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451-討論事項-第7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廣場用地『廣三』為郵政專用區、道路用地及部分綠地用地為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51
案件id
MOI雲林潭地區202311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2年5月11日第23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112年8月16日府城都一字第112007108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加強論述並補充廣場用地(廣三)之整體使用需求、本案變更之具體理由、公共性與必要性、剩餘未變更部分之使用規劃,以及變更後廣場用地功能及面積減少之相關補足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請補充變更位置之區位選址評估、用地需求分析、土地使用配置概要、人行與交通進出動線、大型郵務車輛及停車空間規劃等,並將部分綠地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之合理性,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案廣場用地(廣三)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有土地,故請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並補充部分廣三變更為郵政專用區之妥適性及相關主管機關意見,核實估列土地取得方式、經費來源、開發期程等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敘明。
- 四、考量本案係為分擔西平路郵局業務需要,而選定部分廣場用地(廣三)變更為郵政專用區使用,故參酌本會107年7月17日第926次會議報告案件有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檢討報告案,請依下列意見辦理:
(一)請詳加補充本案依前開處理原則變更為第三類型(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之未來空間使用規劃及相關回饋措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其中得為供一般商業設施使用部分,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使用限制,應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有關回饋措施,雲林縣政府應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 五、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並就計畫書示意圖標示不清部分,予以檢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