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491-討論事項-第7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白沙鄉通梁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491
案件id
MOI通檢白沙鄉202411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澎湖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7月31日第13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109年11月24日府建城字第1090074883號函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桂鳳(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蘇前委員瑛敏、張前委員梅英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0月21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澎湖縣政府112年11月3日府建城字第1120852951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澎湖縣政府112年11月3日府建城字第1120852951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查明本案是否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說明其處理情形,並請核實填列計畫審核摘要表相關資訊,以資完備。
- 二、有關需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敘明,並檢附相關單位正式公文,以利查考。
- 三、涉及變更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其使用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四、計畫書各項基礎統計資料請更新至最近年度。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10年10月21日會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納入計畫書敘明,以作為下次通盤檢討時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各點補充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一)本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全盤性檢討計畫區內所有公設用地,其檢討處理樣態應考量整體公平性、一致性並顧及民眾權益等,提出相關具體可行檢討方案,並請詳予檢視是否仍有未處理之公設用地,避免遺漏損及民眾權益。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及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原則外,並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或個別變更回饋原則詳予補充(三)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四)請補充檢討成果與效益、整體開發地區劃設情形、整體檢討效益等內容。
- 三、本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如維持原計畫,應詳予說明具體取得年限、方式及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避免主管機關無明確事業及財務計畫,再次造成無限期保留之情形。
- 四、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公共設施取得開闢情形,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資料。
(二)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表一。
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機關用地(機1)機關用地0.14農業區0.071.機一用地土地權屬50%為縣有土地,50%為私有土地;自62年3月6日「澎湖縣白沙鄉通梁鄉街計畫」即劃設為機關用地。
2.已開闢作為通梁風景區旅客服務中心使用部分,配合其使用現況及通梁地區觀光服務需求,應變更為旅遊服務中心用地,提供旅遊、交通諮詢等服務空間,以符實際。
3.尚有部分機一土地未取得開闢,經工作會議確認確無開闢需求,配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政策,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旅遊服務中心用地0.07實施進度及經費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變更內容,修訂實施進度及經費內容。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三辦理。
註:凡於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依原有計畫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