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541-討論事項-第3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南投縣部分)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54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441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10月14日第29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110年12月9日府建都字第110028109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古委員宜靈(召集人)、蔡前委員岡廷、林委員秋綿、蘇前委員振維、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1年1月13日、111年9月5日及112年5月29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南投縣政府113年1月26日府建都字第113002376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南投縣政府113年1月26日府建都字第113002376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次檢討後業將1.72公頃之兒童遊樂場用地全數檢討變更為可建築用地,為保障兒童於社區使用開放空間之可及性及必要需求,請南投縣政府依變更回饋原則規定檢視變更回饋之土地,如回饋土地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者,則優先於細部計畫劃設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以確保社區生活環境品質。
- 二、有關公共設施檢討構想部分,位於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周邊非都市土地之遊憩資源,請一併納入觀光遊憩型公共設施之檢討考量,以促進地區觀光發展。
- 三、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法令依據請刪除「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4款。」文字,另於計畫書適當章節予以敘明,以資妥適。
- 四、實施進度及經費表請依照既有體例,敘明土地取得方式、辦理經費及主辦單位;涉及國有土地需回饋之土地,經指定回饋於原停8檢討後之廣場用地1節,請敘明土地取得方式,並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表敘明,以利查考。
- 五、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六、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建議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3次會議)本案經南投縣政府依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錄),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南投縣政府上開補充資料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一)整體檢討構想1.本計畫為風景特定區計畫,請於公共設施用地需求分析參照主計三通之相關內容,補充旅遊人口調查推計資料,據以補充觀光遊憩型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及服務水準,核實檢討相關用地之需求。
2.請參考本計畫區彰化縣轄部分之檢討情形,提出各地區生活圈檢討構想,並說明相關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服務範圍之檢討情形。
3.請依據公共設施用地之解編方式、各類樣態適用原則及維持現行計畫之理由等作業流程,簡化通案性處理原則流程圖之呈現方式。如經評估有具體理由而維持原計畫,未納入本次檢討標的者,建議另行敘明相關條件(如既有附帶條件或有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者),並僅就具實質檢討變更方案者編列樣態編號,以資簡潔。
4.為維持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之整體性,請評估本計畫與彰化縣轄部分之共通性處理原則是否應採用一致性規定,以符合公平性原則。
5.已徵收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如依相關規定廢止或撤銷徵收,應納入後續階段案件,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以維民眾權益。
6.有關通案性檢討原則之相關流程,公共設施用地已取得且設施已開闢部分,建議增列有無需求之檢討樣態,如機關用地解除指定目的或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其餘項目建議統整檢討變更與否、整體開發與否、個案回饋原則及免予回饋之例外情形等樣態,簡化呈現方式,以利對照後續處理方案及變更內容。
7.有關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之變更回饋原則,請以「捐贈土地為原則,回饋代金為例外」之條件,補充適當處理方案並提出原則性作法;另參考國產署意見,因公有土地解編無法編列繳交代金之預算,故建議評估增列跨區異地捐贈、集中回饋土地等處理方式,下次會議併變更內容提請討論。
(二)有關前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應再行評估跨區或個別整體開發之可行性1節,請依文山橫山地區(變更編號第3案)、大庄地區(變更編號第10、11、12、13案)、松柏嶺地區(變更編號第7、8、9案)及崁腳地區(變更編號第15案)為範圍修正評估結果,如各該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後依南投縣變更回饋原則應回饋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者,應依其回饋之負擔比例,劃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後,再據以評估整體開發之可行性,並提出經地政單位評估可行性之相關文件。
如前述案件經評估整體開發確實不可行,則建議同意採個別回饋方式辦理,並請於附帶條件具體核算回饋比例,敘明其回饋方式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辦理。
(三)經檢討後採個別回饋方式辦理之變更案件,建議南投縣政府於後續簽訂之協議書時,妥予評估同一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個別地主整合回饋捐贈土地之區位、時機及方式,並檢討整合捐贈代金時機點規定之適宜性,俾利地區整體發展,減少畸零地整合成本,並控管開發許可執行義務之落實。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
(五)本案經檢討後如有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六)有關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回饋原則,改採代金方式抵充部分,建議修正為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辦理;至於折算及計價方式,請縣府依本部110年6月23日內授營都字第11008100841號函送審計部調查「都市計畫變更審議作業暨土地回饋代金收執情形」之審核通知,覈實檢討前揭回饋原則有關土地代金之計算基準、繳納時機及市價查估機制等規定,以兼顧社會公平原則,並增進公共利益。
(七)有關附帶條件回饋時機及簽訂協議書部分,建議依本部通案性規定修改為「附帶條件以變更回饋方式辦理者,於都市計畫核定前土地所有權人應與南投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同意依相關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八)有關宗教設施處理原則1節,考量本計畫無宗教設施檢討案件,且無相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建議刪除相關內容;惟該原則略以「屬公有土地…免予回饋」部分,考量變更回饋非以權屬為考量,請參照與會單位意見,先行研議詳細處理原則及適當處理方案後,納入後續南投縣涉及宗教設施檢討之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內再予討論。
(九)交通運輸研究所書面意見:補充資料第15頁提及停車場用地需求面積遠大於計畫面積,代表停車空間尚有不足之情形,惟補充資料第23頁經檢討卻將部分停車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建請針對本計畫範圍內之停車空間加以考量,以避免八卦山風景特定區因停車空間不足衍生其他交通問題。
(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變更案件新編號第7、9、10、11、12案等5案,其中涉及國有土地解編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建議以新編號第13案變更為綠地用地之面積作為異地集中回饋標的捐贈予縣府,並於計畫書載明;至於縣府本次新增本署經管國有住宅區土地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增1案、增2案)1節,因該範圍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應不宜納入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處理,建議剃除上述2新增變更案。
(十一)後續辦理事項:
1.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建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建議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南投縣政府111年7月28日府建都字第1110172582號函送修正)新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計畫年期民國115年民國125年配合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基於都市未來長程發展及整體都市計畫區之一致性,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25年。
建議除將南投縣國土計畫之指導納入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機18用地東北側,文山橫山地區兒童遊樂場用地(兒8)(0.35公頃)農業區(0.35公頃)1.兒8用地劃設迄今已逾40餘年未開闢,現況為農業使用且有珍貴樹木(荔枝王),主管機關表示無使用需求。
2.為解決公設保留地問題,考量其東側為農業區,非屬四周遭都市發展用地所包夾之土地,且其毗鄰土地多為農業使用,故參考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建議除變更理由補充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及補充周邊道路仍有指定建築線之需求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議建通過。
新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3停7用地東側,文山橫山地區市場用地(市3)(0.10公頃)住宅區(0.10公頃)1.市3、停7用地於民國69年劃設,迄今已逾40餘年未開闢,市3用地經主管機關表示無使用需求,原配合市場用地劃設之停7用地亦無保留必要,且停7用地距離猴探井遊憩區超過500公尺,未能有效滿足其停車需求,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參考鄰近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2.本計畫區經地政單位評估市地重劃不具效益,故依本案「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其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未超過500平方公尺,以折算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除請依建議意見(二)辦理外,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停車場用地(停7)(0.10公頃)住宅區(0.10公頃)附帶條件(附):應依本案「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回饋比例為15%、停車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回饋比例為25%。
新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4文小3用地西側及北側,文山橫山地區文小用地(文小3)(0.53公頃)農業區(0.53公頃)1.文山國小尚有部分土地未取得且未開闢使用,其現況為農田及零星鐵皮屋,經檢討該校未達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之最小面積規定,惟經本縣教育主管機關106年12月20日便簽表示,該校地面積尚符使用需求,另近年來新生數亦呈現減少趨勢,爰此,擬不另編預算徵購。
2.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解決公設保留地問題,考量其西側為農業區,非屬四周遭都市發展用地所包夾之土地,且鄰近地區亦多為農業使用,故參考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未來學校倘有擴建需要,再另循程序辦理。
建議除變更理由補充農業使用現況及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學校用地範圍等變更歷程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議建通過。
5八德路、八卦路交叉口北側,文山橫山地區綠地用地(綠)(0.02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1.綠地用地劃設後始未開闢,且主管機關亦表示仍有使用需求,惟無相關取得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2.考量原都市計畫之精神,該綠地用地係配合道路交叉口留設,故一併調整為道路用地,由道路主管機關編列經費取得後,設置道路槽化設施,增進用路安全。
建議除補充道路主管機關同意開闢之相關文件並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敘明外,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6八卦路兩側,文山橫山地區墓地用地(0.69公頃)保護區(0.69公頃)1.墓地用地尚有部分土地未取得且未開闢使用,且經名間鄉公所110年1月20日名鄉建字第1100001212號函表示:「本鄉第11示範公墓納骨堂興建工程興辦事業計畫業已核定完成,其中涉及墓地用地私有土地部分…,本所無取得計畫。」2.為解決公設保留地問題,考量其北側未取得土地現況為涉及變更之私有土地包括新廊下段260、262、267、268、337、429、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原始林地、南側則多為農業使用,且其四周皆為保護區,以及北側毗鄰土地多為原始自然地貌、南側則多為農業使用;故計畫道路(一-1-15M)以北未取得之零星土地參考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計畫道路(一-1-15M)以南則考量現況非殯葬設施使用,未取得之零星土地併同公有土地皆參考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
430、431、496、497地號7公園用地北側,松柏嶺地區兒童遊樂場用地(兒4)(0.23公頃)住宅區(0.23公頃)附帶條件(附):
1.應依本案「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回饋比例為25%。
2.國有土地需回饋之土地指定集中回饋於廣場用地(原停8用地)。
1.兒4用地於民國69年劃設,迄今已逾40餘年未開闢,考量本計畫區係為保持優美風景而劃設之特定區計畫,周邊多為山林、茶園等開放空間,且由政府投入佈設森林步道及七星陣地公園(碉堡主題園區)等設施,已兼具兒童遊樂場之休閒遊憩功能,以及該用地東南側亦已劃設公園用地,現況為松柏月池及集會所使用,可服務周邊鄰里居民。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參考鄰近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2.本計畫區經地政單位評估市地重劃不具效益,故依本案「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其中涉及國有土地部分則以異地集中回饋方式辦理。
除請依建議意見(二)辦理外,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8社教機構用地北側,松柏嶺地區兒童遊樂場用地(兒5)(0.25公頃)住宅區(0.25公頃)附帶條件(附):應依本案「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回饋1.兒5用地於民國69年劃設,迄今已逾40餘年未開闢,考量本計畫區係為保持優美風景而劃設之特定區計畫,周邊多為山林、茶園等開放空間,且由政府投入佈設森林步道及七星陣地公園(碉堡除請依建議意見(二)辦理外,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新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原則」辦理,回饋比例為25%。
主題園區)等設施,已兼具兒童遊樂場之休閒遊憩功能,以及該用地東南側亦已劃設公園用地,現況為松柏月池及集會所使用,可服務周邊鄰里居民。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參考鄰近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2.本計畫區經地政單位評估市地重劃不具效益,故依本案「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回饋原則」辦理。
9社教機構用地南側,松柏嶺地區停車場用地(停10)(0.12公頃)住宅區(0.12公頃)附帶條件(附):
1.應依本案「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回饋比例為25%。
2.國有土地需回饋之土地指定集中回饋於廣場用地(原停8用地)。
1.停10用地於民國69年劃設,迄今已逾40餘年未開闢,且部分範圍現況尚有早期建築作住宅使用,考量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參考鄰近分區附帶條件變更部分為住宅區。
2.變更範圍現況既有建築密集,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確有困難且不具開發效益,故依本案「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原則」辦理,其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未超過500平方公尺,以折算代金方式辦理回饋,其中涉及國有土地部分則以異地集中回饋方式辦理。
除請依建議意見(二)辦理外,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10機5-1用地東北側,大庄地區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0.30公頃)住宅區(0.30公頃)附帶條件(附):
1.應依本案「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回饋原則」1.兒1用地於民國69年劃設,迄今已逾40餘年未開闢,考量該地區周邊多為農田等開放空間,且鄰近保存區(大賢宮)之國有土地及名間鄉有土地,已提供設置大庄鄉集會所及球場、遊樂設施供民眾使用,可替代本處用地之休閒遊憩功能,具有替代除請依建議意見(二)辦理外,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新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辦理,回饋比例為25%。
2.國有土地需回饋之土地指定集中回饋於廣場用地(原停8用地)。
性。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參考鄰近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2.本計畫區經地政單位評估市地重劃不具效益,故依本案「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其中涉及國有土地部分則以異地集中回饋方式辦理。
11機5-1用地西南側,大庄地區市場用地(市4)(0.14公頃)商業區(0.14公頃)附帶條件(附):
1.應依本案「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回饋比例為25%。
2.國有土地需回饋之土地指定集中回饋於廣場用地(原停8用地)。
1.市4用地於民國69年劃設,迄今已逾40餘年未開闢,且主管機關亦表示無使用需求,故參考鄰近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
2.本計畫區經地政單位評估市地重劃不具效益,故依本案「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其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未超過500平方公尺,以折算代金方式辦理回饋,其中涉及國有土地部分則以異地集中回饋方式辦理。
除請依建議意見(二)辦理外,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新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2機5-1用地西南側,大庄地區停車場用地(停8)(0.06公頃)商業區(0.0569公頃)廣場用地(0.0047公頃)附帶條件(附):
1.應依本案「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回饋比例為35%。
2.國有土地需回饋之土地指定集中回饋於本案廣場用地。
1.停8用地於民國69年劃設,迄今已逾40餘年未開闢,且主管機關亦表示無使用需求,故參考鄰近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
2.考量該用地位於大庄聚落主要道路與聯外道路之交叉路口,為營造入口意象,東側部分土地由停車場用地調整為廣場用地(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之土地)。
3.本計畫區經地政單位評估市地重劃不具效益,故依本案「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其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未超過500平方公尺,以折算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4.考量國有土地解編無法編列繳交代金之預算,故指定本計畫變7、9、10、11、12等案國有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土地應集中回饋於本案廣場用地。
除請依建議意見(二)辦理外,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13機5-1用地東南側,大庄地區兒童遊樂場用地(兒2)(0.29公頃)綠地用地(綠)(0.04公頃)住宅區(0.33公頃)附帶條件(附):應依本案「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回饋比例為25%。
1.兒2、綠地用地於民國69年劃設,迄今已逾40餘年未開闢,考量該地區周邊多為農田等開放空間,且鄰近保存區(大賢宮)之國有土地及名間鄉有土地,已提供設置大庄鄉集會所及球場、遊樂設施供民眾使用,可替代本處用地之休閒遊憩功能,具有替代性。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除公有土地現況溝渠經過部分保留為公共設施用地,並調整為綠地用地,其餘參考鄰近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2.本計畫區經地政單位評估市地重劃不具效益,故依本案除請依建議意見(二)辦理外,建議准照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兒童遊樂場用地(兒2)(0.02公頃)綠地用地(綠)(0.02公頃)新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免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回饋原則」辦理。
14機12用地北側,崁腳地區文小用地(文小6)(0.81公頃)農業區(0.81公頃)1.中山國小尚有部分土地未取得且未開闢使用,其現況為農田及製茶廠,經檢討該校未達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之最小面積規定,惟經本縣教育主管機關106年12月20日便簽表示,該校地面積尚符使用需求,另近年來新生數亦呈現減少趨勢,爰此,擬不另編預算徵購。。
2.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解決公設保留地問題,考量其北側為農業區,非屬四周遭都市發展用地所包夾之土地,且鄰近地區亦多為農業使用,人民陳情亦表示建議變更為農業區,故參考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建議除變更理由補充農業使用現況及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學校用地範圍等變更歷程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議建通過。
15機12用地西南側,崁腳地區兒童遊樂場用地(兒6)(0.28公頃)農業區(0.28公頃)1.兒6用地於民國69年劃設,迄今已逾40餘年未開闢,其現況為果園,主管機關表示無使用需求,且其東北側鄰近中山國小,可提供社區民眾休憩活動使用,具有替代性功能。
2.為解決公設保留地問題,考量其南側為農業區,非屬四周遭都市發展用地所包夾之土地,且其毗鄰土地多為農業使用,故參考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為保障民眾權益,除建議於備註補充後續如有開發之需要及可行性,得依本計畫檢討原則規定辦理整體開發或開發許可,免另依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外,其餘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增1機18用地東北側,松柏嶺地區住宅區(0.03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3公頃)1.松柏嶺地區為八卦山風景區觀光發展計畫指認之觀光重點發展區域,且經檢討該地區停車場用地尚且不足。又因該地區之停10用地部分範圍現況存有早期建築,遲未能取得用地開闢。
2.名間鄉北松嶺段1338地號土地鄰近松柏嶺遊客中心,為國有土地,現況已施作透水磚及簡易綠美化供停車使用,予以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可補充松柏嶺地區停車服務設施需求,並達公地公用之效益。
變更範圍為部分北松嶺段1338地號變更範圍非屬公設專通案檢討範疇,且非屬必要或急迫之重大設施計畫,故同意採納縣府本次所送補充資料內容,維持原計畫。
增2保存區(大賢宮)東側,大庄地區住宅區(0.09公頃)社教機構用地(0.09公頃)1.大庄地區屬集居規模較大之聚落,且經檢討該地區休憩型用地尚且不足。又因該地區之兒1、兒2用地及其周邊計畫道路迄今已逾40餘年未開闢,無法實質提供該地區社區民眾休憩活動使用。
2.名間鄉南大庄段1025、1030、1031、1032、1033地號等土地鄰近大賢宮,為國有土地及名間鄉有土地,現況已設置球場、遊樂設施及大庄村集會所,予以變更為社教機構用地,可補充大庄地區社區民眾休憩活動使用需求,並達公地公用之效益。
變更範圍為南大庄段1025、1030、1031、1032、1033地號等土地變更範圍非屬公設專通案檢討範疇,且非屬必要或急迫之重大設施計畫,故同意採納縣府本次所送補充資料內容,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