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521-討論事項-第3案:內政部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一般保護區為鐵路用地)(配合宜蘭線福隆石城K32+234~K32+900地錨邊坡改善工程)案」及「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福隆地區)細部計畫(部分農業區、一般保護區為鐵路用地)(配合宜蘭線福隆石城K32+234~K32+900地錨邊坡改善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521
案件id
MOI內政風景特20243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本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配合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宜蘭線福隆石城K32+234~K32+900地錨邊坡改善工程用地之需要,申請本部辦理個案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及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福隆地區)細部計畫。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12年3月2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於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貢寮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112年3月17日假新北市福隆青少年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且於112年3月2日至112年3月4日刊登中國時報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內容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範圍土地清冊,請以土地使用分區為單一欄位計算變更面積,以利判讀。
- 二、有關主要計畫之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以及細部計畫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表,請依公、私有權屬區分面積及土地取得方式,以資明確。
- 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已於今(113)年完成公司化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部國土管理署業已改制完成,計畫書內相關組織名稱請一併釐正;改制後公有土地取得方式之法令依據,請補充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9條之相關規定,以資適法。
- 四、本案計畫書前經作業單位依本會112年5月30日第1034次會議第2案附帶決議事項,退請規劃單位依查核意見修正(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表),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附件
- 附表:作業單位查核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項次本會作業單位查核意見規劃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處理情形一計畫審核摘要表請補充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辦理情形。
已補充,詳計畫審核摘要表。
請於審核摘要表新增欄位,說明本案依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之座談會或公聽會辦理情形。
已補充,詳計畫審核摘要表。
請補充本計畫區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通盤檢討辦理時程,以及本次個案變更無法納入通盤檢討案內辦理之急迫性理由。
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已進行公開徵求意見階段,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已審決,進行最後書圖修正階段。鑑於瑞芳、猴硐間鐵路於109年曾發生大面積崩塌覆蓋鐵道事件,考量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程無法適時因應邊坡改善工程的急迫性,故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相關說明請詳p1。
計畫書內相關示意圖說,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將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依以邊框或圖塊著色。
本案計畫範圍地籍跨數化區與非數化區,部分地籍圖資斷續無法接合或重疊,自行接合結果與「新北市政府城鄉資訊查詢平台」圖資亦有出入,於分署審查階段告知以「新北市政府城鄉資訊查詢項次本會作業單位查核意見規劃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處理情形平台」公告之地籍分區套繪圖為基礎繪製,因此產生貴署所提之圖資意見與問題。
本案擬變更農業區部分,請補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等相關規定將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或相關同意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已補充,詳主要計畫書與細部計畫書之附錄一最後4頁。
六變更範圍土地清冊請分別以權屬及管理機關分欄敘明。
已修正,請詳附錄二。
「實施進度及經費」及「事業及財務計畫」部分,請將徵收及價購修正為「徵購」;請依土地取得方式分列敘明其面積;配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公司化辦理時程,是否有影響用地取得方式及辦理依據,應一併補充敘明。
1.有關「徵購」及土地取得方式分列敘明其面積,已修正,詳「實施進度及經費」及「事業及財務計畫」。
2.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司法院釋字第8號解釋及內政部85年4月8日台內營字第8572459號函略以:「原呈所稱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50%以上,縱依公司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國營事業機關,就廣義而言屬於政府機關。…」…該公司既為國營事業,就廣義而言屬政府機關,符合土地徵收條例所稱需用土地人資格,得申請徵收。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定113年公司化,因仍為國營事業不影響公司化後用地取得方式與相關辦理依據,相關修正請詳「實施進度及經費」及「事業及財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