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481-討論事項-第2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中壢、楊梅、新屋、觀音(四行政轄區交接處)(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81
案件id
MOI通檢行政轄2023122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專案小組變更理由: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 一、經查本案為82年「變更中壢市(過嶺)楊梅鎮(高榮)新屋鄉(頭洲觀音鄉(富源)主要計畫(楊梅鎮轄區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變6案,附帶條件為:「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照市府研析意見,並請市府於提大會前,檢附該府地政局之可行性評估,以利供委員審議之參考。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本案係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變6案,附帶條件為:「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得使發照建築。」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予以維持原附帶條件規定並增訂開發期限:「下次通盤檢討前,土地所有權人未自擬細部計畫辦理開發,則恢復為原分區(農業區)。」。
2.本案自94.11.4公告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至今,土地所有權人尚未擬定細部計畫辦理開發,爰依原附帶條件規定,予以恢復農業區。
- 二、陳情理由:
1.本案前於民國95年10月24日已向鈞府提具細部計畫,並經鈞府95.12.7.府城字第0950370240號函復,略以:
「…本開發方式分析報告之細部計畫內容均係申請人自行規劃,尚未經法定程序審議,非未擬定細部計畫辦理開發,本府開發方式可行性評估如后附,請卻依評估結果辦理。」實非土地所有權人未擬定細部計畫辦理開發,係因土地所有權人不熟悉都市計畫辦理程序,致申請案件遭鈞府退回。陳情人等於民國105年2月,邀集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召開座談,並委託專業代理人積極辦理,期能加速辦理土地開發。
2.查都市計畫臺灣省施行細則第8條第3款規定,略以:「…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但以市地重劃開發,且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僅需檢具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本附帶條件自桃園縣(已改制為市)政府94年11月4日發布實施至今,整合開發最主要之困擾在於尋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係因本案開發方式指定為另擬細部計畫並非為以市地重劃開發,依前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另查94年「變更中壢市(過嶺)楊梅鎮(高榮)新屋鄉(頭洲)觀音鄉(富源)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予以維持原附帶條件規定並增訂開發期限:「下次通盤檢討前,土地所有權人未自擬細部計畫辦理開發,則恢復為原分區(農業區)。」。本次通檢考量本案已逾開發期限,故依二通附帶條件規定回復為原分區(農業區)。
- 二、經本府重新檢視,考量地主整合已達擬定細計之門檻且本案實已依上述規定同意變更為住宅區,惟須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為考量執行效率,後續將由市府擬定細部計畫並以重劃方式開發。
- 三、建議修正主要計畫內容如附件二。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規定須由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同意後始得辦理,實為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整合開發最大之障礙。本案計畫面積3.95公頃,土地所有權人約150人,經委託專業代理人整合說明,目前已取得同意辦理面積3.17公頃,約佔全區總面積80.23%,同意人數70人,約佔全區總人數46.66%之多數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辦理開發,若鈞府同意修訂開發方式,改以「市地重劃開發」,則民等定能於短期內取得前項規定之同意人數及面積,並依程序審議辦理開發,加速區域建設、改善鄰里居住品質,並能節省致府公帑支出,故建議本案維持原附帶條件並修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3.本案基地位處主要計畫東南側,緊鄰民族路147巷既成社區,南端接近台66號東西向快速道路,南側約2公里處為楊梅都市計畫區及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特定區,地勢高聳(屬丘嶺地)缺乏灌溉水源,不利耕作,若恢復為農業使用,恐衍生稅務糾紛,又:土地長期閒置缺乏管理,蚊蟲雜草叢生,已成環境衛生及治安死角,徒增社會成本支出。
- 三、綜上所述,建請本案維持原計畫及其附帶條件,並指定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開發,期加速地方建設、促進區域繁榮及改善鄰里生活品質。
逕2補充資料吳○男等99人(楊梅市雙榮段259地號等59筆土地)陳情人民國110年11月3日提供資料如下:
1.民等持有楊梅區雙榮段259地號等59筆土地範圍內之土地,該等土地原為民國82年11月18日「變更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主要計畫(楊梅鎮轄區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變更第六案,其附帶條件為:「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併逕2。併逕2。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後為加速附帶條件整體開發辦理期程,於民國94年11月14日「變更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時,增訂附帶條件:「下次通盤檢討區前,土地所有權人未自擬細部計畫辦理開發,則恢復為原分區(農業區)」。
3.本案擬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惟因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眾多,且被有心人士以極小土地面積增加地主人數,致使民等雖努力整合後,土地面積雖達自擬細部計畫之同意數門檻,但人數部分仍無法符合規定,而遲遲未能辦理開發,實非民等不積極辦理開發之因素。
4.幾經協商及整合後,目前統計已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人數達68.75%(法定規定60%以上)及私有土地面積達82.21%(法定規定66.67%以上),均已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5.本次通盤檢討雖於民國109年8月2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员會第975次會議進行審查,惟因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與權益保障問题需再釐清,決議退請小組審後,再提會討論。
6.本案未能依前次通盤檢討規定於期限內申請開發,實非原土地所有權人無意願而不辦理所致。因此,想請長官及諸位委員能繼民等之整合辛勞及保障開發之權利,同意本案得依現行都市計畫規定辦理開發,亦能帶動周邊地區發展。
逕3白馬窯股份有限公司廖○助(楊梅區新榮段1605-1、1606-1、1606-2、
- 一、本公司成立於民國36年,早期主要生產建築用紅磚、紅瓦,於民國56至63年間,轉而生產碗、盤、藝術盆類及馬賽克磁磚,至民國64年以來,則主要生產建築用大型地、壁磚及石英磚。白馬窯業一直以來專注造磚工業、真材實料的企業精神,致力生產品質優良、綠色環保的好產品,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所陳土地除楊梅區新榮段1606-1、1606-2等兩筆地號已納入本次通檢變10案辦理外,其餘前依市都委會決議建議除依綜合意見七修正外,其餘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607、1608、1609、1610、1611、1621、1622、1623及1626地號)並且更榮獲環保標章、綠建材標章的認證,截至目前為止,白馬窯業連續七年獲得台灣精品獎。
- 二、本公司楊梅廠(詳圖1)位屬「中壢(過嶺地區)楊梅(高榮地區)新屋(頭洲地區)觀音(富源地區)都市計畫區」及非都市土地,部分廠區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其夾雜屬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及農牧用地(詳圖2),基地西側相鄰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工廠,北側鄰中華電信研究所。
- 三、本公司楊梅廠因應社會的潮流,著重於環境保育及永續發展為目標,設立相關政策及設備更新,更增設多項污染防治設備,使公司因生產製造所產生之汙染降低,亦因應環境的改變,溫室效應的日趨嚴重、產生許多環境上的影響,且近年來缺水問題不斷產生,水資源不斷減少的情況下,本公司即刻開始著重於環境維護及水資源能夠永續發展的議題,全面推動多項政策來改變,為維護空氣品質,本公司推行「乾淨能源-改用天然氣增設防制設施政策」及「節水減污-廢水回收利用政策」,為此本公司勢必需增設置功能符合處理量之儲存槽體及處理設施,且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廢水處理設施需設置於公司週界內,故建置廢水處理場場地需評估適當位置,以維持環境的永續發展及水資源的永續利用。
- 四、本次陳情楊梅區新榮段1605-1地號等12筆土地(詳圖3)屬農業區,為都市計畫區由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夾雜,其農業用途經濟效益低,建議納入工業區與鄰近區域結合,以利地方產業發展;另依據工商普查資料及「桃園升格直轄市總體發展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所示,楊梅區製造業產值比重高過八成,生產總額前5大產業主要落於楊梅區,多分布於國建議陳情人自行依「都市計畫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及「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
2.惟白馬窯業公司依上開規定辦理實有困難,且增設水污染防治設施、工廠附屬設施及原物料存放空間等產業發展需求,有助於維護地區環境品質及促進在地產業發展,業經本府主管機關表示支持,爰同意變更為工業區,另因變更範圍未臨接計畫道路,難以提供公眾使用,故採捐贈代金方式回饋。
4.另陳情範圍北側楊梅區新榮段1623-1地號之國有土地,考量範圍之完整性,應納入本案變更範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1號及台61沿線,本基地位置周遭有高榮工業區及楊梅幼獅工業區,未來楊梅區可發展為經濟發展核心區。
- 五、考量原廠所處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建水污染防治設備、工廠附屬設施及原物料存放空間…等(詳圖4、5、6),為期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本公司曾於「變更中壢、楊梅、新屋、觀音(四行政轄區交界處)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中壢、楊梅、新屋、觀音(四行政轄區交界處)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審議時,陳情有關本公司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四周鄰接工業區土地,建議納入乙種工業區併入同區整合發展;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4月7日第13次會議(發文字號:府都市字第1060092177號函)之決議:「惟陳情人並未提供具體之開發計畫,故建議本公司(陳情人)自行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在案。」
- 六、依上述建議,本公司經檢討「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十二點之規定,本案基地條件面積未符合其規定且變更土地未臨八公尺以上之既成或計畫道路或其他人為重大設施阻隔者。
- 七、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檢討,說明如下:
(一)本原則第二點適用對象第一款為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者,經洽經濟部表示有關其認定屬附加產值高者,係指增加之毗鄰土地,其未來產值在每公頃二億元以上(按面積比例計算),即可認定屬「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另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者,係指擬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之申請案件,其擴廠計畫平均每公頃雇用員工人數須大於擴廠前之平均每公頃雇用員工人數(小數不計),即可認定該申請案件屬「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惟本案無增加生產線及擴增產能,顧增加之毗鄰土地,無增加產值及未符合創造相當就業人口標準,非屬經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者認定標準。
(二)本原則第二點適用對象第三款為經經濟部認定屬設立營運總部者,依「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最近一年之營運規模符合相關條件者,得申請營運總部認定函,其內容包含:1.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每月至少達五十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二十五人、2.年營業收入淨額達五億元、3.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人、4.其國外關係企業至少於一個境外國家或地區設立登記,且具實質營運活動、5.其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及6.應至少掌控下列十項營運範圍中之三項((1)經營策略訂定、(2)智慧財產管理、(3)財務管理、(4)國際採購、(5)市場調查研究或行銷、(6)資訊或共通性服務之後勤支援、(7)人力資源管理、(8)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設計或其他研究開發、(9)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及(10)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或授權管理);本公司楊梅廠產業類別為「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主要產品為耐火、黏土建築材料及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陶瓷製品,非屬上開條例認定設立營運總部之相關產業。
(三)本原則第二點適用對象第二款為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本公司楊梅廠規劃辦理增設環保設施之廢水處理場,係屬「水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3-1條規定之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相關設施,本公司前於106年6月9日申請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經桃園市政府106年8月17日(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196081號函)審查符合規定,另本公司於106年8月7日、10月20日、107年4月20日、7月2日及8月20日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提送申請書向桃園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事宜,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9月3日(發文字號:府環綜字第1070070474號函)表示尊重本廠增設水污染防治設施區(977.07㎡)之規劃,惟仍無法取得主管機關同意本案辦理個案變更。
- 八、綜上所述,本公司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4月7日第13次會議(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60092177號函)之決議建議執行確有窒礙,故再次陳情增加旨揭12筆地號納入此次通盤檢討內容修正,協助優良廠商促使土地符合都市計畫之規範合法利用、符合鄰接土地之統合發展及區域發展之整體性,以創造地方產業經濟價值,本公司後續並同意配合自擬細部計畫、依相關規定佼佼用地變更回饋金或代金。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3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11年12月13日府都計字第1120349848號函送修正內容通過,並併同本會109年8月25日第975次會議及112年5月16日第1033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情變更農業區為工業區部分,基於本次通盤檢討考量整體公共設施之公益性與系統性,及外部成本內部化而應提供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參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之意旨,同意劃設變更總面積30%之綠地,以完善本計畫區南側工業區、電信專用區及農業區所夾雜之綠帶系統,不足部分則由農業區範圍外陳情人之乙種工業區土地抵充作為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相關變更內容詳附件一及附圖1、2。
- 二、另參採陳情人列席代表說明,同意無償捐贈土地予桃園市政府,故請市政府將西北側之綠地用地以回饋公共設施用地方式辦理,以保留作為開放空間、防救災隔離系統或河川排水整治等相關公共設施之可行性;至於東側之綠地考量未臨接整體公共設施系統,較不具可及開放性與公益性,故同意改以捐贈代金辦理。
- 三、前述涉及變更回饋部分,請桃園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後,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以利查考。
附件
- 附件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3之變更內容位置主要計畫變更內容(公頃)計畫區東南側原計畫新計畫農業區(1.07)乙種工業區(附)(1.07)乙種工業區(0.22)乙種工業區(附)(0.22)附圖1:主要計畫變更示意圖附圖2:細部計畫示意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2年11月22日第6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依本會112年5月16日第1033次會議決議(詳附錄一),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補充資料到部,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附錄二)通過,並請檢送修正補充資料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計畫案名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主要計畫案中壢、楊梅、新屋、觀音(四行政轄區交界處)主要計畫案配合本市升格為直轄市,予以修正計畫案名以符實際。
-除配合重製作業修正計畫名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計畫目標年民國100年民國115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之年期,調整至民國115年。
-除變更理由修正為「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重製後計畫區面積調整民國81年3月平板測繪之1/1000比例尺計畫圖(466.26)民國100年10月數值測量之1/1000比例尺計畫圖(466.19)1.配合地形圖重測及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47條規定,辦理計畫圖重製。
2.依據本次檢討重製都市計畫圖丈量面積結果,調整現行計畫面積。
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增減調整詳如表3所示。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4計畫區東南側住宅區(3.80)農業區(3.80)1.本案係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變6案,附帶條件為:「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使得發照建築。」。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予以維持原附帶條件規定並增訂開發期限:「下次通盤檢討前,土地所有權人未自擬細部計畫辦理開發,則恢復為原分區(農業區)。」。
2.本案自94.11.4.公告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至今,土地所有權人尚未擬定細部計畫辦理開發,爰依原附帶條件規定,予以恢復為農業區。
(圖幅28、29)除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2外,並請市政府妥為敘明本次不予恢復農業區之具體理由及配套措施。
道路用地(0.15)農業區(0.15)19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55計畫區中央偏西側,原澤豐化工廠左側、2-4號道路路口住宅區(0.55)乙種工業區(0.55)1.該地區係為「變更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都市計畫(工十一工業區為住宅區)案」,該案依規定負擔自願捐贈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業於94.11.4.公告實施變更為住宅區。
2.惟前開變更案因違反該都市計畫及協議書規定,故續辦理「變更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原工十一工業區)案」,案經100.7.28.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6屆第12次會議決議(略以):「…,將工十一工業區西南側之住宅區納入本計畫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檢討變更回復為工業區,以維公平正義原則。」,並提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7次會審議修正通過,業於101.2.22.公告實施在案。
3.本案依上開決議內容應予以回復為甲種工業區,惟本次檢討配合整體都市發展及土地使用現況,調整為乙種工業區。
(圖幅4、5、14、15)為保障地主應有之權益,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及所提替代方案,修正為住宅區(特)並調降容積率,另有關後續回饋執行事項建議納入細部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以資妥適。
66計畫區中央,公一用地西側道路用地(0.29)公園用地(0.29)該段道路穿越埤塘,且非具地區聯絡之功能,考量維護水域景觀之完整性,並補足計畫區公園用地之不足,參酌地籍產權將該段計畫道路往西偏移並縮減路幅為10公尺寬。
(圖幅16、17、25、26)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乙種工業區(0.16)公園用地(0.16)乙種工業區(0.15)道路用地(0.15)20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77計畫區全區,高速鐵路和民族路六段之西北側,及機五用地南側甲種工業區(61.76)乙種工業區(61.76)1.本計畫區之工業區與住宅區發展關係緊密,其土地使用型態與都市發展相衝突,長期發展下對居住環境易造成不良影響。
2.本計畫區之甲種工業區現況作甲種工業使用者僅位於甲工八、九、十及甲工十四,其餘多作乙種工業使用或呈現閒置狀態,故本計畫區之工業區配合整體都市發展及土地使用現況,調整本計畫區甲種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降低與周邊地區土地使用型態之衝突性,以提升地區環境品質。
3.為避免影響本區已作甲種工業使用之工廠營運,增訂乙種工業區之使用管制規定,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
(圖幅2-6、14-17、24-28、30-33)併綜合意見六,修正如附件一。
88計畫區西側,機五用地西側機關用地(0.34)甲種工業區(0.17)綠地(0.51)1.依102.1.10.研商會議結論,機關用地(機五)應依82年「變更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主要計畫(楊梅鎮轄區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原意,以中華電信土地所有權範圍調(圖幅25、2630、31)除請補充重製疑義類型、處理原則及配合修正其變更理由,並依綜合意見十二處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21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機關用地(0.01)乙種工業區(0.01)整。
2.本次檢討考量現況係溝渠使用,且大多為公有土地,故以公有地產權範圍變更為綠地,延續綠帶系統,串聯公共開放空間。
3.楊梅區新榮段1613、1612地號等2筆私有土地,依前開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變更原意,予以調整為毗鄰之工業區,另1086-1地號雖同為私有土地,但該筆土地現況已作溝渠使用,實際並無可供興建工業廠房或住宅之途,予以變更為綠地。
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0.04)住宅區(0.04)楊梅區新榮段1067、1067-1、1067-2、1067-3地號等4筆私有土地,依79年原計畫擬定之計畫原意應屬第三住宅鄰里範圍,予以變更為住宅區,惟非屬開發目的之變更,故免予回饋。
99計畫區西側,停三用地東側機關用地(0.20)人行步道用地(0.02)兒童遊樂場用地(0.22)配合機關(三)用地區位調整及補足計畫區公共開放空間之不足,將原機關(三)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毗鄰之兒童遊樂場用地,以利整體規劃使用。
(圖幅2、12)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人12計畫區東南側農業區(0.02)乙種工業區(0.02)依原計畫工業區之劃設係利用原有工廠及配合未來工業發展予以設置,經查楊梅區新榮段1606-1、1606-2地號(原分割自高山頂段126地號)之土地係民國79年都市計畫實施前即已建築作工廠使用(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予以變更為工業區,並依本次工業區檢討調整為乙種工業區。
(圖幅31)除請補充重製疑義類型、處理原則及配合修正其變更理由,並依綜合意見十二處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
- 附表二: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主細拆離後納入細部計畫)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西側,文小二南側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依桃園市政府96.9.28.府地重字第0960327042號函及100.10.7.計畫圖重製轉繪疑義會議結論辦理,因辦理市地重劃需要,增設6米寬道路用地;變更範圍包含新洲段1215地號及部分1214地號土地。
本案係配合市地重劃需求調整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非屬重製疑義事項,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行步道用地(不足0.01)住宅區(不足0.01)計畫區西側,停三西側人行步道廣場用地(0.21)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21)該用地現況已作為兩側商業區出入道路使用,為維持該區規劃原意,同時便於公眾通行,將人行步道廣場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南側,機五西側綠地(0.13)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綠地(0.13)土地取得方式:
採一般徵收方式開發。
1.本案為主要計畫「楊梅鎮轄區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變9案,係配合中華電信研究所土地權屬範圍調整「機五」用地,其中變更機關用地為工業區及綠地部分之附帶條件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於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考量本案係配合中華電信研究所土地權屬範圍調整變更,非屬開發目的變更,故予以取消附帶條件,並於94.11.4.公告實施在案。惟上述計畫內容因漏列綠地部分,其變更範圍包括楊梅市新榮段1070地號等12筆土地、1074、1075地號,共計14筆土地,故本次檢討予以更正,並取消附帶條件規定以符實際。
本案綠地現況由鄰近社區使用,且短期無開闢取得之可能,考量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公平性及必要性,原則同意變更其開發方式,並請市府納入細部計畫以多元管道取得,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原附帶條件之精神。
- 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徐○甲(觀音鄉中觀段1112、1111地號)主旨:為變更本市都計委員會審議(變更中壢、楊梅、新屋、觀音)四行政轄區交界處細部計畫,嚴重影響本人權益、請重新規畫事。
- 附件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7修正內容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7計畫區全區,高速鐵路和民族路六段之西北側,及機五用地南側甲種工業區(57.86)乙種工業區(57.86)新編號7修正變更內容示意圖甲工9甲工8甲工14
- 附件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2修正內容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原計畫新計畫4計畫區東南側住宅區(附)(3.80)道路用地(附)(0.15)住宅區(附)(3.95)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附帶條件:
1.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本案應於桃園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
住(附)住(附)道(附)住(附)住(附)住(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