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441-討論事項-第8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鳥松(仁美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41
案件id
MOI通檢美地區2023103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110年11月23日第1002次會議審決略以:
「本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2-1案(擬變更公兒10、公兒3、公11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等),涉及跨區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或依態樣6方式個別辦理捐贈回饋等相關事宜,為因應公平性原則及避免影響人民權益,故請高雄市政府研擬具體方案及相關資料並交由原專案小組研擬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准高雄市政府111年6月2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2766100號函送處理方案到部,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召集人)、簡委員伃貞、劉委員曜華、古委員宜靈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1年8月10日、112年4月1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12年8月2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2339503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12年8月2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2339503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擬變更公兒10、公兒3、公11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有關公兒10擬變更為住宅區及併同周邊道路以個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部分,同意市府研提方案通過。
(二)有關公兒3及公11用地部分,因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周邊地區尚未開發使用,且計畫道路尚未開闢得供指定建築線及車輛出入,故仍予以保留,請市府納入本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時再視地區發展情形整體考量,以資妥適。
- 二、計畫書草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審核摘要表內公開徵求意見及公開展覽日期天數請核實計算,以符實際;另人民團體反映意見欄位內容請修正為「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以符實際。
(二)第1-2頁「現行都市計畫位置示意圖」及第2-4頁「現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請依照「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之規定查明修正,以資妥適。
(三)第5-5頁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7備註欄位敘明「本計畫宗教專用區容積率為150%」1節,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係屬細部計畫範疇,上開規定事項於報請本部核定時予以刪除,以資適法。
(四)查本計畫前經本會110年11月23日第1002次會議決議
- 三、本會專案小組會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1案同意「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在案,本計畫書並未納入,請查明修正。
- 三、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建請高雄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 四、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五、本計畫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本專案小組第3次建議意見之處理情形及補充資料辦理,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2份、計畫圖2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本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2、3及4等3案,依據高雄市政府研提方案,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2案(原公兒10),經高雄市政府評估後,原則同意以個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變更為住宅區(0.1737公頃)、綠地(0.0269公頃)及道路用地(0.0480公頃),詳補充資料評估方案七。
2.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3案(原公兒3)及第4案(原公11),經高雄市政府評估後,因市地重劃之負擔比例較高,無法辦理個別或跨區市地重劃,故原則同意以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態樣6辦理,並請將相關分析及評估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3.配合前開建議意見,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所列各整體開發區,建請強化與變更內容之連結,以利查考。另補充資料第二段有關「經本次檢討…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1節,前經本會110年11月23日第1002次會議決議予以刪除在案,請配合辦理。
(2)請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如經評估市地重劃不可行者,請重新調整變更都市計畫內容。
(3)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二)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三)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