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521-討論事項-第4案:桃園市政府為「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住宅區、醫療專用區、宗教專用區、公園用地、廣場用地、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園道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521
案件id
MOI桃園壢平鎮20243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12月10日第6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11年2月10日府都計字第111003479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召集人)、徐前委員中強、陳委員永森、吳前委員宗修、劉委員曜華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1年6月21日、111年12月23日及112年6月6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112年10月30日府都計字第1120303453號函及113年1月9日府都計字第112036192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依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尚涉及整體規劃構想、基地空間配置合理性、都市防災與交通動線規劃、公共設施用地所創造之公益性、回饋可建築用地之區位適宜性以及回饋計算標準等課題,案情複雜有待進一步釐清,故退請桃園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詳予補充並修正計畫書、圖後,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一、基於本計畫工業區逐漸個別轉型變更狀況之下,為避免日後產業用地之成長與需求,朝向非都市土地或農業區、保護區之開發模式,請市政府詳予補充桃園市整體產業政策的轉型策略、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供給需求分析等,並就鐵路地下化沿線工業區之調整、基地周邊興仁路西側工業區以及元智大學與本案基地互動發展等整體面向加以審視檢討,研擬整體規劃構想以及研訂更明確之指導原則與對策。
- 二、土地使用分區劃設之主要目的在於隔離互不兼容之使用,避免干擾與衝突。本案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包括住宅區、商業區及醫療專用區等,整體使用較為破碎且相互緊鄰,故請市政府就空間配置計畫及土地利用區位之合理性與妥適性,提出完整合理開發利用之對策,以活化土地之使用效率。
- 三、為強化本案基地之防救災應變能力且考量醫療專用區之定位與特殊使用性質,請妥為補充不同類型之防救災動線、防救災避難空間規劃、緊急出入與避難疏散動線、雲梯車進出動線與作業空間以及重大災害發生之隔離或緩衝地帶規劃等,並加強計畫區防災功能與效益等分析內容。
- 四、本案交通系統規劃主要以南北向道路為主,東西向略顯不足,考量未來衍生之整體交通需求,為打造優良醫療院區環境,提升就醫服務品質,並兼顧周邊環境與通行安全順暢,故請市政府就本案整體交通路網規劃之合理性、人行與交通進出動線及停等空間規劃等通盤考量,並研擬改善構想方案或因應配套措施。
- 五、本計畫區生活環境密集及缺乏大型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且本案與既有工業活動併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應考量公共設施對居住人口及周邊地區開放性與公益性等需求,本案回饋之公園用地為狹長型,缺乏主體性且不利提供開闊地景,市府應就公園用地規劃之公益性與可及性、區位適宜性、地區環境品質提升以及周邊開放空間系統串聯等重新調整,並與申請人研議將公園用地集中劃設之具體可行方案,以提高其使用效益。
- 六、本案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部分,擬透過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之方式提供,因涉及將遠東路納入本次變更範圍以及計入變更回饋計算之妥適性,故請補充其納入之合理性、必要性及彙整桃園市工業區變更案有無類似案例等,並與申請人研議具體可行之替代方案。
- 七、有關本案捐贈住宅區及商業區等可建築用地部分,請市政府就劃設區位、規模及公益性等詳予補充,並敘明後續之具體使用計畫。
- 八、本案應自願捐贈可建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及比例等內容,請確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相關規定補充相關檢討情形與計算內容。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1年6月21日、111年12月23日及112年6月6日3次會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