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501-討論事項-第7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501
案件id
MOI通檢文山區2024130
概要說明
- 說明:
壹、112年6月29日都發局說明會擬將國高中用地與防洪調節池分為二塊基地各自開發,民等堅決反對。查高中用地(含8米計道路興德路)土地面積合計1.185公頃,捐獻70%土地後,住宅區面積為(18175m2x0.3)=5452.5m2(1649.38坪),如依都市計畫書所附「附圖五主興03.04.09計畫範圍及面積位置」圖所示,僅2112.54m2(639.04坪)適合做為住宅區用地,其餘339.96m2(1010.34坪)則因位於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50公尺範圍內而無法配置建築物。又如將附圖五住宅區套入同計畫書附圖之坡度分析圖,如該坡度分析圖精準無誤,則會發現其中將近一半之土地坡度大於30度,依規定將無法開發。如此將導致國高中用地劃設的5452.5m2(1649.38坪),住宅用地形同虛設,將來必定產生巨大糾紛。
貳、依文山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討)案第一階段111年9月23日公告,將案3處申請開許可時全區適用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民等認為似有不妥,且其與他建築開發時之相關適用畫等管制內容訂定,涉及個別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開發時程、構想等,相關計畫內容仍宜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整合後,再依規定向本府申請辦理細部計畫擬定,以維各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屆時本府各單位當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 四、另有關陳情人所述市府應解除山坡地開發限制一節,查本區部分土地坡度大於30%以上,基於全市性一致原則,並確保基地開發安全,仍宜維持山限區管制規定。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法令亦欠詳盡明確。秉此民等提出以下建議:
參、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請明確標示為第三種住宅區,容積率225%,建蔽率45%,地下室開挖率為45%+10%=55%。
肆、明確定義一宗土地整理開發模式,本區因地形特殊住宅用地被分為二塊,位於防洪調節池之住宅區地形平坦適合建築開發,而位於國高中用地間之住宅區則形狹長且臨山崩地滑地敏感區,具潛在危險性,因此在建築開發時擬將此區的容積全部移往防洪調節池住宅區集中規劃設計,此區則在不改變地形地貌的原則下做為法定空地,提供社區及附近居民使用,此民等與建築師討論所認為之最值開發方式,請市府同意此辦法。
伍、辛亥國高中之土地,已有多位地主因無力等款贖地,因而轉賣其親友卻已過戶完成,而這些新的地主,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相信市府會依照府都規字第1103085184號函送修正書通過「擬定台北市文山區辛亥國、高中防洪調節池用地採開發許可方式及處理原則」開發許可範圍及相關內容細部計畫規定瓣理,本案採用一宗土地,整體開發模式開發,如今市府若一意孤行,將本案土地分成二塊開發,將來靠近山邊的那一塊,很有可能因為坡度及地質關係無法申請建照,則這些地主豈肯甘休,市府豈不自找麻煩,治絲益棼,將來如何收拾這一殘局,勢必成為市府的另一挑戰。
陸、因容積集中於防洪調節池住宅區使用,將導致建築樓層高度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戶數停車位均大幅增加,建議明確定義本區建築規劃時,相關規定如下:
- 一、建蔽率之45%為(A住宅區+B住宅區)x45%,且應集中配置。
- 二、地下室開挖率之55%為(A住宅區+B住宅區)x55%,且應集中配置。
- 三、建築物之高度比由1.5放寬至2.0或面前道路中心線起算之5倍。
- 四、捐予市府之土地,地主騰空建築物後依現況點交予市府即可,完全不影響地形地貌,市府取得後逕行編列為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另捐地後是否有抵稅優惠,亦請市府說明。
- 五、地主如依規定比例捐地並集中建築時,市府應解除本案之山坡地開發限制。
- 一、山坡地開發準則第9條第二款,建築物連續牆面線應不超過30公尺,導致每層面積無法加大以降低樓層數。
- 二、防洪調節池住宅區地勢平坦,且有8米計道路與德路區隔,在建築物集中使用於此區的情況下,應不受山坡地開發限制。
- 三、免除山坡地管制,則可免繳回饋金,降低地主抗性。
柒、本案需100%地主產權同意才可提出辦理細部計畫,不合理。
市府應主動協助(如同都更),不可放任很少部分地主不出席消極不作為影響大家權益。府可定一定比率(如面積及人數90%以上)同意即可依多數決辦理細部計畫,如地主經書面通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知二次仍未出席亦不同意之地主,為了保障其權益,可於細部計畫上,於國高中用地之住宅區保留適用住三用地之最小開發面積8x16m以上之土地,既不影響所有同意開發地主之權益,也保留少數不同意者之利益。最後因辛亥國高中、防洪調節池此區域,公家地佔比不少,請明確回覆,公家地需一併配合一宗基地整合開發計畫。
辛4陳情人:李O陳情意見:政府應有擔當,如果要求100%全體同意,是不切實際的要求,應該挺起胸膛,照顧大多數人之意見,而且這是可依土地法34-1,2/3之地主就可以處理出售土地之立法意旨,則方案推展就可順利。
不該畏首畏尾,任令少數貪婪地主無理要求,延宕多數人之利益。
有關本案陳情意見,本府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陳情人所提本案採土地法第34-1條辦理一節,查該法條適用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設定地上權、設定負擔、變更等處分,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尚無法適用。
辛5江O生建築師、林O裕律師陳情內容
- 一、主旨:建請貴局重新審議民國108年11月21日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次專案小组會議有關「編號主興03、04、09,辛亥國、高中用地及防洪調節池用地」相關決議,以維護全體地主之土地所有權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 二、說明:(一)經查,民國108年11月21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編號「主興03、04、09:辛亥國、高中及防洪調節池用地變更方案,建議以市府所提方案1、2、4先作說明後,提委員會審議。另方案4有關本案陳情意見,本府建議部分採納,理由如下:
- 一、有關陳情內容提及重新審議108年11月21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之相關內容,查該次市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係就辛亥國、高中用地不同之變更方案進行討論,該次專案小組並建議本府至地區辦說明會後逕提委員會討論,未有相關決議。其係本案於市都委會討論之過程,先予敘明。
- 二、另有關陳情案內提及不應比照師專用地,並應參酌市地重劃精神等,將本案再捐贈比例降為30%、變更為住宅區比例提升為40%一節,查國、高中用地區內約63.76%土地坡度大於30%,又部分平坦土地位於山限區及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及其50公尺影響範圍,而無山崩地滑、非山限區範圍約1,450平方公尺,僅占國、高中用地面積約9%;另防洪調節池用地面積約4,788平方公尺,合計適宜建築土地占「防洪調節池及國、高中用地」比例將近30%,故本府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經由土地所有權人回饋30%土地後,如再捐獻剩餘40%土地,坡度30%以下佳宅區得比照師專用地變更方案,容積率由160%提升至225%,相關規定於計畫書內敘明,以資明確」,參台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以下均稱主要計畫)第138頁。
(二)次查,參見主要計畫第78頁載明:「師專用地係58年間所劃定之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地形陡峭...」等語,第143頁載明:其餘師專用地維持原98年第1次文山通檢開發許可制規定:「經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30%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另由土地所有權人回饋30%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如土地所有權人再捐獻剩40%之土地作公園用地,平地之住宅區的容積率得予調高。」等語,合先敘明。
(三)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
是如對為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又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司法院釋字第593號、第682號、第694號、第701號、第760號及第764號解釋參照)。
(四)比對【師專用地變更方案】及訂定變更為住宅區比例30%,再予捐贈其他土地,住宅區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之相關規定,併予敘明。
- 三、另有關本案後續採「防洪調節池」、「國、高中用地」分開辦理之方案,國、高中用地平坦土地約4,700平方公尺集中於國中用地及高中用地間,僅占國、高中用地面積約28%,實無40%土地變更作可建築土地使用,故仍建議維持30%變更為住宅區及40%再捐贈比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辛亥國、高中及防洪調節池二案變更計畫】內附之坡度分析圖:1.師專用地:坡度30%以下之土地面積,約占30%。
2.辛亥國、高中及防洪調節池用地:坡度30%以下之土地面積,約占40%。
依上開司法院釋字意旨,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因此以【師專用地變更案】之方案,逕行將「坡度30%以下住宅區得比照師專用地變更方案」適用於辛亥國、高中及防洪調節池變更計畫案,顯與憲法意旨有違,因前揭「比照師專用地變更方案」之結論,致計畫無從推動,戕害私有地主之財產權,亦與現況嚴重扞格。
(五)再查,計畫所附「主興03、04、09計畫範圍及面積位置圖」之住宅區,包括下列範圍:
1.防洪調節池位置:0.478970公頃。
2.國、高中位置:0.211254公頃以上合計0.690224公頃,此部分估全區總面積2.2964公頃之30%。
(六)惟,經建築師將本圖之住宅區及捐贈土地之地界線,套入本案之坡度分析圖後,得知下列事項:
1.國、高中用地位置(0.211254公頃)之住宅區,約有45%之土地,位於坡度大於30度之區域,將來開發時,依法規將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無法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
2.約0.30公頃坡度小於30度之土地,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50公尺影響範圍內,被排除於住宅區之外,故違反「坡度30度以下之土地,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及其50公尺影響範圍不得配置建築物,但得計入建蔽率、容積率」之相關規定。
(七)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9條第1項及重劃負擔及分配面積之計算順序及公式規定:「重劃負擔及分配面積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總簿所載之面積為準…(以下略)」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9條第1項及附件二重劃負擔及分配面積之計算順序及公式所規定;再按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選、計畫之擬定、核定、用地取得、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分配設計、地籍整理、權利清理、財務結算及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配合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9條規定:「(第1項)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30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31條至第34條規定補償之。(第2項)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50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40。依上開法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規,市地重劃分回土地比例至少應為百分之45;區段徵收分回抵價地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50為原則,情況特殊者仍不得少於百分之40。……。」綜上所述,懇請貴局依據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基本精神,重新審議本案:
【編號主典03、04、09,辛亥國、高用地及防洪調節池用地】之地形條件、土地價值,與【師專用地】明顯不同,原108年11月21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次專案小組議,將編號主興03、04、09,辛亥國、中用地及防洪調節池用地】自比照師專用地變更方案之結論,與憲法意旨有違,且住宅區位置之劃設,具嚴重瑕疵,為維護全體百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請將住宅區面積比例,調高至百分之40,容積率維持百分之225、回饋土地面積百分之30、捐贈土地面積百分之30。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辛6陳情人:劉O真陳情意見關於112年6月29日文山區辛亥國、高中及防洪調節池都市計畫變更方案地區說明會提供之變更方案,陳情建議說明如後:1.開發方式建議:考量本案私有地主人數眾多,縱使取得全數私有地主同意,仍須取得全部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文件,方能推動舆執行。惟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在出具同意文件參與各類型開發案時,均有其各該管理機關之規定與程序,亦因開發許可缺乏土地所有權人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協調困難,建議本案在開發許可前提下,可併同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由市府劃定策略性更新地區,其權利價值及土地分配均有明確之法規可供依循,以減少爭議,亦增加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動機,增加本案實務推動執行之可行性。
2.不同開發分區建議:倘因基地條件不同致使防洪調節池與辛亥國高中用地可拆分為兩宗基地,惟國、高中用地就公共設施用地別與坡度條件亦不盡相同,依此原則,建議本案應拆分為1.防洪調節池、2、國中用地、3.高中用地,得分別就其基地條件獨立申請開發。又依112年6月29日都市計畫變更方案地區說明會提供之變更方案,本案採開發許可方式開發,需取得全數所有權人同意,有關本案陳情意見,本府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 一、有關陳情人所述建議劃設策略性更新地區,或以公辦都更方式進行一節,本府說明如下:
1.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策略性更新地區係由各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且尚須敘明劃定必要性、預期效益、財務計畫、開發實施構想、計畫年期及實施進度等,爰策略性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應配合具體開發規劃辦理。
2.另有關陳情人建議本案辦理公辦都更一事,查辛亥國高中用地及防洪調節池用地之公有土地占範圍內總面積比率皆未達50%以上,且該範圍非屬公劃更新地區,亦非屬本府因政策指定須配合更新開發地區、整建住宅地區或為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及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爰本案範圍建議不辦理公辦都更。
3.綜上所述,考量都市更新涉及土地、建物所有權人重要權益,須有範圍內多數人充分溝通協調方能順利推動,建議所有權人先行整合都市更新共識,市府給予適宜之行政協助。
- 二、有關陳情人建議本案應拆分為防洪調節池、國中用地、高中用地,得分別就其基地條件獨立申請開發一節,查依本次修正後方案,防洪調節池用地已可單獨申請開發,另基於「國中用地」、「高中用地」地理位置相近且位屬同一街廓,建議仍宜以整宗基地合併規劃為宜,惟後續如因土地產權整合困難得採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開發方式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倘後續能拆分三區獨立申請開發,更能獨立反映各區所有權人之參與意願,亦有利於本案實務上之整合與推動。
3.開發主體建議:本案因權屬複雜多次配合陳情修改方案致計畫時程延宕,自107年納入通檢案變更為保護區、住宅區方案後調整至一宗基地合併開發,本次再調整為防洪調節池、國高中用地兩宗基地獨立開發,依此情形,倘後續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開發亦難以整合:本案位於辛亥捷運站前,因土地使用混亂、建築窳陋,致使與周遭都市發展迥異,為合理都市土地利用,加速所有權人整合,建議本案除開發許可外,可再增列公辦都更為開發方式。
辛7陳情人:李O君陳情意見關於112年6月29日文山區辛亥國、高中及防洪調節池都市計畫變更方案地區說明會提供之變更方案,陳情建議說明如後:1.開發方式建議:考量本案私有地主人數眾多,縱使取得全數私有地主同意,仍須取得全部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文件,方能推動舆執行。惟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在出具同意文件參與各類型開發案時,均有其各該管理機關之規定與程序,亦因開發許可缺乏土地所有權人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協調困難,建議本案在開發許可前提下,可併同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由市府劃定策略性更新地區,其權利價值及土地分配均有明確之法規可供依循,以減少爭議,亦增加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動機,增加本案實務推動執行之可行性。
2.不同開發分區建議:倘因基地條件不同致使防洪調節池與辛亥國本案人陳建議不予採納,回應同人陳編號辛6。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高中用地可拆分為兩宗基地,惟國、高中用地就公共設施用地別與坡度條件亦不盡相同,依此原則,建議本案應拆分為1.防洪調節池、2、國中用地、3.高中用地,得分別就其基地條件獨立申請開發。又依112年6月29日都市計畫變更方案地區說明會提供之變更方案,本案採開發許可方式開發,需取得全數所有權人同意,倘後續能拆分三區獨立申請開發,更能獨立反映各區所有權人之參與意願,亦有利於本案實務上之整合與推動。
3.開發主體建議:本案因權屬複雜多次配合陳情修改方案致計畫時程延宕,自107年納入通檢案變更為保護區、住宅區方案後調整至一宗基地合併開發,本次再調整為防洪調節池、國高中用地兩宗基地獨立開發,依此情形,倘後續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開發亦難以整合:本案位於辛亥捷運站前,因土地使用混亂、建築窳陋,致使與周遭都市發展迥異,為合理都市土地利用,加速所有權人整合,建議本案除開發許可外,可再增列公辦都更為開發方式。
師1陳情人:林O光陳情意見:
主旨:師專用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請求兼顧地主權益及都市發展之可行,以免土地繼續閒置。
- 一、本計畫案現有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要求所有地主「整體開發」但本案土地被限制長達50.年以上,地主多有轉手或繼承,人數已達五百多人,且多次召開整合會議(以雙掛號寄出通知)均有多人不于參加,故欲達「整體開發」之100%同意,有關本案陳情意見,本府建議部分採納,理由如下:
- 一、有關本案陳情意見所提整體開發困難,故調整相關方案一節,考量本案範圍內產權細碎,且開發條件有所差異影響整合意願,本次已新增本案後續得採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開發之方式辦理,由土地所有權人視實際整合情形申請分期分區開發,於自擬細部計畫時一併提送整體規劃、分期分區構想及公共設施配置,並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納入計畫書據以實施。
- 二、另有關陳情本案免予回饋,且依坡度30%決定使用分區與容積率一節,查依本市公設用地解編通案回饋原則,變更為住宅區通案須回饋30%土地,基於全市一致性原則,本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時有困難。方導致本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自民國98年通過至今,遲遲無法推動。故,建議「整體開發」之精神下,酌以調整為:
1.土地連接計畫道路或6m既成巷道者。
2.土地為完整街廓或土地面積連續達一公頃以上(連續寬度8公尺以上)。
3.得擬定細部計畫,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二、本計畫範圍內,土地涉及山坡地及非山坡地範圍,其土地價值與開發利用限制差異甚大,故建議如下:
1.師專用地之土地位於非山限區部分,使用分區請求變更為「住三(建蔽率:45%、容積率:225%)」不用回饋土地(依重劃法、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規定,本案不用公設用地負擔,因此就不用回饋土地)。
2.師專用地之土地位於山限區部分(依台北市都發局發文坡度分析圖,附件一),其坡度30%以下者,使用分區請求變更為「住二(建蔽率40%、容積率120%)」不用回饋土地(依重劃法、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規定,本案不用公設用地負擔,因此就不用回饋土地)。
3.師專用地之土地位於山限區(依台北市都發局發文坡度分析圖,附件一),其坡度案土地仍須辦理回饋。另有關坡度低於30%變更為住宅區及其容積率之訂定,本案已訂有回饋30%、容積率採160%計、再捐贈40%土地,容積率得提高至225%之相關規定,仍建議維持現行規定。另有關坡度位於30%以上土地請求變更為公園用地一節,涉及徵收取得及開闢可行性、地形環境敏感分析及都市發展情形評估等節,尚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30%以上部份,使用分區請求變更為「公園用地」,不用回饋土地(依重劃法、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規定,本案不用公設用地負擔,因此就不用回饋土地)且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依容積移轉相關辦法辦理容積移轉,亦可兼顧地主50多年來之權益。
- 三、上述意見,敬請參酌。
理由如下:
1.110年12月7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03次大會審議,決議如下:准照「台北市政府110年10月18日府都規字第1103085184函送修正畫書圖通過」台北市文山區師專用地開發許可,本案採用一宗土地整體模式開發,目前師專用地土地持有人人數約500人依北市府規定送審細部計畫同意人數須達100%,如要完成送審細部計畫不太可能。
2.文山區仙跡岩風景區面積10.8公頃,登山步道有八個支線,部分登山步道占用在師專用地土地上,依北市工務局大地工程處長林裕益說:「仙跡岩向來是文山、景美地區的地景地標,也是民眾經常上山健行去處,區內遊憩設施及步道年久老舊破損,市府自99年起整體規劃,分年分期改善。」3.前述所提三個方案,如內政部審議委會同意所提方案,師專用地可依個別持有土地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之特性做不同模式之處理,師專用地方有解套之可能。
決議
- 決議之2年內依程序辦理完竣報部續行審議之期限。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20次會議決議(摘錄涉防洪調節池及辛亥國、高中部分)臺北市政府處理情形說明本案除請依附表本會決議欄辦理外,其餘請臺北市政府併同本會110年12月7日第1003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本會第1003及1020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第1003次會議決議(摘錄涉主萬02變更案部分)臺北市政府處理情形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主萬02保護區擬變更為住宅區部分,經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府都市發展局業以110年10月1日北市都規字第1103082299號函請陳情人提供租約以利查核變更範圍,後續將俟陳情人提供後確認實際變更範圍,並提請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請臺北市政府於本會紀錄文到2年內依前開程序辦理完竣送本部續行審議,否則維持原計畫。
- 附表:第2次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人陳編號14決議:
1.本陳情案涉及編號23,皆屬辛亥國、高中、防洪調節池用地開發許可案範圍,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考量依現行開發許可機制規定辦理,地區民眾意見不一,整合確有一定難度,建請暫緩審議本案,准照該府研析意見辦理,後續俟臺北市政遵照辦理,本案審議歷程及與地區溝通協調過程說明如下:
1.本府原於公開展覽係採「防洪調節池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國、高中用地」變更為「保護區」之方案,惟於公開展覽及市都委會審議期間,經國、高中用地地主強力反對變更為保護區之方案,並提出應納入「防洪調節池用地」一併規劃增加開發可行性之方案,經本府考府另案研擬相關變更方案,並取得地區居民共識後,再提會討論。
2.陳情人111.10.4列席會議陳情意見,請臺北市政府錄案,俟另案研擬相關變更方案時與陳情人妥予溝通說明。
人陳編號23決議:
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依現行辛亥國、高中、防洪調節池用地開發許可制度機制規定辦理,地區民眾意見不一,整合確有一定難度,建請暫緩審議本案,准照該府研析意見辦理,後續俟臺北市政府另案研擬相關變更方案,並取得地區居民共識後,再提會討論。
量二者地主確有部分比例重複,且納入「防洪調節池用地」一併規劃,增加可建築土地面積將有利整體開發,故將「防洪調節池用地」一併納入規劃範圍,採開發許可制,並經二級都委會審議通過。
2.惟本案後於文山通檢第2次公展期間,經「防洪調節池用地」地主反對納入「國、高中用地」合併規劃之方案,案經本府提部都委會第1020次會議決議暫緩審議。本府都市發展局後於111年12月28日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依專家學者及市府相關單位所提建議研擬「防洪調節池用地」及「國、高中用地」分開檢討之調整方案,並於112年6月29日辦理地區說明會,邀請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討論,會中防洪調節池用地地主表示贊同分開辦理之方案,惟仍有部分國、高中用地地主反對分開辦理之方案,並表達應維持原二級都委會審議通過之防洪調節池用地及國、高中用地合併開發之規劃內容。
3.本案後經本府審慎評估,考量無論是「防洪調節池用地」抑或「國、高中用地」,均經本府劃設為公設保留地迄今數十年,本府於審議過程所提之各種方案,均係為達到解編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還地於民之目標。案經本府綜合考量本案基地條件、開發方式可行性、權屬情形、人民陳情意見等議題,基於防洪調節池用地與國、高中用地地形、地質條件差異大,且屬不同街廓,又現況防洪調節池用地地主不願意與國、高中用地地主整合,合併規劃開發實務上確難以推動,為務實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故以「防洪調節池用地」及「國、高中用地」分開辦理之方案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以期盡早達到公保地解編還地於民之目標。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020次會議決議(摘錄涉主指06變更案部分)臺北市政府處理情形說明本案涉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主指06案及東山高中周邊交通系統與配套措施、回饋計畫協議書相關內容,請臺北市政府與東山高中、地區民眾持續研商獲致具體共識後,再提會討論。
1.有關部都委會決議涉及回饋計畫協議書相關內容及與地區民眾溝通一節,經本府112年12月19日府授教中字第1123109701號函說明(略以):「私立東山學校財團法人所設私立東山高級中學業於112年2月21日召開回饋里民說明會、112年3月13日召開回饋計畫及周邊交通改善方案決議事項確認會議,已取得共識,並業與本府簽訂回饋計畫協議書。」。
2.另有關部都委會決議涉及該校周邊交通系統與配套措施一節,經本府以前開號函說明(略以):「短期將請警察單位於放學時間於校門口加強巡查,取締違規停車車輛,且加強宣導學生搭乘專車,並請接送家長於適當臨停區停放,同時請交工處設置加強警示牌面;長期將由本府工務局水利處相關單位評估側溝加蓋可行性。」。
3.綜上,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私立東山學校財團法人業取得地區共識,並與本府簽訂回饋計畫協議書,相關辦理情形均依部都委會決議內容妥處,爰依程序提送內政部續行審議。
- 附表1: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萬1陳情人:劉O鑫陳情意見敬致:內政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主旨:有關臺北市政府112年11月17日府都規字第1120091872號函呈送內政部「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編號『主萬02』案」,本案有以下實涉權利人多年權益待平反之事實說明,懇請得以儘速續行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允許陳情人列席
- 附表2: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原則新增對照表使用分區於「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內新增保護區檢討原則第2點111年6月28日府都規字第11100948231號公告實施「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一階段)」內保護區檢討原則保護區1.保護區劃設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生態保育、天然及文化資源維護之目的,爰以維持原分區為原則。若保護區仍有使用土地之必要性,須辦理分區變更者,應依103年12月18日第667次及105年11月17日第702次臺北市都市計畫委會會議決議修正「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辦理檢討。
2.基地面積大於2,000平方公尺、臨接計畫道路、非屬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且80至84年地形平均坡度即小於30%,並曾配合本府公共建設作相關使用有案之平坦保護區,得經民眾於通盤檢討審議期間提出相關陳情及證明(如政府核發建築執照及租約等),經二級都委會審議同意後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保護區劃設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生態保育、天然及文化資源維護之目的,爰以維持原分區為原則。若保護區仍有使用土地之必要性,須辦理分區變更者,應依103年12月18日第667次及105年11月17日第702次臺北市都市計畫委會會議決議修正「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辦理檢討。
- 附表3:修正後變更計畫內容綜理表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主萬02萬利街59巷南側保護區範圍(萬芳段二小段507地號等土地)保護區住宅區0.341.符合保護區檢討原則2。
2.本案於市都委會審議期間經人民陳情(略以):「案址前曾出租給捷運文湖線之承造商法商馬特拉公司作為捷運施工所需之材料製造廠,盼由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以利土地之使用。……」,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6月18日第766次委員會議決議(略以):「參採公民或團體編號萬芳6針對萬芳段二小段507地號等16筆土地所提陳情,請市府查明當時租約範圍,同意就租約範圍內平坦區域之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依規定負擔回饋義務。」。
3.惟陳情人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期間未能提供相關租約資料,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12月7日第1003次會議決議(略以):
「該府都市發展局業以110年10月1日北市都規字第1103082299號函請陳情人提供租約以利查核變更範圍,後續將俟陳情人提1.細部計畫由土地所有權人整合後自行擬定,並依規定提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併同公告實施主、細計。
2.參酌本市近期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案例(黎忠里保護區開發許可制),本案未來辦理細部計畫擬定作業時,應回饋至少45%土地,至實際回饋內容應依「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作業要點」辦理。
3.基於本案毗鄰保護區且地形地貌坡度較為陡峭,參酌本市農業區、保護區變更可建築土地案例,為確保基地開發安全,本案容積率以160%計算。
4.基地建築開發時,其建蔽率、容積率及坡度認定與計算方式,應比照「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
5.本案應由土地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供後確認實際變更範圍,並提請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請臺北市政府於本會紀錄文到2年內依前開程序辦理完竣送本部續行審議,否則維持原計畫。」在案。
4.案經陳情人依前開內政部都委會決議,於112年6月21日提供案址出租予捷運文湖線承造商法商馬特拉公司作為捷運施工所需材料製造廠之租賃同意書及範圍,該資料經本市建管處調閱該處前身工務局81年6月20日北市工建字第62149號函及83年1月11日北市工建字第38192號函,確認本府捷運局木柵線承包商法商馬特拉公司曾申請於案址作臨時工寮基地使用。
5.本案後經陳情人於112年8月9日函送租約範圍內坡度30%以下土地範圍,並經技師簽證有案,依陳情人所提租約範圍內坡度30%以下平坦範圍約3,188.11平方公尺,惟該範圍係依坵塊方格法計算,將造成變更土地不所有權人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6.其餘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連貫且分區呈現方格狀劃設之情形,考量都市計畫完整性,爰參酌陳情人所提範圍及依第766次市都委會決議「同意就租約範圍內平坦區域之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意旨,依實際地形等高線、地籍線酌予調整變更範圍,面積約3,402.73平方公尺。
主指06東山高中(老泉段四小段471、473、474、476地號)農業區文教區(供私立東山高中使用)0.161.符合其他變更原則(二)。
2.依行政院76年11月5日台七十六內字第25400號函及行政院76年6月20日台內營字第五一三二六四號函辦理,案址已為東山學校財團法人所有,未來將作為教育事業使用,且鄰接原校園範圍不影響都市計畫發展,符合「私立學校用地」(不包括補習學校)核示籌設四項條件,且符私校法之規定者。
3.本案經私立東山高中於公展期間提出人民陳情(指南1),案址屬該校所有且經該校表示有用地需求,基於管用合一,希望變更1.相關變更回饋計畫准照本府112年12月19日府授教中字第1123109701號函送回饋計畫協議書辦理,所提內容包含:里民租借校園活動中心、協助當地文化與教育政策理念推廣、提供老泉里里民生活發展基金、校園資源服務社區里民、公共設施認養管理等,後續由本府教育局主政依協議書內容督導所有權人確實執行,並定期查核辦理情形。
2.其餘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東山高中(老泉段四小段475、477、478、479、480地號)保護區0.79變更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為文教區(供私立東山高級中學使用)。相關陳情內容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建議東山高中先洽教育主管機關取得同意,本府教育局後以109年3月12日北市教中字第10930210951號函同意該校興辦教育事業在案,且經查本案變更範圍非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未違反「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檢視標準,爰予以變更。
東山高中(老泉段四小段453地號等17筆土地)文教區文教區(供私立東山高中使用)3.41.符合其他變更原則(二)。
2.案址屬東山學校財團法人所有且經該校表示將有用地需求,基於管用合一,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東山高中使用)。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