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561-討論事項-第4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561
案件id
MOI通檢施用地20245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112年10月31日第1044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111年8月16日第1017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經採納者,其變更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有案。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13年1月6日至113年3月4日止辦理第3次公開展覽,期間接獲1件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並經該府113年3月1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331008700號函送第3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相關資料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准照本會111年8月16日第1017次會議及112年10月31日第1044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考量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附表)無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事項,且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陳情位置非屬整體開發範圍之必要開闢道路,爰准照該府研析意見辦理;惟涉及後續道路用地編列預算取得作業部分,仍請高雄市政府於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補充土地預計取得時間,以資完妥。
附件
- 附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1莊○鈞陳情貴府於本次公展變更第1案調整範圍,並相毗鄰之未開闢6公尺計畫道路(鼎盛段726地號等14筆土地,以下簡稱本案如附件),納入變更範圍辦理市地重劃後,已取得連續性之公共設施用地,打通緊鄰公園南側之6公尺計畫道路,同時解決在地長期人、車交通隱患,並完備都市防災機能。
1.本案位於本市「灣子內細部畫」計畫區,毗鄰本次公展變更第1案範圍(詳附件2、3),屬已劃設完成之6公尺計畫道路用地,目前僅部分為寬度約3公尺不等之現況道路使用(鼎正街6巷及鼎金後路125巷),其餘均為空地;本陳情案擬請貴府,參依本次公展之變更理由及內容(詳附件3),考量變更範圍未來開發後道路通行需求,除鼎正街6巷北側,部分細部計畫道路用地併入檢討變更外,應併同毗鄰之未開闢6公尺計畫道路(鼎盛段276地號等14筆土地,如附件)併入檢討變更,合先敘明(詳附件2、3)。
2.如前開說明,依本次公展計畫書所陳,主要因應開發後道路通行需求;其擬定之計畫道路用地變更範圍,經檢視對後續以跨區整體開發(市地重劃)後,並無產生連續性公共設施用地;本案陳情所在區位,屬灣子內舊部落地區,人口密集度高、日常商業活動熱絡,但周邊建物老舊;全天人、車交通現況,長期受限於道路未開闢完整,形成曲折巷弄,已造成在地居民人、車交通安全隱患之處;又以都市防災觀點,倘若遇有重大災害,相關救災(護)及疏散量能,投入現有巷弄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變更內容為本計畫第三次公開展覽案件第1案,為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公5用地及文中14用地,依本計畫檢討變更原則,採態樣1跨區整體開發方式辦理變更,所陳三民區鼎盛段726地號等14筆土地為毗鄰前揭公5用地之道路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為私人所有,現況僅部分路段開闢為道路使用(鼎正街6巷)。
2.有關陳情「將道路用地(鼎盛段726地號等14筆土地)納入本案市地重劃範圍」乙節,依本計畫檢討變更原則,整體開發區之劃設範圍應以可供變更後可建築土地指定建築線與出入為原則,考量所陳土地非毗鄰整體開發區變更後可建築用地,未影響開發後可建築土地指定建築線與出入,且非屬本主要計畫第三次公開展覽範疇,故建議未便採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內之老舊建成環境,有所箝制,已嚴重影響都市防災機能。
3.建議:建請貴府於本次公展變更第1案,調整範圍併入毗鄰之鼎盛段276地號等14筆土地,俾利後續以跨區整體開發(市地重劃),以取得連續性之公共設施用地、解決在地長期人、車交通隱患,並完備都市防災機能。
納。
3.有關計畫道路部分,請主管機關工務局儘速編列預算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