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531-討論事項-第6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萬丹都市計畫(配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531
案件id
MOI通檢用地專202432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9月30日第22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10年1月14日屏府城都字第10961428500號及110年1月29日屏府城都字第110038517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梅英(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蘇前委員瑛敏、張前委員桂鳳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1月5日及111年10月7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12年11月10日屏府城都字第112643916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屏東縣政府112年11月10日屏府城都字第11264391600號函送修正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次檢討請於計畫書內詳予敘明萬丹公共設施檢討情況,以及五項開放性公共設施檢討變更之減緩措施與調整策略。
- 二、請縣府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3-3之原計畫面積,並核實填列實施進度及經費明細表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預定期程。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0年11月5日及111年10月7日2次會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另計畫區歷年現況人口漲跌幅度高,請縣府再行確認人口資料正確性。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一)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之處理原則、樣態,以及開闢現況示意圖、土地取得與權屬分布圖、已取得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處理機制、檢討後成果與效益。
(二)本案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以閭鄰單元分布檢討開放性公共設施,惟請於計畫書內補充說明閭鄰單元之劃設基準與開放性公共設施服務範圍示意圖,以茲明確。
(三)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通檢或個變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俾供確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之一致性。
(四)關於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亦應兼顧地區生活環境品質,盡量透過整體開發取得在地需求之開放型公共設施。爰請縣府衡酌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如本次檢討後南側閭鄰單元之開放空間型公共設施用地略顯不足,後續因應處理措施為何)。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涉及變更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其使用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經檢討後無使用需求者,請於變更理由內敘明相關主管機關意見及檢附書面文件,以利查考。
- 五、本次檢討擬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部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請縣府就開發規模、區位合理性、負擔公平性、民眾意願等,補充本計畫區整體開發範圍之劃設原則、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整體開發區劃設情形等,並依下列各項意見辦理:
(一)變更內容如屬同一整體開發區,請整併變更編號,或列表說明各該整體開發區包含哪些變更內容。
(二)有關出流管制相關費用及作業時程等,請納入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考量。另共同負擔之比例,請參照現行法令敘明。
(三)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採「政府公辦方式」辦理,於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內敘明主辦機關為屏東縣政府,以符規定。並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 六、本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如維持原計畫,請於實施進度及經費一節詳予說明具體取得年限、方式及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避免主管機關無明確事業及財務計畫,再次造成無限期保留之情形。
- 七、計畫書修正事項:
(一)案名請修正為「變更萬丹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二)計畫內容請補充本次檢討計畫範圍示意圖及面積、都市計畫變更歷程、交通系統示意圖等;並核實修正土地權屬及學校用地檢討標準法規名稱。
(三)實施進度及經費請核實填列土地取得方式,如配合公設專通採重劃開發之公設用地,其取得方式不宜重劃及徵購同時並列。
- 八、後續應辦理事項:
(一)本案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如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屏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三)計畫書未來辦理核定作業時,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製作,並將相關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期,以茲妥適。
- 九、地政司書面意見(一)旨揭各都市計畫附錄之屏東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與配套措施部分:
1.配套措施–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一)開發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用地以50%為上限部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之平均重劃總負擔比例超過45%者,須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及其所有土地面積過半數之同意,建請屏東縣政府檢視該縣公設通檢整體開發地區之變更案件,平均重劃負擔是否有超過45%的地區,並說明該變更案之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意願情形。
2.配套措施–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二)跨區整體開發地區劃設原則第(1)點後段規定,必要時得納入適當國公有土地參與跨區整體開發部分,建議修正為「……;必要時,得徵得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納入適當國有土地參與跨區整體開發」,理由為其他縣(市)之公設通檢變更案件,以市地重劃辦理整體開發地區,規劃將公有土地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者,如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已有其他處分計畫,可能影響後續重劃作業或須再次變更重劃範圍,應事先徵詢相關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之意願為宜。
(二)變更內容:1.依據屏東縣政府回應本部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意見(p.5),本計畫僅劃設1區整體開發地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附件5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內(p.32),整開地區綠地及道路用地之取得方式,除市地重劃外,尚有徵購方式,請屏東縣政府說明釐清。
2.修正後附件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4,該範圍內部分用地列入整體開發區,部分用地變更為農業區,建議應分開編號,以利了解整體開發之範圍及面積。
3.整體開發地區綠地用地與住宅區之距離,併請屏東縣政府說明,是否符合該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與配套措施部分之同一閭鄰單元劃設原則。
- 十、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表一、附表一所示;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表二所示。
表一、變更萬丹都市計畫(配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目標年計畫目標年105年計畫目標年125年現行計畫年期至民國105年已屆滿,配合屏東國土計畫調整計畫年期至民國125年。
參採縣府列席人員說明,增列計畫年期調整案。
-計畫人口計畫人口19,000人計畫人口17,300人1.計畫區現況人口15,099人,受高齡化及少子化之影響,自93年至110年期間,計畫區人口呈現逐年遞減趨勢,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人口成長未如預期之都市計畫區,應依發展趨勢核實調降計畫人口,並依檢討後人口重新檢核公共設施用地需求。
2.本計畫區目標年人口經重新檢討分派後,調降為17,300人。
參採縣府列席人員說明,增列計畫人口調整案。
1萬丹城隍廟南側,西環路、中興路二段交叉口綠地(0.04)綠地(附公專一)(0.04)本綠地尚有部分用地未取得,長期影響地主權益,故考量區位及用地完整性,私有地部分予以維持綠地納入整體開發地區。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除配合綜合意見四修正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計畫區中間,萬壽路二段、元泰街交叉口部分市場用地(0.21)住宅區(附公專一)(0.21)考量市場消費型態轉為沿街式,市場部分空間已閒置或低度使用,私有土地長期未徵收影響地主權益。故未做市場使用部分宜檢討併毗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納入整體開發地區。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除配合綜合意見四修正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10)道路用地(附公專一)(0.10)市三用地東側及南側8米計畫道路仍未徵收開闢,為利於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後之建築開發及車輛通行,故併同納入整體開發地區。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3市三用地東側,萬綠地(0.01)農業區(0.01)本綠地於民國62年擬定萬丹都市計畫時,沿1-2號道路、免回饋負擔除配合綜合意見四修正外,其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壽路二段、丹榮路交叉口2-3號道路劃設,於民國76年一通時因道路彈性設計需要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變更為農業區,路口處僅存本綠地尚未開闢及變更,且長期劃設為保留地未徵收,影響地主權益,故予以解編並依一通變更內容變更為毗鄰分區農業區。
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4市三用地東側,萬壽路二段、丹榮路交叉口道路用地(0.10)住宅區(附公專一)(0.09)農業區(8m²)道路用地(附公專一)(36m²)1.萬安段760、761、762、759、763、763-1地號等6筆土地,用地單位已無需求,故業經內政部90年2月27日台(九十)內地字第9004156號函(759、762地號等2筆)及106年3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61303310號函(760、761、763、763-1地號等4筆)同意廢止徵收。
2.範圍內土地與相鄰土地權屬同一地主,故不影響他人權益,且檢討後不影響交通系統完整性。
3.故除配合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外(農業區免負擔回饋);其餘予以解編依毗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及部分道路用地併同納入整體開發地區。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農業區免回饋負擔。
除配合綜合意見四修正,並將非屬整開區之道路用地變更農業區另列變更案外(如附表一所示),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一、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備註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4市三用地東側,萬壽路二段、丹榮路交叉口道路用地(0.10)住宅區(附公專一)(0.09)道路用地(附公專一)(36m²)【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整體開發區一)。
-市三用地東側,萬壽路二段、丹榮路交叉口北側道路用地(7.6m²)農業區(7.6m²)免回饋負擔。
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初步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鄭○斌、李○克土地標示:萬丹鄉萬安段759、760、761、762地號1.萬丹鄉萬安段759、760、761、762四筆土地,現行編定為道路用地。(見附件(一)2.上述土地係依民國62年3月15日所發佈萬丹鄉都市計畫中,所編定使用至今,距今已逾48年載而未能徵收使用,顯見此路段已無拓寬之需要。
3.該地段之劃為道路用地,原係為丹榮路進入萬壽路之需要而預留,然現行該路段由丹榮路進入萬壽路之路段以開拓完畢,交通狀況亦稱完善,實無拓寬之必要。見附件(二)4.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每5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以便修正不合時宜之措施,本地號編定使用時間已近50載,政府實不宜久拖不決,懇請通盤檢討,惠能解編為住宅用地,以惠民便。
-建議酌予採納。
1.經查所陳地號,已於民國106年3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61303310號函同意廢止徵收。
2.因道路工程已無需求廢止徵收,考量上揭土地原分區即為公共設施用地,基於維護所有權人權益,除依現況需求保留部分道路用地外,其餘依毗鄰分區解編變更為住宅區併同納入跨區整體開發及農業區,詳變3-3、變4案。
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