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561-討論事項-第3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阿蓮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561
案件id
MOI通檢用地專20245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111年9月20日第1019次會議
決議
- 決議,與陳情人簽訂變更回饋協議書,至感德政。
1.陳情人所稱內政部決議需簽訂協議書乙節,係指內政部都委會第1019次決議第五項內容,惟該次會議第六項決議所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須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再提會討論。陳情地號係本次公設專通案逕1人陳案,因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爰依決議辦理第二次公告公開展覽,係為變更案第四案。
2.變更案第四案於第二次公告公開展覽期間尚有人民陳情意見,爰現況仍未審議完竣,自尚不具依內政部都委會第1019次會議決議涉及變更回饋部分需簽訂協議書之要件。
3.陳情案地本府依部都委會第1019、1049次會議決議,劃設為變更編號4-3範圍,變更本案第二次公展方案計畫道路以南、中正路216巷以西範圍原則為住宅區(附);為公有權屬或現已供通路使用範圍之土地續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維護既有指定建築線、通行權益、符合交通安全整體需求及配合全案變更範圍中段道路寬度一致之規劃。
4.為避免現行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後,造成既有臨接現行編號公民團體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內容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道路用地之住宅區土地形成袋地無法建築,本案後續均需與變更範圍內(詳變更編號4-3)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及與原臨接道路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簽訂變更同意書,供其瞭解可能產生袋地無法建築之情形,且前開書件皆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5.本府將依內政部都委會審竣內容辦理相關事宜。
附件
- 附表1:「變更阿蓮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公民團體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內容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再人1王○姣、余○真、蔡○謀、蔡○龍中正路138巷1弄及成功街12巷交叉路口(112.3.8意見)1.有關第二次高雄市都市計畫變更阿蓮主要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一案,貴局新計畫擬將原工業區與住宅區區域隔離之計畫道路的中間綠地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道路南側之原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北側變更為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2.本區都市計畫成案近半世紀,然土地持有人遲遲盼不到政府部門付諸建設,乃在三十幾年前參考公部門計畫,自力開發十米寬道路(目前已為既成道路),尤其顧慮到對接成功街巷道隘口的交通安全,擴大出入轉角設計。
3.今貴局新擬變更計畫中,鄰接成功街路口狹隘壓迫,增加視線死角,造成車輛進出不便與交通危險,更反常的阻礙對接巷道的通暢性。目前本案住宅區面鄰十五米寬度28線道路,乙種工業區廠家進出卻屢遭設限,違背原開發規劃精神。
建請此次通盤檢討能斟酌以下兩點為首重:
1.正視乙種工業區廠家進出權益與未來發展。
2.重視成功街口轉角安全與對接巷口規劃。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1.有關陳情十米道路兩側應分別均等規劃綠地兼供道路乙節,及陳情中正路216巷以西,北側部份納入變更為工業用地乙節,經內政部都委會第1019、1049次會議決議及本府各管單位研商結論,前該十米道路因屬社區型道路,寬度足供周遭通行及銜接鄰近既成道路與計畫道路使用;另陳情變更為工業區範圍,經查已有部分建物及道路通行,變更為工業區後其土地利用整體性與效益不高,工業區之開發亦應配合產業開發需求及總量檢討,現階段並無具體開發內容提出且非單一權屬,惟依內政部都委會第1049次會議決議,請本府規劃考量現行計畫道路南北兩側處理原則之公平性、交通系統完整性、指定建築線之需要,以及道路寬度一致性等事項,爰有關中正路216巷西北側現行道路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附)之意見酌予採納(詳變更編號4-1)。
2.經查前該陳情變更道路用地係於民國74年公告之「變更阿蓮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為因應未來工業區設廠需要,變更工業區為道路用地,爰陳情變更係屬恢復原分區。
3.為避免現行道路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後,造成既有臨接現行道路用地之乙種工業區土地形成袋地無法建築,本案後續需與原臨接道路用地土(112.3.20補充意見)阿蓮區都市計畫自成案延宕近半世紀,政府遲遲未付諸建設,相關地主遭受到土地設限使用禁錮,只得在計畫框架下尋夾縫苟延利用,人民財產的折損和精神1.如貴局確定所公告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結論,擬維持將原十米綠帶變更為道路用地。建編號公民團體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內容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層面的磨難絕非為政者能予體會。本次出席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說明會,民特將會中疑義與陳情提出如后,薦請貴局諸公在立基合法亦能兼顧合情、合理。
1.本案為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用地,目前車輛進出除了利用北邊永豐路以外,南邊的中正路216巷口被禁止十五噸以上車輛通行,今日又擬將南邊東西向道路(如附件:
原都市計畫圖)寬幅縮減,讓工業區唯二進出幹道再被扼殺一徑,無異變成口袋型工業區。試問通盤檢討有否固守工業區設置的交通機能指標?有否為眾廠家主持應有權益?昔時本工業區曾發生過重大消防事故,如今記憶猶新,倘再發生災難有否評估進出馳援和疏散?若不幸有人命和財損追究時,要歸咎由誰?因何造成?這是當朝主政者口口聲聲的拼經濟嗎?2.現有既成道路西邊銜接成功街口,當初開道地主特別將與對向巷口對接順暢列為首選;今變更案卻是採錯置設計,造成雙向路衝。紙上作業便宜行事,顧道安與便利,形成害民又擾民的施設。(如
- 附件:通盤檢討變更圖)3.此次貴局通盤計畫變更說明會自詡經過評估,將原計畫十米綠帶用地變請配套之綠地兼供道路所需用地,宜在前述十米道路兩側分別均等規劃之,兩側地主各自均攤上開用地,達公平合理之精神。
2.既然貴局可造福南側地主部份變更為住宅用地,也請將北側部份按例納入變更為工業用地,讓用兩側地主,同霑福祉,更落實工業區之設置精神。
3.西側銜接成功街口,著眼於對接的通行順暢與街口道安,隨文附上陳情書附圖,如蒙納入參考,實為對工業區進出之德政,亦為往來民眾道安之福。
地所有權人簽訂變更同意書,供其瞭解可能產生袋地無法建築之情形,且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4.有關陳情西側銜接成功街口,應對接通行順暢與街口道安乙節,依本府交通局意見,交通路口儘量正交規劃及內政部都委會第1049次會議決議,道路系統寬度一致性原則,計畫道路西側權屬為公有部分,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符合道路系統寬度一致同時,整體交通系統於未來交通規劃設計仍可正交成功街3巷(8M)。
編號公民團體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內容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更為道路用,南側原八米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北側原八米道路用地卻變更為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假設如此即可滿足本區域交通流量需求,何以獨厚南側地主:
未秉公平兩側均攤公共設施開發用地,公部門行政實令人不服。
再人2陳○發東蓮段416地號本案會造成阿蓮區東蓮段0416-000土地狹長無法蓋房子,因此建議本段綠地地號0413-000有8M寬,因此建議因為本工業區非常小,建請8M綠地縮小,可以讓0416-000狹長土地變成可較寬可以蓋房子。
同左。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1.經內政部第1019、1049次會議決議及本府各管單位研商結論,第二次公展方案之10米計畫道路可符合工業區、住宅區隔離功能及交通合理性,合先敘明。
2.另經本府各管單位研商結論,本市都市計畫一般工業區皆以既成道路或計畫道路做為其它分區之隔離,無最小隔離寬度之規定,且變更範圍計畫道路因屬社區型道路,住宅區與工業區緩衝距離10米計畫道路已足堪通行及作隔離使用,爰考量分區變更合理性、延續性及本次公保地解編目的與民眾權益,變更本案第二次公展方案計畫道路以南、中正路216巷以東範圍原則為住宅區(附);為公有權屬或現已供通路使用範圍之土地續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維護既有指定建築線、通行權益、符合交通安全整體需求及配合全案變更範圍中段道路寬度一致之規劃。
3.為避免現行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後,造成既有臨接現行道路用地之住宅區土地形成袋地無法建築,本案後續均需編號公民團體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內容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與變更範圍內(詳變更編號4-4)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及與原臨接道路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簽訂變更同意書,供其瞭解可能產生袋地無法建築之情形,且前開書件皆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再人3黃○祥、黃○憲成功街12巷86號、88號門牌號陳情人所有建物門牌86、88號門前為綠兼道,不但使用上不方便,且有造成交通紊亂,安全疑慮。
黃○祥所有房屋門牌成功街12巷86號、黃○憲所有房屋門牌成功街12巷88號二棟房屋門前原擬解編為綠兼道,建請解編為住宅區。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1.經內政部第1019、1049次會議決議及本府各管單位研商結論,第二次公展方案之10米計畫道路可符合工業區、住宅區隔離功能及交通合理性,合先敘明。
2.另經本府各管單位研商結論,本市都市計畫一般工業區皆以既成道路或計畫道路做為其它分區之隔離,無最小隔離寬度之規定,且變更範圍計畫道路因屬社區型道路,住宅區與工業區緩衝距離10米計畫道路已足堪通行及作隔離使用,爰考量分區變更合理性、延續性及本次公保地解編目的與民眾權益,變更本案第二次公展方案計畫道路以南、中正路216巷以西範圍原則為住宅區(附);為公有權屬或現已供通路使用範圍之土地續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以維護既有指定建築線、通行權益、符合交通安全整體需求及配合全案變更範圍中段道路寬度一致之規劃。
3.為避免現行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後,造成既有臨接現行道路用地之住宅區土地形成袋地無法建築,本案後續均需與變更範圍內(詳變更編號4-3)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編號公民團體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內容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書,及與原臨接道路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簽訂變更同意書,供其瞭解可能產生袋地無法建築之情形,且前開書件皆應於計畫核定前與本府簽訂並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再人4黃○媄東蓮段474-4、474-5、474-6、475-3、475-4、475-5等地號土地1.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辦理。
2.陳情人等所有旨揭土地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已四十餘年,承蒙鈞府及內政部決議同意變更(詳附件)。內政部並請鈞府就涉及變更回饋部分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
3.惟查,鈞府迄今均未派員與陳情人簽訂協議書,甚至逕將旨揭土地再納入「變更阿蓮主要計畫案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實有不當,請予更正。
4.請鈞府儘速與陳情人簽訂協議書,將旨揭土地解編,實感德便。
陳情人所有高雄市阿蓮區東蓮段474-4、474-5、474-6、475-3、475-4、475-5等地號土地公設用地解編,敬請儘速依鈞府及內政部
- 附表2:「變更阿蓮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編號第4案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子案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四4-1逕人1工(乙)工○五-8M、南側綠地及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1513公頃)工(乙)(附)(0.1398公頃)1.依據內政部都委會第1019、1049次會議決議及本府各管單位研商結論,該地區十米道路寬度即足供周遭通行、隔離及銜接鄰近既成道路與計畫道路使用;依前開內政部都委會第1049次會議決議,考量變更範圍南、北兩側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之公平性、交通系統完整性,以及道路寬度之一致性等事項,調整中正路216巷西北側原部分道路用地為「乙種工業區(附)」,以維護私有土地關係人權益。
2.經查該道路用地係於民國74年公告之「變更阿蓮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為因應未來工業區設廠需要,變更工業區為道路用地。
3.再查該道路用地因過去未提及負擔回饋,爰以公共設施處理態樣4辦理,恢復原分區(配合相鄰工業區類別訂定),並依本市變更負擔通案性規定免變更回