附)(0.048公頃)道路用地(附)(0.134公頃)四四高雄市湖內區長春「公(兒)五」公園住宅區(附)(0.174公頃)1.公(兒)五現為空荒地,為維護地主權湖內(大湖)跨區整開區一。
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五街旁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10公頃)道路用地(0.041公頃)綠地用地(附)(0.036公頃)道路用地(附)(0.041公頃)益,本案採個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以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課題。
2.為解決整體開發區對外通行課題,將公(兒)五東側及南側尚未開闢之8M計畫道路納入半寬以確保後續建築開發。並劃設一處綠地提供地方休憩空間。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2。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三)辦理。
五四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一段447巷旁公二用地「公二」公園用地(0.951公頃)道路用地(0.136公頃)住宅區(附)(0.742公頃)綠地用地(附)(0.093公頃)道路用地(附)(0.116公頃)道路用地(附)(0.136公頃)1.公二現況除少部分建築使用外,其餘皆為空荒地,為維護地主權益,本案採個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以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課題。
2.為解決整體開發區對外通行課題,將公二東側部分尚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6M,北側部分尚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4M,基地內部劃設6M計畫道路以確保後續建築開發。並劃設一處綠地提供地方休憩空間。
湖內(大湖)跨區整開區二。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2。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六四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一段385巷23弄旁停四用地「停四」停車場用地(0.098公頃)住宅區(附)(0.098公頃)本案現況為空荒地,部分作為停車空間使用,周邊計畫道路除已部分開闢,經評估跨區整體開發不可行,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本案採檢討原則態樣6,將「停四」依毗鄰分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0%。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本案建議同意依高雄市政府修正後之內容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以捐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以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申請建築。
七四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一段301巷旁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七)「公(兒)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01公頃)住宅區(附)(0.141公頃)綠地用地(附)(0.050公頃道路用地(附)(0.010公頃)1.公(兒)七現為農業使用,為維護地主權益,本案採個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以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課題。
2.於公(兒)七南側原4M計畫道路拖寬至6M,以確保後續建築開發。並於公(兒)七北側及南側各劃設一處綠地提供地方休憩空間。
湖內(大湖)跨區整開區二。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2。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八五高雄市湖內區東方「停六」停車場用農業區(0.179公頃)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擬變更為農業公共設施處理態樣5。
建議照案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路旁停六用地地(0.230公頃)區使用並免於回饋。
古蹟保存區(0.051公頃)依文化資產保護法第39條規定,將古蹟定著土地變更為「古蹟保存區」並免予回饋。
變更範圍:高雄市湖內區寧靖段1049、1050地號等2筆土地。
九六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一段405巷旁市三用地「市三」市場用地(0.194公頃)商業區(附)(0.194公頃)市三現況為密集住宅使用,考量整體開發不具效益,且鄰近商業區已能取代市場機能,故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本案採檢討原則態樣6,將「市三」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以捐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5%。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本案因現況房舍密集,故建議同意依高雄市政府修正後之內容通過。
十七高雄市湖內區中山「停二」停車場用住宅區(附)(0.195公頃)本案現況部分為住宅使用,部分為空荒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因現況房舍密集,故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路一段旁停二用地地(0.195公頃)地,考量地上物建物密集,以整體開發方式不具效益,故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本案採檢討原則態樣6,將「停二」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以捐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本案回饋比例為30%。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建議同意依高雄市政府修正後之內容通過。
十一八高雄市湖內區民權路30巷旁公一用地部份「公一」公園用地(0.3166公頃)農業區(0.3166公頃)本案屬未開闢之公園用地,考量現況為農業使用,且北側部分已開闢使用,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擬變更為農業區使用並免於回饋。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5。
本案建議同意依高雄市政府修正後之內容通過。
十二九高雄市湖內區民族街旁機二用地「機二」機關用地(0.082公頃)住宅區(附)(0.082公頃)本案現況部分為建築使用,其餘為空地,本案經地政單位評估後,因涉及現有水溝辦理截流改道,使得預估工程費大提高,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0%。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本案建議同意依高雄市政府修正後之內容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土地所有權人費用負擔相對增加,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比超過45%,故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將「機二」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以捐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以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申請建築。
十三十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一段447巷11弄旁機三用地「機三」機關用地(0.091公頃)住宅區(附)(0.091公頃)本案現況部分為建築使用,其餘為空地,本案經地政單位評估後,因現有道路在變更後住宅區範圍,可能造成開發過程中或開發後該區交通系統混亂之情形,且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比超過45%,故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將「機三」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以捐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0%。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本案建議同意依高雄市政府修正後之內容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以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申請建築。
十四十一高雄市湖內區民權路二四四巷旁「公(兒)四」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85公頃)農業區(0.185公頃)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擬變更為農業區使用並免於回饋。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5。
核定前應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但情形特殊經都委會決議免徵詢地主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案建議同意依高雄市政府修正後之內容通過。
十五十二實施進度與經費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變更內容及計畫年期調整,修訂實施進度與經費內容。
本案建議請高雄市政府配合檢討成果修正相關內容。
(十一)公民或機關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1張○滋君湖內(大湖地區)都市計畫「市場用地三」1.該區市場開發後,至今已查無原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故未知原有之法定空地位置。
2.該區住戶土地及建物皆有合法之保存登記,每戶地主建築土地面積為100%全部。
3.全區住戶若查無所屬之50%建蔽法定空地,將變更商業區後,將成為畸零地。
4.本案容積計算調降容積240%為156%建蔽為80%,問是否可維持原容積率240%之容積,以解決原住戶使用面積,鼓勵更新老舊住戶。
5.因為屋齡老舊常逢雨必漏,盼能更新社區,讓社區居民有較佳的住宅品質。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本計畫區「市三」用地為民國73年擬定湖內(大湖地區)都市計畫依現況劃設為市場用地。
2.所陳「市三」用地經變更後為畸零地,無法興建乙節,建議與周邊土地所有權人整併建設,解決未達最小建築面積問題。
3.本案係變更第12案將「市三」用地變更為商業區(特)。本案變更範圍內建物投影面積占變更範圍1/2以上者,建議採變更態樣6-2,以降容積回饋。
4.經查本計畫區「市三」用地,依本計畫檢討原則6-2規定,經提出都市計畫前合法房屋證明或建地目者,得免回饋,並依據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後容積率建築,且得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容積移轉或增額容積。
本案建議除修正「建議酌予採納」之文字外,其餘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逕林○明君林○慧君顏○裡君湖內鄉684-8地號湖內區普濟段150-1、109、107、13、83、84、85等地號土地長官您好,我們是好幾代生活在此片土地的在地人,也很習慣目前的生活環境。但該部會為了路面拓寬,要把一個長年居住的處所給毀損。請問您們有幫這些居民想過,處所不能居住了,他們要居住哪邊?他們可以重新適應新處所環境嗎?再者,你們有來實地訪查過路面拓寬的必要性嗎?路面的拓寬是為了都市計劃的發展,讓交通更加便利快速。且這份都市計畫是民國60幾年所設計的。設計的內建議未便採納。
1.陳情位置湖內區普濟段109及83地號位屬道路用地,其餘位在住宅區。
2.所陳湖內區普濟段109及83地號屬省道台一線,為縱貫南北的交通要道,自台南至橋頭段路寬皆40公尺。
3.路寬不一致形成易肇事路段,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考量整體道路系統安全性及路寬一致性,建議維持原計畫。
4.依本府交通局109年8月11日高市交運規字第本案建請市府補充說明該計畫道路於歷年都市計畫之規劃歷程、該地區交通流量、道路服務水準,及未來開闢經費來源與期程規劃等相關說明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容與現行狀況是符合需求嗎?依我們長年居住在這邊的局民來看,這個路段從來沒看過塞車的情形過。且這附近也沒有什麼重大建設。再者你們所謂的都市計畫是40幾年所規劃的,有符合現行的必要性嘛?我們是長年居住在這片土地的在地人,我們都很珍惜我們現在居住環境。就算給我們再多的金錢補助也買不到我們祖先所留下來的資產。再者你們所以的金錢補助也不可能以屋換屋,也只是按照地價(不是地價)來做補償。那些補助費用,根本連房屋修繕費用都不夠了,更何況如何購買新屋。
建議事項:
所以我們是很反對該區的都市計畫,也請貴部(單位)能傾聽我們老百姓的心聲。把「湖內(大湖地區都市計劃)」(坐落在湖內區普濟段150-1、109、107、13、83、84、85等地號土地)都市計畫取消。
10943626300號函表示陳情地點現為省道台1線範圍,經本市都市計畫所訂劃設為40公尺寬,且經行政院核定辦理道路拓寬,刻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相關工程作業。另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109年9月17日三工企字第1090096727號函表示,根據該處107年2月「台1線省道高雄市湖內區路段拓寬開闢可行性研究(定稿本)」運量預測及分析,本路段於目標年(民國125年),交通服務水準將降至D~E級,顯有拓寬之必要,且高雄市政府及台南市政府之捷運路線現階段均規劃坐落於台1線道路上,考量未來捷運工程所造成之交通衝擊及區域整體發展願景,該處目前辦理該路段拓寬工程前置作業,現階段正辦理用地取得及地上物查估作業中。
5.道路屬整體系統性之路網,符合本次專案通檢原則「態樣8:維持原計畫」(具有串聯性、系統之公設用地且為交通運輸所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