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511-討論事項-第9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511
案件id
MOI臺中特定區20242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年7月22日第134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11年10月6日府授都計字第111026140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古委員宜靈(召集人)、謝前委員靜琪、張前委員梅英、彭前委員光輝、邵委員珮君、巫前委員哲緯、王委員翠霙及曾委員琡芬組成專案小組,於111年11月3日、112年10月17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臺中市政府112年12月25日府授都計字第1120378881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12年12月25日府授都計字第112037888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鑒於本案為台中港特定區首宗依法辦理特定工廠輔導合法化之變更案件,考量區域交通系統動線、公共設施用地布建區位應有其一致性,請臺中市政府於後續計畫區通盤檢討案內研提周邊產業用地合法化或特定工廠登記變更案件之整體規劃及配置構想,以利建構系統性公共設施並具體改善周邊環境,作為後續申請案件規劃之參據。
- 二、考量本案周邊現況仍為農業生產環境且多為開放性地景,故請市府參考現行都市設計審議涉及環境綠化之標準或規定,於本案加強景觀及綠化之設計要求並納入協議書規定辦理,以作為未來工廠輔導合法之示範案例。
- 三、本計畫之變更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有關計畫書內文係以「本公司……」起首部分,請修正為市府立場之相關說明或修正為申請單位全銜,以資妥適。
- 四、申請單位前於101年即依工輔法及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申請公告為特定地區並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特定工廠登記等,請納入計畫書補充本案申請合法使用之辦理歷程。
- 五、本案涉及變更回饋部分,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六、計畫書請依下列各點修正(一)計畫圖及計畫書內相關示意圖說(如第73頁等),請以基地附近最新測繪之地形圖繪製,以符實際。
(二)道路系統規劃、基地內動線及停車動線規劃,請釐清車行動線及區內步道系統之實際規劃情形並修正相關示意圖,避免人車動線衝突。
(三)請參考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發布內容及執行方針,補充本計畫防災計畫之相關防救災動線及資源布建情形;另第77頁之防災規劃示意圖請補充基地內及周邊區域尺度之動線規劃,以資完備。
(四)本案水保計畫既經審查通過,有關區內滯洪設施之配置情形以及是否影響區內人車動線,請補充說明。
(五)計畫書內相關示意圖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繪製,並應以A4規格雙面列印為原則,以利閱讀。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2次專案小組會議)本案經臺中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112年8月23日府授都計字第1120234677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表),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上開處理情形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審議。
(一)綜合性意見1.有關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同意本案以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建議納入審查結論於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並檢視和本案之關係,以利審查。
2.本案位於農業區中央位置且現況無工業聚集使用之情形,故建請補充本案周邊地區未登記工廠數量,以及臺中市政府對於該區未登記工廠之相關規劃,以檢視本案是否適宜劃設為乙種工業區使用。
3.建請補充說明本案對周邊農業區環境之影響、農田水利灌排系統連結情形,並經市府農業局補充相關意見,納入計畫書敘明。
4.建議補充有關用水計畫、用電計畫、排水系統及污水處理等取得公用事業主管單位同意供應之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參考。
5.本案雖已由經濟部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惟基地周邊皆為農業區且為農業與工廠夾雜之使用,爰請市府詳予補充說明國土計畫之指導原則、產業發展政策、本計畫區周邊產業用地供需情形等,具體與本案申請工業區發展之關聯,以強化本案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並適度摘錄興辦事業計畫內容於計畫書中。
6.本案周邊地區未登記工廠有擴散之情形,請市府補充該區未登記工廠和特定工廠分布之情形,以及相關因應措施。另本案無法納入通盤檢討或依本部111年公告之「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之具體事由,以及本案和周邊農業區後續可能提出申請之特定專用區之劃設方式、留設公共設施用地等相關原則,以利建立全市通案性原則,輔導工廠用地合法化。
7.請補充基地周圍是否有其它合適之工業區供選擇使用,並說明本案變更後對周圍農業區環境、工業區用地之影響,以利審議查考。
(二)交通規劃1.依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14點之規定,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應臨接或設置8公尺以上之聯外道路,且該聯外道路須有足夠容量可容納該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故建請補充本案聯外道路之寬度及周遭交通系統之規劃,並經市府補充道路全寬符合8公尺以上之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審查。
2.本案防災規劃之開放空間及動線,建議徵詢市府消防單位確認救災動線出入無虞;出入道路配合退縮留設部分及研擬之交通改善措施,建議評估由申請單位負責維管之相關機制及納入協議書中規定之妥適性。
3.請補充本案主要出入道路和緊急救災道路之聯外交通系統,並加強說明本案防災規劃包含疏散計畫、避難位置及出入口、防災動線,以確認救災動線出入無虞;出入道路配合退縮留設部分及研擬之交通改善措施,建議評估由申請單位負責維管之相關機制及納入協議書規定之妥適性。
(三)公共設施用地回饋:請於主要計畫補充說明本案需劃設變更土地總面積30%土地做為公共設施用地,並詳實分析周邊公共設施供需及本案可劃設之類型,以符公共設施回饋及劃設應具之公益性、可及性及公眾性;優先以提供周邊所需之公共設施或公園、綠地等五項公共設施為主。另本案環評結論就計畫回饋之綠地以維持原農業型態為主,與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回饋之公共設施使用性質不符,後續應視實際審議結果再提環評審議調整。
(四)其他計畫書建議修正內容1.建議詳予補充說明臺中市國土計畫、台中港特定區主要計畫對本案土地使用之定位與指導並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周詳。
2.計畫書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修訂編製,並補充主要計畫書應表明之事項,包含相關上位計畫與本計畫之地位關係、自然及社會經濟環境分析、產業與未來發展及都市防災計畫等內容。
3.變更理由建請以本案整體規劃之內容,針對其必要性、合理性與急迫性等面向於計畫書敘明。
4.為避免後續產生擴廠之疑慮,建議補充本案東側鄰近工廠之公司名稱及工廠生產製造項目,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5.第七章實施進度、經費及回饋建議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並修正表格內容。
6.計畫書附件一、四、八、九等章節非屬都市計畫書應表明事項,建議予以移除,以資簡潔。
7.本案業經經濟部108年7月31日經授工字第10820419971號函同意,變更面積不受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12條第一項,直轄市計畫地區變更面積不得小於三公頃之規定,上述內容請補充於計畫書適當章節。
8.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編制並修正本案計畫書、圖,有關個案變更核准函法源依據誤植部分請修正;計畫圖請補充比例尺及相關圖標。
9.本計畫屬於法定計畫,不宜摘錄尚未核定之規劃案,計畫書關於臺中國際機場園區規劃案部分,建議刪除整體開發示意圖,改以文字敘述後續計畫推動之進程與有關內容原則,適當補充於計畫書中。
(五)後續辦理事項:
1.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請市府依法查處。
2.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並載明本案具體開發期程;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