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451-討論事項-第9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大安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及「變更鐵砧山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51
案件id
MOI通檢用地專202311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2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0月4日第10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9年1月10日府授都計字第109000599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臺中市政府109年1月10日府授都計字第1090005998號函送「變更大甲、大甲(日南地區)、大安、外埔都市計畫、鐵砧山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到部,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梅英(召集人)、林前委員旺根、劉委員曜華、蘇前委員振維、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3月25日及109年7月15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12年8月14日府授都計字第1120225481號函及112年9月11日府授都計字第1120256152號函送「變更大安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及「變更鐵砧山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說明略以:「有關先行提報2處計畫案係因未劃設『整體開發地區』,未涉及『公設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擬定及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無須待該評估完成,故先行提請部都委會審議」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2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12年8月14日府授都計字第112022548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大安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計畫審核摘要表內人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欄位內容請修正為「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以符實際。
(二)有關計畫書草案1-1頁第1段文字敘明「…行政院81年已有函示『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1節,本部於103年已另有函示修正,請配合查明修正,以避免產生誤解。
(三)計畫書草案6-4頁「二、實施進度」內容敘明「納入短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原則於民國110年以前完成開闢」1節,請配合實際年期適度修正,以資妥適。
(四)計畫書草案6-5頁「實施進度及經費表」,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主辦機關及經費來源欄位應請詳予敘明需地機關或單位名稱,以利查考。
2.註2敘明「概以112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加4成計算」文字,與後段「徵收當年之市價」前後不符,請查明修正。
- 二、「變更鐵砧山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計畫審核摘要表內人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欄位內容請修正為「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以符實際。
(二)有關計畫書草案1-1頁第1段文字敘明「…行政院81年已有函示『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1節,本部於103年已另有函示修正,請配合查明修正,以避免產生誤解。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第3案為變更部分「機4」用地為保護區,並經專案小組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計畫書未將其納入,有關臺中市政府敘明已「於111年該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已將該案納入檢討變更,故刪除該變更案」1節,請市府詳予補充說明檢討結果並於計畫書中敘明,准照該府核議意見辦理。
(四)計畫書草案6-4頁「一、實施進度」內容敘明「納入短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原則於民國110年以前完成開闢」1節,請配合實際年期適度修正,以資妥適。
(五)計畫書草案6-4頁「實施進度及經費表」,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主辦機關及經費來源欄位應請詳予敘明需地機關或單位名稱,以利查考。
2.註2敘明「概以112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加4成計算」文字,與後段「徵收當年之市價」前後不符,請查明修正。
(六)實施進度及經費表請補充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未開闢使用公有地之取得方式,以資完備。
- 三、後續辦理事項(一)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三)附帶條件以變更回饋方式辦理者(附3),土地所有權人應與臺中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相關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 四、附帶決議事項:有關臺中市政府於108年至109年間報請本會審議之轄區內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件,已大部分經本會專案小組召開會議並獲致初步建議意見有案,請臺中市政府儘速就各該專案小組已獲致共識意見之案件,修正計畫書、圖後,報部提請本會審議,以避免影響人民權益。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節錄)本計畫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臺中市政府109年6月30日府授都計字第1090152674號函送修正依本專案小組歷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詳附錄)及相關資料通過,並請該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2份、計畫圖1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綜合性意見1.有關檢討範疇界定1節,部分段落載明本次通盤檢討範圍內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一律納入檢討分析,部分段落又考量公共設施型態列出不納入檢討變更之情形,建請修正文字說明,以免前後矛盾。
2.通案性檢討原則之示意圖建請增列處理樣態類型,並請重新檢視各種檢討及實質計畫變更是否有誤植或漏列開發方式之情形,如公有土地倘變更後仍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方式以撥用、編列經費開闢等為主,私有土地倘變更後仍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徵收、價購等方式為主。另廢止徵收與撤銷徵收不同,建請於公有土地擬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增列撤銷徵收情形。
3.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個別變更回饋為例外,建請補充說明得採依都市計畫通案性變更回饋比例辦理之原則及其回饋比例與市地重劃方式之負擔差異是否具有公平性與合理性,並於個別變更案中補充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以資妥適。
4.跨區市地重劃辦理原則有關整體開發範圍及開發方式等,因已訂定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原則,且事涉細部計畫與市地重劃相關內容,建議除道路用地可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之原則外,其餘刪除,請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規劃。
5.個別區塊變更回饋原則因涉及容積率管制規定,主要計畫建議刪除相關內容,並於細部計畫規劃時,再詳細檢討其回饋比例、回饋條件及回饋時機之合理性,其中回饋金之計算建議市政府考量以市價為基準計算。
6.有關本計畫擬訂定「臺中市轄區內都市計畫(不包括臺中市都市計畫及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變更處理及回饋原則」1節,考量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應以整體開發為原則,爰建議刪除前開原則,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仍應優先評估納入整體開發之可行性;如難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再敘明理由後研擬其他多元開發方式提會討論。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1-1至1-5。
1.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以125年為計畫目標年,本計畫年期建議調整為125年,於各該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增列變更案,並請一併重新調整修正相關檢討分析內容。
2.有關本次檢討擬調整計畫人口1節,請配合前開計畫年期之調整,並依據臺中市國土計畫人口分派各區域之指導,詳予分析估算後,提請委員會確認。
3.如屬同一處整體開發區,建請整併變更編號,或列表說明各該整體開發區包含哪些變更內容。
4.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所列各整體開發區,建請強化與變更內容之連結,以利查考。
(2)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如經評估市地重劃不可行者,請重新調整變更都市計畫內容或改以其他方式開發,再由本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
(3)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簡稱應一致,以避混淆,例如兒童遊樂場用地簡稱「兒○」。
(4)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5.因應主細計分離,整體開發地區之變更案件如為細部計畫內容者,除建請於實施進度1節備註說明外,亦請於主要計畫中針對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等五項開放性公共設施檢討情形加註說明,以強化說明本次檢討變更後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是否仍符合本計畫區未來發展趨勢,以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5.有關將部分已開闢之市場用地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附4)案件,建議除照該府核議意見辦理,並請於計畫書中加強敘明臺中市政府對於加速改善市容與環境之宣示性積極作為。
(三)重劃區內公有土地,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4項規定,如為重劃前已取得者,且已開闢之道路、溝渠、河川等用地,應辦理抵充,其餘土地按原位置、原面積分配;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2項及同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內如有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亦由公有土地優先指配,除上開情形外,公有土地得於計扣重劃負擔後,調整分配其他可建築土地。則本計畫書總說明第三章(P.3-1)整體檢討構想樣態
- 三、維持公共設施用地,納入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載有「為有效發揮公有土地之公共效益,針對檢討後仍維持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參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4項規定,除符合有償撥用原則外,其於應原面積、原位置保留為原則,不參與可建築用地之分配,以提高市地重劃開發可行性。」是否影響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權益,請臺中市政府說明。
(五)計畫書修正事項1.有關臺中市政府將本案共5處都市計畫整併於1本計畫書1節,建議僅供委員會審議使用,經委員會審決通過後,應依個別都市計畫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核定,以資適法。
2.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各計畫案名建請增列「主要計畫」1詞,以資妥適。
(六)後續辦理事項1.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附帶條件以變更回饋方式辦理者(附3),土地所有權人應與臺中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相關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附件
- 附表1-3:變更大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大安區公所北側「市1」用地市場用地(0.08公頃)住宅區(0.08公頃)「市1」用地係於69年辦理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為遷設市場,由住宅區變更為市場用地;因已逾37年未開闢,且經主管單位表示已無開闢利用需求,考量範圍內皆為私有土地,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恢復為住宅區並免予回饋。
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大安區中山南路衛生所所在之「機2」用地(變更範圍:頂庄段576、665、666地號)機關用地(0.12公頃)住宅區(0.12公頃)附帶條件(附3):
應依本案訂定之變更回饋原則完成回饋後,始得依所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申請建築。
1.「機2」用地現況部分已開闢為大安區衛生所,惟尚有部分土地未取得,因主管單位未表示有開闢利用需求,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就未開闢使用之私有土地,洽詢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依土地所有權人回覆意見結果,4位土地所有權人之中,3位同意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2.考量變更位置位於大安都市計畫核心地區,基於整體土地使用完整性、土地開發利用之公平性,故參酌多數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意願,將「機2」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參考鄰近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3.因大安都市計畫區內無其他可整體開發之案件,故以捐地或繳交代金方式回饋。
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1-5:變更鐵砧山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2大甲區成功路西南側「停6」用地停車場用地(0.49公頃)第二種遊憩區(0.49公頃)「停6」用地係於86年辦理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為配合鎮公所開發計畫,由青年活動中心區變更為保護區及停車場用地;因已逾20年未開闢,且經主管單位表示已無開闢利用需求,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恢復原分區為青年活動中心區,免予回饋,惟考量「變更鐵砧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將青年活動中心區分區名稱調整變更為第二種遊憩區,故配合調整分區名稱。
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3大甲區成功路西側「機4」用地(變更範圍:大甲區劍井段612-1、613-1、606-1地號)機關用地(0.03公頃)保護區(0.03公頃)「機4」用地現況已部分開闢設置導覽及景觀設施使用,惟西側尚有部分未開闢使用之私有土地,因主管單位未表示有開闢利用需求;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併毗鄰分區變更為保護區。
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4國軍紀念公園南側、國姓廟所在之「公2」用地(變更範圍:大甲區劍井段394、395、396-1、397、403、407-1、408-1、814地號)公園用地(0.18公頃)保護區(0.18公頃)「公2」用地現況已部分做為為國姓廟相關設施使用,惟西側尚有部分未開闢使用之私有土地,考量現況地形陡峭開發不易,且可及性不足;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參考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
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5大甲區成功路與長生路口「綠1」用地(變更範圍:大甲區劍井段563-1、782-1地號)綠地用地(0.08公頃)保護區(0.08公頃)「綠1」係於93年辦理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為有效改善以外埔區道路進入鐵砧山風景區未收費之現象,由旅遊服務中心區及停車場用地變更為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因已逾13年未開闢,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考量該私有土地未臨接計畫道路,不利開發建築使用,故併毗鄰分區變更為保護區。
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6計畫區南側「墓地1」(變更範圍:大甲區劍井段767、768、769、775、776、791地號;外埔區上鐵山段493、494、495、498、506、507、508、509及部分500地號)墓地用地(0.82公頃)保護區(0.82公頃)「墓地用地」現況大部分已做為大甲區示範公墓使用,惟北側及東側尚有部分私有土地未取得,經主管單位表示已無開闢利用需求,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併毗鄰分區變更為保護區。
建議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