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521-討論事項-第6案:內政部為「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既成發展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521
案件id
MOI通檢新市鎮20243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配合行政院102年同意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及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5月15日第38次會議提會報告之「本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辦理本次高雄新市鎮特定區既成發展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08年12月11日起至109年1月10日止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8年12月18、19日分別於岡山區公所、燕巢區公所、橋頭區公所及楠梓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108年12月10至12日臺灣導報及自由時報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邵委員珮君(召集人)、張前委員梅英、蘇前委員瑛敏、蘇前委員振維、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7月3日及112年5月2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規劃單位(本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建設組)113年1月12日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規劃單位(本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建設組)113年1月12日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人3:本案涉及現有巷道廢道及計畫道路開闢事宜,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請規劃單位及高雄市政府儘速就變更內容編號第5案市6用地之開發方式再行檢視,研議是否有採市地重劃或其他適當方式開發之可行性,並請檢送相關補充說明資料後,再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內容本署都市更新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署都市更新建設組處理情形人3王○宗陳情位置:高雄新市鎮特定區市場用地(市6)(變更案第五案)、道路用地(筆秀段325地號)陳情理由:108.12.17原陳情理由:
1.橋頭區筆秀段326地號,因政府未徵收及先行開闢道路至今,自被劃設為道路秀正路新興巷,已達40餘年,己違法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之旨意,違反公法「時效取得規定」未徵收及補償。
2.查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既成發展區)(公共設施用地)「市6」即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將道路秀正路新興巷劃為「住宅區」範圍內,顯示道路秀正路新興巷(橋頭區筆秀段326地號)為已不具存在必要性,侵占地主權益,應請予以變更地目,撤銷道路劃設,還建地於民。
3.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五條規定:「都市計畫與發展之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依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9年2月25日高市交運規字第號函:橋頭區筆秀段325地號如依都市計畫道路開闢後可由筆秀路直接銜接北側秀正路新興巷(非筆秀段326地號),屬地區型道路。
2.因道路屬整體系統性之路網,為本次專案通檢原則「態樣8:維持原計畫」(具有串聯性、系統之公設用地且為交通運輸所必要),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 一、本案於會議現場,經工程顧問公司聯繫陳情人,陳情人代表透過電話方式陳述意見。
- 二、本案經陳情人多次陳情,且部分陳情訴求規劃單位尚未回應,請規劃單位查明陳情訴求及針對陳情訴求逐項研提研析意見後,逕提委員會議討論。
建議未便採納。
陳情理由回應:
108.12.17之回應
- 一、(回應陳情理由第1、2點)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9年2月26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931385300號函:筆秀段326地號應屬現有巷道(秀正路新興巷),若後續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得依「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辦法」向工務局提出申請(詳見附件一)。
- 二、(回應陳情理由第3、4點)有關所陳位置為市場用地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故所陳變更負擔回饋事宜,其回饋比例係依全市統一性公共設施處理原則辦理(態樣6)。另有關現有巷道廢除事宜詳如說明一。
108.12.26、27之回應
- 一、(回應陳情理由第1點)依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內容本署都市更新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署都市更新建設組處理情形設計」以「25年」為法定期限;茲查陳情人被劃設之多筆公用設施保留地,已於40年之久,早已逾越都市計畫發展之法定年限25年;明顯不符合「時限上必要原則」,更違背憲法23條規定,限制人民權利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之旨意,亦違背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及23條比例原則之規範旨意。
4.查橋頭區旨揭橋頭區筆秀段326地號,被劃設為道路已達40餘年,未徵收及補償,故不應該適用捐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1,回饋比例如30%之規定及附帶條件)。
5.依據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人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應受保障;更違背土地法第208條規定,「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之意據此。如果強行取得土地,必然引法抗爭。
108.12.26、108.12.27補充陳情理由1.變更案第六案:本人王德宗土地坐落於「市6」市場用地範圍內(橋頭區筆秀段326地號、323地號),另有一塊緊鄰「市6」旁邊的土地(橋頭區筆秀段325地號)也為本人的土地,請一併納入變並留待地區性通盤檢討時,基於整體路網、土地使用、核發建築執照情形、地主意願等面向,評估是否調整計畫道路。
3.市府辦理本案都市計畫審議程序皆係依都市計畫法令規定辦理;高雄市都市發展局112年5月1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號亦通知陳情人本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將於112年5月24日下午1時30分召開,敬邀陳情人列席說明。
109年2月25日高市交運規字第10931931500號函:橋頭區筆秀段325地號如依都市計畫道路開闢後可由筆秀路直接銜接北側秀正路新興巷(非筆秀段326地號),屬地區型道路(詳見附件二)。另因其非屬本次變更範圍,故建議維持原計畫,待地區性通盤檢討時,基於整體路網、土地使用、核發建築執照情形、地主意願等面向,評估是否調整計畫道路。
- 二、(回應陳情理由第2點)回覆如同說明一。
112.05.19之回應
- 一、(回應陳情理由第1點)有關所陳計畫道路撤銷劃設之回覆如同說明三。另有關現有巷道(筆秀段326地號)拓寬部分,因所陳位置非屬計畫道路,原則無法辦理徵收拓寬,待東側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後,陳情人得依說明一之相關辦法辦理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
- 二、(回應陳情理由第2點)回覆如同說明三。
- 三、(回應陳情理由第3點)市府辦理本案都市計畫審議程序皆係依都市計畫法令規定辦理;高雄市都市發展局112年5月1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202248401號亦通知陳情人本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次專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內容本署都市更新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署都市更新建設組處理情形更處理。
2.變更案第六案:如果「市6」市場用地變為住宅區時,現有道路秀正路新興巷(橋頭區筆秀段326地號,此地為本人王德宗所擁有)在住宅區範圍內,是否繼續供公共通行使用?112.05.18更新陳情理由:
1.橋頭區筆秀段地號326為王德宗擁有私人現有巷道(秀正路新興巷),目前現有巷道(秀正路新興巷)直接銜接筆秀路,且供內部住宅區出入已超過65年,顯然具串聯性、系統性路網,地區型道路功能,不需另闢東側8米計畫道路(筆秀段地號325王德宗擁有),盼依現有巷道位置拓寬。
2.東側8米計畫道路(筆秀段地號325王德宗擁有),計畫道路占比65%以上皆為王德宗擁有,道路規劃違反平比例原則,盼以公平比例重新畫東側8米計畫道路,還建地於民。
3.舉辦會議應開放視訊會議參與或在高雄舉行,讓相關權益人現場(線上)充分表達意見。
建議內容:108.12.17建議內容:
侵佔地主權益,應請予以變更地目,撤銷道路劃設,還建地於民。
108.12.18補充建議內容:
1.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道路秀正路新興巷案小組會議將於112年5月24日下午1時30分召開,敬邀陳情人列席說明(詳見附件三);且已於會議現場與陳情人電話通話,使陳情人陳述意見。
建議內容回應:
108.12.17建議內容
- 一、(回應建議內容)回覆如同說明一。
108.12.18補充建議內容
- 一、(回應建議內容第1點)回覆如同說明一。
- 一、(回覆建議內容第2點)回覆如同說明二。
總結:
- 一、依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9年2月25日高市交運規字第10931931500號函,有關筆秀段325地號如依都市計畫道路開闢後屬地區型道路,且因道路屬整體系統性之路網,為本次專案通檢原則「態樣8:維持原計畫」(具有串聯性、系統之公設用地且為交通運輸所必要),故建議維持原計畫,後續由市府新工處編列預算開闢計畫道路。
- 二、有關筆秀段32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經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認定屬現有巷道,本次通盤檢討變更該市場用地為附帶條件住宅區,應依本次公共設施處理原則「態樣6:變更為住宅區、商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內容本署都市更新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署都市更新建設組處理情形已不具存在必要性,應請予以變更地目,撤銷道路劃設,還建地於民。
2.筆秀段326地號秀正路新興巷,被劃設為道路已達40餘年,未徵收及補償,故不應該適用回饋比例30%之規定及附帶條件。
108.12.26、108.12.27補充建議內容:同陳情理由。
業區或其他分區」辦理變更負擔回饋。若陳情人具該筆土地使用之需求,原則須待所陳位置東側計畫道路開闢後,無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依「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辦法」規定辦理改道或廢止,始得進行後續土地使用。
- 二、有關規劃單位列席代表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7之研析意見,應依本會第2次專案小組之簡報內容予以修正部分,經補充說明前開簡報之研析意見業經高雄市政府以112年7月3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233410600號函送辦理情形有案(詳附件),且不影響所涉變更內容明細表第8案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爰予以同意修正。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內容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人7李○發、郭○芬、陳○娥、李○琳、李○瑜陳情位置:高雄新市鎮特定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九)、道路用地(仕興段1300、1301、1302地號)(變更案第八案)陳情理由:1.主要計畫變更案,第十案。
2.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請輕挪(地號1300四米巷)以利1301、1302地號土地完整。
3.四米巷輕挪,並未損及任何其他地主或公共設施之權益,舉手之勞更為完美,最後一里路殷切期望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西側四米巷東移,將影響本案街廓之形狀完整性,增加後續開發及交通阻力;且陳情人土地因需負擔重劃費用亦無法領回全部土地,致使陳情人土地無法完整利用2.工務局建管處109年2月2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931385400號函:仕興段1300地號土地(人行步道用地)無建造執照申請相關記載,且該人行步道用地經主管機關表示無開闢計畫,考量現況使用情形,一併將所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遵照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內容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眾官員,體恤民眾協助完成,謝謝。
建議內容:懇請輕移四米巷(勿生畸空地)還我們完整土地原狀。
陳4M人行步道用地一併納入檢討。
3.經地政局評估後尚屬可行,故以個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態樣2),未來重劃後土地將重新歸戶分配,同樣有利於土地所有權人利用。(詳見修正計畫書P33新編號第8案)。
- 三、計畫書修正事項(一)有關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之計畫人口為24萬人,與現況人口數、國土計畫指派之人口數之差異情形,請在適當章節補充敘明,並加強說明以國土計畫指派人口數作為公共設施用地需求分析推估之理由。
(二)本案實施進度及經費表除土地徵購費用外,仍請預估開闢費用,以資完妥。
- 四、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 五、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與公開展覽草案比較,已大不相同,全部計畫內容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六、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及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 附件:高雄市政府112年7月3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233410600號函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規劃單位(本署新市鎮建設組)會同高雄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於112年4月24日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規劃單位(本署新市鎮建設組)會同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後,檢送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委員及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綜合性意見:本案都市計畫變更機關為內政部,而非高雄市政府,計畫書相關內容請配合修正。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1、案經規劃單位會同高雄市政府依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詳附表一。
2、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1、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案經規劃單位會同高雄市政府依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詳附表二。
2、新增人民陳情意見:詳附表三。
(四)後續辦理事項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與公開展覽草案比較,已大不相同,後續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全部計畫內容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內政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附表一: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既成發展區)變更內容明細表(112.4.24)新編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一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25年1.本計畫配合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將計畫年期訂為民國125年,並依此推估本計畫區125年之人口發展情況,作為後續檢討之參據。
2.本計畫以125年作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之目標年,以有效檢討公共設施取得課題。
建議照案通過。
二二高雄市橋頭區南溝路與神農巷交匯處之公兒8用地「公兒8」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6公頃)住宅區(附)(0.06公頃)1.經查公兒8及市3需地機關皆表示無用地需求,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檢討變更。
2.公兒8及市3考量其區位及地價相近,符合本案檢討態樣1,故採新市鎮跨區整開區一。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1。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本案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除請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2辦理外,其餘建議准予通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10公頃)新編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高雄市仕豐南路與仕豐北巷交匯處之市三用地「市3」市場用地(0.22公頃)住宅區(附)(0.22公頃)跨區整體開發,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依毗鄰分區檢討變更為住宅。
3.考量市三週邊計畫道路皆已開闢且供通行,惟西側四米人行步道尚未開闢,依規定人行步道用地無法供車輛通行使用,為利住宅區街廓指定建築線及實際通行需求,爰變西側4米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以符合相關規定。
4.本案經本府地政局重劃評估後為可行,有關重劃評估報告請參見附件一。
過。
人行步道用地(0.02公頃)道路用地(附)(0.02公頃)三三高雄市橋頭區美德街與美德街115巷交匯處之公兒3用地「公兒3」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50公頃)住宅區(附)(0.42公頃)1.經查公兒3西側公兒2已開闢,距離僅50公尺,其功能與服務範圍重複,且經機關皆表示無開闢需求,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檢討變更。
2.公兒3西側4米人行步道部分,考量未來開發後,為利住宅區配地及指定建築線,變更西側4米人行步道為道路用地以供地區通行。
3.北側8米道路用地尚未開闢,故一併納入本變更案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取得,以確保開發後周邊道路系統之完整性。
4.本案經本府地政局重劃評估後為可行,有關重劃評估報告請參見附件二。
新市鎮個別整開區一。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2。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本案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除請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2辦理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綠地(附)(0.08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道路用地(附)(0.06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4公頃)道路用地(附)(0.04公頃)新編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四四高雄市橋頭區樹德路與合興街交匯處之槽化綠地綠地用地(0.06公頃)綠地用地(附)(0.06公頃)1.本案兩處綠地現況皆為商業使用,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檢討變更。
2.東側綠地與南側住宅區間之人行步道用地,考量檢討變更後已無保留需求,故一併納入檢討變更為毗鄰分區住宅區。
3.本案經本府地政局重劃評估後為可行,有關重劃評估報告請參見附件三。
新市鎮跨區整開區二。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1。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備註:本案合併原公展方案第四案及第五案。並將周邊未開闢道路一併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本案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除請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2辦理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五高雄市橋頭區橋頭國小西側綠地及綠地南側人行步道用地綠地用地(0.23公頃)住宅區(附)(0.20公頃)「廣停」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3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2公頃)住宅區(附)(0.02頃)五六高雄市橋頭區筆秀路與秀正路新興巷交匯處之市6用地「市6」市場用地(0.29公頃)住宅區(附)(0.29公頃)1.市6為筆秀聚落內市場用地,現況為零星住宅分布,經主管機關表示無用地需求,故檢討變更。
2.市6南側臨12米計畫道路尚未開闢完成,市6用地無直接面臨計畫道路,且現況東側8米計畫道路亦未開闢,如採整體開發恐影響重劃土地所有權人通行權益。
3.綜合上述,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採態樣6將「市6」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0%。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本案除請高雄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新編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以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申請建築。
六七高雄市橋頭區成功路旁機5用地部分「機5」機關用地(0.0019公頃)商業區(附)(0.0019公頃)1.經查機5用地現況為橋頭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惟基地南側橋北段954地號未徵收,該地號現況與毗鄰957地號為同一地主,為南側零星狹長未取得之私有地,現況面積僅19平方公尺,納入整體開發不具效益。
2.考量現況未作機關使用,且機關無用地需求,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將部份「機5」依毗鄰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以捐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6。
本案回饋比例為35%。
變更範圍為橋北段954地號。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本案除請高雄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新編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以變更後商業區容積率申請建築。
七八高雄市燕巢區海成路與海成南路交匯處之廣停7用地「廣停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9公頃)住宅區(附)(0.19公頃)1.本案兩處基地目前周邊道路及聯外道路為尚未取得或未開闢之私有地。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本案經本府地政局重劃評估後尚屬可行,故以跨區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有關重劃評估報告請參見附件四。
2.考量基地周邊道路尚未取得,為利開發後指定建築線之需要,納入周邊未取得之道路用地。
新市鎮跨區整開區三。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1。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備註:本案合併原公展方案第八案及第九案,並將周邊未開闢道路一併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本案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除請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2辦理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道路用地(0.08公頃)道路用地(附)(0.08公頃)九高雄市岡山區大寮三路與海成北街交匯處之兒四用地「兒4」兒童遊樂場用地(0.20公頃)住宅區(附)(0.20公頃)--道路用地(0.08公頃)道路用地(附)(0.08公頃)八十高雄市橋頭區橋新六路與忠孝巷交匯處之公兒9用地「公兒9」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7公頃)住宅區(附)(0.16公頃)1.公兒9現況部分為臨時建築使用,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本案經本府地政局重劃評估後尚屬可行,故以個別整開方式辦理。有關重劃評估報告請參見附件五。
2.考量基地周邊道路尚未取得,為利開發後指定建築線之需要,納入周邊未取得之道路用地。
新市鎮個別整開區二。
公共設施處理態樣2。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備註:並將周邊未開闢道路一併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本案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除請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2辦理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道路用地(附)(0.01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5公頃)道路用地(附)(0.05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道路用地(附)(0.01公頃)九十高雄市橋「市1」市住宅區考量該用地地上物建築公共設施處理態本案除請高新編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頭區中正路與中正路48巷交匯處之市1用地場用地(0.37公頃)(附)(0.37公頃)密集,建築物投影面積佔用地面積80%以上,已無空間回饋公共設施用地,且現況已作住宅使用,納入整體開發除總負擔過高致不可行外,透過整體開發亦無實質效益,故建議以態樣6之處理原則辦理。
樣6。本案回饋比例為30%。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其計算基準應依態樣6之原則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3.申請建築前,提出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房屋證明者或建地目,得以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申請建築。
雄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實施進度與經費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變更內容及計畫年期調整,修訂實施進度與經費內容。
建議照案通過。
- 附表二:「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既成發展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內容規劃單位(本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人1吳○明(代理人:陳○麗)陳情位置:高雄新市鎮特定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10)陳情理由: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懇請貴局提列增加變更計畫,本人持有高雄橋頭區仕興段912地號,面積1672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件一)。比照本計畫案編號十「公兒9」變更方式,回饋比例30%變更本土地為住宅區用地。附帶條件: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
建議內容:有關「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既成發展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提出相關土地之變更。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所陳土地橋頭區仕興段912地號,面積約0.1672公頃,位於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10)。公兒10於63年橋頭都市計畫劃設,迄今未予變更,總面積約0.1872公頃,大部分為私人所有(89.42%),其餘分屬國有(10.64%)、市有(0.11%),現況為空地使用。
2.依循內政部指導原則,公共設施用地倘經主管機關表示仍有需用,則維持現行計畫,依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態樣8:維持原計畫辦理。
3.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105年6月14日高市工養處園字第10572969600號函表示公兒10有保留需求,且該府都發局108年10月7日高市都發規字第10834017100號函針對公兒10是否解編事宜再洽養工處:該處表示每年都有列年度先期作業檢討,爰公兒10不納入公設專通檢討。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並請高雄市政府依法取得相關用地。
人2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運輸規劃科)陳情位置:高雄新市鎮特定區滾水路與1-2號道路三處T字路口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108年12月12日召開「高雄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綜合管考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計畫為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係以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為目標,合先敘明。
2.因道路屬整體系統性之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納入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規劃作業考量。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內容規劃單位(本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小組108年第24次會議」,會中委員表示有關1-2號道路開闢後將與滾水路形成三處T字路口(如附件二),若未來園區開闢後旨處交通安全風險較大,又依據內政部辦理「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書圖不符專案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的公告公開展覽計畫書P5-17~P5-21表示未來計畫區內往燕巢方向之對外聯絡道路有7-14號道路(如附件二),建議俟7-14號道路開闢後一併調整滾水路與1-2號道路三處T字路口問題,爰請都市計畫規劃單位檢視該處未來都市計畫圖。
建議內容:請重新檢討都市計畫規劃有關滾水路及1-2道路路口問題。
路網,屬本次專案通檢原則「態樣8:維持原計畫」(具有串聯性、系統之公設用地且為交通運輸所必要),故有關道路之路型與檢討非屬本案之範疇。
3.所陳計畫道路調整路線涉及全區道路系統調整事宜,爰建議納入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規劃作業考量。
人3王○宗陳情位置:高雄新市鎮特定區市場用地(市6)(變更案第六案)、道路用地(筆秀段325地號)陳情理由:1.橋頭區筆秀段326地號,因政府未徵收及先行開闢道路至今,自被劃設為道路秀正路新興巷,已達40餘年,己違法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之旨意,違反公法「時效取得規定」未徵收及補償。
2.查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既成發展區)(公共設施用地)「市6」即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將道路秀正路新興巷劃為「住宅區」範圍內,顯示道路秀正路新興巷(橋頭區筆秀段326地號)為已不具存在必要性,侵占地主權益,應請予以變更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依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9年2月5日高市交運規字第10931931500號函:橋頭區筆秀段325地號如依都市計畫道路開闢後可由筆秀路直接銜接北側秀正路新興巷(非筆秀段326地號),屬地區型道路。
2.因道路屬整體系統性之路網,為本次專案通檢原則「態樣8:維持原計畫」(具有串聯性、系統之公設用地且為交通運輸所必要),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並留待地區性通盤檢討時,基於整體路網、土地使用、核發建築執照情形、地主意願等面向,評估是否調整計畫道路。
3.高雄市政府辦理本案都市
- 附表三:「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既成發展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新增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內容規劃單位(本署都市更新建設組)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逕逾陳○周陳情位置:橋南段1446地號(兒九)陳情理由:1.「兒九遊戲場」位置偏僻。
2.仕隆國小就在附近,可供替代,現居民習慣於國小內運動遊戲。
3.相關單位立場偏頗、官官相護,地籍圖錯誤仍以重測因應。
4.依政府財政狀況,開發性微小,請相關單為體恤人民之痛苦,將該「兒九」用地改為住宅用地。
建議內容:請將橋頭區「兒九遊戲場」變更為住宅用地。
備註:
1.請響應韓市長之主張:檢討都市計畫。
2.該土地之買賣造成兄弟之對立。
附圖二件,同意都市計畫變更內容概要(編號10)。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劃設保留而久未取得之問題,有關陳情位置業已納入本案檢討變更為住宅區(變10案)。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逕逾張○光張○惠張○蓁張○志等4人陳情位置:仕興段757~761號等五筆土地(市3)陳情理由:陳情高雄市仕豐南路與仕豐北巷交會處之市三用地單獨開發,不同意跨區整體開發,並比照原高雄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開發方式。
建議內容:1.市三用地原屬「橋頭都市計畫」,於63.8.25公告都市計畫,一直閒置迄今46年餘,新市鎮市三用地(仕興段757~761號等五筆土地)屬本人等4人所有(如土地登記謄本)。
2.建議市三單獨開發或簽訂協議書等事項容易執行,可加速土地開發,如與公兒8整體開發曠日廢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公展草案原市3用地與公兒8為一跨區整體開發區(變2案),在內政部政策指導之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解編優先以跨區整體開發評估,本基地市3與公兒8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評估後跨區整體開發可行,故建議維持態樣1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
2.為避免變更後取得之公共設施零散及狹小不具效益,原則上建議採跨區整體開發為主。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內容規劃單位(本署都市更新建設組)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時,延宕土地開發。
3.其次,建請比照原高雄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開發方式如下,不應一市兩制:(1)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市場用地變更應捐贈基地面積30.0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同一主要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辦理。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4.懇請同意列席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
逕逾凌○億等11人陳情位置:仕興段912地號(公兒10)陳情理由:反對高雄市橋頭區兒童公園預定解編一案建議內容:1.橋頭區仕興段912地號編訂為兒童公園預定地,附近亦無其它綠地可供市民休憩及調養身心。
2.該兒童公園定地位處橋頭新市鎮,附近高樓大廈林立,人口成長快速,建商在售屋時,廣告文宣將鄰近兒童公園頂定地做為售屋標题,足見所有住戶,因兒童公園預定地而來購買房。
3.综上所述,附近所有居民,反對該兒童公園預定地解編,移作它用,並建請高雄市政府迅速將土地徵收與興建兒童公園,以符民意。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105年6月14日高市工養處園字第10572969600號函表示公兒十有保留需求,且於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上該處表示每年都有列年度先期作業檢討,爰公兒10不納入公設專通檢討。
2.考量公兒十經機關建議有保留需求,故依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態樣8:
維持原計畫辦理,並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明確說明計畫開闢時程及預算編列情形。
3.綜上依循內政部指導原則,公共設施用地倘經主管機關表示仍有需用,則維持現行計畫。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109年7月3日「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既成發展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規劃單位(本署都市更新建設組)處理情形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請規劃單位(本署新市鎮建設組)會同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遵照辦理。
(一)綜合性意見:
1.本案擬增加之住宅區,對周邊環境影響,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
有關新增住宅區對周邊環境影響補充說明,詳附錄所示,並已納入計畫書敘明,詳見修正計畫書P24~25。
2.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態樣6-2,係屬同意變更但免回饋之態樣,考量態樣6-1已有相關規定,且不宜以調降容積率取代變更回饋,建議予以刪除。
遵照辦理。
已依建議意見予以修正,修正後之檢討原則(態樣6)詳見修正計畫書P22。
3.計畫書表5-1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分析表內取得情形、開闢情形是否有撤銷徵收問題等,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
1.有關計畫書內容表5-1可得知,本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以態樣1、態樣2或態樣6辦理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除公兒8之外皆為私有公保地。
2.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0年10月14日高市地政徵字第11033770700號表示:「橋頭區公兒8範圍內僅仕和段1305地號為78年徵收取得土地,原所有權人為高雄農田水利會,現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如辦理撤銷徵收,權屬仍為『公有』,於保障民眾財產權無實益」(詳如附件)。故無涉及撤銷徵收之問題。
3.上述內容已補充並納入計畫書表5-1備註敘明,詳修正計畫書P27。
4.本案請於計畫圖各變更內容旁標示變更編號,編號請進可能縮小至肉眼能辨識為原則,以利遵照辦理。
已於計畫圖進行修正,詳修正計畫書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規劃單位(本署都市更新建設組)處理情形查閱。P34及修正計畫圖。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其中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如經評估市地重劃不可行者,請重新調整變更都市計畫內容或改以其他方式開發,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遵照辦理。
有關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均已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詳修正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五。
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
(三)公開展覽期間公民與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二。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次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