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491-討論事項-第5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竹東(頭重、二重、三重地區)都市計畫(合併『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新竹縣轄部分)(部分甲種工業區為科技商務服務專用區、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開發期限展延及變更申請單位)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91
案件id
MOI新竹重地區202411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年1月26日第327次及112年3月25日第33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112年5月29日府產城字第1125211517號、112年6月21日府產城字第1120022284號及112年11月13日府產城字第1125213761號函檢附計畫書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查108年主要計畫書所載,申請人未依都市計畫及協議書辦理時,縣府應逕予強制執行,並依法定程序回復原使用分區。本次申請展延開發期程及變更申請單位,請補充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之正當性,以及未依主要計畫規定辦理回復原使用分區之緣由。
- 二、本案現行計畫係由麗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縣府申請都市計畫變更完成公告實施並簽訂協議書在案,現改由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接續辦理後續都市計畫相關事宜,並擬變更協議書登載之地號及計畫面積。因涉及申請單位變更且與原核定內容不符,除請縣府釐清相關法制規定適法性外,並請縣府出具同意申請單位變更之文件,及重新簽訂協議書,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