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511-討論事項-第6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汐止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51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42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貴府城鄉發展局110年8月25日新北城都字第1101579717號函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本府民政局109年8月31日新北民宗第1091670081號函查復恩德宮非本市登記有案之寺廟,寺廟位於汐止區中正段86地號河川區土地,所有權人為社團法人新北市汐止恩德老人關懷協會。依辦理寺廟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釋辦理。
- 二、茲新北市汐止恩德宮係供奉福德正神等神尊,設立至今業已達60多年,恪遵宗教禮儀規範、傳承正宗信仰理念、暨發揮鄰里互助與互動精神,已成為當地鄰里居民肯認為聚會、宗教信仰之場所。平日並與「社團法人新北市汐止恩德老人關懷協會」辦理關懷弱勢及獨居老人等事務活動,以達宗教人本關懷、推廣公益活動之宗旨,合先敘明。
- 三、據貴府於88年2月8日發布實施「變更汐止都市計畫(配合基隆河治理基本計畫)案」,劃設旨述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範圍;惟本案用地未毗鄰基隆河、亦得予劃設非屬基隆河支流茄苳溪與茄苳溪防汛道路之範圍,實無礙茄苳溪水流及防汛道路之通行,陳請貴府應予劃除原「河川區」與「茄苳溪防汛道路」之範圍,並依現況為從來使用之宗教屬性,劃設為「宗教專用區」,俾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之管制,以解當地鄰里居民、信徒多年來衷之困惑、不安,暨達成里民、虔誠信徒殷殷之期盼,實感德便,無勝感激。
登記須知規定,其若要取得合法寺廟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並取得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方具備合法正式登記寺廟要件。
2.經本府水利局查告陳情土地非位於本市轄管已公告之市管河川區域及市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即非位市管區域排水-茄苳溪設施範圍內,且暫無用地範圍線。經本府水利局查明本市區域排水茄苳溪現況已配合基隆河流域整治完成,並以112年1月17日新北水河計字第1120075983號函表示,該局刻正依整治規劃檢討需求逐步盤點全市市管區域排水劃設區域排水範圍線,後續將持續觀察本案茄苳溪並滾動式檢討,視實際需求持續向水利署爭取治理規劃經費,俾利後續之圖籍公告作業。
3.綜上所述,未來將由本府水利局滾動式檢討及辦理茄苳溪排水設施範圍公告作業,並於排水設施範圍公告後,另案辦理專案通檢或個案變更,以維護私地主權益,故本次通檢案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決議
- 決議。
2.細部計畫重編後第二十九案。
維持本會第960次會議決議。
再報部編號重新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分乙種工業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商業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社后段社后頂小段80-2地號等13筆土地)案」,僅剩面積狹小工業區,不利於開發利用。
2.周邊已無其他工業區,且為住宅區及道路所包圍,故檢討變更為毗鄰分區。
附帶條件:
參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原則,應捐贈37%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惟考量基地面積狹小,故得改以繳納代金方式折抵;捐獻代金之數額,由新北市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變更後應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面積,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鄰近使用性質相同分區之公告土地現值之一點四倍;估價所需費用,亦由申請人負擔;未完成捐贈前,住宅區(再)(附)容積率以151%計(約原住二240%之63%)。
汐止警察分局北側機關用地機關用地(0.0395)住宅區(再)(附)(0.0395)1.考量警察局無用地需求調整,配合檢討變更為毗鄰分區。
2.依本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原則,私有面積小於500平方公尺者,維持現行用地,並得以繳納代金方式申請變更為可建地。考量行政程序本案辦理期程較內政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1.參酌第36、37案人陳意見辦理。
2.變更範圍依中正段907、910、911、912、913、930、931地號等私維持本會第960次會議決議。
再報部編號重新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則」優先啟動,爰納入本案通盤檢討辦理。
附帶條件:
參照「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處理原則,應捐贈45%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惟考量基地面積狹小,故得改以繳納代金方式折抵;捐獻代金之數額,由新北市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變更後應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面積,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鄰近使用性質相同分區之公告土地現值之一點四倍;估價所需費用,亦由申請人負擔;未完成捐贈前,住宅區(再)(附)容積率以132%計(約原住二240%之55%)。
人土地範圍為準。
3.細部計畫重編後酌第二十三案。
文小九南側住宅區住宅區(0.0146)文小用地(0.0146)配合現況為學校圍牆使用及權屬(國產署)辦理。
1.參酌人民陳情案第50案及再公開展覽人民陳情案第150案。
2.將依國有土地撥用相關規定辦理。
3.細部計畫重編後第九案。
4.變更內容依學校實際使用範圍為準,即檢討變更本市汐止區長安段1261、1263、1266地號土地為文小用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再報部編號重新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地。
文小八用地文小用地(2.0133)住宅區(附)(2.0133)配合市府教育局無文小八用地需求,爰採變更住宅區並附帶條件,後續由土地所有權人自擬細部計畫方式辦理。
附帶條件:
1.以整體文小八為範圍,並檢附完整標的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2.應無償捐贈45%供公共設施使用。
3.本案須另擬細部計畫,並優先劃設開放性公共設施等5項公設,且公設位置以劃設於南側為原則。
4.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檢發布實施之日起3年內與新北市簽訂協議書,俟完成自願捐贈予新北市政府手續後,始得依都市計畫程序發布實施、申請建照執照,逾期未完成者,即視為不同意附帶條件規定,待下次通盤檢討時檢討變更。
1.本案業經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採捐贈45%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使用分區由文小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2.後續土地所有權人需自擬細部計畫,有關土地開發方式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擬訂細部計畫時研商合適之開發方式,爰不於主要計畫變更階段確認本案之開發方式,開發方式得採市地重劃及私人捐贈。
維持本會第960次會議決議。
吉林街附近地區農業區(0.0203)道路用地(0.1426)吉林街現況路幅僅約6~8公尺不等寬,經市府交通局及捷運局評估,考量汐民線捷運墩柱落墩位置及地區道路交通流量需求,經評估後1.參酌逾期人民陳情第19案及再公開展覽人民陳1.市政府配合原環河道路變更及108再報部編號重新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綠地用地(0.0278)吉林街至福德三路路段全段為16公尺寬道路即可滿足交通需求量,爰配合交通建設計畫將需求範圍變更為道路用地。
情案第65案。
2.細部計畫重編後第三十二案。
年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綠地用地為園道用地,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案等相關計畫調整路型,故請補充變更理由,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參採市政府意見,修正新計畫名稱,詳附表
- 六、附圖一。
住宅區(0.0945)高速公路用地(1.1062)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1.1062)
附件
- 附表一:再公展後修正部分變更內容綜理表再報部編號重新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調整計畫目標年民國100年民國115年現行計畫目標年已屆滿,故配合新北市區域計畫之計畫年期,將計畫目標年訂為民國115年。
細部計畫重編後第一案。
參採市政府意見,配合新北市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調整計畫目標年為125年。
長興街二段附近鐵路用地鐵路用地(0.0457)住宅區(再)(附)(0.0069)配合台鐵局無使用需求範圍及權屬,變更為鄰近分區。
附帶條件:
參照「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處理原則,應捐贈45%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惟考量基地面積狹小,故得改以繳納代金方式折抵;捐獻代金之數額,由新北市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變更後應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面積,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鄰近使用性質相同分區之公告土地現值之一點四倍;估價所需費用,亦由申請人負擔;未完成捐贈前,住宅區(再)(附)容積率以132%計(約原住二240%之55%),商業區(再)(附)容積率以176%計(約原商業區320%之55%)。
1.參酌人民陳情案第27案及再公開展覽人民陳情案第42、63案。
2.细部計畫重編後第二十案。
維持本會第960次會議決議。
商業區(再)(附)(0.0311)道路用地(0.0077)公十南側工業區工業區(0.0021)住宅區(再)(附)(0.0021)1.查變更土地(現行係汐止區金龍段987地號)係屬63年9月12日發布實施「汐止都市計畫(樟樹灣、北社后、江北里、保長坑部份)案」之北社后地區「工業區」範圍內(面積約7.83公頃),後於99年2月26日發布實施「變更汐止都市計畫(部1.參酌第150案疑義案
- 附表二:再公展後市政府配合人陳新增變更案綜理表再報部編號重新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新峰段保護區保護區(0.0156)住宅區(再)(附)(0.0156)本市汐止區新峰段4、51、52地號土地係78年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一次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案由綠地用地變更為保護區,又查78年都市計畫綠地用地檢討原則,屬鐵路兩旁之綠地,除鐵路及道路必要範圍外,其餘土地併鄰近分區,惟上開地號土地與相連土地因鄰河川區一併變更為保護區。考量該3筆地號土地其都市計畫規劃原意為公共設施用地,且未鄰河川區,土地內部分建物屬合法建築,故依本市通案性相關規定,變更為住宅區(再)(附)。
附帶條件:參照「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處理原則,應捐贈45%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惟考量基地面積狹小,故得改以繳納代金方式折抵;捐獻代金之數額,由新北市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變更後應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面積,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鄰近使用性質相同分區之公告土地現值之一點四倍;估價所需費用,亦由申請人負擔;未1.參酌逾期人民陳情案第13案及再公開展覽人民陳情案第13案。
2.細部計畫重編後第案。
1.低強度變更增加外部成本負擔,參據汐止地區變更案回饋條件,建議回饋比例50%,並刪除調降容積方式,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2.修正後變更內容及示意圖詳附表
- 附表三:再公展後配合基隆河治理計畫線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市都委會通過編號重新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下(抽)五南側農業區(0.0056)河川區(0.0056)配合河川區域線調整,依本次研提之河川區變更檢討原則,變更為適當分區或用地。
細部計畫重編後第二十六案(1-17)。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下(抽)八西北側河川區(0.0617)工業區(0.0617)1.配合河川區域線調整,依本次研提之河川區變更檢討原則,變更為適當分區或用地。
2.因本案河川區變更範圍原屬88年2月8日發布實施「變更汐止都市計畫(配合基隆河治理基本計畫)」案檢討變更為河川區,其考量基隆河水道治理計畫範圍與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未盡相符,治理工程難以進行,故該案變更部分分區及用地為河川區。
3.本次通檢案是配合基隆河治理計畫與河川區域(依據98年及101年公告河川區域範圍,並於105年經水利主管機關確認與套繪都計內容無誤),及本通檢案研提之河川區變更檢討原則,檢討計畫內容以變更為適當分區或用地。倘土地非屬公告河川用地範圍內,則恢復為適當土地使用分區,另因土地係屬恢復為原分區之性質,故免予回饋。
細部計畫重編後第二十六案(2-5)。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市都委會通過編號重新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下(抽)八西南側河川區(0.1102)工業區(0.1102)1.配合河川區域線調整,依本次研提之河川區變更檢討原則,變更為適當分區或用地。
2.因本案河川區變更範圍原屬88年2月8日發布實施「變更汐止都市計畫(配合基隆河治理基本計畫)」案檢討變更為河川區,其考量基隆河水道治理計畫範圍與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未盡相符,治理工程難以進行,故該案變更部分分區及用地為河川區。
3.本次通檢案是配合基隆河治理計畫與河川區域(依據98年及101年公告河川區域範圍,並於105年經水利主管機關確認與套繪都計內容無誤),及本通檢案研提之河川區變更檢討原則,檢討計畫內容以變更為適當分區或用地。倘土地非屬公告河川用地範圍內,則恢復為適當土地使用分區,另因土地係屬恢復為原分區之性質,故免予回饋。
細部計畫重編後第二十六案(2-6)。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綠二東側河川區(0.0356)綠地用地(0.0356)配合河川區域線調整,依本次研提之河川區變更檢討原則,變更為適當分區或用地。
細部計畫重編後第二十六案(2-7)。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四:再公展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逕仲城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段226、279、280、283地號主旨:為貴局變更汐止都市計畫乙案提出意見。
- 附表五:農業區及保護區檢討變更原則修正對照表使用分區再公開展覽內容110.1.29新北市都委會大會通過內容111.1.21新北市政府提報112.5.19部小組會議修正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1.計畫區內之農業區應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另行變更,本次除配合實際發展需要變更外,均維持現行計畫。
2.考量汐止住宅空屋率高及公共設施不足發展情形,原則上不建議朝住宅發展。
3.其他特殊情形者(因應公共設施、重大建設及產業用地發展政策需求,經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審議檢討建議變更者)予以變更,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1.依據新北市國土計畫指導,汐止都市農業區屬都市發展儲備用地及產業發展儲備用地,非屬優良農地,加以汐止屬新北市七大策略區之科技產業經貿核心地區,且考量汐止住宅空屋率高及公共設施不足之發展現況,故建議農業區轉型以變更作為產業使用為主,以利持續挹注汐止再發展動能。
2.計畫區內之農業區得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本檢討原則另行變更,本次除配合實際發展需要變更外,均維持現行計畫。
3.原則上鼓勵產業發展,惟若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因應公共設施、重大建設及產業用地發展政策需求,或考量農業區周邊環境不利於發展產業者,經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審議檢討建議變更者)予以變更,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1.本計畫在新北市國土計畫指導下,屬新北市七大策略區之科技產業經貿核心地區,且農業區為都市發展儲備用地及產業發展儲備用地;故建議農業區轉型變更為產業使用為主之用地,以利持續挹注汐止再發展動能。
2.本計畫農業區若要轉型及變更,申請人應為本計畫農業區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可依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本檢討原則另行變更;本次除配合實際發展需要變更外,均維持現行計畫。
3.本計畫原則鼓勵農業區轉型為產業發展之用地,惟若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因應公共設施、重大建設及產業用地發展政策需求,或考量農業區周邊環境不利於發展產業者,經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審議檢討建議變更者)予以變更,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照新北市政府所提修正內容。
使用分區再公開展覽內容110.1.29新北市都委會大會通過內容111.1.21新北市政府提報112.5.19部小組會議修正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保護區1.原則上不予變更。
2.其他特殊情形者(因應公共設施、重大建設及產業用地發展政策需求,經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審議檢討建議變更者)予以變更。
本計畫之保護區可就其形成原因分為兩類,並依其分類進行檢討。
1.A類保護區(具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功能者)檢討原則:
考量其劃設原意具國土保安、水土保持功能,本次通檢原則上不予變更。
2.B類保護區(原河川區兩側綠地變更者)檢討原則:
此類保護區原屬綠地,其位置形狀均屬河岸兩側細長型街廓,考量內政部因應極端氣候建議,故本類保護區仍建議比照A類保護區處理,不予變更。
3.惟若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因應公共設施、重大建設及產業用地發展政策需求,經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審議檢討建議變更者)予以變更,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本計畫保護區檢討類型綜理表類型劃設時間劃設目的A類(具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功能民國58年--汐止都市計畫案。
依地勢劃設(山丘、丘陵地區)劃設為保護區,有國土保安及水民國63年--汐止都市計畫樟本計畫之保護區可就其形成原因分為兩類,並依其分類進行檢討。
1.A類保護區(具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功能者)檢討原則:
考量其劃設原意具國土保安、水土保持功能,本次通檢原則上不予變更。
2.B類保護區(原河川區兩側綠地變更者)檢討原則:
此類保護區原屬綠地,其位置形狀均屬河岸兩側細長型街廓,考量內政部因應極端氣候建議,故本類保護區仍建議比照A類保護區處理,不予變更。
3.惟若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因應公共設施、重大建設及產業用地發展政策需求,經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審議檢討建議變更者)予以變更,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本計畫保護區檢討類型綜理表類型劃設時間劃設目的A類(具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功能者)民國58年--汐止都市計畫案。
依地勢劃設(山丘、丘陵地區)劃設為保護區,有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之功能。
民國63年--汐止都市計畫樟樹灣、北社后、使用分區再公開展覽內容110.1.29新北市都委會大會通過內容111.1.21新北市政府提報112.5.19部小組會議修正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者)樹灣、北社后、江北里、保長坑部份案。
土保持之功能。
B類(原河川區兩側綠地變更者)民國78年--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一次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案。
河川沿岸兩側綠地,考量政府預算編列情形,除依水利局河川整治計畫範圍變更為行水區外,其餘變更為保護區。
民國78年--變更汐止都市計畫樟樹灣、北社后、江北里、保長坑部分第一次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案。
圖本計畫保護區類型分布圖江北里、保長坑部份案。
B類(原河川區兩側綠地變更者)民國78年--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一次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案。
河川沿岸兩側綠地,考量政府預算編列情形,除依水利局河川整治計畫範圍變更為行水區外,其餘變更為保護區。
民國78年--變更汐止都市計畫樟樹灣、北社后、江北里、保長坑部分第一次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案。
圖本計畫保護區類型分布圖
- 附表六:再報部變30案修正後變更內容位置變更內容(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吉林街附近地區農業區(0.0203)道路用地(0.1426)綠地用地(0.0278)住宅區(0.0945)高速公路用地(1.1062)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1.1062)附圖一再報部變30案修正後變更示意圖
- 附表七:再報部變32案修正後變更內容位置變更內容(公頃)附帶條件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新峰段保護區保護區(0.0156)住宅區(附)(0.0156)需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參照「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檢討變更作業要點」內涵,捐贈5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惟考量基地面積狹小,故得繳納代金方式折抵;捐獻代金之數額,由新北市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變更後應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面積,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鄰近使用性質相同分區之公告土地現值之一點四倍;估價所需費用,亦由申請人負擔。
附圖二再報部變32案修正後變更示意圖
- 附表八:再報部變41案修正後變更內容位置變更內容(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保長里新闢10公尺寬聯外道路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142)道路用地(0.1142)河川區(0.1339)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1339)河川區(兼供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使用)(0.0026)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0026)工業區(0.0522)道路用地(0.0522)附圖三再報部變41案修正後變更示意圖
- 附表九:再報部變42案修正後變更內容位置變更內容(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高速公路用地(中興路附近地區)高速公路用地(0.0717)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668)道路用地(0.0049)附圖四再報部變42案修正後變更示意圖
- 附表十:再公展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修正後變更內容(再逕3)位置變更內容(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東南側茄苳路及茄興街交界處西側道路用地(0.0574)住宅區(0.0574)附圖五再公展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修正後變更示意圖(再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