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441-討論事項-第9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湖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41
案件id
MOI通檢用地專2023103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0月4日第7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8年12月2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8352390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桂鳳(召集人)、林前委員旺根、洪委員啟東、彭前委員光輝、林委員秋綿、陳委員永森、蘇前委員振維、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2月11日、109年3月9日及111年9月20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12年8月2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233968300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12年8月2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2339683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6案(原「市一」市場用地),因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周邊地區計畫道路尚未全部開闢得供指定建築線及車輛出入,又基地內既成道路之功能與存廢尚待釐清,故仍予以保留,請市府納入本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時再視地區發展情形整體考量,以資妥適。
- 二、計畫書草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計畫審核摘要表內公開徵求意見及公開展覽日期天數請核實計算,以符實際。
(二)第31頁「變更後公共設施明細表」及第32頁「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內公園用地「公(附)」之面積與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2不符,請查明修正。
(三)查本案變更變更內容綜理表內尚無將道路用地納入整體開發之案件,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內之「道(附)」(0.140公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1節,請查明修正。
(四)本案係主要計畫,計畫書第29頁「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細部計畫應表明事項,建議予以移除,以資適法。
(五)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案件,係以公辦市地重劃為原則,故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第二段「經本次檢討…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1節,請予以刪除。
- 三、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高雄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 四、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五、本計畫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本專案小組第2次建議意見之處理情形(詳附錄)及修正計畫書辦理,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2份、計畫圖2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本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二(原「公(兒)三」、「公(兒)四」)及表新編號三(原「公(兒)二」)等2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研擬方案辦理。
1.該3處基地應一併整體開發,並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2.原公(兒)四基地東南側有關擬將部分未開闢道路用地納入重劃範圍並延伸至現行已開闢之計畫道路部分,予以剔除,以增進重劃負擔之公平性。
3.原公(兒)二基地東北側有關擬將部分未開闢道路用地納入重劃範圍並延伸至現行已開闢之計畫道路部分,予以剔除,以增進重劃負擔之公平性。
4.前開剔除之面積,應移至公園用地(附)之基地旁,以增加開放空間,並符合回饋比例。
5.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主辨單位欄位內所列「需地機關」部分,予以刪除,以符合公辦市地重劃之通案性原則。
(二)本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七(原「市一」市場用地)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市府研擬方案辦理。
1.有關擬將原市一用地西北側尚未開闢之8M計畫道路全寬納入1節,維持原計畫,並於市一內劃設6M計畫道路,以利行人、車輛進出及防救災需求。
2.前開剔除之面積,除移至及增加道路用地外,其餘部分用以增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並符合回饋比例。
3.配合前開建議意見,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三)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高雄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四)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五)本計畫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依據高雄市政府111年8月1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3571600號函送修正)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一計畫年期民國115年民國125年1.本計畫配合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將計畫年期訂為民國125年,並依此推估本計畫區125年之人口發展情況,作為後續檢討之參據。
2.本計畫以125年作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之目標年,以有效檢討公共設施取得課題。
建議照案通過。
高雄市湖內區清水街14巷旁公(兒)三用地「公(兒)三」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95公頃)道路用地(0.027公頃)第一種住宅區(附)(0.098公頃)公園用地(附)(0.097)道路用地(附)(0.027公頃)1.公(兒)三現況部分為水池(清水池),係為在地社區景觀之場域。
公(兒)四原為汽車駕駛訓練場,現已荒廢閒置。
為維護地主權益,本案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以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課題。
2.為解決整體開發區對外通行課題,將公(兒)三北側及西側部分尚未開闢之8M湖內跨區整開區一。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1。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高雄市湖內區中華街167巷旁公(兒)四用地「公(兒)四」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98公頃)道路用地(0.024公頃)第一種住宅區(附)(0.198公頃)第一種住宅區(附)(0.024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道路用地(0.052公頃)道路用地(附)(0.052公頃)計畫道路納入半寬。公(兒)二東側、北側尚未開闢之8M計畫道路納入半寬,西側8M計畫道路考量既成道路之分佈情形,建議納入全寬以確保後續建築開發。
並劃設一處公園用地提供地方休憩空間。
三三高雄市湖內區中正路二段212巷旁公(兒)二用地「公(兒)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96公頃)道路用地(0.084公頃)第一種住宅區(附)(0.196公頃)道路用地(附)(0.084公頃)1.公(兒)二現況為農業使用,尚未徵收開闢。為維護地主權益,本案採個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以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課題。
2.為解決整體開發區對外通行課題,將公(兒)二東側、北側尚未開闢之8M計畫道路納入半寬,西側8M計畫道路考量既成道路之分佈情形,建議納入全寬以確保後續建築開發。
湖內個別整開區二。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2。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高雄市湖內區中正路二段旁文小一用地部份「文小一」文小用地(0.001公頃)第一種住宅區(附)(0.001公頃)本案屬文賢國小西側零星私有地上尚未徵收取得,經查與毗鄰為同一地主,且面積狹小整體開發不具效益,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採檢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0%。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本案建議同意依高雄市政府修正後之內容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討原則態樣6,將「文小一」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以捐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二段旁機三用地部份「機三」機關用地(0.000公頃)(略計4㎡)乙種工業區(附)(0.000公頃)(略計4㎡)本案屬機三南側與乙種工業區所夾之零星私有地尚未取得,考量本案範圍屬機三用地圍牆外,且與毗鄰乙種工業區為同一地主,故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將「機三」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以捐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0%。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本案建議同意依高雄市政府修正後之內容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高雄市湖內區中正路一段旁市二用地「市二」市場用地(0.183公頃)商業區(特)(0.183公頃)市二為萬零市場,現況已無作市場使用,考量現況地上物密集,整體開發不具可行性,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將「市二」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以捐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5%。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本案因現況房舍密集,故建議同意依高雄市政府修正後之內容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七六高雄市湖內區機二南側市一用地「市一」市場用地(0.128公頃)道路用地(0.044公頃)商業區(附)(0.111公頃)道路用地(附)(0.017公頃)道路用地(附)(0.044公頃)1.市一現況為空地及部分住宅使用,尚未徵收開闢。為維護地主權益,本案部分市一用地採個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以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課題。
2.為解決整體開發區對外通行課題,將市一西側尚未開闢之8M計畫道路全寬納入,並於市一內劃設4M計畫道路,以確保後續建築開發。
湖內個別整開區二。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2。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市一」市場用地(0.022公頃)商業區(附)(0.022公頃)部分市一用地所有權人與週邊商業區相同,故將部分市一用地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以捐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5%。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本案建議同意依高雄市政府修正後之內容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免變更回饋。
八七實施進度與經費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變更內容及計畫年期調整,修訂實施進度與經費內容。
本案建議請高雄市政府配合檢討成果修正相關內容。
(七)公民或機關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林○瑞湖內都市計畫「機關用地二」本人位於湖內區慈濟段857、862二筆土地,自劃入公共設施機關保留用地至今已逾四十年,懇請貴局惠予協助解編。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所陳慈濟段857、862等2筆土地,面積狹小(857地號:3.37平方公尺,862地號:8.89平方公尺)未達最小建築面積,且未與其他可建築土地相鄰,建議維持原計畫。
建議原則同意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惟請市府相關單位儘速辦理徵收取得土地,以解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