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441-討論事項-第7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41
案件id
MOI通檢施用地2023103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111年8月16日第1017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11年6月2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287250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五、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有案。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112年9月2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234469100號函送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相關資料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所陳市3用地經主管機關評估無徵收開闢計畫,依內政部指導原則,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予以解編,另依本案檢討原則,採態樣6捐贈負擔方式,併同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特定商業專用區)變更為商業區,主要計畫業經內政部都委會第1017次會議決議同意變更為商業區,故本案建議依本市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變更為商業區,故所陳建議未便採納。後續倘未與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市場用地。
7吳○珠變20案,不同意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
埤子頭路西側純為住宅使用,範圍小,變更意義不大。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土地於58年4月30日左營都市計畫劃設為市場用地,迄今尚未變更,非屬所述住宅區。
2.有關「不同意變更為商業區」乙節,其理由同人陳第6案本府研析意見第2點說明辦理。
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8蔡○鵬、陳○明、陳○貴、陳○方、陳○祥、陳○欽、檢送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原高雄市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1.依據111年11月24日高雄市都市計畫第二次公開展覽,主要計畫第五案內容再次修正建議方案。
2.原市場用地依據市場管理處規定,原先多目標開發使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文中11用地(計畫面積為3.71公頃)範圍現況為空地,於民國78年徵收迄今尚未本案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曾於本會第1017編號陳情人及位置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陳○○玉、陳○世、陳○瑋、陳○凱案通盤檢討)第二次公開展覽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變更編號主要計畫第五案,建議替代方案圖如下,並建請未來開發方式以自辦重劃辦理,敬請惠予採納。
用可達建蔽率70%,容積率840%,目前已降為建蔽率70%,容積率420%,今將市場用地劃為跨區重劃,變更為住三用地後建蔽率50%,容積率240%,且需負擔公共設施比率,對地主權益實不符比例、公平原則。
3.台積電進駐中油總廠已發包建廠,陳其邁市長並責令對後勁做整體規劃中,以提昇並彌補60多年被污染的化外之地,成為綠能科技文化,宜居的城市,審視未來台積電進駐、及週邊中下游廠商的進駐,此區勢必有強大商辦的需求,貴局基於職責,配合市長政策,為留住商務活動的人口,帶動地方繁榮,應為未來的需求,將市場用地變更商三用地,以符土地正義與都市全盤計畫。
4.高雄市政府於民國78年徵收楠梓地區文中11學校用地,未能依計畫設置興辦學校閒置多年,經高雄市教育局檢討,並無設校需求,案經內政部107年7月25日內地字第1071304605號同意准予廢止徵收,由原地主繳回原價款,取回土地所有權。
5.依據內政部87.6.30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查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之立法意旨,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開發,經主管機關教育局檢討已無設校需求後,經內政部107年7月25日內地字第1071304605號同意准予廢止徵收,並已完成撤銷徵收作業,約98%土地為私人使用,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爰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辦理,併同周邊尚未完成整體開發之細部計畫停12用地(附)、公兒1用地(附)、道路用地(附)及第三種住宅區(附),以市地重劃開發方式辦理變更(屬第二次公展新編號第3案),並經本府地政局市地重劃評估具可行性。
2.有關陳情「市地重劃主辦單位為高雄市政府或重劃會」乙節,查內政部營建署110年5月13日營署都字第1100036107號函示,有關「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之建議」1節,仍請貴府依內政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另查該陳情意見前經內政部都委會第1017次會議決議,仍採公辦市地重劃。
3.有關陳情「錦屏路西側應與文中11重劃解編次會議中承諾會優先辦理公辦市地重劃,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6.高雄市楠梓區文中11學校用地則不屬於前條意旨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7.108年高雄市卻將文中11納入與其他解编公共設施用地一起通盤檢討,依平均地權條例與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選擇權可申請自辦重劃,行政命令不應與法規抵觸。
8.目前由都發局推動創新的都市更新行動,舉辦多場後勁大改造說明會,除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外,更結合專業,以新的規劃模式,協助地方居民推動整個社區的更新。在實質行動上,開放性的對話,已經讓公共利益的表現,成為當前規劃過程中的核心主題。建請貴局惠予同意本案(第五案)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主辦單位:為高雄市政府或重劃會,經費來源:為主辦單位籌措經費。
範圍拆離處理」乙節,經112年7月19日第115次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所陳文中11用地東側整體開發區如陳情人能於會後二個月內,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同意文件,則將該整體開發區剔除文中11整體開發範圍,並另案辦理;否則維持市都委會110年3月31日第89次會議決議方案。經查迄上開期限(112年9月19日),市府尚未接獲陳情提具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同意文件,故建議依本市都委會第115次會議決議,本案仍以市都委會110年3月31日第89次會議決議方案,文中11併同東側整開區檢討變更,並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故所陳建議未便採納。
蔡○鵬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原高雄市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二次公開展覽並配1.高雄市政府於民國78年徵收楠梓地區文中11學校用地至解編已閒置30多年。
2.整體重劃面積只有4.3公頃實屬小面積的市地重劃。
3.相關(原高雄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解編案件數量繁多,依目前高雄市政府辦理公辦市地重劃之人編號陳情人及位置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合變更主要計畫案:變更編號主要計畫第五案,建請未來開發方式得以自辦重劃方式辦理,敬請惠予採納。
力配置顯有不足,且造成開發時程及前後順序不確定性,明顯損害土地所有權人可依法申請自辦市地重劃加速開發之權益。
4.台積電及週邊中下游廠商的進駐,此區勢必有強大商辦的需求,與帶來人潮,如能由所有權人自辦重劃,對後勁整體開發會很快銜接科技城的整體性,成為綠能科技文化,宜居的城市,帶動地方繁榮。
5.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與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建請內政部營建署惠予同意本案(第五案)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主辦單位:為高雄市政府或重劃會,經費來源:為主辦單位籌措經費。
蔡○鵬、邱○雀、邱○鐘、邱○麗、邱○程、邱○忍、邱○福、陳○菁、陳○方、陳○明、陳○賞、陳○世、陳○燕、陳○瑋、陳○凱、陳○○玉、陳○祥、陳○欽錦屏路西側應與文中11重劃解編範圍拆離處理。
1.依據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9次會議審議,再次修正建議方案。
2.原市場用地依據市場管理處規定,原先多目標開發使用可達建蔽率70%,容積率840%,已降為建蔽率70%,容積率420%,且整體開發行為需容積率一半做為商業使用,可見當時都市計畫規劃將市場用地做為此區商業開發使用,今將市場用地劃為跨區重劃,變更為住三用地後建蔽率50%,容積積率240%,且需負擔公共設施比率,對地主權益實不符比例,公平原則。
3.市場用地周邊道路皆已開闢完成,毗鄰土地也是規劃為特商2,此區應配合台積電進駐中油高雄廠做整體編號陳情人及位置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考量,周邊有學區、科技園區與住宅區,未來台積電進駐勢必帶來人潮與下游廠商公司,理應規劃一商業區,因此建議將市場用地邊變更為商3用地,才符合土地正義與都市計畫,敬請惠予採納。
4.錦屏路西側應與文中11重劃解編範圍拆離處理。
9劉○玄三民區鼎盛段920-1及919地號土地建議擴大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三民區鼎盛段920-1及919地號同筆,當初重劃為公保地及道路,無償提供當地居民通行使用,借以市地重劃一併處理道路私人土地,並維護地主權益。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所陳三民區鼎盛段920-1地號土地為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之公5用地,併同文中14用地依本案檢討原則,採態樣1跨區整體開發方式辦理變更(屬第二次公展新編號第21案);另所陳三民區鼎盛段919地號土地為毗鄰前揭公5用地之細部計畫道路用地,土地為私人所有,現況已開闢為道路使用(鼎中路554巷)。
2.有關陳情「將道路用地(鼎盛段919地號)納入本案市地重劃範圍」乙節,經112年7月19日第115次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依本案檢討原則,整體開發區之劃設範圍應以可供變更後可建築土地指定建築線與出入為原則,考量所陳鼎盛段919地號土地係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且現況已開闢為道路使用(私有),現況已可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供開發後可建築土地指定建築線與出入,故建議未便採納。
3.有關計畫道路部分,請主管機關工務局儘速編列預算徵收。
10高榮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檢討對高榮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有土地(左營區菜公段二小段420-1、421-1、421-2、436、437、438、439、440、441、632、633、295地號),變更為住宅區及增加園道綠地。
1.本公司自民國57年設立,當時附近一片荒野。
2.隨著經濟發展及愛河上游取直,且愛河東岸亦興建住宅及大樓,人口密集。
3.本公司為鋼鐵相關產品生產公司,進出料及成品有大型重板拖車進出,巷道狹小,聯外道路進出汽車及摩托車眾多,易發生危險。
4.公司場地臨河邊及園道和住宅,如可變更地目,並以分割地增加綠地及公共設施空間,來改善附近居民的生活品質,可達到美化市容,並完成局部都市更新的目的。
5.請能惠予檢討可行性。
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所陳意見業經112年7月19日第115次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如下:
1.有關陳情「變更為住宅區及增加園道綠地」乙節,經查所陳左營區菜公段二小段437、438、439等3筆地號土地為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之公園用地(屬第二次公展新編號第21案),併同北側作道路使用之公園用地,規劃為園道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故所陳建議部份採納。
2.其餘9筆土地均為乙種工業區,現況已開闢為工業使用(高榮鋼鐵),非屬本次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檢討範疇,請陳情人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
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11洪○霞、李○樺、李○樺、李○樺請將左營區菜公段二小段900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解編,並變更為與鄰近1.40幾年前菜公段二小段900地號,被政府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公5)(公園用地)。長久以來政府單位以尚無經費徵收開闢為由,後又因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故而無法及時開發再利用;影響陳情人土地所有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所陳左營區菜公段二小段900地號土地為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之公5用地(屬第二次公展新編號第21案),併同文中14用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並請將陳情訴求之具體回應,納入計畫書敘編號陳情人及位置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相同之乙種工業用地,以利具公益性之公共服務設施(護理機構)順利營運。
權地主之使用權利。
2.另查(公5)公園用地市府亦尚無取得及開闢計畫且本地號鄰近渠道現況已於河道用地內完成水利建造物設置,是以,經過40多年市府並無徵收及利用計畫,所有權人本著服務社會之熱忱及護理專業,即著手將自有菜公段二小段898及900地號兩塊地合併規劃護理機構,合先敘明。
3.陳情人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並經市府建築及衛生主管機管核准同意將自有土地(898地號)興建具公益性質的供公眾使用之公共服務設施(護理機構),並考量公共服務完整性,將毗鄰自有旨述用地(900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四點規定,將旨述用地整體規劃為護理機構具太陽能發電設施之停車場,及供公眾使用之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使用等交通服務空間,也符合公保地低度使用及我國2050淨零排放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政策;目前護理機構已至結構體完成階段,惟迄今(111)年11月底接獲市府整體區域之都市計畫第二次公展事宜,突如其來的變化,已造成興建及後續營運的困擾,為尋求解決的最大公約數,提出以下兩點,懇請各位委員及市府協助:
(1)900地號(公5)公園之公保地解編,還地於民,地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所陳土地變更後為公園用地;另查菜公段二小段898地號土地為乙種工業區,已申請興建護理機構(樂沐產後護理之家)在案,刻正興建中,並與所陳900地號土地(公園用地)為同一所有權人,先予敘明。
2.有關陳情「變更公園用地為乙種工業區」乙節,經112年7月19日第115次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所陳公5用地符合本市公共設施處理原則態樣8,屬串聯性、系統性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具都市防災、公共維生功能所必要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故維持現行計畫公園用地,並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明。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有利於護理機構營運且具公益性及社會期待:
由於本地僅177平方米(約58坪),且位處(公5)公園用地邊陲,與公5面積占比很小,不影響整體公園開發,但如能解編卻對護理機構公共服務設施完善服務提供,有更大助益,並嘉惠更多市民,具公益性。
(2)900地號變更為乙種工業用地:不僅維持都市計畫整體性,減少徵收公設地必要開支並適當增加市府收入。
a.查900地號因毗鄰898地號(為本區乙種工業用地的起點),如變更為乙工使用,認同漲價歸公的精神,以抵用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對高雄市的回饋。
b.抵用方式如下:
地主願意以私有公設保留地作為轉換乙工之比例負擔,並優先以本市私人所有之公保地作為負擔抵免,不足部分再以代金等其他方式為之,如此,在不影響整體都市計畫解決既成道路公保地徵收問題,減少財政負擔,也能增加市府稅收,更能增加本護理機構公共服務設施使用完整性,創造獲得公共服務護理照顧民眾、市府及護理機構三贏,並符合公平正義及最大社會利益期待。
【附表1】主要計畫第二次公展編號第5案修正前、後變更內容對照表補公展編號部審決編號內政部都委會第1017次審決內容市府建議修正方案(面積無變動)變更前面積(公頃)變更後面積(公頃)變更前面積(公頃)變更後面積(公頃)59綠地用地(部分)3.11住宅區(附1)2.60綠地用地(部分)3.11住宅區(附1)2.60綠地用地(附1)0.51綠地用地(附1)0.51【附表2】主要計畫第二次公展編號第21案修正前後變更內容對照表補公展編號部審決編號內政部都委會第1017次審決內容市府建議修正方案變更前面積(公頃)變更後面積(公頃)變更前面積(公頃)變更後面積(公頃)2145公園用地(部分)1.48住宅區(附1)0.55公園用地(部分)1.54住宅區(附1)0.59公園用地(附1)0.53公園用地(附1)0.55園道用地(附1)0.40園道用地(附1)0.40住宅區(細部計畫為道路用地)0.02住宅區(附1)0.02住宅區(細部計畫為道路用地)0.02住宅區(附1)0.02學校用地3.57住宅區(附1)3.57學校用地3.58住宅區(附1)3.58
附件
- 附表一:「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建議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余○淵、林○文、張○濱、余○山、余○慶、陳○揮、胡○進、胡○榮、胡○宏、吳○凱、曾○毅、林○田、余○發、黃○泓、黃○誠、黃○瑋、連○良、曾○貞、林○源、黃○華、黃○蘭、胡○祥不同意變更編號19、20案埤子頭路西側一案。
1.本案之中有一道緊鄰左營大路的四米既成巷道,為四周住戶進出的必要道路,惟現在的圖上已成為商四用地,為維護四周居民的生命安全,請恢復並保留原來的巷道標示。
2.該巷道名稱是:埤西巷;請照會民政局,相關的資訊求證。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經查所陳埤西巷位於左營細部計畫之市3用地及其西側商業區內之既成巷路,均為私人所有。
2.所陳埤西巷涉及市3用地部分(屬第二次公展新編號第19及20案),經主管機關評估無徵收開闢計畫,故納入本次專案通盤檢討,依內政部指導原則及本計畫檢討變更原則,以態樣6捐贈負擔方式辦理解編。
3.有關陳情「保留埤西巷供進出」乙節,因所陳涉及細部計畫,本案於112年7月19日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5次決議,基於人車進出、消防救災、公共安全及周邊土地建築開發考量,於細部計畫變更內容示意圖標示既成巷道位置(以虛線表示),並納入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後續審議時應檢討其消防救災動線。
本案涉及細部計畫內容,請市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2黃○舜祈將後勁段四小段81及81-2地號土地「原地」恢復為建地(而不跨區重劃)。
1.後勁段四小段81及81-2地號土地原為建地(59年登記地目為旱),61年4月10日劃為綠地用地。
2.因無法發揮應有之都市服務機能更影響地主權益,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9次會議決議已經同意解編為建地。
3.為維持政府正義原則及維護人民權益,並維護都市發展計畫及土地法立法精神使土地經濟效益最大化,敬請採納原地恢復為建地(而不跨區重劃)。
4.人民合併使用鄰近81-1地號土地,地形較方正,才能使土地經濟效益最大化。
5.切割81及81-2地號,人民日後只能使用81-1地號土地,除不符都市發展計畫及土地法立法精神並可能影響市容。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查所陳後勁段四小段81及81-2地號(面積約155m2)係於78年2月3日公告發布實施之「擬定及變更楠梓區(後勁舊部落)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考量屬2-2號道路(學專路)與東側隔離帶間之畸零住宅區,變更該住宅區為綠地用地(主計為綠2用地-位於高雄煉油廠北側),現況為綠地、工廠使用。
2.另查所陳土地(屬第二次公展新編號第5案)座落私有公保地之綠地用地為三角形狀,深度約0~16公尺,所陳土地與毗鄰南側住宅區(81-1地號)為同一所有權人,且上方有臨時建物,經112年7月19日第115次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利用權益及後續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爰將該所陳部分綠地用地調整為住宅區,修正方案詳附表1、附圖1(略)所示。
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並請將陳情訴求之具體回應,納入計畫書敘明。
3梁○森、梁○元左營區菜公段二小段910地號,不同意變更為公園用地,變更位置(14),暨請求變更1.按「等則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6條,禁止差別待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即依同法第7條第2項,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之比例原則。
2.據左營區菜公段二小段建議未便採納。另經查公5用地尚有左營區菜公段二小段658地號及三民區鼎盛段744、744-1地號2處公共設施保留地未納入變更檢討,經本市都委會第115次會議同意納入前開跨區市地重劃範圍,並為公園使用的完整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並請將陳情訴求之具體回應,納入計畫書敘明。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為乙種工業用地。
898、663-3及897皆為乙工編定,懇請依上述原則處理,重新編定。
性,維持為公園用地,修正後方案詳附表2及附圖2(略)所示。
理由:
1.所陳土地為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之公5用地(計畫面積為8.88公頃,20.27%土地為私人所有),本案考量公5用地為系統性、連續性公共設施用地,將部分私有土地納入變更範圍,併同文中14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公園用地等公設用地,並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屬第二次公展新編號第21案)2.查所陳左營區菜公段二小段909及910地號土地(面積約158平方公尺),其現況係做2層樓之商業使用,經本次檢討仍變更為公園用地。
3.有關陳情「公園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乙節,經112年7月19日第115次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所陳公5用地符合本市公共設施處理原則態樣8,屬串聯性、系統性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具都市防災、公共維生功能所必要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故維持現行計畫公園用地,並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盧○麗左營區菜公段二小段909地號,不同意變更為公園用地,變更位置(14),暨請求變更為乙種工業用地。
1.按行政程序原則,相同事務應相同原則處理,並且不得不利益於人民,除重大公共利益之外。
2.本地之鄰地號900及898為同一家族所有,898為乙種工業用地,897及663-3亦為乙種工業用地,本人土地鄰民族一路,懇請重新編定。
4謝○村本人謝吉村位於小港區中厝1.此區段鄰近住宅區,若以市地重劃開發為倉儲專用區,必定會引發當地住戶的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所陳中厝段1地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編號陳情人及位置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段1地號,共2,181.50m2的土地反對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建議改採區段徵收之方式開發。
強烈反彈抗議,造成政府及民間的對立,且此區域的面積不大實在不符倉儲的使用。
2.建議改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為住商用地使用。
號土地(面積約3,724平方公尺)為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細部計畫之公1用地(主要計畫為住宅區,屬第二次公展新編號第2案)。
2.本案前經110年4月30日第90次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考量基地區位鄰近小港機場與高速公路交流道,可就近提供貨物轉運、倉儲、製造加工等產業發展使用,決議變更為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面積約1.52公頃),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規定得作「海/陸/空運輸業、航空貨運集散站、物流配銷相關產業、批發業、倉儲業、物流加工、製造加工、餐飲業、汽車修理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
3.有關陳情「變更為住商區」乙節,因所陳土地位於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增劃設住宅區。另倘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公共設施變更負擔比例至少為47.80%,且影響重劃可行性,建議仍依本市都委會第90次會審議通過之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4.有關陳情「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乙節,查區理。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段徵收適合大規模土地開發,並開闢具公共利益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而市地重劃係以既有市地改良或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為主要目地,較符合本計畫解編公保地之原意,故依循內政部指導原則、本案變更檢討原則及經本市都委會第115次會議決議,本案公共設施保留地仍優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解編。
5謝○程主要計畫第2案,小港區桂林段7地號土地不要變更,維持現有地。
如左。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所陳桂林段7地號土地(面積約1,553平方公尺),為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細部計畫之體育場用地(主要計畫為住宅區,屬第二次公展新編號第2案)。
2.有關陳情「維持現行體育場用地」乙節,其理由同人陳4之本府研析意見第2、3點說明。
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6歐○治反對。1.商業區環境吵雜,我們需要安靜住家環境。
2.房屋稅、地價稅又要加重。
3.(76)楠狀21555號。
有關變更後稅務加重部分,非屬都市計畫審議範疇;有關反對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所陳左營區興隆段272-1地號土地(面積約0.2平方公尺),為左營地區細部計畫之市3用地(主要計畫為住宅區,二次公展新編號第20案),現況做住宅使用。
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2.有關陳情「反對變更為商業區,需要安靜住家環境」乙節,經112年7月19日第115次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 附表二:高雄市政府提案修正內容編號公民或團體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本會第1017次會議決議高雄市政府提案修正內容本會決議逕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將本公司所有鹽埕區興橋段265及265-1地號等2筆土地檢討回復為原分區。
本案建議參採陳情人陳情意見,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
本案建議參採陳情人陳情意見,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得納入下次鹽埕地區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本案為維護地主原有權益,仍維持本會第1017次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